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病休假時,傷病手當金能領多少・領到何時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員工因業務外的傷病療養而無法工作、且無薪資支付時,由健康保險支付傷病手當金(健康保險法第99條)。經連續3天(等待期)後從第4天起支付,1日金額原則為支付開始日以前連續12個月各月標準報酬月額的平均額÷30×3分之2。令和4年(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修法後,支付期間為自開始支付之日起通算1年6個月(同條第4項)。屬於勞災(業務上・通勤災害)時,由勞災保險而非健康保險給付。本文整理支付要件、等待期與金額、通算化的支付期間、與有薪假・離職・勞災・障礙年金的調整,以及公司(事業主)該證明與辦理的事項。
結論(先講重點):員工因業務外的傷病療養而無法工作、且無薪資支付時,由健康保險支付傷病手當金(健康保險法第99條)。經連續3天(等待期)後從第4天起支付,1日金額原則為支付開始日以前連續12個月各月標準報酬月額的平均額 ÷ 30 × 3分之2。令和4年(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修法後,支付期間為自開始支付之日起通算1年6個月(同條第4項)。屬於勞災(業務上・通勤災害)時,由勞災保險而非健康保險給付。本文整理支付要件、等待期與金額、通算化的支付期間、與有薪假・離職・勞災・障礙年金的調整,以及公司(事業主)該證明與辦理的事項。
當員工因傷病要長期休假時,公司負責人最先想掌握的,就是健康保險的傷病手當金。本頁面是為中小企業的人事・總務負責人與經營者而寫,以社會保險勞務士的勞務管理視角,整理金額與期間、公司的角色。勞災或健康保險的切分、遭不支給時的對應等伴隨判斷的場面,以向勞動基準監督署或具資格者確認為前提。
傷病手當金在什麼情形支付(4個要件)?
協會健保(全國健康保險協會)表示,同時滿足以下4項時支付(健康保險法第99條・2026年9月參照)。
| 要件 | 內容 |
|---|---|
| ①業務外事由 | 為業務外傷病的療養(業務上・通勤災害屬勞災保險) |
| ②無法工作 | 因該療養而無法從事工作 |
| ③4天以上 | 含連續3天在內、4天以上無法從事工作 |
| ④無薪資支付 | 休假期間無薪資支付(縱有支付但少於手當金時支付差額) |
重點在於**「業務外」**。因工作而起的傷病(業務災害)或通勤中的受傷(通勤災害)屬勞災保險的給付,健康保險的傷病手當金不支付。是否因業務而起(業務起因性)由勞動基準監督署判斷,若有疑義請向勞基署或社會保險勞務士確認。療養不以住院為必要,居家療養也可能為支付對象。長期休假時的停職・復職勞務對應,請一併參閱心理不調的停職・復職如何進行。
等待期3天如何計算,金額如何計算?
先計算「等待期」3天,其後從第4天起開始支付。
| 項目 | 內容 |
|---|---|
| 等待期 | 連續3天。此3天可含有薪假・公休(週末假日等)計入 |
| 開始支付 | 等待期完成後的第4天起 |
| 1日金額 | 支付開始日以前連續12個月各月標準報酬月額的平均額 ÷ 30 × 3分之2 |
| 未滿12個月時 | 以「該期間各月標準報酬月額的平均額」與「協會健保所定額」中較少者計算 |
等待期須「連續3天」。休1天上班、又休這種跳島式無法完成等待期。等待期的3天可含週末等公休與有薪假計入。
金額為:支付開始日以前連續12個月各月標準報酬月額的平均額除以30,其3分之2為1日金額。加保期間未滿12個月者,以①該期間標準報酬月額的平均、②協會健保所定額(支付開始日於2025年4月1日以後為32萬日圓。額會修訂。2026年9月參照)中較少者計算。標準報酬月額的決定與見直,於算定基礎申報與月額變更申報有何不同整理。
支付期間最長到何時(令和4年的通算化)?
支付期間因令和4年(2022年)1月1日施行的修法而改變。
| 時期 | 支付期間的算法 |
|---|---|
| 修法後(現行) | 自開始支付之日起通算1年6個月(健康保險法第99條第4項) |
| 修法前 | 自開始支付之日起算1年6個月(曆上連續的期間) |
修法前,自開始支付起在曆上經過1年6個月後,縱使其間有復職而支付中止的期間,也於該時點打止。修法後,可領至實際受支付之日通算滿1年6個月。其間未受支付的期間,會使可支付期間依其天數往後延(依令和3年法律第66號「構築全世代對應型社會保障制度之健康保險法等一部修正法律」對健康保險法第99條的修正。2026年9月參照)。
此通算化適用於支付開始日於令和2年(2020年)7月2日以後的傷病手當金。惟就一度變為可勞動而回勤後、又因同一傷病再變為無法勞動的處理等細部判斷,須向保險人(協會健保・健康保險組合)確認。
與有薪假・離職・勞災・障礙年金如何調整?
