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台灣・中國母公司出向來日的外國人,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怎麼辦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自台灣・中國母公司以企業內轉勤・出向來日的外國人,只要受日本的適用事業所使用,原則上不問國籍都要加入日本的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惟自中國來的出向者,依日中社會保障協定(2019年9月1日發效),若為5年以內的一時派遣,可避免年金保險料的雙重支付(協定對象僅年金,醫療保險・勞災保險不在其列)。日本與台灣之間無社會保障協定,故無法使用此免除機制。本文整理出向者是否加入日本社會保險的判斷、本國支付與日本支付薪資的處理、以適用證明書避免雙重加入、勞災・僱用保險的適用範圍,以及在留資格・薪資課稅該交給誰。
結論(先講重點):自台灣・中國母公司以企業內轉勤・出向來日的外國人,只要受日本的適用事業所使用,原則上不問國籍都要加入日本的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險法)。惟自中國來的出向者,依日中社會保障協定(2019年9月1日發效),若為5年以內的一時派遣,可避免年金保險料的雙重支付(協定對象僅年金,醫療保險・勞災保險不在其列)。日本與台灣之間無社會保障協定,故無法使用此免除機制。本文以社會保險勞務士的視角,整理出向者是否加入日本社會保險的判斷、本國支付與日本支付薪資的處理、以適用證明書避免雙重加入、勞災・僱用保險的適用範圍,以及在留資格・薪資課稅該交給誰。
本頁面是為接收台灣・中國等母公司出向者的日本法人人事,以及在當地支援日本側接收的人事・會計專業人士而寫,依序整理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適用思路。要就個別出向者確定適用與否,須依使用關係與薪酬實態作事實認定,故最終請向年金事務所・勞動基準監督署・Hello Work(公共職業安定所)確認。
以企業內轉勤來日的出向者要加入日本社會保險嗎?
日本的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適用於受適用事業所「使用」之人。國籍與在留資格種類並非要件。判斷的核心是與日本接收法人之間是否存在使用關係。
| 出向形態 | 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的思路 |
|---|---|
| 在籍出向(保留本國公司籍,於日本法人指揮命令下工作) | 若與日本法人有使用關係與薪酬支付,原則於日本適用 |
| 移籍出向(終止與本國公司的雇用,移轉至日本法人) | 因受雇於日本法人,於日本適用 |
| 僅止於出差・短期役務提供 | 依使用關係實態,亦有不適用者。屬事實認定 |
即使以企業內轉勤(入管法別表第一之二的在留資格「企業內轉勤」)來日,其本身亦不決定社會保險的適用。決定因素不是在留資格,而是受日本適用事業所使用的實態。外國人雇用的入口整理,請一併參閱外國人雇用的窗口,該把什麼交給誰。
本國支付與日本支付薪資,保險料怎麼計算?
出向者除自日本法人領取薪資外,亦有持續自本國母公司領取本國薪資者(所謂留守宅津貼・本國薪資)。此時的問題是標準報酬月額以哪份薪酬決定。
| 薪酬區分 | 計入標準報酬月額的思路 |
|---|---|
| 由日本適用事業所支付的薪資 | 作為勞動對價的薪酬,成為標準報酬月額的基礎 |
| 由本國母公司在本國支付的薪資 | 能否認為是基於日本使用關係的勞動對價而分歧,屬事實認定 |
| 實費償還性的津貼(住居・返國旅費等的一部分) | 是否為薪酬個別判斷 |
標準報酬月額以「作為勞動對價領取的一切」為基礎,但是否計入本國支付部分,屬能否認為是基於日本使用關係之薪酬的實態判斷。本國薪資越大的出向者對金額影響越大,故在確定之前先向年金事務所確認較安全。勿僅以數字判斷,須與出向契約書・薪資支付實態一致地整理。
以日中社會保障協定的適用證明書能避免雙重加入嗎?
社會保障協定,是為避免同一人重複加入兩國社會保險並繳費的狀態所作的約定。中國與台灣,可用的機制截然不同。
| 出向元 | 協定 | 雙重加入的回避 |
|---|---|---|
| 中國 | 日中社會保障協定(2019年9月1日發效) | 5年以內的一時派遣,可保留加入中國年金制度而免除日本厚生年金保險的適用。以適用證明書證明。對象僅年金,醫療保險・勞災保險不在其列 |
| 台灣 | 無 | 因無社會保障協定,無法使用此免除機制。若符合日本要件即加入日本社會保險 |
就自中國來的出向者,若派遣期間預計為5年以內,備妥中國實施機關發行的適用證明書,即可免除日本厚生年金保險的加入。惟協定對象僅年金,故健康保險(醫療保險)不因協定免除,於日本加入為原則。派遣預計超過5年時的延長處理,依兩國實施機關的判斷。發效國與對象制度因國而異,最新一覽請於日本年金機構的社會保障協定頁面確認(2026年9月參照)。自日本派往中國的相反方向整理見中國駐在的社會保障協定與雙重加入。自台灣來的出向者因無協定,依日本社會保險的要件(以短時間雇用時社會保險如何處理的4分之3基準等)判斷。
出向者的勞災・僱用保險適用到什麼程度?
