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由某繼承人繼承」的遺囑,若該繼承人先過世,孫輩會代位繼承嗎?

寫明「由特定繼承人繼承特定財產」的遺囑(特定財產承繼遺囑),若應受財產的繼承人先於遺囑人過世,原則上孫輩不會代位繼承。本文從行政書士的實務,整理最高法院平成23年2月22日判決、條款失效後財產如何分割,以及如何以預備遺囑(備位條款)事先防範。
結論(先講重點):寫明「由特定繼承人繼承特定財產」的遺囑(特定財產承繼遺囑,即民法第1014條第2項定義的「作為遺產分割方法的指定,使屬於遺產的特定財產由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承繼的遺囑」),若應受財產的繼承人先於遺囑人過世,原則上該人的子女(從遺囑人來看是孫輩)不會代其繼承。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 平成23年(2011年)2月22日判決(民集65卷2號699頁)認為:「由某人繼承」旨趣的遺囑,除非有應認為遺囑人具有「使該推定繼承人的代位人或其他人承繼遺產」的意思的特別情事,否則不生效力。至於遺贈,民法第994條第1項明文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以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第995條規定該財產歸屬於繼承人。失效的財產就該部分而言,等同於沒有遺囑,須依法定應繼分與遺產分割協議分配。若要確保財產傳給更下一代,請以預備遺囑(指定次順位承繼人的備位條款)事先防範。遺囑草擬由行政書士、公證由公證人(公證役場)、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稅由稅理士、繼承人間若有爭執則由律師處理,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繼承的不動產之買賣與管理,由別事業體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負責。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確定個別遺囑的有效無效或效力。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由某繼承人繼承」的遺囑(特定財產承繼遺囑)是什麼樣的遺囑?
像是「自宅的土地與建物由長男繼承」「這項事業用資產由次女繼承」這樣,讓特定財產由特定繼承人取得的遺囑,實務上稱為「由某人繼承」旨趣的遺囑。2019年(令和元年)7月1日施行的修正繼承法,在民法第1014條第2項以「特定財產承繼遺囑」一詞加以定義,條文表述為「作為遺產分割方法的指定,使屬於遺產的特定財產由共同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承繼的遺囑」。
重點在於對象是「繼承人」。這與把財產給非繼承人(例如孫輩、事實上的配偶、法人)的「遺贈」在法律性質上不同。「由某人繼承」旨趣的遺囑,原則上被解為遺產分割方法的指定(或伴隨應繼分指定的指定),通常在繼承開始的同時該財產即由該繼承人承繼。這個用語差異,在下面要談的「先死亡」場合會使結論分歧。與遺贈差異的全貌,整理於「由某人繼承」的遺囑與遺贈有何不同?。
應受財產的繼承人先於遺囑人過世,其子女(孫輩)會代位繼承嗎?
原則上不會發生代位繼承。這是最常見的誤解之處。
在一般繼承(沒有遺囑時),應成為繼承人的子女若於繼承開始以前死亡,其子女(孫輩)會代位成為繼承人(民法第887條第2項)。於是容易以為「遺囑裡應受財產的子女先死了,孫輩應該也會同樣代位吧」。但是,當依「由某人繼承」旨趣的遺囑應受財產的繼承人(受益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代位的規則並不原封不動地適用。
| 情形 | 孫輩(代位人)是否當然承繼 | 整理 |
|---|---|---|
| 沒有遺囑,繼承人的子女先死亡 | 會(代位繼承) | 民法第887條第2項 |
| 「由某人繼承」的遺囑,受益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 | 原則上不會 | 最高法院平成23年2月22日判決 |
| 遺贈,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以前死亡 | 不會(遺贈不生效力) | 民法第994條第1項 |
理由在於下一節要談的最高法院見解。由於遺囑是實現遺囑人意思的制度,必須從遺囑的文字與情事判讀:遺囑人的意思究竟是「要讓該財產就是由那個人承繼」,還是「要讓它傳給那個人的家系(孫輩)」。代位繼承本身的範圍,整理於繼承人是誰?代位繼承、再代位的範圍。
最高法院如何判斷此時遺囑的效力?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 平成23年(2011年)2月22日判決(民集65卷2號699頁)作了如下判斷:「由某人繼承」旨趣的遺囑,於依該遺囑應承繼遺產的推定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情形,除非有應認為遺囑人具有「使該推定繼承人的代位人或其他人承繼遺產」的意思的特別情事,否則不生效力。
該案中,遺囑人作成了「全部財產由某子繼承」的公證遺囑,但該子先於遺囑人過世,其後遺囑人過世。最高法院的結論是,若無特別情事,該遺囑不生效力。
換言之,分界點在於有無「特別情事」。若能認定遺囑人具有「受益繼承人先死亡時由代位人(其子=孫輩)或其他人承繼」的意思,就有生效的餘地;反之,若無法讀出這種意思,該條款即不生效力。究竟屬於哪一種,須依遺囑整體的文字、作成經緯、遺囑人與受益繼承人或代位人之間的關係等個別判斷,無法一律認定。個別遺囑究竟屬於哪一種,其最終判斷由有資格者為之。
條款失效後,財產如何分割?