傷病手當金就與其他給付或報酬重疊的部分予以調整。
| 對象 | 調整內容 |
|---|---|
| 薪資(報酬) | 可領報酬期間不支付;報酬少於手當金時支付差額(健康保險法第108條第1項) |
| 障礙厚生年金・障礙手當金 | 因同一傷病可領時予以調整(原則年金優先、調整差額。健康保險法第108條) |
| 老齡退職年金給付 | 領資格喪失後繼續給付者可領老齡退職年金時予以調整(同條) |
| 出產手當金 | 同一期間出產手當金優先、調整差額(同條) |
| 勞災的休業(補償)給付 | 業務上・通勤災害屬勞災對象,同一事由不支付傷病手當金 |
離職後,資格喪失日前一日止連續1年以上為被保險人者,於資格喪失時正領傷病手當金(或處於可領狀態)時,離職後仍可繼續領取(資格喪失後的繼續給付・健康保險法第104條)。惟離職後可領老齡退職年金等情形有調整。勞災或健康保險的切分伴隨業務起因性的判斷,請一併確認私傷病報告與勞災的手續。若留有障礙,障礙年金的請求由社會保險勞務士協助。
公司(事業主)該證明與辦理的事項為何?
傷病手當金由本人(被保險人)請求,但有公司負責的部分。
| 該做的事 | 內容 |
|---|---|
| 事業主的證明 | 於申請書中就勤務狀況・薪資支付狀況,填寫事業主證明欄 |
| 整理薪資帳簿・出勤簿 | 為能確認等待期成立與薪資未支付,整理出勤與薪資的紀錄 |
| 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 停職中原則仍持續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資格;先決定保險費本人負擔部分的收取方式 |
| 案內 | 向本人案內請求的時機・附件(療養擔當者=醫師意見欄等) |
對公司而言,正確填寫事業主證明,以及先決定停職中社會保險費本人負擔部分如何收取(因無法自薪資扣除,如以匯款),是較不易出錯的重點。本事務所協助整理事業主證明、停職・復職相關的社會保險手續、就業規則停職規定的整備。諮詢免費。 收費的思考方式請參閱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遭不支給時的對應,或以私傷病為由的停職・解僱可否等伴隨法律判斷的場面,轉介律師。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
常見問題
Q. 可以把有薪假或週末計入等待期3天嗎?
A. 可以。等待期為「連續3天」,此3天可含有薪假與週末假日等公休計入。惟須連續,休1天上班、又休這種跳島式無法完成。
Q. 支付期間變為通算1年6個月是什麼意思?
A. 令和4年1月1日施行的修法後,可領至自開始支付之日起、實際受支付之日通算滿1年6個月。縱其間有復職而支付中止的期間,可支付期間也依其天數往後延。修法前於曆上1年6個月打止(適用於支付開始日於令和2年7月2日以後者。2026年9月參照)。
Q. 只要支付一部分薪資,傷病手當金就不支付嗎?
A. 可領報酬期間原則不支付,惟所支付報酬少於傷病手當金時,支付其差額(健康保險法第108條第1項)。全額支付或差額,依所付薪資金額而定。
Q. 離職後傷病手當金就打止嗎?
A. 未必打止。資格喪失日前一日止連續1年以上為被保險人者,於離職時正領傷病手當金(或處於可領狀態)時,離職後仍可繼續領取(健康保險法第104條)。惟可領老齡退職年金等情形有調整。
這篇文章的根據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99條(傷病手當金=自因療養無法從事勞務之日起算經過3天之日起支付/1日金額為支付開始日以前連續12個月各月標準報酬月額平均額的30分之1的3分之2/第4項=自開始支付之日起通算1年6個月)/依e-Gov法令檢索確認條文(2026年9月參照)
- 健康保險法第108條(與報酬・障礙厚生年金・障礙手當金・老齡退職年金給付・出產手當金的調整)、第104條(資格喪失後的繼續給付=資格喪失日前一日止連續1年以上為被保險人者)/依e-Gov法令檢索確認(2026年9月參照)
- 支付期間的通算化,係依令和3年法律第66號「構築全世代對應型社會保障制度之健康保險法等一部修正法律」對健康保險法第99條的修正,施行日為令和4年(2022年)1月1日,適用於支付開始日於令和2年(2020年)7月2日以後者/依厚生勞動省Q&A及全國健康保險協會案內確認(2026年9月參照)
- 支付要件(4項)、等待期3天的算法、加保期間未滿12個月時的金額(協會健保所定額。支付開始日於2025年4月1日以後為32萬日圓。額會修訂),依全國健康保險協會(協會健保)「傷病手當金」案內確認(2026年9月參照)
- 業務上・通勤災害為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休業(補償)給付的對象,健康保險的傷病手當金不支付(業務起因性由勞動基準監督署認定)
本文並未決定該向誰諮詢。傷病手當金的申請支援、事業主證明的整理、停職・復職相關的社會保險手續、障礙年金的請求,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勞災或健康保險的切分伴隨業務起因性的判斷,以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確認為前提;遭不支給時的對應與以私傷病為由的停職・解僱可否是律師的業務,稅務的申報是稅理士的業務。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況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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