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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6繼承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需要申報遺產稅嗎?基礎扣除額、10個月期限與申報要否的思考方式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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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繼承人都需要申報日本遺產稅。首先應確認基礎扣除額「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人數」。本文整理向稅理士諮詢前應備好的基本資料與論點,不進行稅額計算或判斷。

結論(先說要點):並非所有繼承人都需要申報遺產稅。首先應確認在不適用特例下計算之淨遺產額等,與基礎扣除額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人數之關係。但不能僅以遺產總額判斷。課稅對象財產、非課稅財產、債務・喪葬費用、視同繼承財產、一定之生前贈與均須整理。利用小規模宅地等特例使稅額或課稅價額降低時,即使稅額為0也可能需要申報。本文整理繼承人向稅理士諮詢前應備好之基本資料與論點。申報要否之最終判斷、稅務上之財產估價、特例適用判斷、稅額計算、申報書製作・稅務代理屬稅理士。行政書士不進行稅務判斷。

並非所有人都需要申報遺產稅──先確認申報要否

遺產稅並非所有繼承亡者財產者都必須申報。遺產稅有基礎扣除額,若在不適用特例下計算之淨遺產額等於基礎扣除額範圍內,原則上無需申報。

惟申報要否不能單以「存款與不動產合計多少」判斷。遺產稅計算上,民法上與遺產處理不同之財產可能成為課稅對象,債務或喪葬費用則可能扣除。以下依序整理判斷申報要否所需項目。

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人數」

遺產稅之基礎扣除額原則上依下列算式計算。

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人數

例如法定繼承人為配偶與子女2人共3人時,基礎扣除額為「3,000萬日圓+600萬日圓×3人=4,800萬日圓」。

惟不能斷言**「遺產總額在基礎扣除額以下即必不用申報」**。遺產稅申報要否,係以課稅對象財產扣除非課稅財產、債務・喪葬費用後之結果判斷,而非僅看遺產總額本身。視同繼承財產與一定之生前贈與亦有關。

「法定繼承人人數」之稅法處理

基礎扣除額計算所用之法定繼承人人數,基本上對應民法上繼承人範圍。繼承順位、代位繼承之基本,見法定繼承人與應繼分的基本

惟基礎扣除額計算須注意下列事項。

  • 即使有人拋棄繼承,基礎扣除額計算上,仍視其未拋棄而計入法定繼承人人數。
  • 養子女:原則上有實子時最多計入1人,無實子時最多計入2人。

涉及養子女、代位繼承,或拋棄繼承人、養子女之處理有疑義時,個別判斷請洽稅理士。

遺產稅之課稅對象財產

遺產稅之課稅對象財產一般包括下列。

  • 存款
  • 現金
  • 有價證券
  • 土地
  • 建物
  • 其他有經濟價值之財產

此外,即使民法上與遺產處理不同,遺產稅上仍可能作為視同繼承財產課稅。代表例為死亡保險金與死亡退職金等。

  • 死亡保險金:被繼承人負擔全部或部分保險費之一定死亡保險金,為遺產稅上之視同繼承財產。
  • 死亡退職金等: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給付,原則上於死亡後3年內確定給付之一定退職津貼等,為遺產稅對象。

繼承人取得時,原則上各有5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人數之非課稅限額。惟拋棄繼承人本人等可能不適用非課稅額度。非課稅限額之人數計算,仍將拋棄繼承人視為未拋棄而計入。具體處理請洽稅理士。

債務・喪葬費用並非全部可扣除

遺產稅計算上,死亡時現已存在且確切之一定債務可自繼承財產扣除。保證債務原則上未必為扣除對象,不能稱「借錢就全部可扣除」。

一定之喪葬費用亦可為扣除對象。惟依國稅廳處理,墓碑・墓地購置費、回禮、法事費用等不計入喪葬費用。亦不能稱「喪葬相關費用全部可扣除」。

何種債務・喪葬費用可扣除屬稅務判斷。詳情請洽稅理士。

生前贈與係「屬曆年課稅之贈與」,加算對象期間不同

一定之生前贈與可能加算至遺產稅課稅價額。此處加算對象期間之說明,係關於屬曆年課稅之贈與。相續時精算課稅為另一制度。

2026年時點,因相續開始日不同而有過渡措施,不能稱「現在一律加算至7年前」。

相續開始日加算對象期間之大略概念
2026年12月31日以前原則上相續開始前3年
2027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2024年1月1日〜相續開始日
2031年1月1日以後原則上相續開始前7年

另,2027年1月2日以後之相續,相續開始前3年以前之加算對象贈與,總額100萬日圓以內不計入加算對象。

本文不進行詳細計算。個別計算・適用判斷請洽稅理士。

遺產稅為0日圓也可能需要申報?

