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台湾雇用・以出向接受人员时的社会保险──日台之间没有社会保障协定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从台湾雇用、或以出向接受人员,只要在日本的适用事业所常时使用,即不论国籍成为日本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雇用保险・劳灾保险符合要件时亦适用)。须留意的是,日本与台湾之间没有社会保障协定。适用制度及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的规定因协定而异;日中协定不包含年限合并计算。台湾并非协定对象,因此无法依协定调整双重参保,也无法合并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在留资格的申请为行政书士的业务,所得税・日台间的租税处理为税理士的领域。
先讲结论:从台湾雇用、或以出向接受人员,只要在日本的适用事业所常时使用,即不论国籍成为日本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雇用保险・劳灾保险符合要件时亦适用)。须留意的是,日本与台湾之间没有社会保障协定。
社会保障协定规定避免保险费双重负担的适用调整,以及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适用制度及能否合并年限须按具体协定确认;日中协定不包含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的规定。但台湾不在协定相手国之列,故若同时仍加入台湾的社会保险,该部分的双重负担便无以协定调整的余地。本文为以雇用・出向接受台湾员工的企业人事负责人,从社会保险劳务士的观点,整理日本社会保险的适用与双重负担的思路。
从台湾雇用,日本的社会保险会如何?
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适用,不以在留资格或国籍,而以是否在适用事业所常时使用决定。受雇于日本公司、或出向于日本事业所工作的台湾人,只要常时使用,兼职等符合「4分之3基准」等要件,即与日本人相同成为被保险人。
| 保险 | 适用的思路(台湾人亦同) |
|---|---|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 | 于适用事业所常时使用、符合4分之3基准等则为被保险人。不问国籍 |
| 雇用保险 | 每周约定工作时间20小时以上(2028年10月起10小时以上)・预期雇用31日以上则为被保险人。日间学生除外 |
| 劳灾保险 | 对雇用即使1名劳动者的事业强制适用。不论国籍・在留资格皆适用于劳动者 |
4分之3基准的判定请参阅以短时间雇用,社会保险会如何;雇用1名外国人时所动的手续全貌,请参阅雇用1名外国人,需要几个窗口。此外,雇入・离职时原则上须办理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持有「外交」「公用」在留资格者及特别永住者不在申报范围内。
日台无社会保障协定,会产生什么双重负担?
社会保障协定有(1)避免养老保险费双重负担及(2)合并计算两国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功能。但与中国等部分国家的协定仅适用于避免双重负担。依日本年金机构,协定发效者为24国(2026年6月2日现在),台湾不在其中。以中国的协定(日中社会保障协定)防止双重加入的机制,汇整于中国驻在・中国员工的社会保险,但台湾无法使用该机制。
- 可能发生双重加入:若在台湾公司保留籍位并出向日本,一面持续加入台湾的社会保险(劳工保险等),一面又在日本成为被保险人,双方皆课保险料。有协定的国家可以「适用证明书」集中于一方,但台湾没有该适用证明的机制。
- 无法通算加入期间:只有协定明确规定可合并计算年限时,才能合并两国缴费年限判断养老金领取资格。日中协定没有此规定;日台之间也没有可据以合并计算年限的协定。日本的期间以日本制度、台湾的期间以台湾制度,各自分别处理。
- 加入哪一方制度,由各国国内法决定:既无协定,符合日本适用要件即成为日本被保险人,台湾侧的处理则依台湾法令。是否成为双重负担,随出向形态(受哪一方公司指挥命令、报酬由何方负担)而异。
双重负担是否实际发生,须将雇用契约・出向契约的内容与台湾侧制度的适用相互对照确认。台湾侧制度的适用可否本身,属台湾当局・当地专家的判断领域。
台湾的劳工保险与日本的社会保险,能调整吗?
台湾有劳工保险(劳工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这些与日本的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之间,没有调整保险料或加入期间的协定。因此整理如下。
- 保险料的调整:无协定的免除・适用证明。只要符合日本适用要件,日本的保险料原则上照课。台湾侧的保险料是否另课,依台湾法令。
- 年金的受给:在日本缴纳的厚生年金保险纪录,以日本年金处理。符合要件即连结至将来的年金;若在短期在职而未满受给资格即回国,则检讨脱退一时金。手续流程请参阅回国的员工,年金会如何。脱退一时金是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期间原则有6个月以上、未取得领取年金权利即回国者,可于资格丧失后(原则为出国后)2年以内请求的制度,不论有无协定,只要符合要件即可请求。惟因无协定,日本与台湾的期间无法通算。
- 医疗:健康保险涵盖在日本工作期间的医疗。与台湾侧医疗制度的关系,依台湾法令。
如此,关于台湾并无「以协定调整」的选项,日本的制度依日本要件如实适用为基本思路。
薪资・租税・在留资格的手续,该委托给谁?
