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由某继承人继承」的遗嘱,若该继承人先去世,孙辈会代位继承吗?

写明「由特定继承人继承特定财产」的遗嘱(特定财产承继遗嘱),若应受财产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原则上孙辈不会代位继承。本文从行政书士的实务,整理最高法院平成23年2月22日判决、条款失效后财产如何分割,以及如何以预备遗嘱(备位条款)事先防范。
结论(先讲重点):写明「由特定继承人继承特定财产」的遗嘱(特定财产承继遗嘱,即民法第1014条第2项定义的「作为遗产分割方法的指定,使属于遗产的特定财产由共同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承继的遗嘱」),若应受财产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原则上该人的子女(从遗嘱人来看是孙辈)不会代其继承。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 平成23年(2011年)2月22日判决(民集65卷2号699页)认为:「由某人继承」旨趣的遗嘱,除非有应认为遗嘱人具有「使该推定继承人的代位人或其他人承继遗产」的意思的特别情事,否则不生效力。至于遗赠,民法第994条第1项明文规定「受遗赠人于遗嘱人死亡以前死亡者,遗赠不生效力」,第995条规定该财产归属于继承人。失效的财产就该部分而言,等同于没有遗嘱,须依法定应继分与遗产分割协议分配。若要确保财产传给更下一代,请以预备遗嘱(指定次顺位承继人的备位条款)事先防范。遗嘱草拟由行政书士、公证由公证人(公证役场)、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税由税理士、继承人间若有争执则由律师处理,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继承的不动产之买卖与管理,由别事业体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负责。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不确定个别遗嘱的有效无效或效力。本所不收取介绍费。
「由某继承人继承」的遗嘱(特定财产承继遗嘱)是什么样的遗嘱?
像是「自宅的土地与建物由长男继承」「这项事业用资产由次女继承」这样,让特定财产由特定继承人取得的遗嘱,实务上称为「由某人继承」旨趣的遗嘱。2019年(令和元年)7月1日施行的修正继承法,在民法第1014条第2项以「特定财产承继遗嘱」一词加以定义,条文表述为「作为遗产分割方法的指定,使属于遗产的特定财产由共同继承人中一人或数人承继的遗嘱」。
重点在于对象是「继承人」。这与把财产给非继承人(例如孙辈、事实上的配偶、法人)的「遗赠」在法律性质上不同。「由某人继承」旨趣的遗嘱,原则上被解为遗产分割方法的指定(或伴随应继分指定的指定),通常在继承开始的同时该财产即由该继承人承继。这个用语差异,在下面要谈的「先死亡」场合会使结论分歧。与遗赠差异的全貌,整理于「由某人继承」的遗嘱与遗赠有何不同?。
应受财产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其子女(孙辈)会代位继承吗?
原则上不会发生代位继承。这是最常见的误解之处。
在一般继承(没有遗嘱时),应成为继承人的子女若于继承开始以前死亡,其子女(孙辈)会代位成为继承人(民法第887条第2项)。于是容易以为「遗嘱里应受财产的子女先死了,孙辈应该也会同样代位吧」。但是,当依「由某人继承」旨趣的遗嘱应受财产的继承人(受益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代位的规则并不原封不动地适用。
| 情形 | 孙辈(代位人)是否当然承继 | 整理 |
|---|---|---|
| 没有遗嘱,继承人的子女先死亡 | 会(代位继承) | 民法第887条第2项 |
| 「由某人继承」的遗嘱,受益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 原则上不会 | 最高法院平成23年2月22日判决 |
| 遗赠,受遗赠人于遗嘱人死亡以前死亡 | 不会(遗赠不生效力) | 民法第994条第1项 |
理由在于下一节要谈的最高法院见解。由于遗嘱是实现遗嘱人意思的制度,必须从遗嘱的文字与情事判读:遗嘱人的意思究竟是「要让该财产就是由那个人承继」,还是「要让它传给那个人的家系(孙辈)」。代位继承本身的范围,整理于继承人是谁?代位继承、再代位的范围。
最高法院如何判断此时遗嘱的效力?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 平成23年(2011年)2月22日判决(民集65卷2号699页)作了如下判断:「由某人继承」旨趣的遗嘱,于依该遗嘱应承继遗产的推定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情形,除非有应认为遗嘱人具有「使该推定继承人的代位人或其他人承继遗产」的意思的特别情事,否则不生效力。
该案中,遗嘱人作成了「全部财产由某子继承」的公证遗嘱,但该子先于遗嘱人去世,其后遗嘱人去世。最高法院的结论是,若无特别情事,该遗嘱不生效力。
换言之,分界点在于有无「特别情事」。若能认定遗嘱人具有「受益继承人先死亡时由代位人(其子=孙辈)或其他人承继」的意思,就有生效的余地;反之,若无法读出这种意思,该条款即不生效力。究竟属于哪一种,须依遗嘱整体的文字、作成经纬、遗嘱人与受益继承人或代位人之间的关系等个别判断,无法一律认定。个别遗嘱究竟属于哪一种,其最终判断由有资格者为之。
条款失效后,财产如何分割?
