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技能实习转为特定技能后,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会如何?(外食・制造)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若只是在同一家公司将在留资格由技能实习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健康保险、厚生年金、劳灾、雇用保险的被保险者资格原则上会持续,不需办理资格丧失或取得手续,因为保险附着于雇用关系而非在留资格(健康保险法第3条第1项・厚生年金保险法第9条)。若借转换之机换到别家公司,则需在原公司办丧失、在新公司办取得。特定技能1号的报酬须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省令第1条第1项第3号),加薪时可能需办标准报酬月额的随时改定。外食・制造领域的确认与手续、薪资设计由社会保险劳务士承接;在留资格变更申请与登录支援机关的支援业务属行政书士的领域,作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
结论(先讲重点):若只是在同一家公司将在留资格由技能实习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健康保险、厚生年金、劳灾、雇用保险的被保险者资格原则上会持续,不需办理资格丧失或取得手续——因为保险附着于雇用关系,而非在留资格。若借转换之机换到别家公司,则需在原公司办丧失、在新公司办取得。
外食・制造领域转换时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确认与手续,以及为满足报酬同等要件的薪资设计,由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在留资格变更申请与登录支援机关的支援业务属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的领域;作为与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就各项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
由技能实习转为特定技能后,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会如何?
技能实习生与特定技能外国人,只要是受雇于适用事业所的劳工,就与日本人一样是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的被保险者。是否为被保险者,取决于与适用事业所的雇用关系,而非在留资格的种类(健康保险法第3条第1项、厚生年金保险法第9条)。
因此,若只是在同一家公司将在留资格由技能实习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雇用未中断,被保险者资格便会直接持续,不需重新提出资格丧失届・资格取得届。
| 转换型态 | 社会保险(健保・厚年)手续 |
|---|---|
| 仅变更在留资格、同一家公司 | 资格持续。原则不需丧失・取得手续 |
| 借转换之机换到别家公司 | 原公司办资格丧失届、新公司办资格取得届 |
| 转换前产生无薪空白期间、雇用契约中断 | 空白的处理会改变结论,须确认契约的中断点个别判断 |
在留资格的差异与制度全貌整理于技能实习・育成就劳・特定技能——就劳与劳务的差异,介护领域转换时的劳务整理于雇用介护特定技能外国人时的劳务与社会保险。空白期间的社会保险处理等契约中断点的个别适用,会因雇用实态而判断不同(未检证)。
劳动保险(劳灾)与雇用保险的资格会持续吗?
劳灾保险适用于受雇于事业并领取工资的劳工,不问国籍与在留资格。它不是以特定届出「加入」的制度,而是在事业的保险关系中当然成为对象。即使由技能实习转为特定技能,只要在同一事业继续工作,属劳灾对象一事并不改变。
雇用保险,是1周所定劳动时间20小时以上、有31日以上雇用见込等要件的劳工成为被保险者(雇用保险法。适用除外为同法第6条)。只要满足要件,即使在留资格由技能实习变为特定技能,被保险者资格仍持续,不需重新提出资格取得届。
| 保险 | 转换后的处理(同一家公司继续雇用时) |
|---|---|
| 劳灾保险 | 劳工即当然为对象。在留资格变更不需手续 |
| 雇用保险 | 满足20小时/周・31日以上见込等要件则被保险者资格持续 |
另一方面,雇入时与离职时需办外国人雇用状况的届出。伴随换公司的转换,由原公司办离职届出、新公司办雇入届出。表格与期限整理于雇用外国人后,须向公共职业安定所(Hello Work)届出。继续雇用而仅在留资格变更时的届出要否,须个别确认(未检证)。
日本人同等以上的报酬要件,会如何影响社会保险?
特定技能1号的雇用契约有一项基准:报酬的金额与日本人从事该工作时的报酬金额同等以上(特定技能雇用契约及一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画的基准等相关省令(平成31年法务省令第5号)第1条第1项第3号)。同省令第1条第1项第2号亦要求所定劳动时间与通常劳工同等。
报酬高于技能实习时并不罕见。此时劳务侧要确认的是对标准报酬月额的反映。固定工资变动、变动后3个月的报酬使标准报酬月额产生2个等级以上差异时,即成为随时改定(月额变更届)的对象(健康保险法第43条、厚生年金保险法第23条)。若改定,保险费也会变动。
| 应确认事项 | 内容 |
|---|---|
| 报酬同等要件 | 与日本人从事时同等以上(省令第1条第1项第3号)。对照薪资规程确认水准 |
| 所定劳动时间 | 与通常劳工同等(同项第2号) |
| 标准报酬月额 | 固定工资变动且出现2个等级以上差异,则办随时改定(月额变更届) |
是否「同等以上」的最终适用,会因有无可比对的日本人劳工与职务内容而不同。标准报酬月额的随时改定与定时决定的差异,整理于算定基础届与月额变更届有何不同;外食业开业与劳务整理于餐饮店开业时的劳务——深夜轮班与视为劳动。
在留手续与劳务,该分派给谁?