从台湾接受人员时,负责的资格分工。各自为不同的契约。
| 要做的事 | 主要负责 |
|---|---|
| 日本的劳动・社会保险的适用、资格取得・丧失的申报、雇用契约・就业规则的整备、薪资计算 | 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
| 在留资格的申请・变更・更新(申请取次) | 行政书士 |
| 所得税的课税・日台间的租税处理 | 税理士 |
| 台湾侧社会保险・税的适用 | 台湾当局・当地专家 |
| 劳资纠纷・契约的法律判断 |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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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台湾之间没有正式的租税条约,另有依民间取决而以国内法对应的架构,但其适用为税理士的领域。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可转介至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本事务所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社会保险劳务士业务与行政书士业务须另行签约(不进行一括受任)。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接受前,公司应准备什么?
以出向接受时,双重负担的有无随出向形态而变,故于契约阶段整理以下各点,可使日后手续更顺利。
- 以书面明确雇用・出向的形态:于契约明确受哪一方公司指挥命令、报酬由何方负担。日本社会保险的适用,以实态上的使用关系判断。
- 以日本侧被保险人资格为前提预估工资・保险料:将日本的健康保险・厚生年金・雇用保险・劳灾的负担纳入人事费试算。台湾侧负担是否残留,以台湾法令确认。
- 及早确定在留资格与劳动条件:在留资格的取得为行政书士的业务。劳动条件须以书面明示,为雇主的义务,适用与日本人相同的规则。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协助整理日本侧社会保险的适用、资格取得・丧失的申报、薪资计算、雇用契约・就业规则的整备。咨询免费,费用汇整于报酬额表。
常见问题
Q. 日本与台湾之间,有社会保障协定吗?
A. 没有。日本年金机构公布的社会保障协定相手国(发效24国,2026年6月2日现在)不含台湾。日台之间无法利用协定进行适用调整,也无法合并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另外,日中协定仅处理避免双重负担,不包含缴费年限的合并计算。
Q. 从台湾公司以出向接受人员,日本的社会保险会如何?
A. 只要在日本的适用事业所常时使用并符合要件,即不论国籍成为日本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若仍加入台湾的社会保险,可能产生双重负担,但因无协定,无调整此部分的机制。是否成为双重负担,随出向形态(指挥命令・报酬负担)而异。
Q. 在台湾缴纳年金的期间,能与日本的期间通算吗?
A. 无法。加入期间的通算系依社会保障协定进行,惟日本与台湾之间无协定,故日本的期间以日本制度、台湾的期间以台湾制度,各自分别处理。若未满日本受给资格即回国,则检讨脱退一时金。
Q. 短期回国的台湾员工,能领取脱退一时金吗?
A. 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期间原则有6个月以上、未取得领取年金权利即回国者,可于资格丧失后(原则为出国后)2年以内请求脱退一时金。此为不论有无协定、只要符合要件即可请求的制度。金额与请求方式请以日本年金机构的介绍确认。
本文的依据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适用:于适用事业所常时使用者,不论国籍・在留资格皆为被保险人。兼职等于约定工作时间・日数为一般劳动者的4分之3以上时原则加入(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日本年金机构)
- 雇用保险被保险人要件:每周约定工作时间20小时以上(依令和6年法律第26号,2028年〔令和10年〕10月1日起10小时以上)・预期雇用31日以上。日间学生原则适用除外(雇用保险法)
- 劳灾保险的适用:对雇用劳动者的事业强制适用,不论国籍・在留资格皆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
- 厚生劳动省:外国人雇用状况申报:「外交」「公用」在留资格者及特别永住者不在申报范围内。2026年9月14日查阅。
- 厚生劳动省「社会保障协定缔结状况」(截至2026年6月2日,已生效24国);日本年金机构「协定生效时间及适用制度」(日中协定不能合并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台湾未列为协定对象)。2026年9月14日查阅。
- 适用证明书:就与协定相手国之间的一时派遣(多为5年以内),为持续仅加入一方制度,由日本年金机构发行。无协定的台湾没有适用证明的机制(日本年金机构)
- 脱退一时金: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期间原则有6个月以上、未取得领取年金权利即回国时,可于资格丧失后(原则为出国后)2年以内请求。因无协定,日本与台湾的期间无法通算(日本年金机构)
- 日台间的租税:日本与台湾之间无正式租税条约,另有依民间取决而以国内法对应的架构。所得税的课税关系为税理士的业务,本文不予处理
- 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社会保险劳务士法第2条
本文并未决定该向谁咨询。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协助日本侧劳动・社会保险的适用、资格取得・丧失的申报、薪资计算、雇用契约・就业规则的整备。在留资格的申请・变更(申请取次)为行政书士的业务,所得税・日台间的租税处理为税理士的业务,台湾侧社会保险・税的适用为台湾当局・当地专家,劳资纠纷为律师的业务。社会保险劳务士业务与行政书士业务,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承接、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个案中日本社会保险是否适用、是否产生双重负担的最终判断,由年金事务所・日本年金机构进行。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汇整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汇整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社会保险的适用与双重负担的有无等个别判断,须依最新一次资讯(厚生劳动省・日本年金机构等)与个别情形,经面谈由有资格者进行。撰写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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