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診所醫師的時間外勞動,2024年起的上限規制如何遵守?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於醫院・診所任職的醫師,其時間外・休日勞動也開始受到上限規制。原則為每年960小時・每月未滿100小時(A水準);有地區醫療等事情的醫療機構,經都道府縣知事指定,可放寬至每年1860小時(連攜B・B・C水準)。放寬上限的同時,面接指導與勤務間休息(勤務間interval)便成為配套的義務健康確保措施。醫師時間外勞動的管理・36協定・就業規則的整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承接;醫療機構的開設許可屬行政書士,與本事務所各自獨立、另行簽約。
結論(先講重點):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於醫院・診所任職的醫師,其時間外・休日勞動也開始受到上限規制。原則為每年960小時・每月未滿100小時(A水準);有地區醫療等事情的醫療機構,經都道府縣知事指定,可放寬至每年1860小時(連攜B・B・C水準)。放寬上限的同時,面接指導與勤務間休息便成為配套的義務健康確保措施。
醫師時間外勞動的管理・36協定・就業規則的整備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承接。宿日直許可的申請對象是勞動基準監督署,由本事務所協助申請。醫療機構的開設許可與設施基準的申請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後承接。個別判斷由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
醫師的時間外勞動上限,2024年起具體變成幾小時?
一般勞工自2019年起即適用時間外勞動的上限規制,醫師則有5年的緩衝期,自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開始適用。根據為勞動基準法第141条(從事醫業之醫師的特例),具體的上限時數由該条授權的厚生勞動省令・告示訂定。
| 水準 | 每年上限 | 每月上限 | 主要對象 |
|---|---|---|---|
| A水準 | 960小時 | 未滿100小時(原則) | 所有醫師的原則 |
| 連攜B水準 | 通算1860小時 | 未滿100小時(原則) | 於多家醫療機構通算後成為長時間的醫師 |
| B水準 | 1860小時 | 未滿100小時(原則) | 確保地區醫療所必要的業務 |
| C水準 | 1860小時 | 未滿100小時(原則) | 臨床研修醫・專攻醫的研修、高度技能的培育 |
每月未滿100小時的上限,於實施後述面接指導的情形下,有不予適用的處理。使醫師超過上限工作,可能構成勞動基準法違反而受罰。若未締結・申報作為前提的36協定、未掌握勞動時間,根本無從進行上限管理。36協定的思路,整理於36協定與加班——社會保險勞務士看到哪裡。
A水準・連攜B・B・C水準,要如何選擇?
水準並非醫療機構可自行冠稱。A水準為原則,不需指定。當有必要使醫師的時間外・休日勞動超過每年960小時時,才由都道府縣知事指定,成為連攜B・B・C水準的醫療機構。
| 水準 | 受指定的醫療機構種類 | 何時選擇 |
|---|---|---|
| A水準 | 無指定(原則) | 可在每年960小時內運作 |
| 連攜B水準 | 連攜型特定地區醫療提供機構 | 有自大學醫院等派遣、通算多家醫療機構後成為長時間的醫師 |
| B水準 | 特定地區醫療提供機構 | 有急救・在宅・災害醫療等確保地區醫療不可或缺的業務 |
| C-1水準 | 技能向上集中研修機構 | 臨床研修醫・專攻醫依研修計畫集中經驗病例 |
| C-2水準 | 特定高度技能研修機構 | 有計畫地使其習得高度技能 |
欲受指定,須踐行既定手續,如製作勞動時間短縮計畫、接受醫療機構勤務環境評價中心的評價等。連攜B・B水準以2035年度末為目標結束,C水準亦朝縮減的方向,屬暫定的特例,須留意。個別醫師屬於哪一水準的最終判斷,取決於指定權者與醫療機構的體制。
每年960小時與1860小時的分界,由什麼決定?