转换时,在留资格手续与劳务手续同时进行。因负责的资格不同,各为不同的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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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续 | 负责 |
|---|---|
|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作为登录支援机关的支援计画・支援业务 | 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本事务所为不同的事业体) |
| 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确认与手续、薪资规程・报酬水准的设计、就业规则的整备 | 社会保险劳务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 |
| 返国时年金脱退一时金等出口手续 | 社会保险劳务士(返国员工的年金会如何) |
雇用1名外国人需要几个窗口的全貌,整理于雇用1名外国人需要几个窗口。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作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承接业务,若需行政书士等其他专家,则以由您直接签约的方式介绍。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本事务所承接的,是外食・制造领域由技能实习转为特定技能时的劳务设计与手续。
- 于同一家公司继续雇用时,确认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资格持续
- 伴随换公司的转换时,代办资格丧失届・资格取得届等得丧手续
- 为满足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的报酬要件,设计薪资规程・报酬水准
- 判断并办理因加薪而生的标准报酬月额随时改定(月额变更届)
- 整备就业规则・劳动条件明示・外国人雇用状况届出等雇用管理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与作为登录支援机关的支援业务属行政书士的领域。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作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承接业务,若需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等其他专家,则以由您直接、另行签约的方式介绍。无介绍费。
咨询免费。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并请一并参阅服务内容与咨询流程。
常见问题
Q. 在同一家公司由技能实习转为特定技能,需要办社会保险手续吗?
A. 若只是变更在留资格、雇用未中断,健康保险・厚生年金的被保险者资格便直接持续,原则上不需重新提出资格丧失届・资格取得届。因为是否为被保险者取决于与适用事业所的雇用关系,而非在留资格的种类(健康保险法第3条第1项、厚生年金保险法第9条)。若借转换之机换到别家公司,则需在原公司办丧失、新公司办取得。
Q. 劳灾保险与雇用保险在转换后会持续吗?
A. 劳灾保险适用于受雇于事业并领取工资的劳工,不问国籍与在留资格,只要在同一事业工作,属对象一事不变。雇用保险只要满足1周20小时以上・31日以上雇用见込等要件,被保险者资格便持续。伴随换公司的转换,雇入・离职之际需办外国人雇用状况的届出。
Q. 特定技能加薪后,社会保险费会上升吗?
A. 可能会。特定技能1号有报酬与日本人同等以上的基准(省令第1条第1项第3号),加薪使固定工资变动、变动后3个月的报酬使标准报酬月额出现2个等级以上差异时,即成为随时改定(月额变更届)的对象(健康保险法第43条、厚生年金保险法第23条)。标准报酬月额上升,保险费也会上升。
Q. 在留资格变更申请也能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吗?
A. 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与作为登录支援机关的支援业务属行政书士的领域,社会保险劳务士不承办。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负责社会保险・劳动保险与薪资・雇用管理,在留手续由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负责。两者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就各项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本文的依据
- 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第3条第1项 ── 被保险者为受雇于适用事业所之人;被保险者资格附着于雇用关系,而非在留资格的种类
- 厚生年金保险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号)第9条 ── 受雇于适用事业所之未满70岁者为被保险者
- 健康保险法第43条・厚生年金保险法第23条 ── 因固定工资变动使标准报酬月额产生显著差异时的随时改定(实务上以变动后3个月・2个等级以上差异为准)
- 雇用保险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号)── 被保险者与适用除外(第6条)。满足1周20小时以上・31日以上雇用见込等要件之劳工为被保险者
- 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号)── 适用于使用劳工之事业,不问国籍・在留资格
- 特定技能雇用契约及一号特定技能外国人支援计画的基准等相关省令(平成31年法务省令第5号)第1条第1项第2号(所定劳动时间同等)・第3号(报酬与日本人同等以上)(e-Gov法令检索・2026年9月19日参照)
- 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第1项 ── 外国人雇用状况的届出(雇入・离职之际)
- 同一家公司在留资格变更所生空白期间的社会保险处理、继续雇用而仅在留资格变更时的外国人雇用状况届出要否,会因契约与雇用实态而判断不同。本文未就个别情形作结论(未检证)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因应个别情形的判断,由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由技能实习转为特定技能所伴随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险资格持续与得丧手续、为满足报酬同等要件的薪资规程设计、标准报酬月额的随时改定、就业规则・外国人雇用状况届出等雇用管理提供咨询。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与登录支援机关的支援业务由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负责,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作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承接业务。若需其他专家,则以由您直接、另行签约的方式介绍;无介绍费。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撰文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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