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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3勞動法基礎

就勞繼續支援A型的使用者是「勞工」嗎──僱用契約・最低工資・減額特例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就勞繼續支援A型(僱用型)的使用者,因與事業所簽訂僱用契約,原則上屬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的「勞工」。因此適用最低工資法・勞動基準法・勞動保險,須支付事業場所在地地區別最低工資以上的工資。若因障礙而勞動能力顯著偏低等情形,取得都道府縣勞動局長依最低工資法第7條的減額特例許可後,方可對該勞工適用減額後的最低工資。障害福祉服務事業者的指定申請為行政書士的業務。

先講結論:就勞繼續支援A型(僱用型)的使用者,因與事業所簽訂僱用契約,原則上屬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的「勞工」。因此適用最低工資法・勞動基準法・勞動保險,須支付地區別最低工資以上的工資。

但若因障礙而勞動能力顯著偏低等情形,事業所取得都道府縣勞動局長依最低工資法第7條的「最低工資減額特例許可」後,方可對該勞工適用減額後的最低工資。未經許可不得使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本文為開設・營運就勞繼續支援A型事業所的事業者,從社會保險勞務士的觀點,整理使用者的勞工性、最低工資的適用與減額特例,以及工資與生產活動收入的關係。

就勞繼續支援A型的使用者,屬於勞工嗎?

就勞繼續支援是對於在一般事業所受僱有困難的障礙者,提供就勞與生產活動的機會,並提供提升知識・能力所需訓練等便宜的服務(障害者總合支援法第5條。因應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就勞選擇支援的新設,第5條的項號已往後調整,正確項號請以e-Gov法令檢索確認)。其中A型為「僱用型」,事業所與使用者簽訂僱用契約。B型為不簽訂僱用契約的「非僱用型」。

簽訂僱用契約的A型使用者,因領取工資並在事業所的指揮監督下工作,原則上屬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所稱的「勞工」。一旦屬於勞工,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僱用保險法等勞動關係法令即照樣適用。B型使用者無僱用契約,所支付的並非工資而是「工錢(工賃)」。

區分契約支付的項目勞工性(原則)
就勞繼續支援A型(僱用型)有僱用契約工資屬於勞工
就勞繼續支援B型(非僱用型)無僱用契約工錢不屬於勞工

A型・B型的人員配置與指定基準的勞務,請參閱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的人員配置基準與勞務;區分僱用或外包的「勞工性」思路本身,請參閱外包與僱用的界線,不由契約書決定。無論契約書的名稱為何,只要實態為僱用,即以勞工對待,這一點是共通的。

A型簽訂僱用契約後,最低工資如何適用?

A型使用者為勞工,故適用該事業場所在地的地區別最低工資。須支付以時薪訂定的最低工資以上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的約定,該部分無效並提高至最低工資額(最低工資法)。

  • 有障礙本身,並不當然構成低於最低工資的理由。 要減額,須有後述的減額特例許可。
  • 最低工資每年檢討,多數地區於10月改定。改定額的思路請參閱最低工資2026年10月會調升多少
  • 工作時間・休息・加成工資・年次有給假等勞動基準法規則,也與其他勞工相同適用。

工資的支付為勞動基準法上雇主的義務。使用者是否屬於勞工的微妙個案,以及工資・解僱的糾紛之法律判斷,為律師的業務,本事務所不予處理。

最低工資的減額特例許可,何時可用?

最低工資法第7條規定,唯有雇主取得都道府縣勞動局長的許可(申請經由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時,方可對下列勞工適用減額後的最低工資。A型主要相關者為其中第一類。

對象勞工(最低工資法第7條所列)
因精神或身體障礙致勞動能力顯著偏低者
試用期間中者
接受認定職業訓練者中厚生勞動省令所定者
從事輕易業務者・從事斷續勞動者
  • 取得許可後方可減額。 未經許可低於最低工資即違反最低工資法。
  • 減額率依對象勞工的勞動能力核算。並非因障礙而一律減額,而是與作為比較對象的勞工之能力差距,個別決定。
  • 許可申請的書類製作・提出代行為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減額率的核算與許可後的運用,可向本事務所諮詢。

是否使用減額特例,須從工資設計與生產活動收支兩面檢討。不宜輕率依賴減額,與生產活動本身的檢討一併考量方為正道。

訓練等給付與工資・生產活動收入,如何整理?

