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高度專業外國人才(IT工程師)時的勞務與社會保險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即使以高度專門職或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在留資格僱用IT工程師,勞動與社會保險的處理與日本人相同。只要在適用事業所被常時使用,不論國籍或在留資格,都會成為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的被保險人(勞災全員適用,就業保險符合要件即加入),並自薪資扣除保險費。與母國制度的雙重加入,只能與已締結社會保障協定的相對國之間,透過適用證明書調整。勞動條件明示以日文即可滿足法律義務,但以本人能理解的語言表示在實務上較安全。
結論(先講重點): 即使以高度專門職或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的在留資格僱用IT工程師,勞動與社會保險的處理與日本人相同。只要在適用事業所被常時使用,不論國籍或在留資格,都會成為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的被保險人(勞災全員適用,就業保險符合要件即加入),並自薪資扣除保險費。與母國制度的雙重加入,只能與已與日本締結社會保障協定的相對國之間,透過適用證明書調整。勞動條件明示以日文即可滿足法律義務,但以本人能理解的語言表示在實務上較安全。本文站在社會保險勞務士的角度,為僱用高度外國人才、IT工程師的企業人資與本人,整理勞務與社會保險的要點。
「既然是高度人才,社會保險就不用加入吧」「母國的年金和這裡會不會雙重繳」「僱傭契約書一定要用英文或中文做嗎」——這是我們常從僱用外國工程師的企業聽到的問題。本頁聚焦的不是在留資格申請本身,而是僱用之後的勞動條件、社會保險與薪資設計。是否符合在留資格、能否獲准的判斷不在本文範圍內。
高度專門職、工程師也一定要加入社會保險嗎?
原則上會加入。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只要是在適用事業所被常時使用的人,不論國籍或在留資格種類,都會成為被保險人。不能因為是高度專門職、或預定短期在留而不加入。
| 保險 | 高度人才/IT工程師的處理 |
|---|---|
| 勞災保險 | 勞工全員適用(不論國籍、在留資格) |
| 就業保險 | 每週約定工時20小時以上且預計僱用31日以上即加入 |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 | 在適用事業所被常時使用的正職原則加入;短工時者依四分之三基準與特定適用事業所要件判定 |
僱用外國人時,還須向Hello Work辦理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表格與期限依在留資格與是否加入就業保險而異。窗口如何依資格分擔的全貌,請見僱用一位外國人需要幾個窗口。
如何防止與母國社會保障的雙重加入?
能調整雙重加入的,只有與日本締結社會保障協定的相對國之間。自有協定的國家暫時派遣而來的人,可能繼續加入派遣來源國的制度,而在部分情形免除加入日本制度。其證明即為來源國發行的適用證明書。
- 暫時派遣(原則5年以內):自協定相對國暫時派至日本事業所者,若有適用證明書,可能免除加入日本制度
- 當地僱用(日本法人直接僱用):因非派遣,原則加入日本制度
- 期間通算:依協定,可通算兩國的年金加入期間以判斷受給資格
協定涵蓋的制度(僅年金,或含醫療)、能否通算期間,均因相對國而異。例如與中國的協定僅限年金,且無通算加入期間的規定。機制的詳細整理請見中國駐在與社會保障協定的雙重加入調整;離職返國員工的年金請見返國員工的年金會如何。協定相對國與涵蓋制度的最新清單,請以日本年金機構的公開資料確認。
勞動條件明示須以外語做到什麼程度?
勞動條件明示(勞動基準法第15條、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以日文進行即滿足法律義務,並無以外語製作的義務。但本人若在不理解內容下開始工作,日後認知落差會成為糾紛的火種。厚生勞動省建議以本人能理解的語言明示,並公開多語言的勞動條件通知書範本。
自2024年4月起,須明示的事項增加。所有勞動契約須明示工作地點與業務的變更範圍;有期契約須明示更新上限與轉為無期的機會。對外國勞工的母語明示與改正詳情,請見對外國勞工的勞動條件明示與母語對應。以企業內調動或出向接收時的社會保險處理,請見以企業內調動、出向接收之外國人的社會保險。
薪資與津貼設計中,有會影響在留資格的點嗎?
