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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础

制造业的两班制・三班制:弹性工时与深夜・轮班津贴如何设计

墙上挂钟与空白排班表的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工厂采两班或三班轮班时,会配合忙闲以1个月单位(劳动基准法第32条之2)或1年单位(第32条之4)的弹性工时制来安排,而深夜时段(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5点)必定依第37条第4项加给25%以上的深夜加给。轮班津贴并非法律上的义务,而是公司任意设置的津贴,与深夜加给是两回事。设计的正本放在工作规则、工资规则与劳使协定。

结论(先讲重点):工厂采两班或三班轮班时,会配合忙闲以1个月单位(劳动基准法第32条之2)或1年单位(第32条之4)的弹性工时制安排,而深夜时段(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5点)必定依第37条第4项加给25%以上的深夜加给。轮班津贴并非法律上的义务,而是公司任意设置的津贴,与深夜加给是两回事。设计的正本放在工作规则、工资规则与劳使协定。

两班制・三班制如何套用弹性工时制?

轮班是一种难以固定当日工时的工作方式。将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以轮替方式运作时,容易形成某天8小时、某天接近10小时的设计,若维持1日8小时・1周40小时的原则(劳动基准法第32条),加班便会频繁发生。因此采用将一定期间平均后控制在1周40小时以内的弹性工时制。

制度依据架构适用情形
1个月单位的弹性工时制第32条之2以1个月以内的期间平均,1周不超过40小时。以工作规则或劳使协定订定月内有忙闲起伏的两班制
1年单位的弹性工时制第32条之4以对象期间(逾1个月、1年以内)平均,1周不超过40小时。必须有劳使协定随季节变动的连续运转・三班制

1年单位有上限。1日10小时・1周52小时为限度,对象期间逾3个月时工作日数限制在每年280日以内,可连续使其工作的日数原则为6日(即使以劳使协定订定特定期间,也以能确保每周1日休日的范围为限)。这些连续工作日数与每周上限由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12条之4订定。制度本身的选择,请见弹性工时制与弹性上下班(flextime)如何选择;具体的排班设计思路,请见汽车驾训班的忙闲期排班与36协定・弹性工时。

要留意的是,弹性工时制是「在不动总量的前提下改变每日分配」的机制,并非减免加班。超出事先订定的框架部分,仍照常视为加班,需要36协定与加给工资。

深夜加给・轮班津贴与加给工资如何设计?

深夜加给为法定,轮班津贴为任意。两者性质不同,应在工资规则中分开记载。

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4项规定,于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5点之间使其工作时,须支付按通常工资计算额2成5分以上之率计算的加给工资。三班制的大夜班整段落在此时段,因此即使是所定内工时也需要深夜加给。相对地,「轮班津贴」「夜勤津贴」并非法律所课予的义务,而是公司为酬偿轮班负担而任意设置的津贴。并非支付轮班津贴就能取代深夜加给。

加给率因重叠方式而不同。

区分依据加给率
加班(法定)第37条第1项2成5分以上
1个月超过60小时的加班第37条第1项但书5成以上(2023年4月1日起亦适用于中小企业)
休日劳动(法定休日)第37条第1项3成5分以上
深夜劳动(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5点)第37条第4项2成5分以上
加班且深夜第37条第1项・第4项5成以上(25%+25%)
休日且深夜第37条第1项・第4项6成以上(35%+25%)

即使以固定金额支付轮班津贴,对于另外产生深夜加给的时段,也须在深夜加给之上加付,或在工资规则中明确区分出该轮班津贴确实包含相当于深夜加给的部分。津贴是否能替代加给工资,取决于能否在工作规则、工资规则中特定其系对何者的对价。

休息・连续工作・勤务间隔到何种程度被允许?