A型為障害者總合支援法**自立支援給付中「訓練等給付」**的對象服務(同法第6條)。事業所因對使用者提供服務而獲支付訓練等給付費(自立支援給付)。

此處的重點在於,支付予使用者的工資原資,與訓練等給付費須分開考量。運營基準規定,A型的工資原則上由生產活動相關事業的收入支付,並未設想將受指定事業所獲得的訓練等給付費充作工資(詳細條項由厚生勞動省令〔運營基準〕訂定,請以最新條文確認)。

  • 生產活動的收支是否足以支付工資,是事業計畫的關鍵。收支惡化將直接影響工資支付與事業存續。
  • 工資(勞務對價)與作為訓練的支援(給付對象),性質不同。在會計與勞務管理兩面切分記錄,能使日後的說明更為順利。
  • 工資台帳・出勤簿・勞動條件通知書等勞工當然必要的書類,A型也與其他事業所相同備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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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申請・物件・勞工性的判斷,該委託給誰?

設立A型事業所時,負責的資格依工序而分。各自為不同的契約。

要做的事主要負責
勞動・社會保險的適用、工資設計、最低工資減額特例許可的申請、就業規則・僱用契約的整備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障害福祉服務事業者的指定申請(都道府縣・市町村)行政書士
作為事業所之物件的確保・租賃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使用者勞工性的法律判斷・工資或解僱糾紛律師
所得稅・消費稅・法人稅等稅務稅理士

指定申請可轉介至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事務所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與行政書士業務須另行簽約(不進行一括受任)。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可自勞務入口的整理起,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

常見問題

Q. 就勞繼續支援A型的使用者,適用最低工資嗎?
A. 適用。A型為簽訂僱用契約的「僱用型」,使用者原則上屬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的勞工,須支付事業場所在地地區別最低工資以上的工資。不得僅因有障礙即低於最低工資,若要低於,須有最低工資法第7條的減額特例許可。

Q. 只要有障礙,就當然可將工資訂得低於最低工資嗎?
A. 不可。要減額,須取得都道府縣勞動局長(申請經由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減額率並非因障礙而一律決定,而是依對象者的勞動能力個別核算。未經許可低於最低工資即違反最低工資法。

Q. B型的工錢也適用最低工資嗎?
A. B型為不簽訂僱用契約的非僱用型,所支付的並非工資而是工錢。使用者原則上不屬於勞工,故不適用最低工資法。惟即使名目為B型,若實態為僱用,仍可能以勞工對待,個別判斷須審慎進行。

Q. 支付予使用者的工資,可由訓練等給付支出嗎?
A. A型的工資原則上由生產活動相關事業的收入支付,並未設想將受指定事業所獲得的訓練等給付費充作工資。因生產活動的收支為工資支付的原資,於事業計畫階段預估收支甚為重要。詳細處理請以運營基準(厚生勞動省令)確認。

本文的依據

  • 勞工的定義:勞動基準法第9條(不問職業種類,受事業使用並支付工資者)。該法為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
  • 就勞繼續支援的定義:障害者的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總合支援法(平成17年法律第123號)第5條。「對於在一般事業所受僱有困難的障礙者,提供就勞的機會,並透過提供生產活動等機會,提供提升其知識及能力所需之訓練等厚生勞動省令所定便宜」。A型(僱用型)為簽訂僱用契約的類型。因應就勞選擇支援的新設(令和4年法律第104號)於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施行,第5條的項號已往後調整,正確項號請以e-Gov法令檢索確認(2026-09參照)
  • 訓練等給付:障害者總合支援法第6條(自立支援給付之一)
  • 最低工資的適用・效力:最低工資法(昭和34年法律第137號)。須支付最低工資額以上工資的義務、低於者約定無效
  • 最低工資的減額特例許可:最低工資法第7條。經都道府縣勞動局長許可(申請經由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可對下列者適用減額後的最低工資:因精神或身體障礙致勞動能力顯著偏低者、試用期間中者、接受認定職業訓練者中厚生勞動省令所定者、從事輕易業務者・從事斷續勞動者(厚生勞動省・都道府縣勞動局「最低工資減額特例許可申請」2026-09參照)
  • A型工資的原資:於指定障害福祉服務事業等的人員・設備及運營基準(厚生勞動省令)中,A型的工資由生產活動相關事業的收入支付。具體條項號請以最新省令確認(2026-09參照)
  • 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法第2條

本文並未決定該向誰諮詢。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協助勞動・社會保險的適用、工資設計、最低工資減額特例許可的申請、就業規則・僱用契約的整備、薪資計算・出勤管理體制。障害福祉服務事業者的指定申請為行政書士的業務,事業所的物件為宅地建物取引業者,使用者勞工性的法律判斷・糾紛為律師的業務,稅務為稅理士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與行政書士業務,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承接、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個案中使用者是否屬於勞工、減額特例是否獲准的最終判斷,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都道府縣勞動局進行。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彙整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彙整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使用者的勞工性與減額特例可否等個別判斷,須依最新一次資訊(厚生勞動省・都道府縣勞動局・自治體等)與個別情形,經面談由有資格者進行。撰寫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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