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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20社會保險

外國經營者與役員,要加入日本社會保險到什麼程度?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以「經營・管理」在留資格在日本設立法人的經營者本人,只要領取報酬即為健康保險・厚生年金的被保險人。役員原則不列入勞災・僱用保險,但使用人兼務役員的處理會不同。社會保險的加入與繳納,在在留期間更新時亦會被審視。在留資格與公司設立為行政書士、登記為司法書士、稅務為稅理士的領域,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承接、另行簽約。

先講結論:以「經營・管理」在留資格在日本設立法人的經營者本人,只要領取報酬即為健康保險・厚生年金的被保險人。役員原則不列入勞災・僱用保險,但使用人兼務役員的處理會不同。社會保險的加入與繳納,在在留期間更新時亦會被審視。

中國・台灣企業在日本設立法人、代表者以「經營・管理」在留資格來日時,容易被忽略的是經營者本人與役員要加入日本社會保險到什麼程度。若以為「身為役員故與勞動保險無關」,日後在留更新時會遇上麻煩。本文為中國・台灣的經營者及其顧問(當地會計・人事專家),以役員本人為軸整理。

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的經營者,必須加入社會保險嗎?

必須。日本的法人即使僅代表者1人,亦為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強制適用事業所(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3項・厚生年金保險法第6條)。在日本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已登記的法人),該時點即為適用事業所。

立場健康保險・厚生年金
領取報酬的常勤代表取締役・役員被保險人(由役員報酬決定標準報酬月額)
無報酬的役員因無報酬故非被保險人
非常勤役員依勤務實態・報酬有無等個別判斷

以「經營・管理」來日的經營者本人,只要自法人領取役員報酬即為被保險人。加入與否不因國籍或在留資格而變,與日本人役員的判定完全相同。設立公司後何時該申報什麼,整理於設立公司後,何時該申報什麼;所僱員工側保險料的全貌,整理於中國・台灣企業在日本僱用員工,公司要負擔多少

役員是否為勞動保險(僱用・勞災)的對象?

原則不是。勞動保險是保護「勞工」的制度,役員並非勞工。

保險役員本人的處理
勞災保險原則不列入對象。若使用勞工,有中小事業主等特別加入之路
僱用保險原則非被保險人(僅領役員報酬的經營者無法領失業給付)

勞災保險對使用即使1名勞工的事業強制適用,但其給付針對勞工。代表者或役員本人,即使施術・作業中受傷亦領不到勞災給付。若欲備此,須以已僱用勞工為前提,透過勞動保險事務組合辦理中小事業主等特別加入。加入順序與規模要件請參閱社長領不到勞災,且僅1人時連特別加入也不行。僱用保險方面,役員原則亦非被保險人(僱用保險法第4條・第6條)。

若為使用人兼務役員,處理如何不同?

身為取締役、同時具有部長・分店長等使用人職務並就該部分領取工資者,稱為使用人兼務役員。此時,就具勞工性格的部分,處理會不同。

  • 僱用保險:若被認定具使用人的勞工性,則就該部分可成為被保險人。手續上向Hello Work提出**「兼務役員僱用實態證明書」**,並附登記事項證明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工資台帳・組織圖等,由職業安定所判斷勞工性。
  • 勞災保險:作為勞工的工資部分可列入勞災對象;役員報酬部分不列入。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由役員報酬與使用人工資合算之額決定標準報酬月額。

代表取締役不能成為使用人兼務役員。因其為指揮公司的立場,被整理為不兼具受指揮監督的使用人性格。以「經營・管理」來日的代表者本人,難以列入僱用・勞災對象,以社會保險(健保・厚年)加入為基本。

社會保險未加入,會影響在留資格的更新嗎?

可能影響。社會保險的加入與繳納既是事業主的法定義務,也是在留期間更新審查會被審視的要素。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引」示明會考量申報・納稅等公的義務的履行,於「經營・管理」,會自事業的適正性・安定性觀點確認勞動・社會保險的加入與繳納狀況。近年於申請窗口亦有確認是否加入健康保險的運用。

未加入或保險料滯納,於更新審查可能被判為消極要素,據稱有更新不獲准或在留期間縮短之例。惟准否由入管個別判斷,本事務所無法保證或斷定。因「經營・管理」基準持續修正,更新要件請於申請前務必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最新公表資料及承辦行政書士確認。保險料負擔的全貌請參閱中國・台灣企業在日本僱用員工,公司要負擔多少;如台灣般無社會保障協定的國家之受入,請參閱從台灣僱用・以出向接受人員時的社會保險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在留資格・公司設立・稅務,該向誰諮詢?