分界由「該醫師的勤務是否屬於受指定的業務」決定。即使在同一家醫院,從事B水準指定業務的醫師上限為每年1860小時,其餘醫師則為A水準的960小時——上限依醫師而異。
連攜B水準的思路較特殊。在各派遣目的地的醫療機構,36協定上的上限控制在每年960小時以內,同時通算多家醫療機構的勞動時間,容許至每年1860小時。若只看自院,無法察覺已超過通算的上限,因此需要派遣來源・派遣目的地之間互相掌握勞動時間的運作。
| 論點 | 應確認之事 |
|---|---|
| 各醫師的上限 | 依醫師別整理哪項業務屬哪一水準的指定 |
| 通算(連攜B) | 以本人申報等掌握副業・兼業・派遣目的地的勞動時間 |
| 勞動時間的掌握 | 以客觀方法記錄上下班(含與自我研鑽的區分) |
| 加給工資 | 正確計算時間外・深夜・休日的加給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7条) |
自我研鑽是否屬於勞動時間,是依上司指示之有無等而判斷分歧的論點,本文不對個案作結論。
面接指導與勤務間休息,義務到什麼程度?
放寬上限的同時,基於醫療法的追加健康確保措施便成配套。核心是面接指導與勤務間休息兩者。
面接指導,是對於預估一個月時間外・休日勞動將達100小時以上的醫師,在達到100小時之前由醫師實施,依醫療法第108条課予醫療機構管理者的義務。這是包含A水準醫療機構在內、所有醫療機構共通的義務。
勤務間休息與連續勤務時間限制・代償休息,在特定勞務管理對象機構(受連攜B・B・C水準指定的醫療機構)為義務,於A水準為努力義務。
| 措施 | 內容 | A水準 | 連攜B・B・C水準 |
|---|---|---|---|
| 面接指導 | 對每月預估達100小時以上的醫師,在達到之前實施 | 義務 | 義務 |
| 連續勤務時間限制 | 自上班起至28小時為止(宿日直許可的當直隔日除外) | 努力義務 | 義務 |
| 勤務間休息(一般日勤・無宿日直許可的宿日直) | 自上班起24小時以內確保9小時連續休息 | 努力義務 | 義務 |
| 勤務間休息(有宿日直許可的宿日直) | 自上班起46小時以內確保18小時連續休息 | 努力義務 | 義務 |
| 代償休息 | 未能確保休息等時,於翌月月底前給予 | 努力義務 | 義務 |
面接指導的結果若認有必要,即採取就業上的措施(停止勤務等)。在醫療機構的勞務中,如何將此健康確保措施落實於就業規則與勤務班表,正是實務的核心。含夜勤・宿直的班表與勞動時間的思路,亦整理於診所開業的勞務——宿日直・護理師的社會保險。
宿日直許可與上限規制,如何搭配運用?(振向的整理)
宿日直許可是需與上限規制一併考量的論點。經勞動基準監督署的宿日直許可的時間,原則上不作為勞動時間處理,也不計入上限的時數。反之若無許可,宿直的時間便整段成為勞動時間,很快就會超過上限。宿日直許可的基準本身,整理於醫療・照護的宿日直許可基準。本文聚焦的不是宿日直許可,而是時間外勞動的年度上限(A・B・C水準)與健康確保措施。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擔當如下劃分。
| 論點 | 擔當 |
|---|---|
| 36協定・就業規則・勤務班表・勞動時間的掌握・加給工資的設計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宿日直許可的申請(提出對象為勞動基準監督署) | 社會保險勞務士協助申請 |
| 水準指定所需的勞動時間短縮計畫的製作協助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 醫療機構的開設許可・設施基準等醫療法上的申請 | 行政書士 |
| 醫業經營的稅務 | 稅理士 |
醫療機構的開設許可與設施基準的申請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承接,必要時引導客戶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本事務所承接的,是為因應醫師時間外勞動上限規制而作的勞務設計。
- 36協定(含特別條款)的製作・申報,以及依水準的上限管理設計
- 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整備,以及面接指導・勤務間休息・代償休息的運作規則制定
- 勞動時間掌握機制(含與自我研鑽・宿日直的區分)的設計
- 宿日直許可申請的協助
- 時間外・深夜・休日加給工資計算的設計
以下不由本事務所處理。
- 醫療機構的開設許可・設施基準等醫療法上的申請 → 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為另一事業體承接
- 個別醫師屬哪一水準的最終判斷、指定的可否 → 由指定權者(都道府縣)判斷
- 醫業經營的稅務 → 轉介稅理士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承接業務。如需其他專業人士,亦引導客戶直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諮詢免費。費用請見報酬額表,並請一併參閱服務內容與諮詢流程。
