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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社会保险

外国经营者与役员,要加入日本社会保险到什么程度?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在日本设立法人的经营者本人,只要领取报酬即为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的被保险人。役员原则不列入劳灾・雇用保险,但使用人兼务役员的处理会不同。社会保险的加入与缴纳,在在留期间更新时亦会被审视。在留资格与公司设立为行政书士、登记为司法书士、税务为税理士的领域,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承接、另行签约。

先讲结论: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在日本设立法人的经营者本人,只要领取报酬即为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的被保险人。役员原则不列入劳灾・雇用保险,但使用人兼务役员的处理会不同。社会保险的加入与缴纳,在在留期间更新时亦会被审视。

中国・台湾企业在日本设立法人、代表者以「经营・管理」在留资格来日时,容易被忽略的是经营者本人与役员要加入日本社会保险到什么程度。若以为「身为役员故与劳动保险无关」,日后在留更新时会遇上麻烦。本文为中国・台湾的经营者及其顾问(当地会计・人事专家),以役员本人为轴整理。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经营者,必须加入社会保险吗?

必须。日本的法人即使仅代表者1人,亦为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强制适用事业所(健康保险法第3条第3项・厚生年金保险法第6条)。在日本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已登记的法人),该时点即为适用事业所。

立场健康保险・厚生年金
领取报酬的常勤代表取缔役・役员被保险人(由役员报酬决定标准报酬月额)
无报酬的役员因无报酬故非被保险人
非常勤役员依勤务实态・报酬有无等个别判断

以「经营・管理」来日的经营者本人,只要自法人领取役员报酬即为被保险人。加入与否不因国籍或在留资格而变,与日本人役员的判定完全相同。设立公司后何时该申报什么,整理于设立公司后,何时该申报什么;所雇员工侧保险料的全貌,整理于中国・台湾企业在日本雇用员工,公司要负担多少

役员是否为劳动保险(雇用・劳灾)的对象?

原则不是。劳动保险是保护「劳工」的制度,役员并非劳工。

保险役员本人的处理
劳灾保险原则不列入对象。若使用劳工,有中小事业主等特别加入之路
雇用保险原则非被保险人(仅领役员报酬的经营者无法领失业给付)

劳灾保险对使用即使1名劳工的事业强制适用,但其给付针对劳工。代表者或役员本人,即使施术・作业中受伤亦领不到劳灾给付。若欲备此,须以已雇用劳工为前提,透过劳动保险事务组合办理中小事业主等特别加入。加入顺序与规模要件请参阅社长领不到劳灾,且仅1人时连特别加入也不行。雇用保险方面,役员原则亦非被保险人(雇用保险法第4条・第6条)。

若为使用人兼务役员,处理如何不同?

身为取缔役、同时具有部长・分店长等使用人职务并就该部分领取工资者,称为使用人兼务役员。此时,就具劳工性格的部分,处理会不同。

  • 雇用保险:若被认定具使用人的劳工性,则就该部分可成为被保险人。手续上向Hello Work提出**「兼务役员雇用实态证明书」**,并附登记事项证明书・章程・董事会议事录・工资台帐・组织图等,由职业安定所判断劳工性。
  • 劳灾保险:作为劳工的工资部分可列入劳灾对象;役员报酬部分不列入。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由役员报酬与使用人工资合算之额决定标准报酬月额。

代表取缔役不能成为使用人兼务役员。因其为指挥公司的立场,被整理为不兼具受指挥监督的使用人性格。以「经营・管理」来日的代表者本人,难以列入雇用・劳灾对象,以社会保险(健保・厚年)加入为基本。

社会保险未加入,会影响在留资格的更新吗?

可能影响。社会保险的加入与缴纳既是事业主的法定义务,也是在留期间更新审查会被审视的要素。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引」示明会考量申报・纳税等公的义务的履行,于「经营・管理」,会自事业的适正性・安定性观点确认劳动・社会保险的加入与缴纳状况。近年于申请窗口亦有确认是否加入健康保险的运用。

未加入或保险料滞纳,于更新审查可能被判为消极要素,据称有更新不获准或在留期间缩短之例。惟准否由入管个别判断,本事务所无法保证或断定。因「经营・管理」基准持续修正,更新要件请于申请前务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最新公表资料及承办行政书士确认。保险料负担的全貌请参阅中国・台湾企业在日本雇用员工,公司要负担多少;如台湾般无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之受入,请参阅从台湾雇用・以出向接受人员时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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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工资计算及劳务管理,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在留资格・公司设立・税务,该向谁咨询?

