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到不要的土地該怎麼辦?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與拋棄繼承的差異
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是將因繼承等取得之一定土地於符合要件時歸屬國庫。拋棄繼承則非僅放棄該土地,而是就該繼承視為自始非繼承人。本文整理差異、申請資格、不能收取之土地、費用與流程。
結論(先說要點):繼承到不要的土地時,首先應確認「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此制度是將因繼承等取得之一定土地,於符合要件時歸屬國庫。另,拋棄繼承並非「僅放棄該土地」之制度,而是就該繼承視為自始非繼承人。兩者目的與效果不同。本文整理國庫歸屬與拋棄繼承之差異、可申請者、不能收取之土地、費用與流程。個別申請可否由法務局審查,本事務所不保證承認或成功。
「僅放棄這塊土地」無法做到
拋棄繼承並非選擇性放棄特定財產之制度。拋棄繼承後,就該繼承視為自始非繼承人。
另,共同繼承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可定「土地由A、存款由B」等各財產取得人。此與拋棄繼承不同。
拋棄繼承之基本、3個月熟慮期間、效果,見考慮拋棄繼承・限定承認前應知道的事。
何謂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
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係依「因繼承等取得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庫之法律」,由因繼承或對繼承人之遺贈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於該土地符合一定要件時歸屬國庫之制度。
制度自2023年4月27日開始。制度開始前因繼承取得之土地亦為對象。並非數十年前之繼承即為對象外。
誰可申請
可申請國庫歸屬者,為因繼承或對繼承人之遺贈取得土地所有權全部或一部者。
共有地須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即使僅一名共有人不同意,於該共有狀態下無法申請承認。
即使有共有人因買賣等取得持分,只要包含因繼承等取得持分之共有人,且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仍可能利用制度。
與繼承登記之關係
繼承登記未完亦得申請,但須以戶籍事項證明書等證明申請土地係因繼承或對繼承人之遺贈取得。
惟如登記名義人移轉予被繼承人之所有權本身未登記,致無法確認現在申請人因繼承等取得之情形,可能無法申請。例如登記名義人→被繼承人之買賣未登記,其後被繼承人死亡。
另,申請撤回、駁回、不承認時,申請人仍為土地所有人,須另行對應繼承登記義務。
國庫歸屬制度與繼承登記義務為不同制度。並非「已申請國庫歸屬,即無須考慮繼承登記期限」。繼承登記義務・期限見繼承登記如何進行?。
不能收取之土地類型
國庫歸屬不被承認之土地,大致分為兩類。
A 駁回事由之土地
- 有建物之土地
- 設有擔保權、使用收益權等之土地
- 預定他人使用之土地
- 有一定土壤污染之土地
- 境界不明之土地
- 所有權存否、歸屬、範圍有爭議之土地
B 不承認事由之土地
- 有需負擔重大管理之一定崖地
- 有妨礙管理處分之地物
- 有需拆除之地下埋設物等
- 非經爭訟無法管理處分之土地
- 其他通常管理需過分費用勞力之土地
並非「有崖即全部不可」「有雜草即全部不可」。最終判斷由法務局審查。
境界應確認至何程度?
