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定期健康診斷,義務範圍到哪裡?費用與時間由誰負擔?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定期健康診斷是雇主的義務,對恆常使用的勞工每年1次(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44條)。費用原則由雇主負擔;受診時間的工資,一般健診由勞資協議,特殊健診作為勞動時間支付。健診實施屬產業醫・醫療機關,稅務屬稅理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結論(先講重點):定期健康診斷是雇主的義務,對恆常使用的勞工每年1次(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44條)。費用原則由雇主負擔;受診時間的工資,一般健診由勞資協議,特殊健診作為勞動時間支付。
雇用員工後必須實施健康診斷,話雖如此,經營者常卡在「對象到誰」「兼職如何」「費用與受診時間的工資由誰負擔」。本文依序整理實施義務的範圍與費用・時間的處理。
定期健康診斷,對誰・何時有實施義務?
雇主須對恆常使用的勞工實施醫師的健康診斷(勞動安全衛生法第66條第1項):雇入時(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43條)及其後每年1次(第44條)。此義務不問人數,未使其受診即屬違規。
| 區分 | 依據 | 時期 |
|---|---|---|
| 雇入時健康診斷 | 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43條 | 雇入恆常使用的勞工時 |
| 定期健康診斷 | 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44條 | 每年1次 |
| 特定業務從業者健診 | 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45條 | 配置替換時及每6個月以內1次(年2次) |
| 特殊健康診斷 | 勞動安全衛生法第66條第2項・第3項與各特別規則 | 對從事有害業務的勞工定期實施 |
兼職・短時間勞工,從何時起成為對象?
「恆常使用的勞工」不僅含正職,亦含一定的兼職・短時間勞工。依行政通達的概估,同時符合以下兩者的短時間勞工為對象。
| 要件 | 內容 |
|---|---|
| 契約期間 | 無期限,或因更新而預計使用1年以上(特定業務從業者為6個月)/已使用1年以上(同6個月) |
| 勞動時間 | 1週所定勞動時間為同種業務通常勞工的4分之3以上 |
未達4分之3但約2分之1以上者,則以實施為宜。並非兼職即一律非對象。此基準與社會保險加入判定不同,勿混淆。短時間勞工的社會保險請見106萬圓之牆撤廢後雇主應做的事。
深夜業等特定業務從業者的年2次健診是什麼?
從事含深夜業之業務,或暑熱・寒冷・坑內・有害放射線等特定業務的勞工,須於配置替換時及每6個月以內1次(即年2次)實施健康診斷(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45條)。較一般定期健康診斷每年1次次數加倍。深夜業廣泛出現於零售・外食・運送・警備・加油站等。胸部X光等部分項目每年1次即足,血壓・血液・心電圖等則每年2次。與深夜業勞務的關係請見加油站的勞務與危險物人員配置。50人以下事業場壓力檢測的動向請參閱壓力檢測擴大至50人以下。
有機溶劑・石綿等特殊健康診斷在何種情形需要?
從事有害業務的勞工,除一般健康診斷外,尚須依各業務的特別規則實施特殊健康診斷(勞動安全衛生法第66條第2項・第3項)。
| 業務 | 依據規則 |
|---|---|
| 處理有機溶劑的業務 |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
| 處理鉛的業務 | 鉛中毒預防規則 |
| 處理特定化學物質的業務 | 特定化學物質障害預防規則 |
| 處理石綿的業務 | 石綿障害預防規則 |
| 暴露於電離放射線的業務 | 電離放射線障害防止規則 |
| 高壓室內・潛水的業務 | 高氣壓作業安全衛生規則 |
特殊健康診斷為從事對象業務期間持續的義務,於配置替換時及定期實施。部分物質於停止業務後仍要求一定的健康管理。
健診的費用與受診時間的工資由誰負擔?
