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台湾・中国母公司出向来日的外国人,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怎么办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自台湾・中国母公司以企业内转勤・出向来日的外国人,只要受日本的适用事业所使用,原则上不问国籍都要加入日本的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惟自中国来的出向者,依日中社会保障协定(2019年9月1日发效),若为5年以内的一时派遣,可避免年金保险料的双重支付(协定对象仅年金,医疗保险・劳灾保险不在其列)。日本与台湾之间无社会保障协定,故无法使用此免除机制。本文整理出向者是否加入日本社会保险的判断、本国支付与日本支付薪资的处理、以适用证明书避免双重加入、劳灾・雇用保险的适用范围,以及在留资格・薪资课税该交给谁。
结论(先讲重点):自台湾・中国母公司以企业内转勤・出向来日的外国人,只要受日本的适用事业所使用,原则上不问国籍都要加入日本的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惟自中国来的出向者,依日中社会保障协定(2019年9月1日发效),若为5年以内的一时派遣,可避免年金保险料的双重支付(协定对象仅年金,医疗保险・劳灾保险不在其列)。日本与台湾之间无社会保障协定,故无法使用此免除机制。本文以社会保险劳务士的视角,整理出向者是否加入日本社会保险的判断、本国支付与日本支付薪资的处理、以适用证明书避免双重加入、劳灾・雇用保险的适用范围,以及在留资格・薪资课税该交给谁。
本页面是为接收台湾・中国等母公司出向者的日本法人人事,以及在当地支援日本侧接收的人事・会计专业人士而写,依序整理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适用思路。要就个别出向者确定适用与否,须依使用关系与薪酬实态作事实认定,故最终请向年金事务所・劳动基准监督署・Hello Work(公共职业安定所)确认。
以企业内转勤来日的出向者要加入日本社会保险吗?
日本的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适用于受适用事业所「使用」之人。国籍与在留资格种类并非要件。判断的核心是与日本接收法人之间是否存在使用关系。
| 出向形态 | 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的思路 |
|---|---|
| 在籍出向(保留本国公司籍,于日本法人指挥命令下工作) | 若与日本法人有使用关系与薪酬支付,原则于日本适用 |
| 移籍出向(终止与本国公司的雇用,移转至日本法人) | 因受雇于日本法人,于日本适用 |
| 仅止于出差・短期役务提供 | 依使用关系实态,亦有不适用者。属事实认定 |
即使以企业内转勤(入管法别表第一之二的在留资格「企业内转勤」)来日,其本身亦不决定社会保险的适用。决定因素不是在留资格,而是受日本适用事业所使用的实态。外国人雇用的入口整理,请一并参阅外国人雇用的窗口,该把什么交给谁。
本国支付与日本支付薪资,保险料怎么计算?
出向者除自日本法人领取薪资外,亦有持续自本国母公司领取本国薪资者(所谓留守宅津贴・本国薪资)。此时的问题是标准报酬月额以哪份薪酬决定。
| 薪酬区分 | 计入标准报酬月额的思路 |
|---|---|
| 由日本适用事业所支付的薪资 | 作为劳动对价的薪酬,成为标准报酬月额的基础 |
| 由本国母公司在本国支付的薪资 | 能否认为是基于日本使用关系的劳动对价而分歧,属事实认定 |
| 实费偿还性的津贴(住居・返国旅费等的一部分) | 是否为薪酬个别判断 |
标准报酬月额以「作为劳动对价领取的一切」为基础,但是否计入本国支付部分,属能否认为是基于日本使用关系之薪酬的实态判断。本国薪资越大的出向者对金额影响越大,故在确定之前先向年金事务所确认较安全。勿仅以数字判断,须与出向契约书・薪资支付实态一致地整理。
以日中社会保障协定的适用证明书能避免双重加入吗?
社会保障协定,是为避免同一人重复加入两国社会保险并缴费的状态所作的约定。中国与台湾,可用的机制截然不同。
| 出向元 | 协定 | 双重加入的回避 |
|---|---|---|
| 中国 | 日中社会保障协定(2019年9月1日发效) | 5年以内的一时派遣,可保留加入中国年金制度而免除日本厚生年金保险的适用。以适用证明书证明。对象仅年金,医疗保险・劳灾保险不在其列 |
| 台湾 | 无 | 因无社会保障协定,无法使用此免除机制。若符合日本要件即加入日本社会保险 |
就自中国来的出向者,若派遣期间预计为5年以内,备妥中国实施机关发行的适用证明书,即可免除日本厚生年金保险的加入。惟协定对象仅年金,故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不因协定免除,于日本加入为原则。派遣预计超过5年时的延长处理,依两国实施机关的判断。发效国与对象制度因国而异,最新一览请于日本年金机构的社会保障协定页面确认(2026年9月参照)。自日本派往中国的相反方向整理见中国驻在的社会保障协定与双重加入。自台湾来的出向者因无协定,依日本社会保险的要件(以短时间雇用时社会保险如何处理的4分之3基准等)判断。
出向者的劳灾・雇用保险适用到什么程度?