常見問題
Q. 醫師的時間外勞動,2024年起最多幾小時?
A. 原則為每年960小時・每月未滿100小時,稱為A水準。若有確保地區醫療所必要的業務或研修等事情,經都道府縣知事指定的醫療機構,得以連攜B・B・C水準容許至每年1860小時。根據為勞動基準法第141条與其授權的厚生勞動省令・告示。使醫師超過上限工作,可能構成違反而受罰。個別醫師屬哪一水準,取決於業務內容與醫療機構的指定。
Q. 所有醫院都能成為B水準或C水準嗎?
A. 不能。A水準為原則,只有需使醫師時間外・休日勞動超過每年960小時的醫療機構,才在製作勞動時間短縮計畫、接受醫療機構勤務環境評價中心評價等手續後,由都道府縣知事指定為連攜B・B・C水準。連攜B・B水準是以2035年度末為目標結束的暫定特例,C水準亦朝縮減方向。指定的可否由指定權者判斷。
Q. 面接指導與勤務間休息,任何醫院都是義務嗎?
A. 面接指導對於預估每月時間外・休日勞動達100小時以上的醫師,於含A水準在內的所有醫療機構皆為義務(醫療法第108条)。另一方面,28小時的連續勤務時間限制、勤務間休息(一般日勤等為自上班起24小時以內9小時連續休息;有宿日直許可的宿日直為自上班起46小時以內18小時連續休息)與代償休息,於連攜B・B・C水準的醫療機構為義務,於A水準為努力義務。
Q. 有宿日直許可時,上限規制的時數會怎樣?
A. 經勞動基準監督署的宿日直許可的時間,原則上不作為勞動時間處理,也不計入時間外勞動的上限時數。反之若無許可,宿直的時間便整段成為勞動時間,容易超過上限。宿日直許可的申請對象是勞動基準監督署,由本事務所協助申請。許可基準的細節,整理於宿日直許可的文章。
本文根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141条 ── 從事醫業之醫師的時間外・休日勞動特例。具體上限時數由該条授權的厚生勞動省令・告示訂定。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施行
- 同法 第37条 ── 時間外・休日・深夜勞動的加給工資
- 醫師時間外・休日勞動的上限(A水準=每年960小時/連攜B・B・C水準=每年1860小時,均以每月未滿100小時為原則)、水準的區分與都道府縣知事的指定(特定地區醫療提供機構=B、連攜型特定地區醫療提供機構=連攜B、技能向上集中研修機構=C-1、特定高度技能研修機構=C-2),以及連攜B・B水準以2035年度末為目標結束、C水準朝縮減的方向 ── 厚生勞動省「醫師工作方式改革」的資料・Q&A(2026年9月18日參照)
- 醫療法(昭和23年法律第205号)第108条 ── 面接指導。對於預估每月時間外・休日勞動達100小時以上的醫師,課予醫療機構管理者在達到之前實施的義務(含A水準在內所有醫療機構共通)
- 追加健康確保措施(連續勤務時間限制28小時、勤務間休息=一般日勤及無宿日直許可的宿日直為自上班起24小時以內9小時連續休息,有宿日直許可的宿日直為自上班起46小時以內18小時連續休息、代償休息=翌月月底前給予)於特定勞務管理對象機構(連攜B・B・C水準)為義務、於A水準為努力義務 ── 厚生勞動省關於醫師工作方式改革的資料・事務連絡(2026年9月18日參照)
- 經宿日直許可的時間,在勞動時間・上限規制上的處理 ── 宿日直許可基準(昭和22年基發第17号等)及厚生勞動省關於醫師時間外勞動的Q&A(2026年9月18日參照)
- 自我研鑽是否屬勞動時間、個別醫師屬哪一水準、水準指定的可否,取決於個案事情・指定權者的判斷。本文不作結論(未驗證)
- 醫療法的追加健康確保措施中,關於休息時間確保的具體条號,由面接指導(第108条以下)之後的規定・省令・指針所定,以最新条文・指針的確認為前提(未驗證)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形的判斷,由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36協定(含特別條款)的製作・申報、依水準的上限管理設計、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整備、面接指導・勤務間休息・代償休息的運作規則制定、勞動時間掌握機制的設計、宿日直許可申請的協助、加給工資計算的設計提供諮詢。醫療機構的開設許可・設施基準等醫療法上的申請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為另一事業體承接,各自另行簽約。醫業經營的稅務轉介稅理士。如需其他專業人士,各自另行簽約,且無介紹費。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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