因法令課予雇主實施義務,費用應由雇主負擔(行政通達)。而受診時間的工資,則依健診種類而異。
| 對象 | 費用 | 受診時間的工資 |
|---|---|---|
| 一般健康診斷(雇入時・定期・特定業務) | 雇主負擔 | 應由勞資協議定之(並非當然有工資支付義務,但以支付為宜) |
| 特殊健康診斷 | 雇主負擔 | 作為勞動時間支付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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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健康診斷的受診時間是否有薪,宜於就業規則或勞資協定明確,以防糾紛。恆常使用5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實施定期健康診斷時須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交定期健康診斷結果報告書(樣式第6號)(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52條)。
實施・報告・費用處理由誰負責?
健康診斷本身的實施與特殊健康診斷屬產業醫・醫療機關的領域。健診費用的稅務處理屬稅理士的領域。實施體制的設計、受診時間工資於就業規則・勞資協定的落實、定期健康診斷結果報告書的製作・提交等勞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負責。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每週3天的兼職也需要健康診斷嗎?
A. 若契約預計持續1年以上,且1週所定勞動時間為同種業務通常勞工的4分之3以上,即為定期健康診斷的對象(行政通達概估)。未達4分之3但約2分之1以上者以實施為宜。此與社會保險加入基準不同,應分別判斷。
Q. 健康診斷費用可否讓員工負擔?
A. 不可。因健康診斷係法令課予雇主實施義務,費用應由雇主負擔(行政通達)。讓員工自費並不適當。關於受診時間工資,一般健診由勞資協議定之,特殊健診須作為勞動時間支付。
Q. 員工不願受健康診斷,可以拒絕嗎?
A. 勞工有受診義務,但亦可改受雇主指定醫師以外之醫師的健康診斷並提交證明結果的書面(勞動安全衛生法第66條第5項)。因雇主須履行實施義務,宜於就業規則訂定要求受診的規定並依實況運用。個別對應將因個案而異。
Q. 50人以下的公司也需提交報告書嗎?
A. 定期健康診斷結果報告書的提交義務,課予恆常使用5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52條)。50人以下無提交義務,但健康診斷的實施義務本身不問人數皆有。50人以下仍須實施與記錄。
本文根據
- 勞動安全衛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號)第66條第1項(雇主須對勞工實施醫師的健康診斷)・第66條第2項・第3項(有害業務的特殊健康診斷)・第66條第5項(勞工可改受雇主指定以外醫師的健康診斷並提交證明結果的書面)
- 勞動安全衛生規則(昭和47年勞動省令第32號)第43條(雇入時健康診斷)・第44條(定期健康診斷・每年1次)・第45條(特定業務從業者健診・配置替換時及每6個月以內1次,胸部X光等部分項目每年1次即足)・第52條(恆常使用50人以上勞工的雇主須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交定期健康診斷結果報告書〈樣式第6號〉)
- 特殊健康診斷的各特別規則(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特定化學物質障害預防規則・石綿障害預防規則・電離放射線障害防止規則・高氣壓作業安全衛生規則等)
- 短時間勞工健康診斷對象(契約期間與所定勞動時間4分之3以上的概估,2分之1以上以實施為宜)的行政通達(兼職勞工雇用管理改善等相關法律施行通達)
- 健康診斷費用由雇主負擔的行政解釋(昭和47年9月18日發基第602號),以及受診時間工資的考量(一般健診由勞資協議,特殊健診作為勞動時間)── 厚生勞動省的說明(2026年10月1日參照)
- 個別勞工是否屬「恆常使用的勞工」、受診時間是否有薪的就業規則・勞資協定訂定方式,將因個案而異。本文不作個別結論(未驗證)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事的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健康診斷實施體制的設計、受診時間工資於就業規則・勞資協定的落實、特定業務・特殊健康診斷對象的整理、定期健康診斷結果報告書的製作・提交提供諮詢。健診的實施與特殊健診屬產業醫・醫療機關、費用的稅務處理屬稅理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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