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外录用的外国人「入社前」的劳务:等待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与渡航延迟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于海外录用的外国人,须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交付并入境后才能开始工作。雇用契约应将入境・取得在留资格设计为「始期」或「停止条件・解除条件」,使开始工作前原则上不产生工资支付义务。CoE的申请取次由行政书士办理,入社后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工作规则由社会保险劳务士负责。
结论(先讲重点):于海外录用的外国人,须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交付并入境后才能开始工作。雇用契约应将入境・取得在留资格设计为「始期」或「停止条件・解除条件」,使开始工作前原则上不产生工资支付义务。CoE的申请取次由行政书士办理,入社后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工作规则由社会保险劳务士负责。
自内定到入社,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的交付约需多久?
自海外将外国人招请来日雇用的流程,与在日本国内录用的顺序不同。首先由受理机关(雇用的公司)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将交付的证明书寄给本人,本人于当地的日本国大使馆・总领事馆接受签证核发,来日并受上陆许可后,才能以在留资格工作。在这一连串手续完成前,本人无法在日本就劳。
CoE是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之2所定的证明书。由法务大臣(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就是否符合上陆之条件事先予以证明,以短期停留等入境者不在对象之列。该条定有此申请可由受理机关的职员或其他法务省令所定之人作为代理人提出,这也是具申请取次资格的行政书士得作为代理人申请的依据。
交付所需期间,随申请区分・时期・入境管理的忙闲而不同。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有标准处理期间,但并非可作为确定值提示的数字,会随各申请而前后变动。设定入社预定日时,本文不将具体期间作为确定值提示,建议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布确认最新的标准处理期间。录用计画以交付可能较预期延迟为前提,留有余裕地安排较为安全。雇用外国人时整体手续的分派,整理于雇用外国人时,何事委托何人。
雇用契约的「始期」应设定于何时(始期付・解除条件付)?
内定一般被理解为将效力发生系于将来的劳动契约(始期付保留解约权的劳动契约)。于海外录用时,将此「始期」置于何时是实务的要点,因为公司与本人皆无法完全支配的条件——CoE的交付及入境・取得在留资格——夹在其间。
设计上大致组合两个要素。
| 要素 | 内容 | 目的 |
|---|---|---|
| 始期付(效力的始期) | 将劳动契约的效力发生日置于入境・取得在留资格后的特定日 | 使入境前劳动契约不正式生效 |
| 停止条件・解除条件 | 以「取得在留资格并得合法就劳」为条件 | 于契约中预先订明CoE未交付・无法入境时的归结 |
录用时负有以书面等明示劳动条件的义务。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规定,于缔结劳动契约之际须明示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将工作场所及应从事业务的变更范围等加入明示事项。于募集阶段,职业安定法第5条之3要求明示劳动条件。于海外录用时,应连同明示事项,将始业日(始期)的订定、以取得在留资格为前提之旨、渡航及入社前研修的费用负担以书面留存。劳动条件明示2024年修正的范围,整理于劳动条件明示规则的修正。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录用中国・台湾人材时,在留资格与劳务的关系,亦请参见以技人国录用中国・台湾人材时的劳务与在留。
交付延迟而无法渡航时,工资与内定取消如何处理?
开始就劳前的阶段,原则上不产生工资支付义务。若将劳动契约的效力发生日(始期)置于入境・取得在留资格后,入境前通常无支付工资的义务。惟此取决于契约的订定方式,若始期或条件写得含糊,可能就工资何时发生而生争议。
CoE未交付,或虽交付却无法入境时的处理,依系整理为内定取消,抑或整理为停止条件・解除条件之不成就,意义有别。内定取消比照解雇处理,须有客观合理且为社会通念所相当的理由。相对地,若于契约中纳入「取得在留资格并得合法就劳」为条件,则有余地整理为条件不成就之情形。何种构成妥当、于个别案件中该取消・不成就是否被认为有效,系对照契约内容与经过的法律判断,属律师之领域,而非社会保险劳务士。相谈对象的区分,请见让员工离职时,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抑或律师;国内留学生的新卒入社日与在留资格变更的处理,请见留学生的新卒入社日与在留资格变更。个别内定取消可否的判断本身,整理于内定可否取消。
渡航延迟,是常因非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发生的论点。将延迟时待机的处理、费用负担、入社预定日的重新设定,于发生纠纷前即于契约与公司内部规程中订明,是实务的作法。
入社前研修与待机期间的劳务・费用负担如何处理?
