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开业,提成薪・租位・社会保险该如何决定?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美容院即使采提成薪,仍须满足最低工资与保障工资;租位(业务委托)与雇用的分界,取决于工作实态而非契约名称。社会保险(健保・厚年)是否强制加入,视法人或个人及人数而分。就业规则与社会保险为社会保险劳务士、美容所开设届为行政书士、契约与纠纷为律师、税务为税理士、物件为宅地建物取引业者的领域,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承接、另行签约。
先讲结论:美容院即使采提成薪,仍须满足最低工资与保障工资;租位(业务委托)与雇用的分界,取决于工作实态而非契约名称。社会保险(健保・厚年)是否强制加入,视法人或个人及人数而分。
开业前常听到「造型师是提成,所以无关劳动法」「采租位所以不用管」的咨询。然而提成薪也有工资下限,租位若实态为雇用,亦以雇用处理。若据此设计,日后会遇上未付工资与保险料的追溯。先掌握「哪里是法律的界线」。
只有提成薪,也必须满足最低工资吗?
必须。提成薪(出来高払制)同时受两条下限拘束。
| 下限 | 依据 | 内容 |
|---|---|---|
| 出来高払制的保障工资 | 劳动基准法第27条 | 即使出来高少的月份,也须依工作时间保障一定额工资 |
| 最低工资 | 最低工资法第4条第1项 | 提成除以当月总工时的时薪额,须达地域别最低工资以上 |
劳动基准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以出来高払制或其他请负制使用的劳工,使用者须依工作时间保障一定额的工资」。即使完全提成(full commission),只要出勤工作,工资即不得为零。保障工资的额度条文未定,但通达要求「须使收入始终不与通常实收工资相距过远」,且休业手当为平均工资6成以上(第26条),故一般以此为目安。
最低工资是另一把尺。无论指名料・技术料的提成设得多高,若在指名少的月份时薪额低于最低工资,公司即须补足差额。实务上多采固定薪+提成,以固定薪部分确保最低工资与保障工资。契约与运用要偏向哪一边,可与外注与雇用的分界,不由契约书决定一并整理。
租位・业务委托与雇用的分界,在哪里判断?
不看契约名称,而看工作实态。劳动基准法第9条将「劳工」定义为受事业使用并领工资者,契约名称不在要件之列。判断架构为劳动基准法研究会报告(昭和60年12月19日)所示项目,综合观察下列各点。
| 观察点 | 倾向雇用 | 倾向租位(事业者) |
|---|---|---|
| 对委托・指示的诺否自由 | 不能拒绝 | 自选承接的施术 |
| 指挥监督・时间场所拘束 | 指定出退勤・班表 | 自定营业日・时间 |
| 费用・顾客 | 店家定价并分派店客 | 自己的顾客・自己的费用 |
| 报酬性质 | 对时间支付 | 由营收扣除场地费 |
| 设备・工具负担 | 店家备置 | 自备部分工具 |
即使称为「租位」,若排班、分派店家顾客、依店家指示施术,则劳动者性倾向被认定。反之,若出借座位与设备,施术者以自己的价格服务自己的顾客、依营收向店家缴场地费,则事业者性较强。要点在于不由单一项目决定,而是就全部事实综合判断。另须注意,即使租位,凡以美容所营业者,开设者仍须向保健所办美容所开设届并设置管理美容师(美容师法),此与雇用或业务委托为两回事。
美容院的社会保险(健保・厚年)何时强制加入?
首先依法人或个人大幅分野。
| 事业形态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 |
|---|---|
| 法人(股份公司・合同公司等) | 即使社长1人亦强制适用(领取报酬的代表者亦为被保险人) |
| 个人经营 | 无论几名员工均不强制适用(美容业不在法定适用业种之列) |
健康保险法第3条第3项・厚生年金保险法第6条,将常时5人以上的个人事业所定为强制适用,但将农林水产业、餐饮店、理容美容业等服务业排除于适用业种之外。理容・美容业若为个人经营,即使员工5人以上,亦非健保・厚年的强制适用事业所(可作为任意适用事业所经认可加入)。令和4年10月起士业(律师・税理士・社会保险劳务士等)被追加为适用业种,但美容业未包含。2024年厚生劳动省有识者会议提议撤废非适用业种,惟施行日尚未定,最新状况请向日本年金机构确认。
若法人化而成为强制适用,各员工的加入,以1周约定工作时间与1月约定工作日数是否皆为一般劳工的4分之3以上,或于被保险人51人以上的特定适用事业所以周20小时以上・月薪8.8万圆以上判断。数法整理于以短时间雇用,社会保险会如何。
美容师的劳灾・雇用保险,需要到什么程度?