「稅額為0日圓」與「無需申報」不同。應區分下列兩種情形。

  • 基礎扣除額範圍內,不使用特例亦不產生課稅遺產總額之情形
  • 超過基礎扣除額,但利用配偶者稅額輕減或小規模宅地等特例使稅額為0日圓之情形

配偶者稅額輕減,即使適用後應納稅額為0日圓,仍須申報。小規模宅地等特例亦須於遺產稅申報書記載並檢附一定文件方可適用。

因此不能一概稱「稅金為0日圓=無需申報」。

遺產稅申報・繳納期限原則上為10個月

遺產稅申報・繳納期限,原則上為知悉相續開始日之翌日起10個月內

需要申報遺產稅之情形,即使遺產分割未完成,原則上亦須於10個月內申報・繳納。申報期限不會當然延長。各繼承手續期限之關係,見繼承手續期限整理

遺產分割未完成時與特例之處理

遺產分割未完成之未分割財產,初次申報時原則上可能無法適用配偶者稅額輕減或小規模宅地等特例。

國稅廳設有「申報期限後3年內之分割預定書」等機制。惟要件、更正之請求、期限等具體稅務手續請洽稅理士。

行政書士可協助與不可協助之事項

行政書士不進行稅務判斷。

行政書士業務包括下列文件・資料整理。

  • 戶籍蒐集
  • 繼承人調查
  • 繼承關係整理
  • 財產調查
  • 財產目錄製作
  • 基於合意內容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製作
  • 遺囑等文件業務

可為交付稅理士而整理繼承人及財產關係資料。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不就個別申報要否、遺產稅估價、特例適用、稅額等進行稅務諮詢。行政書士不判斷「此人無需申報」「此不動產之遺產稅估價額為○日圓」「此特例可使用」「遺產稅額為○日圓」。

繼承人調查・戶籍蒐集見繼承要從哪裡開始?;財產調查見繼承財產調查與財產目錄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見遺產分割協議書可以自己製作嗎?

專業人士之分工

遺產稅・稅務估價・申報屬稅理士;繼承登記代理申請屬司法書士;親子關係爭議・遺留分・繼承人間紛爭屬律師;不動產估價・仲介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本人可自行製作・提出遺產稅申報書。另,受他人委託進行之稅務諮詢、稅務文件製作、稅務代理屬稅理士業務。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別事業體・別契約,分別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利用國稅廳「遺產稅申報要否判定專區」

國稅廳設有輸入繼承財產等、確認遺產稅申報大致要否之「遺產稅申報要否判定專區」。

惟該專區僅判定大致要否,不製作遺產稅申報書。複雜案件請洽稅理士。

在文京區進行繼承手續之流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自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起,階段式引導財產調查・財產目錄、遺產分割協議書、遺囑起案。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繼承業務全貌見繼承・遺囑・信託服務

繼承不動產之出售・管理見繼承不動產完全指南(四葉不動產)。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別事業體・別契約,分別處理。

常見問題

Q. 遺產在基礎扣除額以下,就不用申報遺產稅嗎?
A. 是否在基礎扣除額以下,須整理課稅對象財產、非課稅財產、債務・喪葬費用、視同繼承財產、一定之生前贈與後確認,不能僅看遺產總額。不能一概稱「遺產總額在基礎扣除額以下即必不用申報」。申報要否最終判斷請洽稅理士。

Q. 拋棄繼承的人也計入基礎扣除額之人數嗎?
A. 遺產稅基礎扣除額計算上,即使有人拋棄繼承,仍視其未拋棄而計入法定繼承人人數。涉及養子女等時處理可能不同,具體判斷請洽稅理士。

Q. 人壽保險金也是遺產稅對象嗎?
A. 被繼承人負擔全部或部分保險費之一定死亡保險金,即使民法上與遺產處理不同,遺產稅上仍可能作為視同繼承財產課稅。繼承人取得時,原則上有「500萬日圓×法定繼承人人數」之非課稅限額。個別處理請洽稅理士。

Q. 配偶者遺產稅為0日圓就不用申報嗎?
A. 適用配偶者稅額輕減後應納稅額為0日圓,仍須申報。小規模宅地等特例亦須於申報書記載並檢附一定文件。「稅額0日圓=無需申報」並非一定成立。

Q. 遺產分割未能在10個月內完成時該怎麼辦?
A. 需要申報遺產稅之情形,即使遺產分割未完成,原則上亦須於10個月內申報・繳納。未分割財產之申報方法與特例處理請洽稅理士。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國稅廳「No.4102 應課遺產稅之情形」
  • 國稅廳「No.4152 遺產稅之計算」
  • 國稅廳「No.4114 應課遺產稅之死亡保險金」
  • 國稅廳「No.4117 應課遺產稅之死亡退職金」
  • 國稅廳「No.4126 可自繼承財產扣除之債務」
  • 國稅廳「No.4129 可自繼承財產扣除之喪葬費用」
  • 國稅廳「No.4158 配偶者之稅額輕減」
  • 國稅廳「No.4124 小規模宅地等之特例」
  • 國稅廳「No.4161 贈與財產之加算與稅額扣除」
  • 國稅廳「No.4208 繼承財產尚未分割時之申報」
  • 國稅廳「遺產稅申報要否判定專區」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遺產稅申報要否、稅務估價、特例適用、稅額計算、申報書製作。遺產稅・稅務估價・申報屬稅理士;繼承登記代理申請屬司法書士;親子關係爭議・遺留分・繼承人間紛爭屬律師;不動產估價・仲介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從整理您的狀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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