未生效的「由某人繼承」條款所指向的財產,就該部分而言,等同於遺囑未指定承繼人的狀態。因此該財產成為共同繼承人遺產分割的對象,以法定應繼分為出發點,由全體繼承人以遺產分割協議分配。
供參考,列出遺贈場合的明文規則。遺贈部分,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以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民法第994條第1項),不生效力的遺贈標的物,除遺囑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歸屬於繼承人(民法第995條)。「由某人繼承」旨趣的遺囑與遺贈性質不同,但在「受益人先死亡時不當然傳給下一代、結果該財產回到一般繼承與遺產分割的場域」這一點上,兩者的思路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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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所定財產的去向 | 受益人先死亡時的原則 |
|---|---|
| 「由某人繼承」條款(對繼承人) | 無特別情事時條款不生效力,財產回到遺產分割 |
| 遺贈(亦可對非繼承人) | 遺贈不生效力,標的物歸屬於繼承人(民法第994條、第995條) |
遺產分割協議書的作成(繼承人間無爭執時)可由行政書士支援,但就分配方式有爭執時的協商、調解、審判,屬律師業務。另請參閱繼承業務。
要以預備遺囑(次順位的指定)防範,草擬、公證、登記該分別委託給誰?
若想確保財產傳給更下一代,或想自己先決定受益繼承人先死亡時的去向,請以預備遺囑(備位遺囑)防範。例如「由長男繼承。長男若先於我死亡,則由長男之子、我的孫輩◯◯繼承」,事先寫明次順位的承繼人。有了這一條,即使受益繼承人先死亡,該財產的去向也由遺囑確定。
| 工程 | 負責者(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 |
|---|---|
| 遺囑(含備位條款)的草擬、必要文件整理 | 行政書士 |
| 公證遺囑的作成、證人、原本保管 | 公證人(公證役場) |
| 繼承開始後的繼承登記(不動產更名) | 司法書士 |
| 繼承稅的申報、評價 | 稅理士 |
| 繼承人間有爭執時的協商、調解、審判 | 律師 |
| 繼承不動產的買賣、管理、估價 | 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別事業體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
行政書士負責的是聽取您的意向、草擬遺囑(含備位條款)與整理附件。是否作成公證遺囑、安排證人、保管原本則在公證役場進行。公證遺囑的費用與流程見公證遺囑的手續費與證人,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的差異見自書遺囑與公證遺囑。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繼承不動產的買賣與管理,由別事業體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負責;不動產繼承窗口亦請參閱繼承綜合指南。本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寫了「由長男繼承」的遺囑,若長男先於我過世,長男的子女(孫輩)會自動繼承嗎?
A. 原則上不會自動繼承。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 平成23年2月22日判決認為,「由某人繼承」旨趣的遺囑,除非有應認為遺囑人具有使代位人或其他人承繼的意思的特別情事,否則不生效力。若想確保傳給孫輩,建議以預備遺囑寫明次順位承繼人。
Q. 遺贈的情形,應受領的人先死亡也是一樣的處理嗎?
A. 遺贈有明文規則。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以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民法第994條第1項),其標的物除另有意思表示外歸屬於繼承人(民法第995條)。「由某人繼承」旨趣的遺囑與遺贈性質不同,但在受益人先死亡時不當然傳給下一代這一點上相同。
Q. 條款失效的財產最後會如何?
A. 就該財產而言,等於遺囑未指定承繼人的狀態,故成為共同繼承人遺產分割的對象,以法定應繼分為出發點,由全體繼承人以遺產分割協議分配。就分配方式有爭執時的協商、調解、審判屬律師業務。
Q. 預備遺囑可以委託行政書士嗎?遺囑的有效無效也能請你們判斷嗎?
A. 遺囑(含備位條款)的草擬與必要文件整理可由行政書士支援。但個別遺囑是否有效無效、是否構成特別情事的最終判斷,並非像本文這樣的一般性資訊提供所能為,而是由有資格者斟酌個別情事後為之。公證在公證役場、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有爭執的案件由律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分開進行。
這篇文章的出處(一手資訊)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887條第2項(子女的代位繼承)、第994條第1項(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以前死亡者遺贈不生效力)、第995條(不生效力的遺贈標的物歸屬於繼承人;另有意思表示時從其意思)、第1014條第2項(特定財產承繼遺囑的定義)(參照日 2026-10-14)
-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 平成23年2月22日判決(民集65卷2號699頁)。於依「由某人繼承」旨趣遺囑應承繼遺產的推定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時,除非有應認為遺囑人具有使該推定繼承人之代位人或其他人承繼遺產之意思的特別情事,否則不生效力(參照日 2026-10-14)
- 法務省「關於民法及家事事件手續法部分修正法律(繼承法修正)」(2019年施行、特定財產承繼遺囑相關修正的說明)(參照日 2026-10-14)
- 日本公證人聯合會、公證役場「公證遺囑」的說明(證人、原本保管、手續費的思路;具體費用與手續請於作成時向公證役場確認)(參照日 2026-10-14)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不確定或保證個別遺囑的有效無效、特別情事的有無、代位的成否或承繼人。遺囑草擬與必要文件整理由行政書士、公證由公證人(公證役場)、繼承登記由司法書士、繼承稅等稅務由稅理士、繼承人間有爭執案件的協商、調解、審判由律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後對應。繼承不動產的買賣與管理由別事業體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負責,本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遺囑的效力,於確認文字與情事後,必要時由有資格者判斷。撰文者為浦松 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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