在日本設立法人、以經營者身分在留為止,依負責的資格分工,各自為不同的契約。

要做的事主要負責
勞動・社會保險的適用判定、役員與使用人兼務役員的加入手續、薪資計算、就業規則整備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經營・管理」等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公司設立的許認可行政書士
公司設立的登記申請司法書士
法人・個人的稅務、役員報酬的稅務稅理士
勞動紛爭・股東間紛爭律師
事業所・社宅之物件尋找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可轉介至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事業所或社宅的物件可轉介至四葉不動産,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與本事務所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行政書士業務・宅地建物取引業務須另行簽約(不進行一括受任)。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役員・使用人兼務役員的社會與勞動保險適用判定、加入・喪失手續、薪資計算、就業規則整備提供諮詢。費用彙整於報酬額表

常見問題

Q. 以「經營・管理」來日、公司僅社長1人時,須加入社會保險嗎?
A. 須加入。法人即使僅代表者1人,亦為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強制適用事業所,領取役員報酬的代表者為被保險人。加入與否不因國籍或在留資格而變。無報酬的役員因無報酬而非被保險人,惟此時支撐在留的收入與事業實態可能另被審視。

Q. 因身為役員故無法加入僱用保險嗎?失去職位時有給付嗎?
A. 役員原則非僱用保險的被保險人,故無失業給付。例外為使用人兼務役員,就被認定具使用人勞工性的部分可為被保險人。代表取締役不能成為使用人兼務役員,故原則無法加入僱用保險。

Q. 要以使用人兼務役員加入僱用保險,需要什麼?
A. 向Hello Work提出「兼務役員僱用實態證明書」,由職業安定所依登記事項證明書・章程・董事會議事錄・工資台帳・組織圖・就業規則等資料判斷勞工性。獲認定則就使用人工資部分成為被保險人。判斷以實態為準。

Q. 未加入社會保險,在留資格更新會不獲准嗎?
A. 未加入或保險料滯納,於更新審查可能被判為消極要素。入管會審視公的義務的履行與事業的適正性・安定性,故加入與繳納狀況甚為重要。惟准否由入管個別判斷,無法斷定。因要件持續修正,請於申請前確認最新公表資料與承辦行政書士。

本文的依據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3條第3項:法人事業所即使1人亦為強制適用事業所(日本年金機構「適用事業所與被保險人」2026年9月20日查閱)
  • 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第6條・第9條:適用事業所與被保險人的要件。領取報酬的常勤役員為被保險人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號):對使用勞工的事業強制適用。役員・事業主不列入對象,另有透過勞動保險事務組合辦理的中小事業主等特別加入制度(厚生勞動省「特別加入制度須知(中小事業主等用)」2026年9月20日查閱)
  • 僱用保險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號)第4條・第6條:勞工為被保險人。役員原則不列入對象。使用人兼務役員就被認定具勞工性的部分可為被保險人(向Hello Work提出「兼務役員僱用實態證明書」。2026年9月20日查閱)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在留資格變更、在留期間更新許可指引」:考量公的義務(申報・納稅等)的履行;「經營・管理」在留期間更新時,自事業適正性・安定性觀點確認勞動・社會保險的加入與繳納狀況(出入國在留管理廳。2026年9月20日查閱)。基準持續修正,最新請以入管公表資料確認
  • 條文均於2026年9月20日以e-Gov法令檢索及各官廳公表資料確認。在留資格的要件・審查運用會變動,最新請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確認

本文並未決定該向誰諮詢。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役員・使用人兼務役員的社會與勞動保險適用判定、加入・喪失手續、薪資計算、就業規則整備提供諮詢。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與公司設立的許認可為行政書士的業務,登記為司法書士,稅務為稅理士,紛爭為律師,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承接、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在留資格的該當性與更新准否的最終判斷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進行,保險料與加入義務的個別判斷由年金事務所・日本年金機構・勞動局進行。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彙整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彙整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社會保險的加入義務與對在留更新的影響等個別判斷,須依最新一次資訊與個別情形,經面談由有資格者進行。撰寫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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