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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3社會保險

從台灣僱用・以出向接受人員時的社會保險──日台之間沒有社會保障協定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從台灣僱用、或以出向接受人員,只要在日本的適用事業所常時使用,即不論國籍成為日本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僱用保險・勞災保險符合要件時亦適用)。須留意的是,日本與台灣之間沒有社會保障協定。適用制度及期間合併計算的規定依協定而異;日中協定不包含期間合併計算。台灣並非協定對象,因此無法依協定調整雙重投保,也無法合併計算年金投保期間。在留資格的申請為行政書士的業務,所得稅・日台間的租稅處理為稅理士的領域。

先講結論:從台灣僱用、或以出向接受人員,只要在日本的適用事業所常時使用,即不論國籍成為日本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僱用保險・勞災保險符合要件時亦適用)。須留意的是,日本與台灣之間沒有社會保障協定

社會保障協定規範避免保險費雙重負擔的適用調整,以及年金投保期間的合併計算。適用制度及能否合併期間須依個別協定確認;日中協定不包含年金投保期間合併計算的規定。但台灣不在協定相手國之列,故若同時仍加入台灣的社會保險,該部分的雙重負擔便無以協定調整的餘地。本文為以僱用・出向接受台灣員工的企業人事負責人,從社會保險勞務士的觀點,整理日本社會保險的適用與雙重負擔的思路。

從台灣僱用,日本的社會保險會如何?

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適用,不以在留資格或國籍,而以是否在適用事業所常時使用決定。受僱於日本公司、或出向於日本事業所工作的台灣人,只要常時使用,兼職等符合「4分之3基準」等要件,即與日本人相同成為被保險人。

保險適用的思路(台灣人亦同)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於適用事業所常時使用、符合4分之3基準等則為被保險人。不問國籍
僱用保險每週約定工作時間20小時以上(2028年10月起10小時以上)・預期僱用31日以上則為被保險人。日間學生除外
勞災保險對僱用即使1名勞工的事業強制適用。不論國籍・在留資格皆適用於勞工

4分之3基準的判定請參閱以短時間僱用,社會保險會如何;僱用1名外國人時所動的手續全貌,請參閱僱用1名外國人,需要幾個窗口。此外,僱入・離職時原則上須辦理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持有「外交」「公用」在留資格者及特別永住者不在申報範圍內。

日台無社會保障協定,會產生什麼雙重負擔?

社會保障協定有(1)避免年金保險費雙重負擔及(2)合併計算兩國年金投保期間的功能。但與中國等部分國家的協定僅適用於避免雙重負擔。依日本年金機構,協定發效者為24國(2026年6月2日現在),台灣不在其中。以中國的協定(日中社會保障協定)防止雙重加入的機制,彙整於中國駐在・中國員工的社會保險,但台灣無法使用該機制。

  • 可能發生雙重加入:若在台灣公司保留籍位並出向日本,一面持續加入台灣的社會保險(勞工保險等),一面又在日本成為被保險人,雙方皆課保險料。有協定的國家可以「適用證明書」集中於一方,但台灣沒有該適用證明的機制
  • 無法通算加入期間:只有協定明定可合併計算期間時,才能合併兩國期間判斷年金請領資格。日中協定沒有此規定;日台之間也沒有可據以合併計算期間的協定。日本的期間以日本制度、台灣的期間以台灣制度,各自分別處理。
  • 加入哪一方制度,由各國國內法決定:既無協定,符合日本適用要件即成為日本被保險人,台灣側的處理則依台灣法令。是否成為雙重負擔,隨出向形態(受哪一方公司指揮命令、報酬由何方負擔)而異。

雙重負擔是否實際發生,須將僱用契約・出向契約的內容與台灣側制度的適用相互對照確認。台灣側制度的適用可否本身,屬台灣當局・當地專家的判斷領域。

台灣的勞工保險與日本的社會保險,能調整嗎?

台灣有勞工保險(勞工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這些與日本的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之間,沒有調整保險料或加入期間的協定。因此整理如下。

  • 保險料的調整:無協定的免除・適用證明。只要符合日本適用要件,日本的保險料原則上照課。台灣側的保險料是否另課,依台灣法令。
  • 年金的受給:在日本繳納的厚生年金保險紀錄,以日本年金處理。符合要件即連結至將來的年金;若在短期在職而未滿受給資格即回國,則檢討脫退一時金。手續流程請參閱回國的員工,年金會如何。脫退一時金是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期間原則有6個月以上、未取得領取年金權利即回國者,可於資格喪失後(原則為出國後)2年以內請求的制度,不論有無協定,只要符合要件即可請求。惟因無協定,日本與台灣的期間無法通算。
  • 醫療:健康保險涵蓋在日本工作期間的醫療。與台灣側醫療制度的關係,依台灣法令。

如此,關於台灣並無「以協定調整」的選項,日本的制度依日本要件如實適用為基本思路。

薪資・租稅・在留資格的手續,該委託給誰?

