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開業,抽成薪・租位・社會保險該如何決定?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美容院即使採抽成薪,仍須滿足最低工資與保障工資;租位(業務委託)與僱用的分界,取決於工作實態而非契約名稱。社會保險(健保・厚年)是否強制加入,視法人或個人及人數而分。就業規則與社會保險為社會保險勞務士、美容所開設届為行政書士、契約與紛爭為律師、稅務為稅理士、物件為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的領域,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承接、另行簽約。
先講結論:美容院即使採抽成薪,仍須滿足最低工資與保障工資;租位(業務委託)與僱用的分界,取決於工作實態而非契約名稱。社會保險(健保・厚年)是否強制加入,視法人或個人及人數而分。
開業前常聽到「造型師是抽成,所以無關勞動法」「採租位所以不用管」的諮詢。然而抽成薪也有工資下限,租位若實態為僱用,亦以僱用處理。若據此設計,日後會遇上未付工資與保險料的追溯。先掌握「哪裡是法律的界線」。
只有抽成薪,也必須滿足最低工資嗎?
必須。抽成薪(出來高払制)同時受兩條下限拘束。
| 下限 | 依據 | 內容 |
|---|---|---|
| 出來高払制的保障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27條 | 即使出來高少的月份,也須依工作時間保障一定額工資 |
| 最低工資 | 最低工資法第4條第1項 | 抽成除以當月總工時的時薪額,須達地域別最低工資以上 |
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對於以出來高払制或其他請負制使用的勞工,使用者須依工作時間保障一定額的工資」。即使完全抽成(full commission),只要出勤工作,工資即不得為零。保障工資的額度條文未定,但通達要求「須使收入始終不與通常實收工資相距過遠」,且休業手當為平均工資6成以上(第26條),故一般以此為目安。
最低工資是另一把尺。無論指名料・技術料的抽成設得多高,若在指名少的月份時薪額低於最低工資,公司即須補足差額。實務上多採固定薪+抽成,以固定薪部分確保最低工資與保障工資。契約與運用要偏向哪一邊,可與外注與僱用的分界,不由契約書決定一併整理。
租位・業務委託與僱用的分界,在哪裡判斷?
不看契約名稱,而看工作實態。勞動基準法第9條將「勞工」定義為受事業使用並領工資者,契約名稱不在要件之列。判斷架構為勞動基準法研究會報告(昭和60年12月19日)所示項目,綜合觀察下列各點。
| 觀察點 | 傾向僱用 | 傾向租位(事業者) |
|---|---|---|
| 對委託・指示的諾否自由 | 不能拒絕 | 自選承接的施術 |
| 指揮監督・時間場所拘束 | 指定出退勤・班表 | 自定營業日・時間 |
| 費用・顧客 | 店家定價並分派店客 | 自己的顧客・自己的費用 |
| 報酬性質 | 對時間支付 | 由營收扣除場地費 |
| 設備・工具負擔 | 店家備置 | 自備部分工具 |
即使稱為「租位」,若排班、分派店家顧客、依店家指示施術,則勞動者性傾向被認定。反之,若出借座位與設備,施術者以自己的價格服務自己的顧客、依營收向店家繳場地費,則事業者性較強。要點在於不由單一項目決定,而是就全部事實綜合判斷。另須注意,即使租位,凡以美容所營業者,開設者仍須向保健所辦美容所開設届並設置管理美容師(美容師法),此與僱用或業務委託為兩回事。
美容院的社會保險(健保・厚年)何時強制加入?
首先依法人或個人大幅分野。
| 事業形態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 |
|---|---|
| 法人(股份公司・合同公司等) | 即使社長1人亦強制適用(領取報酬的代表者亦為被保險人) |
| 個人經營 | 無論幾名員工均不強制適用(美容業不在法定適用業種之列) |
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3項・厚生年金保險法第6條,將常時5人以上的個人事業所定為強制適用,但將農林水產業、餐飲店、理容美容業等服務業排除於適用業種之外。理容・美容業若為個人經營,即使員工5人以上,亦非健保・厚年的強制適用事業所(可作為任意適用事業所經認可加入)。令和4年10月起士業(律師・稅理士・社會保險勞務士等)被追加為適用業種,但美容業未包含。2024年厚生勞動省有識者會議提議撤廢非適用業種,惟施行日尚未定,最新狀況請向日本年金機構確認。
若法人化而成為強制適用,各員工的加入,以1週約定工作時間與1月約定工作日數是否皆為一般勞工的4分之3以上,或於被保險人51人以上的特定適用事業所以週20小時以上・月薪8.8萬圓以上判斷。數法整理於以短時間僱用,社會保險會如何。
美容師的勞災・僱用保險,需要到什麼程度?
