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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1该委托谁

招募・录用,能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什么、不能委托什么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求人票(招聘启事)的劳动条件、从内定到入职的文件与手续、录用相关助成金的入口设计——这些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领域。另一方面,求职者的介绍・斡旋无法承接:有偿的职业介绍是需要厚生劳动大臣许可的事业。本文划出这条线。

结论(先讲重点):求人票(招聘启事)的劳动条件、选考流程的整理、从内定到入职的文件与手续、录用相关助成金的入口设计——这些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领域。另一方面,求职者的介绍・斡旋无法承接。斡旋雇用关系的成立属于「职业介绍」,有偿进行需要厚生劳动大臣的许可

本页面写给想把录用相关工作委外的中小企业经营者与总务人员,也是本事务所招募・录用劳务支援在专栏侧的入口。

录用的哪里到哪里,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工作?

报酬额表的「募集・採用コンサルタント(招募・录用顾问)」为基准划线。

区分内容
承接的求人票劳动条件的设计(符合明示义务)/选考流程的整理/内定通知书等文件整备/入职手续(雇入时健康检查的安排〔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43条〕・社会保险・雇用保险的资格取得)/录用可用助成金的入口设计
不承接的求职者的介绍・斡旋/应聘者的面试代办/招聘媒体的代操作

「不承接」这一侧,不是能做而不做,而是法律上不能做・不应做。理由在下一章。

为什么唯独「介绍」不能委托?

职业安定法第4条第1项将「职业介绍」定义为**「接受求人及求职的申请,斡旋求人者与求职者之间雇用关系的成立」。而有偿的职业介绍事业,须经厚生劳动大臣的许可**方能进行(同法第30条第1项)。

也就是说,「找个好人选来牵线」若收取报酬,就是许可事业。社会保险劳务士的资格不能代替这个许可。本事务所在报酬额表明记「不承接求职者的介绍・斡旋」,就是为了守住这条线。也不收取・不支付介绍费。

另外,把招募本身有偿委托给公司外部的人,另有「委托募集」的框架,需要厚生劳动大臣的许可(无偿则为申报)(同法第36条)。这也不是本事务所的业务,仅告知制度的存在。

与人才介绍公司,有什么不同?

不是竞争,而是角色不同。并排比较更容易选择。

人才介绍公司(有偿职业介绍事业者)社会保险劳务士
做什么寻找・撮合候选人(匹配)整备录用的内容(劳动条件・文件・手续・助成金入口)
依据厚生劳动大臣的许可(职业安定法第30条第1项)依社会保险劳务士法的国家资格
费用形态一般为成功报酬顾问费或一式估价(报酬额表

请介绍公司找人,求人票・内定文件・入职手续交给社会保险劳务士——这种并用,在实务上最常见。

录用外国人时,找谁办什么?

录用一旦涉及在留资格,负责的窗口再多一个。在留资格的申请・变更是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本事务所是不同的事业体,另行签约),住居的安排是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同),雇入之后的劳务・社会保险是本事务所。整体时间轴见雇用1名外国人,需要几个窗口,留学生的新卒录用见留学生能在4月1日入职吗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以招募・录用劳务支援承接:求人票劳动条件的设计、内定文件、入职手续、录用助成金的入口设计。费用为报酬额表的「募集・採用コンサルタント」(一式・估价)。咨询免费。 从「哪些自己做、哪些委托」的整理开始,与您一起进行。

该向谁咨询

求职者的介绍・斡旋请洽取得许可的职业介绍事业者。在留资格的申请・变更・更新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公司宿舍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承接(均与本事务所是不同的事业体,另行签约)。工资课税・年终调整是税理士、已生纷争的案件是律师的业务。以上均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可以拜托您「有好人选就介绍一下」吗?
A. 不可以。斡旋雇用关系的成立属于职业介绍,有偿进行需要厚生劳动大臣的许可(职业安定法第4条第1项・第30条第1项)。本事务所不是许可事业者,也不收取・不支付介绍费。找人请利用取得许可的职业介绍事业者或Hello Work(公共职业安定所)。

Q. 可以请您同席面试吗?
A. 面试代办不承接。在招募・录用顾问的范围内,承接的是选考流程的设计——该问什么・该确认哪些文件・评价的观点。面试本身由公司进行是原则。

Q. 雇入时的健康检查,什么时候・怎么安排?
A. 雇入经常使用的劳动者时,需要医师的健康检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43条)。入职前3个月以内接受过医师健诊、并提出结果证明文件者,相当项目可以省略。安排的设计作为入职手续的一部分承接。

Q. 已经与人才介绍公司签约了。还有委托的意义吗?
A. 有。介绍公司负责的是匹配;求人票的明示义务、内定文件、入职手续、助成金的入口仍留在委托方。并用是实务上最常见的形式。

本文依据

  • 职业安定法(昭和22年法律第141号)第4条第1项(职业介绍的定义)・第2项・第3项(无偿・有偿)・第30条第1项(有偿职业介绍事业的许可)・第36条(委托募集的许可・申报) ―― 2026年8月14日于e-Gov法令检索确认现行条文
  • 劳动安全卫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号)第66条第1项・劳动安全卫生规则(昭和47年劳动省令第32号)第43条(雇入时的健康检查・3个月以内健诊证明提出时的省略) ―― 同日确认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因应个别情事的判断,由具备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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