入社前施行研修时,若该研修带有业务性(参加事实上被强制,且于公司指挥命令下进行),则可能作为工作时间而成为工资的对象。入境前的线上研修亦同此思路。任意参加的自我学习,与被课予义务的研修,处理有别,故应于募集・契约阶段明确区分属何者。
费用负担亦属设计事项。
| 项目 | 检讨的视点 |
|---|---|
| 渡航费(机票等) | 由公司负担抑或本人负担,若负担则于契约中明示其条件(含早期离职时的处理) |
| 入社前研修 | 具业务性则为工作时间=工资。应明确属任意抑或义务 |
| 待机期间 | 于契约中订明入境前的待机系有给之劳务,抑或作为始期前而非工资对象 |
| 住居 | 入境后住居的确保属不动产之领域。备置宿舍时,应确认宿舍规则或工资扣除劳使协定的要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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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离职时要求返还渡航费等的约定,须以不该当劳动基准法所禁止的赔偿预定(第16条)之形式为之,设计上需留意。费用负担的约定,以本人于充分理解其内容后合意为前提。
在留手续与入社后的劳务该分派给谁?
于最初即将角色区分,入社前后的手续便不致停滞。
| 负责 | 内容 |
|---|---|
| 行政书士(申请取次)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交付申请的取次、在留资格该当性的整理。社会保险劳务士无法办理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故此部分分派给行政书士 |
| 社会保险劳务士 | 雇用契约的始期・条件设计、劳动条件明示、入社后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资格取得、工作规则・工资规则的整备 |
| 律师 | 内定取消的有效性等个别法律纠纷 |
| 税理士 | 所得税・租税协定的处理 |
| 不动产 | 入境后住居的确保 |
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为行政书士的业务,与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另行签约。入社后的社会保险・雇用保险,不问国籍,只要符合被保险者的要件即加入。入社后外国人雇用的整体,整理于雇用外国人时,何事委托何人。
常见问题
Q. 于海外录用,入境前的待机期间也须支付工资吗?
A. 原则上,若将劳动契约的效力发生日(始期)置于入境・取得在留资格后,入境前的待机期间通常不产生支付工资的义务。惟此取决于契约的订定方式。若始期或条件含糊,可能就工资何时发生而生争议。建议于雇用契约书或内定通知中明确订明入境前的待机系以有给处理,抑或作为始期前而非工资对象。
Q.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未交付时,可以取消内定吗?
A. 若于契约中纳入「取得在留资格并得合法就劳」为条件,则有余地整理为条件不成就之情形。另一方面,若未订定条件而以内定取消处理,则比照解雇,须有客观合理且为社会通念所相当的理由。何种构成妥当、于个别案件中该处理是否被认为有效,系依契约内容与经过的法律判断,属律师之领域,而非社会保险劳务士。于录用阶段备妥契约的条件,可防止其后的纠纷。
Q. 让其于入境前以线上方式接受入社前研修,会成为工作时间吗?
A. 若该研修带有业务性,亦即参加事实上被强制且于公司指挥命令下进行时,则可能作为工作时间而成为工资的对象。若为任意参加的自我学习,则处理有别。即使于入境前・开始就劳前,公司课予义务而使其进行的研修可能产生工资,故应于募集・契约阶段明确属任意抑或义务,并作为劳动条件明示。
Q.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可以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吗?
A. 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为行政书士(具申请取次资格者)的业务,社会保险劳务士无法办理。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之2定有此申请可由受理机关的职员或其他法务省令所定之人作为代理人提出,申请取次行政书士即该当于此。社会保险劳务士负责雇用契约的设计及入社后的社会保险・劳动保险、工作规则的整备。两者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另行签约。
本文依据
- 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第7条之2第1项 ── 法务大臣就欲于本邦上陆的外国人(短期停留等除外)之申请,得交付符合上陆之条件之旨的证明书(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第2项 ── 该申请得由欲受理该外国人的机关的职员或其他法务省令所定之人作为代理人提出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15条第1项 ── 使用者于缔结劳动契约之际,须对劳工明示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将工作场所及应从事业务的变更范围等加入明示事项(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5条)
- 同法第16条 ── 使用者不得就劳动契约的不履行订定违约金,或预定损害赔偿额
- 职业安定法(昭和22年法律第141号)第5条之3 ── 公共职业安定所、职业介绍事业者、求人者等,须对求职者・欲成为劳工者明示应从事业务的内容、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
- 内定的法律性质(始期付保留解约权的劳动契约)系由判例形成的理解,个别内定取消的有效性系依契约内容与经过的法律判断(律师之领域)
-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前的标准处理期间,随申请区分・时期而变动,故不提示确定值。最新的标准处理期间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布确认(2026年11月1日就此点确认)
- 条文于2026年11月1日以e-Gov法令检索确认。CoE未交付时整理为取消抑或条件不成就之构成的妥当性、入社前研修的业务性、费用返还约定的有效性,须就个别契约与案件确认
本文不就个别案件判断其是否该当。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于海外录用之外国人的雇用契约始期・条件设计、劳动条件明示、入社前研修・待机期间・费用负担落实于公司内部规程、入境・入社后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资格取得提供咨询。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的申请取次为行政书士的业务,与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另行签约。内定取消的有效性等个别法律纠纷属律师、所得税・租税协定属税理士、入境后住居属不动产之领域,各自另行签约,并无介绍费。咨询费用载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因应个别情形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作成。执笔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梳理“工作方式”开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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