勞動保險與社會保險的判定機制不同。
- 勞災保險:只要使用1名勞工,不問法人或個人、不問業種即強制適用,亦不問國籍・在留資格・工作時間。另一方面,事業主本人(個人事業主)或役員並非「勞工」,故不在勞災對象內,若欲備施術中受傷,須用中小事業主等特別加入此另一制度。加入順序請參閱社長領不到勞災,且僅1人時連特別加入也不行。
- 僱用保險:1週約定工作時間20小時以上(2028年10月起10小時以上)、且預期僱用31日以上的勞工為被保險人。租位的施術者若確為事業者,即非勞工,故不列入僱用保險・勞災對象。此處同樣以「僱用或事業者」的實態判斷為準。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也就是說,即使意在設計成租位・業務委託,若實態被判為僱用,勞災・僱用保險的追溯加入與保險料即成問題。於設計入口先劃線,可防日後追溯。
美容所的届出與契約,該找誰?
美容院開業依資格分工,各自為不同的契約。
| 要做的事 | 主要負責 |
|---|---|
| 就業規則・工資(抽成・保障工資)設計、勞動・社會保險的適用判定與手續、薪資計算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美容所開設届(保健所)的作成・提出支援 | 行政書士 |
| 租位・業務委託契約書作成、勞動者性紛爭 | 律師 |
| 開業的稅務・確定申告 | 稅理士 |
| 店鋪物件的仲介・重要事項說明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
美容所開設届可轉介至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店鋪物件可轉介至四葉不動産,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與本事務所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行政書士業務・宅地建物取引業務須另行簽約(不進行一括受任)。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届出的構造・設備基準請參閱美容所的開設届與構造・設備基準(行政書士網站);物件側的要件請參閱可用於美容院・理容所的物件與保健所届出(不動産網站)。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滿足保障工資與最低工資的工資設計、反映租位/僱用區分的就業規則、社會・勞動保險的適用與手續提供諮詢。費用彙整於報酬額表。
常見問題
Q. 只要採完全抽成,淡月是否可不付工資?
A. 否。只要是勞工,即受第27條保障工資拘束,出勤後須依工作時間保障一定額工資。此外,抽成換算為時薪額若低於最低工資,公司須補足差額。即使完全抽成,工資亦不得為零。
Q. 採租位是否即可認為無社會保險亦無加班費?
A. 若租位確為對事業者的場地出借,則勞動法・社會保險不適用。惟若有排班、分派店家顧客、指揮監督的實態,則不論契約名稱皆判為僱用,社會保險・加班費・勞動保險可能追溯適用。判斷以實態為準。
Q. 個人經營的美容院,員工5人以上也不必加入社會保險嗎?
A.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方面,美容業不在法定適用業種之列,故個人經營即使員工5人以上亦非強制適用事業所,可作為任意適用事業所經認可加入。而勞災保險只要使用1名勞工即強制適用,不問業種與人數。
Q. 將造型師採業務委託,勞災如何處理?
A. 若實態為事業者(真正的業務委託),即非勞工,故不列入勞災・僱用保險對象。反之若實態被判為僱用,勞災・僱用保險的追溯加入即成問題。事業主本人若欲備施術中受傷,須以已僱用勞工為前提,檢討中小事業主等特別加入。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9條(勞工定義)、第26條(休業手當)、第27條(出來高払制的保障工資)
- 最低工資法(昭和34年法律第137號)第4條第1項(最低工資的效力)
- 勞動基準法研究會報告「關於勞動基準法『勞工』的判斷基準」(昭和60年12月19日),依厚生勞動省公開的原文確認
- 出來高払制保障工資的水準:條文未定,通達要求「不與通常實收工資相距過遠」,並以休業手當(平均工資100分之60以上)為一般目安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3條第3項・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第6條:法人即使1人亦強制適用,個人事業所常時5人以上強制適用,但理容・美容業等服務業排除於適用業種之外(日本年金機構「適用事業所與被保險人」2026年9月20日查閱)
- 士業追加為適用業種:令和4年10月1日施行(日本年金機構。2026年9月20日查閱)。撤廢非適用業種為2024年厚生勞動省有識者會議的提議階段,施行日未定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號):對使用勞工的事業強制適用,役員・事業主以特別加入。僱用保險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號)第4條・第6條:週20小時以上等的勞工為被保險人,2028年10月起10小時以上
- 條文均於2026年9月20日以e-Gov法令檢索及各官廳公表資料確認。料率・企業規模要件・適用業種會改定,最新請向日本年金機構・厚生勞動省確認
本文並未決定該向誰諮詢。工資設計・就業規則・社會與勞動保險的適用與手續為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美容所開設届為行政書士、契約書作成與勞動者性紛爭為律師、開業稅務為稅理士、物件仲介為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分別承接、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彙整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彙整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抽成薪・租位的妥適性與社會保險加入義務等個別判斷,須經面談由有資格者進行。撰寫者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梳理「工作方式」開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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