未生效的「由某人继承」条款所指向的财产,就该部分而言,等同于遗嘱未指定承继人的状态。因此该财产成为共同继承人遗产分割的对象,以法定应继分为出发点,由全体继承人以遗产分割协议分配。
供参考,列出遗赠场合的明文规则。遗赠部分,受遗赠人于遗嘱人死亡以前死亡者,遗赠不生效力(民法第994条第1项),不生效力的遗赠标的物,除遗嘱人另有意思表示外,归属于继承人(民法第995条)。「由某人继承」旨趣的遗嘱与遗赠性质不同,但在「受益人先死亡时不当然传给下一代、结果该财产回到一般继承与遗产分割的场域」这一点上,两者的思路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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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所定财产的去向 | 受益人先死亡时的原则 |
|---|---|
| 「由某人继承」条款(对继承人) | 无特别情事时条款不生效力,财产回到遗产分割 |
| 遗赠(亦可对非继承人) | 遗赠不生效力,标的物归属于继承人(民法第994条、第995条) |
遗产分割协议书的作成(继承人间无争执时)可由行政书士支援,但就分配方式有争执时的协商、调解、审判,属律师业务。另请参阅继承业务。
要以预备遗嘱(次顺位的指定)防范,草拟、公证、登记该分别委托给谁?
若想确保财产传给更下一代,或想自己先决定受益继承人先死亡时的去向,请以预备遗嘱(备位遗嘱)防范。例如「由长男继承。长男若先于我死亡,则由长男之子、我的孙辈◯◯继承」,事先写明次顺位的承继人。有了这一条,即使受益继承人先死亡,该财产的去向也由遗嘱确定。
| 工程 | 负责者(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 |
|---|---|
| 遗嘱(含备位条款)的草拟、必要文件整理 | 行政书士 |
| 公证遗嘱的作成、证人、原本保管 | 公证人(公证役场) |
|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登记(不动产更名) | 司法书士 |
| 继承税的申报、评价 | 税理士 |
| 继承人间有争执时的协商、调解、审判 | 律师 |
| 继承不动产的买卖、管理、估价 | 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别事业体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
行政书士负责的是听取您的意向、草拟遗嘱(含备位条款)与整理附件。是否作成公证遗嘱、安排证人、保管原本则在公证役场进行。公证遗嘱的费用与流程见公证遗嘱的手续费与证人,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的差异见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继承不动产的买卖与管理,由别事业体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负责;不动产继承窗口亦请参阅继承综合指南。本所不收取介绍费。
常见问题
Q. 写了「由长男继承」的遗嘱,若长男先于我去世,长男的子女(孙辈)会自动继承吗?
A. 原则上不会自动继承。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 平成23年2月22日判决认为,「由某人继承」旨趣的遗嘱,除非有应认为遗嘱人具有使代位人或其他人承继的意思的特别情事,否则不生效力。若想确保传给孙辈,建议以预备遗嘱写明次顺位承继人。
Q. 遗赠的情形,应受领的人先死亡也是一样的处理吗?
A. 遗赠有明文规则。受遗赠人于遗嘱人死亡以前死亡者,遗赠不生效力(民法第994条第1项),其标的物除另有意思表示外归属于继承人(民法第995条)。「由某人继承」旨趣的遗嘱与遗赠性质不同,但在受益人先死亡时不当然传给下一代这一点上相同。
Q. 条款失效的财产最后会如何?
A. 就该财产而言,等于遗嘱未指定承继人的状态,故成为共同继承人遗产分割的对象,以法定应继分为出发点,由全体继承人以遗产分割协议分配。就分配方式有争执时的协商、调解、审判属律师业务。
Q. 预备遗嘱可以委托行政书士吗?遗嘱的有效无效也能请你们判断吗?
A. 遗嘱(含备位条款)的草拟与必要文件整理可由行政书士支援。但个别遗嘱是否有效无效、是否构成特别情事的最终判断,并非像本文这样的一般性资讯提供所能为,而是由有资格者斟酌个别情事后为之。公证在公证役场、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有争执的案件由律师,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分开进行。
这篇文章的出处(一手资讯)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887条第2项(子女的代位继承)、第994条第1项(受遗赠人于遗嘱人死亡以前死亡者遗赠不生效力)、第995条(不生效力的遗赠标的物归属于继承人;另有意思表示时从其意思)、第1014条第2项(特定财产承继遗嘱的定义)(参照日 2026-10-14)
- 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 平成23年2月22日判决(民集65卷2号699页)。于依「由某人继承」旨趣遗嘱应承继遗产的推定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除非有应认为遗嘱人具有使该推定继承人之代位人或其他人承继遗产之意思的特别情事,否则不生效力(参照日 2026-10-14)
- 法务省「关于民法及家事事件手续法部分修正法律(继承法修正)」(2019年施行、特定财产承继遗嘱相关修正的说明)(参照日 2026-10-14)
- 日本公证人联合会、公证役场「公证遗嘱」的说明(证人、原本保管、手续费的思路;具体费用与手续请于作成时向公证役场确认)(参照日 2026-10-14)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不确定或保证个别遗嘱的有效无效、特别情事的有无、代位的成否或承继人。遗嘱草拟与必要文件整理由行政书士、公证由公证人(公证役场)、继承登记由司法书士、继承税等税务由税理士、继承人间有争执案件的协商、调解、审判由律师,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后对应。继承不动产的买卖与管理由别事业体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负责,本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遗嘱的效力,于确认文字与情事后,必要时由有资格者判断。撰文者为浦松 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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