勞動保險(勞災保險・僱用保險)以與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不同的尺規判斷。亦須留意其在協定對象之外。
| 制度 | 對出向者的適用思路 |
|---|---|
| 勞災保險 | 不問國籍・在留資格,適用於在日本國內事業工作的勞動者。出向者原則於受指揮命令實際勞動的出向先事業適用 |
| 僱用保險 | 就領取主要生計薪資的雇用關係成為被保險人。依日本支付或本國支付何者為主而分歧 |
勞災保險無論有無社會保障協定皆適用,只要在日本事業工作即然。即使是自中國來的出向者,協定講的是年金,故不影響勞災。國內受災的外國人返國後的補償,見外國人勞工遭遇勞災並返國時。僱用保險因被保險人資格依何者為主要生計薪資而分歧,須明確日本支付・本國支付的內訳並向Hello Work確認。個別的適用與否由勞動基準監督署・Hello Work判斷。
在留資格的申請與薪資課稅該分別向誰諮詢?
出向者的接收,除勞務外,還牽涉在留資格與稅務。承擔者依業務不同。
| 該做的事 | 屬於誰的業務 |
|---|---|
| 社會・勞動保險的適用手續、標準報酬的申報、雇用契約・就業規則的整備、薪資計算、適用證明書相關的勞務整理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在留資格「企業內轉勤」等的申請・變更(申請取次) | 行政書士 |
| 薪資課稅・租稅條約・短期滯在者免稅的判定、納稅管理人的申報 | 稅理士(納稅管理人的申報處為稅務署) |
| 勞資糾紛 | 律師 |
本事務所僅限於勞務・社會保險的資訊提供與手續。在留資格的申請・變更(申請取次)可為您轉介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但前提是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與行政書士業務,各自由獨立的事業體承擔,須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做一括受任。薪資課稅・租稅條約・納稅管理人轉介稅理士(申報處為稅務署)。就個別出向者社會・勞動保險是否成立適用的最終判斷,由年金事務所・勞動基準監督署・Hello Work為之。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為您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接收台灣・中國等母公司出向者的日本法人,提供社會・勞動保險的適用手續、標準報酬月額的整理、日中社會保障協定適用證明相關的勞務安排、雇用契約・就業規則的整備、薪資計算。也協助整理本國支付與日本支付薪資的內訳,並向年金事務所・Hello Work確認。諮詢免費。 收費的思考方式請參閱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在留資格「企業內轉勤」等的申請・變更(申請取次)轉介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薪資課稅・租稅條約・納稅管理人轉介稅理士。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
常見問題
Q. 若在留資格為企業內轉勤,就不必加入日本社會保險嗎?
A. 在留資格種類並非社會保險的適用要件。只要有受日本適用事業所使用的實態,原則不問國籍・在留資格都要加入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險法)。自中國來的出向者,依日中協定,5年以內的一時派遣可免除年金部分,但健康保險(醫療保險)不在協定對象之列。
Q. 自中國來的出向者,年金是繳給日本還是中國?
A. 依日中社會保障協定(2019年9月1日發效),5年以內的一時派遣,可保留加入中國年金制度而免除日本厚生年金保險,以中國實施機關發行的適用證明書證明。協定對象僅年金,醫療保險・勞災保險不在其列。預計超過5年時的處理,依兩國實施機關的判斷。
Q. 自台灣母公司來的出向者,也能使用協定的免除嗎?
A. 不能。日本與台灣之間無社會保障協定,故無避免雙重加入的機制。自台灣來的出向者,若受日本適用事業所使用,依日本社會保險的要件(4分之3基準等)判斷加入。
Q. 本國支付的薪資,也要計入日本的社會保險料計算嗎?
A. 標準報酬月額以作為勞動對價領取的一切為基礎,但是否計入本國支付薪資,屬能否認為是基於日本使用關係之薪酬的實態判斷。本國薪資大的出向者對金額影響大,建議在確定前與出向契約書・薪資支付實態一致,並向年金事務所確認。
這篇文章的根據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的適用(受適用事業所使用之人・薪酬範圍)/依e-Gov法令檢索確認條文(2026年9月參照)。出向者的適用依使用關係・薪酬實態作事實認定
- 社會保障相關之日本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間協定(2019年9月1日發效。對象為年金=日本側是國民年金・厚生年金,5年以內一時派遣僅加入派遣元國並以適用證明書證明。醫療保險・勞災保險不在其列),依日本年金機構「日・中社會保障協定」案內確認(2026年9月參照)。日本與台灣之間無社會保障協定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號)別表第一之二的在留資格「企業內轉勤」/依e-Gov法令檢索確認(2026年9月參照)。在留資格本身並非社會保險的適用要件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號)・僱用保險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號)的適用範圍(勞災不問國籍・在留資格皆適用,出向者原則於指揮命令下的出向先適用。僱用保險就領取主要生計薪資的雇用關係成為被保險人),依e-Gov法令檢索及厚生勞動省・Hello Work的案內確認(2026年9月參照)
- 發效國・對象制度因國而異,最新一覽請於日本年金機構的社會保障協定頁面確認(2026年9月參照)
本文並未決定該向誰諮詢。社會・勞動保險的適用手續、標準報酬的申報、雇用契約・就業規則的整備、薪資計算,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在留資格的申請・變更(申請取次)是行政書士的業務,薪資課稅・租稅條約・納稅管理人的申報是稅理士的業務(申報處為稅務署),勞資糾紛是律師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與行政書士業務,各自由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承接(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轉介費。就個別出向者社會・勞動保險是否成立適用的最終判斷,由年金事務所・勞動基準監督署・Hello Work為之。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被詢問的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況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梳理「工作方式」開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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