劳动保险(劳灾保险・雇用保险)以与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不同的尺规判断。亦须留意其在协定对象之外。
| 制度 | 对出向者的适用思路 |
|---|---|
| 劳灾保险 | 不问国籍・在留资格,适用于在日本国内事业工作的劳动者。出向者原则于受指挥命令实际劳动的出向先事业适用 |
| 雇用保险 | 就领取主要生计薪资的雇用关系成为被保险人。依日本支付或本国支付何者为主而分歧 |
劳灾保险无论有无社会保障协定皆适用,只要在日本事业工作即然。即使是自中国来的出向者,协定讲的是年金,故不影响劳灾。国内受灾的外国人返国后的补偿,见外国劳工遭遇劳灾并返国时。雇用保险因被保险人资格依何者为主要生计薪资而分歧,须明确日本支付・本国支付的内訳并向Hello Work确认。个别的适用与否由劳动基准监督署・Hello Work判断。
在留资格的申请与薪资课税该分别向谁咨询?
出向者的接收,除劳务外,还牵涉在留资格与税务。承担者依业务不同。
| 该做的事 | 属于谁的业务 |
|---|---|
| 社会・劳动保险的适用手续、标准报酬的申报、雇用契约・就业规则的整备、薪资计算、适用证明书相关的劳务整理 | 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
| 在留资格「企业内转勤」等的申请・变更(申请取次) | 行政书士 |
| 薪资课税・租税条约・短期滞在者免税的判定、纳税管理人的申报 | 税理士(纳税管理人的申报处为税务署) |
| 劳资纠纷 | 律师 |
本事务所仅限于劳务・社会保险的资讯提供与手续。在留资格的申请・变更(申请取次)可为您转介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但前提是社会保险劳务士业务与行政书士业务,各自由独立的事业体承担,须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做一括受任。薪资课税・租税条约・纳税管理人转介税理士(申报处为税务署)。就个别出向者社会・劳动保险是否成立适用的最终判断,由年金事务所・劳动基准监督署・Hello Work为之。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为您做什么?
位于文京区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就接收台湾・中国等母公司出向者的日本法人,提供社会・劳动保险的适用手续、标准报酬月额的整理、日中社会保障协定适用证明相关的劳务安排、雇用契约・就业规则的整备、薪资计算。也协助整理本国支付与日本支付薪资的内訳,并向年金事务所・Hello Work确认。咨询免费。 收费的思考方式请参阅报酬额表,常被询问的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在留资格「企业内转勤」等的申请・变更(申请取次)转介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薪资课税・租税条约・纳税管理人转介税理士。本事务所不收取转介费。
常见问题
Q. 若在留资格为企业内转勤,就不必加入日本社会保险吗?
A. 在留资格种类并非社会保险的适用要件。只要有受日本适用事业所使用的实态,原则不问国籍・在留资格都要加入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自中国来的出向者,依日中协定,5年以内的一时派遣可免除年金部分,但健康保险(医疗保险)不在协定对象之列。
Q. 自中国来的出向者,年金是缴给日本还是中国?
A. 依日中社会保障协定(2019年9月1日发效),5年以内的一时派遣,可保留加入中国年金制度而免除日本厚生年金保险,以中国实施机关发行的适用证明书证明。协定对象仅年金,医疗保险・劳灾保险不在其列。预计超过5年时的处理,依两国实施机关的判断。
Q. 自台湾母公司来的出向者,也能使用协定的免除吗?
A. 不能。日本与台湾之间无社会保障协定,故无避免双重加入的机制。自台湾来的出向者,若受日本适用事业所使用,依日本社会保险的要件(4分之3基准等)判断加入。
Q. 本国支付的薪资,也要计入日本的社会保险料计算吗?
A. 标准报酬月额以作为劳动对价领取的一切为基础,但是否计入本国支付薪资,属能否认为是基于日本使用关系之薪酬的实态判断。本国薪资大的出向者对金额影响大,建议在确定前与出向契约书・薪资支付实态一致,并向年金事务所确认。
这篇文章的根据
- 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厚生年金保险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号)的适用(受适用事业所使用之人・薪酬范围)/依e-Gov法令检索确认条文(2026年9月参照)。出向者的适用依使用关系・薪酬实态作事实认定
- 社会保障相关之日本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间协定(2019年9月1日发效。对象为年金=日本侧是国民年金・厚生年金,5年以内一时派遣仅加入派遣元国并以适用证明书证明。医疗保险・劳灾保险不在其列),依日本年金机构「日・中社会保障协定」案内确认(2026年9月参照)。日本与台湾之间无社会保障协定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别表第一之二的在留资格「企业内转勤」/依e-Gov法令检索确认(2026年9月参照)。在留资格本身并非社会保险的适用要件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号)・雇用保险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号)的适用范围(劳灾不问国籍・在留资格皆适用,出向者原则于指挥命令下的出向先适用。雇用保险就领取主要生计薪资的雇用关系成为被保险人),依e-Gov法令检索及厚生劳动省・Hello Work的案内确认(2026年9月参照)
- 发效国・对象制度因国而异,最新一览请于日本年金机构的社会保障协定页面确认(2026年9月参照)
本文并未决定该向谁咨询。社会・劳动保险的适用手续、标准报酬的申报、雇用契约・就业规则的整备、薪资计算,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在留资格的申请・变更(申请取次)是行政书士的业务,薪资课税・租税条约・纳税管理人的申报是税理士的业务(申报处为税务署),劳资纠纷是律师的业务。社会保险劳务士业务与行政书士业务,各自由独立的事业体、须分别承接(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转介费。就个别出向者社会・劳动保险是否成立适用的最终判断,由年金事务所・劳动基准监督署・Hello Work为之。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被询问的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因应个别情况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梳理“工作方式”开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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