有。在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與高度專門職的在留資格下,報酬須「與日本人從事相同工作時所受報酬同等以上」。將薪資設得比日本人低,可能影響是否符合在留資格或能否更新。
| 論點 | 勞務/社會保險面向所看的點 |
|---|---|
| 報酬水準 | 是否與同類日本人同等以上?基本薪與津貼的構成是否明確 |
| 津貼性質 | 通勤、住宅、實物給付等是否算入標準報酬 |
| 獎金・變動薪 | 是否算入社會保險費與加成工資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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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不過,該報酬水準是否符合在留資格基準、能否獲准,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判斷,申請是行政書士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處理的是作為勞動條件的薪資設計、標準月報酬的計算,以及社會與就業保險手續。角色的切分整理於下一節。
在留資格與勞務、社會保險各自該找誰?
僱用高度人才時,在留資格、勞務、稅務的分擔依資格而分。
| 要做的事 | 屬誰的領域 |
|---|---|
| 勞動條件明示、工作規則、社會與就業保險的加入與申報、薪資計算、標準報酬計算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在留資格的認定、變更、更新申請;確認點數計算 | 行政書士(申請取次) |
| 所得稅、租稅協定的適用、年終調整 | 稅理士 |
| 個別勞資糾紛、解僱可否的判斷 | 律師 |
勞動條件與社會保險手續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在留資格申請屬行政書士、所得稅與租稅協定屬稅理士的領域,各為獨立事業體,須各自獨立、分別承接、另行簽約。本事務所若介紹其他事業體,也不會有介紹費往來。是否符合在留資格、能否獲准等具體法律判斷,本文不予進行。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高度人才、IT工程師的勞動條件設計與明示、工作規則、社會與就業保險的加入與申報、標準月報酬計算、薪資計算,以及社會保障協定適用證明書的申請實務。也可用中文(繁體、簡體)諮詢。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答。
常見問題
Q. 高度專門職的外國人也需要加入社會保險嗎?
A. 原則上需要。健康保險與厚生年金,只要是在適用事業所被常時使用的人,不論國籍或在留資格種類都會成為被保險人。勞災保險全員適用,就業保險以週20小時以上、預計僱用31日以上加入。不能以高度人才或短期在留為由排除。
Q. 母國與日本的年金雙重加入該如何防止?
A. 僅能與有社會保障協定的相對國之間調整。自協定相對國暫時派遣者,若有來源國發行的適用證明書,可能免除加入日本制度。涵蓋制度與能否通算期間因國而異,由日本法人在當地直接僱用者原則加入日本制度。
Q. 僱傭契約書一定要用英文或中文做嗎?
A. 法律上以日文明示即滿足義務,並無以外語製作的義務。但以本人能理解的語言表示在實務上較安全,厚生勞動省也公開多語言的勞動條件通知書範本。自2024年4月起,還須明示變更範圍、更新上限與轉為無期的機會。
Q. 把薪資設得比日本人低,會影響在留資格嗎?
A. 可能會。在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與高度專門職下,須有與日本人從事相同工作同等以上的報酬。但是否符合基準、能否獲准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判斷,申請是行政書士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承擔作為勞動條件的薪資設計與社會保險手續。
出處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1951年政令第319號)別表第一之二表(高度專門職)、別表第一之五表等(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高度專門職採點數制,報酬與日本人同等以上納入在留資格基準(是否符合、能否獲准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判斷)
- 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險法=在適用事業所被常時使用者,不論國籍、在留資格皆為被保險人;短工時者依四分之三基準與特定適用事業所要件判定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勞工不論國籍、在留資格全員適用/就業保險法=每週約定工時20小時以上且預計僱用31日以上為被保險人
- 社會保障協定=雙重加入防止(適用證明書)與加入期間通算。涵蓋制度與能否通算因相對國而異(與中國的協定僅限年金、無通算規定)。已生效的相對國與涵蓋制度依日本年金機構公開資料確認(2026年9月參照)
-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與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勞動條件明示)。自2024年4月起新增工作地點與業務的變更範圍、有期契約更新上限、轉為無期的機會之明示。以外語明示非義務,但厚生勞動省公開多語言勞動條件通知書範本(2026年9月參照)
本文並未替您決定該找誰諮詢。勞動條件與社會、就業保險手續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在留資格申請是行政書士的業務,所得稅與租稅協定是稅理士的領域,個別勞資糾紛是律師的業務,各為獨立事業體,須各自獨立、分別承接、另行簽約。委託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所作的判斷,由具備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稿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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