劳动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判定机制不同。
- 劳灾保险:只要使用1名劳工,不问法人或个人、不问业种即强制适用,亦不问国籍・在留资格・工作时间。另一方面,事业主本人(个人事业主)或役员并非「劳工」,故不在劳灾对象内,若欲备施术中受伤,须用中小事业主等特别加入此另一制度。加入顺序请参阅社长领不到劳灾,且仅1人时连特别加入也不行。
- 雇用保险:1周约定工作时间20小时以上(2028年10月起10小时以上)、且预期雇用31日以上的劳工为被保险人。租位的施术者若确为事业者,即非劳工,故不列入雇用保险・劳灾对象。此处同样以「雇用或事业者」的实态判断为准。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社会保险、工资计算及劳务管理,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也就是说,即使意在设计成租位・业务委托,若实态被判为雇用,劳灾・雇用保险的追溯加入与保险料即成问题。于设计入口先划线,可防日后追溯。
美容所的届出与契约,该找谁?
美容院开业依资格分工,各自为不同的契约。
| 要做的事 | 主要负责 |
|---|---|
| 就业规则・工资(提成・保障工资)设计、劳动・社会保险的适用判定与手续、薪资计算 | 社会保险劳务士(本事务所) |
| 美容所开设届(保健所)的作成・提出支援 | 行政书士 |
| 租位・业务委托契约书作成、劳动者性纠纷 | 律师 |
| 开业的税务・确定申告 | 税理士 |
| 店铺物件的仲介・重要事项说明 | 宅地建物取引业者 |
美容所开设届可转介至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店铺物件可转介至四葉不動産,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与本事务所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社会保险劳务士业务・行政书士业务・宅地建物取引业务须另行签约(不进行一括受任)。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届出的构造・设备基准请参阅美容所的开设届与构造・设备基准(行政书士网站);物件侧的要件请参阅可用于美容院・理容所的物件与保健所届出(不动产网站)。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满足保障工资与最低工资的工资设计、反映租位/雇用区分的就业规则、社会・劳动保险的适用与手续提供咨询。费用汇整于报酬额表。
常见问题
Q. 只要采完全提成,淡月是否可不付工资?
A. 否。只要是劳工,即受第27条保障工资拘束,出勤后须依工作时间保障一定额工资。此外,提成换算为时薪额若低于最低工资,公司须补足差额。即使完全提成,工资亦不得为零。
Q. 采租位是否即可认为无社会保险亦无加班费?
A. 若租位确为对事业者的场地出借,则劳动法・社会保险不适用。惟若有排班、分派店家顾客、指挥监督的实态,则不论契约名称皆判为雇用,社会保险・加班费・劳动保险可能追溯适用。判断以实态为准。
Q. 个人经营的美容院,员工5人以上也不必加入社会保险吗?
A.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方面,美容业不在法定适用业种之列,故个人经营即使员工5人以上亦非强制适用事业所,可作为任意适用事业所经认可加入。而劳灾保险只要使用1名劳工即强制适用,不问业种与人数。
Q. 将造型师采业务委托,劳灾如何处理?
A. 若实态为事业者(真正的业务委托),即非劳工,故不列入劳灾・雇用保险对象。反之若实态被判为雇用,劳灾・雇用保险的追溯加入即成问题。事业主本人若欲备施术中受伤,须以已雇用劳工为前提,检讨中小事业主等特别加入。
本文的依据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9条(劳工定义)、第26条(休业手当)、第27条(出来高払制的保障工资)
- 最低工资法(昭和34年法律第137号)第4条第1项(最低工资的效力)
- 劳动基准法研究会报告「关于劳动基准法『劳工』的判断基准」(昭和60年12月19日),依厚生劳动省公开的原文确认
- 出来高払制保障工资的水准:条文未定,通达要求「不与通常实收工资相距过远」,并以休业手当(平均工资100分之60以上)为一般目安
- 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第3条第3项・厚生年金保险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号)第6条:法人即使1人亦强制适用,个人事业所常时5人以上强制适用,但理容・美容业等服务业排除于适用业种之外(日本年金机构「适用事业所与被保险人」2026年9月20日查阅)
- 士业追加为适用业种:令和4年10月1日施行(日本年金机构。2026年9月20日查阅)。撤废非适用业种为2024年厚生劳动省有识者会议的提议阶段,施行日未定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号):对使用劳工的事业强制适用,役员・事业主以特别加入。雇用保险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号)第4条・第6条:周20小时以上等的劳工为被保险人,2028年10月起10小时以上
- 条文均于2026年9月20日以e-Gov法令检索及各官厅公表资料确认。料率・企业规模要件・适用业种会改定,最新请向日本年金机构・厚生劳动省确认
本文并未决定该向谁咨询。工资设计・就业规则・社会与劳动保险的适用与手续为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美容所开设届为行政书士、契约书作成与劳动者性纠纷为律师、开业税务为税理士、物件仲介为宅地建物取引业者,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分别承接、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咨询时的费用汇整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汇整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提成薪・租位的妥适性与社会保险加入义务等个别判断,须经面谈由有资格者进行。撰写者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梳理“工作方式”开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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