從台灣接受人員時,負責的資格分工。各自為不同的契約。

要做的事主要負責
日本的勞動・社會保險的適用、資格取得・喪失的申報、僱用契約・就業規則的整備、薪資計算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在留資格的申請・變更・更新(申請取次)行政書士
所得稅的課稅・日台間的租稅處理稅理士
台灣側社會保險・稅的適用台灣當局・當地專家
勞資糾紛・契約的法律判斷律師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日本與台灣之間沒有正式的租稅條約,另有依民間取決而以國內法對應的架構,但其適用為稅理士的領域。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可轉介至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事務所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與行政書士業務須另行簽約(不進行一括受任)。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接受前,公司應準備什麼?

以出向接受時,雙重負擔的有無隨出向形態而變,故於契約階段整理以下各點,可使日後手續更順利。

  • 以書面明確僱用・出向的形態:於契約明確受哪一方公司指揮命令、報酬由何方負擔。日本社會保險的適用,以實態上的使用關係判斷。
  • 以日本側被保險人資格為前提預估工資・保險料:將日本的健康保險・厚生年金・僱用保險・勞災的負擔納入人事費試算。台灣側負擔是否殘留,以台灣法令確認。
  • 及早確定在留資格與勞動條件:在留資格的取得為行政書士的業務。勞動條件須以書面明示,為雇主的義務,適用與日本人相同的規則。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協助整理日本側社會保險的適用、資格取得・喪失的申報、薪資計算、僱用契約・就業規則的整備。諮詢免費,費用彙整於報酬額表

常見問題

Q. 日本與台灣之間,有社會保障協定嗎?
A. 沒有。日本年金機構公布的社會保障協定相手國(發效24國,2026年6月2日現在)不含台灣。日台之間無法利用協定進行適用調整,也無法合併計算年金投保期間。另須注意,日中協定僅處理避免雙重負擔,不包含投保期間的合併計算。

Q. 從台灣公司以出向接受人員,日本的社會保險會如何?
A. 只要在日本的適用事業所常時使用並符合要件,即不論國籍成為日本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若仍加入台灣的社會保險,可能產生雙重負擔,但因無協定,無調整此部分的機制。是否成為雙重負擔,隨出向形態(指揮命令・報酬負擔)而異。

Q. 在台灣繳納年金的期間,能與日本的期間通算嗎?
A. 無法。加入期間的通算係依社會保障協定進行,惟日本與台灣之間無協定,故日本的期間以日本制度、台灣的期間以台灣制度,各自分別處理。若未滿日本受給資格即回國,則檢討脫退一時金。

Q. 短期回國的台灣員工,能領取脫退一時金嗎?
A. 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期間原則有6個月以上、未取得領取年金權利即回國者,可於資格喪失後(原則為出國後)2年以內請求脫退一時金。此為不論有無協定、只要符合要件即可請求的制度。金額與請求方式請以日本年金機構的介紹確認。

本文的依據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適用:於適用事業所常時使用者,不論國籍・在留資格皆為被保險人。兼職等於約定工作時間・日數為一般勞工的4分之3以上時原則加入(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險法,日本年金機構)
  • 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要件:每週約定工作時間20小時以上(依令和6年法律第26號,2028年〔令和10年〕10月1日起10小時以上)・預期僱用31日以上。日間學生原則適用除外(僱用保險法)
  • 勞災保險的適用:對僱用勞工的事業強制適用,不論國籍・在留資格皆適用於勞工(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
  • 厚生勞動省:外國人僱用狀況申報:「外交」「公用」在留資格者及特別永住者不在申報範圍內。2026年9月14日查閱。
  • 厚生勞動省「社會保障協定締結狀況」(截至2026年6月2日,已生效24國);日本年金機構「協定生效時間及適用制度」(日中協定不能合併計算年金投保期間,台灣未列為協定對象)。2026年9月14日查閱。
  • 適用證明書:就與協定相手國之間的一時派遣(多為5年以內),為持續僅加入一方制度,由日本年金機構發行。無協定的台灣沒有適用證明的機制(日本年金機構)
  • 脫退一時金: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期間原則有6個月以上、未取得領取年金權利即回國時,可於資格喪失後(原則為出國後)2年以內請求。因無協定,日本與台灣的期間無法通算(日本年金機構)
  • 日台間的租稅:日本與台灣之間無正式租稅條約,另有依民間取決而以國內法對應的架構。所得稅的課稅關係為稅理士的業務,本文不予處理
  • 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法第2條

本文並未決定該向誰諮詢。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協助日本側勞動・社會保險的適用、資格取得・喪失的申報、薪資計算、僱用契約・就業規則的整備。在留資格的申請・變更(申請取次)為行政書士的業務,所得稅・日台間的租稅處理為稅理士的業務,台灣側社會保險・稅的適用為台灣當局・當地專家,勞資糾紛為律師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與行政書士業務,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承接、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個案中日本社會保險是否適用、是否產生雙重負擔的最終判斷,由年金事務所・日本年金機構進行。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彙整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彙整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社會保險的適用與雙重負擔的有無等個別判斷,須依最新一次資訊(厚生勞動省・日本年金機構等)與個別情形,經面談由有資格者進行。撰寫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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