國庫歸屬須境界明確。惟並非「必做確定測量」「必備境界確認書」。法務省並非一律要求提出測量・境界確認書。
重點在於申請人於現地・圖面顯示所認知之境界,且與鄰地所有人間境界認知無相違・爭議。筆界等不明時,請向土地家屋調查士確認。
國庫歸屬之費用
國庫歸屬需審查手續費與承認後之負擔金。
| 費用 | 內容 |
|---|---|
| 審查手續費 | 每筆土地14,000日圓 |
| 負擔金 | 承認後繳納。基本20萬日圓,但依土地種目・面積可能超過20萬日圓 |
審查手續費於撤回、駁回、不承認時,原則不退還。
歸屬國庫之時點
僅收到承認通知,土地所有權尚未移轉國家。
應於負擔金通知到達日之翌日起30日內繳納。繳納負擔金時,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庫。
期限內未繳納,承認失效。欲再次歸屬國庫,須從頭重新申請。
一般申請流程
一般流程如下。
- 必要時向法務局事前諮詢(建議)
- 確認對象土地・境界・權利關係
- 準備申請書・附件資料
- 向管轄土地所在地之法務局・地方法務局本局申請
- 書面審查
- 必要時實地調查
- 承認或不承認
- 承認時,負擔金通知
- 30日內繳納負擔金
- 繳納時歸屬國庫
事前諮詢須預約。實際承認申請,向管轄土地所在地都道府縣之法務局・地方法務局本局提出。土地在遠方時,諮詢亦得向附近法務局・地方法務局本局進行。
並非「申請必被收取」。
行政書士可協助與不可協助之事項
除法定代理人外,本制度並非可將申請手續全部委任任意第三人代理。申請者本人為申請主體。
惟可業為製作申請書・附件文件之資格者為律師、司法書士、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於行政書士業務範圍內,製作申請者本人名義之申請書・附件文件,並收集・整理戶籍等資料。
並非「行政書士承認國庫歸屬」「必通過」「行政書士代替土地所有人成為申請主體」。不稱「代理申請」。
專業人士分工
- 繼承土地國庫歸屬申請書等製作 → 行政書士・司法書士・律師
- 繼承登記代理 → 司法書士或律師
- 土地筆界調查・測量、表示登記、建物滅失登記等 → 土地家屋調查士
- 所有權範圍等有爭議之個別法律判斷・紛爭處理 → 律師
- 稅務 → 稅理士
- 出售估價・仲介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別契約,分別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與出售之差異
國庫歸屬制度並非國家購買土地之制度。審查手續費與承認後負擔金由申請者負擔。與可否出售之檢討不同。
繼承土地之出售・管理見繼承不動產完全指南(四葉不動產)。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別事業體・別契約,分別處理。
在文京區檢討不要土地之流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階段式引導整理不要土地所需之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調查、財產目錄製作、國庫歸屬申請書製作。
財產調查見繼承財產調查與財產目錄製作;期限見繼承手續期限整理。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繼承業務全貌見繼承・遺囑・信託服務。
常見問題
Q. 可以只拋棄土地嗎?
A. 拋棄繼承係就該繼承視為自始非繼承人之制度,非選擇性僅放棄特定土地。欲將土地與存款分由不同人取得,屬遺產分割協議。
Q. 有建物之土地可國庫歸屬嗎?
A. 有建物存在之土地無法申請國庫歸屬。未登記建物,只要實體上存在建物亦無法申請。小型倉庫等是否為法令上「建物」,可能屬個別判斷。
Q. 繼承登記前可申請國庫歸屬嗎?
A. 繼承登記未完,若能以戶籍事項證明書等證明因繼承或對繼承人之遺贈取得,仍可申請。惟若無法確認取得,如移轉予被繼承人未登記,可能無法申請。繼承登記義務為另一制度。
Q. 共有地可以自己一人國庫歸屬嗎?
A. 共有地須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即使僅一名共有人不同意,於該共有狀態下無法申請承認。
Q. 國庫歸屬需多少費用?
A. 審查手續費每筆土地14,000日圓。承認後另需負擔金,基本20萬日圓,但依土地種目・面積可能超過20萬日圓。審查手續費原則不退還。
Q. 申請就一定被國家收取嗎?
A. 並非一定被收取。若該當駁回或不承認事由,或審查結果,可能不承認。最終判斷由法務局審查。
Q. 很久以前繼承的土地也是對象嗎?
A. 制度開始之2023年4月27日以前因繼承取得之土地亦為對象。並非數十年前之繼承即為對象外。惟個別要件須確認。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e-Gov「因繼承等取得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庫之法律」
- e-Gov「因繼承等取得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庫之法律施行令」
- 法務省「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概要」
- 法務省「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Q&A」
- 法務省「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相關Q&A」
- 法務省「不能收取土地之要件」
- 法務省「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之負擔金」
- 法務省「繼承土地國庫歸屬制度專業人士之活用等」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國庫歸屬申請可否、土地該當性、費用、所有權歸屬時期、繼承登記義務。國庫歸屬申請之最終承認・不承認由法務局審查。繼承登記代理屬司法書士或律師;土地筆界調查・測量、表示登記、建物滅失登記等屬土地家屋調查士;所有權範圍等有爭議之個別法律判斷・紛爭處理屬律師;稅務屬稅理士;不動產出售估價・仲介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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