在日本设立法人、以经营者身分在留为止,依负责的资格分工,各自为不同的契约。

要做的事主要负责
劳动・社会保险的适用判定、役员与使用人兼务役员的加入手续、薪资计算、就业规则整备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经营・管理」等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公司设立的许认可行政书士
公司设立的登记申请司法书士
法人・个人的税务、役员报酬的税务税理士
劳动纠纷・股东间纠纷律师
事业所・社宅之物件寻找宅地建物取引业者

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可转介至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事业所或社宅的物件可转介至四葉不動産,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与本事务所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社会保险劳务士业务・行政书士业务・宅地建物取引业务须另行签约(不进行一括受任)。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役员・使用人兼务役员的社会与劳动保险适用判定、加入・丧失手续、薪资计算、就业规则整备提供咨询。费用汇整于报酬额表

常见问题

Q. 以「经营・管理」来日、公司仅社长1人时,须加入社会保险吗?
A. 须加入。法人即使仅代表者1人,亦为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强制适用事业所,领取役员报酬的代表者为被保险人。加入与否不因国籍或在留资格而变。无报酬的役员因无报酬而非被保险人,惟此时支撑在留的收入与事业实态可能另被审视。

Q. 因身为役员故无法加入雇用保险吗?失去职位时有给付吗?
A. 役员原则非雇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故无失业给付。例外为使用人兼务役员,就被认定具使用人劳工性的部分可为被保险人。代表取缔役不能成为使用人兼务役员,故原则无法加入雇用保险。

Q. 要以使用人兼务役员加入雇用保险,需要什么?
A. 向Hello Work提出「兼务役员雇用实态证明书」,由职业安定所依登记事项证明书・章程・董事会议事录・工资台帐・组织图・就业规则等资料判断劳工性。获认定则就使用人工资部分成为被保险人。判断以实态为准。

Q. 未加入社会保险,在留资格更新会不获准吗?
A. 未加入或保险料滞纳,于更新审查可能被判为消极要素。入管会审视公的义务的履行与事业的适正性・安定性,故加入与缴纳状况甚为重要。惟准否由入管个别判断,无法断定。因要件持续修正,请于申请前确认最新公表资料与承办行政书士。

本文的依据

  • 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第3条第3项:法人事业所即使1人亦为强制适用事业所(日本年金机构「适用事业所与被保险人」2026年9月20日查阅)
  • 厚生年金保险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号)第6条・第9条:适用事业所与被保险人的要件。领取报酬的常勤役员为被保险人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号):对使用劳工的事业强制适用。役员・事业主不列入对象,另有透过劳动保险事务组合办理的中小事业主等特别加入制度(厚生劳动省「特别加入制度须知(中小事业主等用)」2026年9月20日查阅)
  • 雇用保险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号)第4条・第6条:劳工为被保险人。役员原则不列入对象。使用人兼务役员就被认定具劳工性的部分可为被保险人(向Hello Work提出「兼务役员雇用实态证明书」。2026年9月20日查阅)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在留资格变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指引」:考量公的义务(申报・纳税等)的履行;「经营・管理」在留期间更新时,自事业适正性・安定性观点确认劳动・社会保险的加入与缴纳状况(出入国在留管理厅。2026年9月20日查阅)。基准持续修正,最新请以入管公表资料确认
  • 条文均于2026年9月20日以e-Gov法令检索及各官厅公表资料确认。在留资格的要件・审查运用会变动,最新请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确认

本文并未决定该向谁咨询。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役员・使用人兼务役员的社会与劳动保险适用判定、加入・丧失手续、薪资计算、就业规则整备提供咨询。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与公司设立的许认可为行政书士的业务,登记为司法书士,税务为税理士,纠纷为律师,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承接、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在留资格的该当性与更新准否的最终判断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进行,保险料与加入义务的个别判断由年金事务所・日本年金机构・劳动局进行。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汇整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汇整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社会保险的加入义务与对在留更新的影响等个别判断,须依最新一次资讯与个别情形,经面谈由有资格者进行。撰写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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