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应给予至少45分钟、超过8小时应给予至少1小时的休息,于工作时间中途给予(劳动基准法第34条)。即使将交接时间称为休息,若实际上要求监视机械或处理交接,那便是待命时间=工作时间。大夜班的小睡,若有待命回应或处理异常的义务,也属于工作时间。

休日为每周至少1次,或于4周内4日以上(第35条)。采1年单位弹性工时制时,连续工作日数的上限如前所述原则为6日,不能因为想让工厂不停运转就无限制地排连续勤务。

勤务间隔(自前一次勤务的终业到下一次勤务的始业之间,空出一定休息时间的机制)是劳动时间等设定改善特别措置法第2条第1项的努力义务。由工作方式改革相关法新增,于2019年4月1日施行。在三班制中由日班转大夜班之类的轮替中,将排班安排得使勤务间隔不致极端过短,即符合此努力义务的旨趣。义务化的水准与导入方式,整理于勤务间隔的努力义务与反映于工作规则。

排班表・工作规则・劳使协定该写什么?

弹性工时制,其订定方式本身即为要件。若有漏写,弹性工时制会失效,全期间将以原则的1日8小时・1周40小时重新计算,超过部分全部成为加班。至少要掌握以下各点。

文书应记载事项
工作规则轮班制的勤务区分(日班・小夜班・大夜班)的始业・终业时刻与休息、采弹性工时制之旨、轮班津贴・深夜津贴的支给基准(可置于工资规则)
劳使协定(1年单位为必须)对象劳工的范围、对象期间与起算日、工作日与各工作日的工时、特定期间、有效期间。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提出申报
排班表(勤务分配表)事先特定各工作日的工时。1年单位亦允许于对象期间首日至少30日前,取得过半数代表者同意后订定各日工时的方法

1年单位弹性工时制的劳使协定,须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报。1个月单位,若以劳使协定订定则需申报;若以工作规则订定,则以工作规则的申报(常时10人以上的事业场)即可。36协定亦需另于弹性工时制之外备置。工作规则的制作・申报义务的基础,请见工作规则从几人开始成为义务;36协定的上限,请见36协定能让加班到什么程度。另外,管理监督者(第41条第2项)不适用工时・休日・休息的规定,但深夜加给仍适用,因此即使是轮班制的管理者,深夜时段的加给仍属必要。此点整理于有名无实的管理职与深夜加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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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班劳工的健康检查(特定业务从事者)如何运作?

常时从事含深夜业之业务的劳工,作为特定业务从事者,成为频率高于一般年1次定期健康检查的对象。

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第45条第1项规定,对常时从事第13条第1项第3号所列业务的劳工,事业者须于调任该业务之际及每6个月1次,定期就第44条第1项各号所列项目施行医师的健康检查(胸部X光检查等部分项目每年1次即可)。此第13条第1项第3号所列业务之一(ヌ)即为「含深夜业之业务」。亦即,常时于含大夜班的轮班制下工作者,成为每6个月1次健康检查的对象。

对象频率依据
一般劳工每年1次安卫则第44条
特定业务从事者(含深夜业之业务等)调任之际+每6个月1次安卫则第45条・第13条第1项第3号(ヌ)

是否可谓「常时从事含深夜业之业务」的界线(次数・频率的基准),须就各现场的勤务实态确认。定期健康检查的施行义务与费用的基础,整理于定期健康检查的施行义务与费用・时间。因轮班而增加的健康检查次数,作为健康确保措施,自始就纳入工作规则与年度劳务排程,是实务的作法。

常见问题

Q. 只要对三班制的大夜班支付轮班津贴,是否就不必另外给深夜加给?
A. 仍需要。深夜加给是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4项所定的法定加给工资,对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5点的劳动,须支付通常工资2成5分以上。轮班津贴是公司任意设置的津贴,并非法律上的义务。若要以轮班津贴涵盖深夜加给,须在工资规则中区分明示该津贴包含相当于深夜加给的部分,且不低于对实际深夜工时的加给额。仅凭津贴名目并不能消灭加给义务。

Q. 1年单位弹性工时制时,忙季是否可让其连续工作任意多日?
A. 不可。即使是1年单位弹性工时制,1日10小时・1周52小时为限度,可连续使其工作的日数原则上限为6日(施行规则第12条之4)。即使以劳使协定订定特定期间,也以能确保每周1日休日的范围为限。对象期间逾3个月时,工作日数限制在每年280日以内。超出这些框架便不符弹性工时制的要件,超过部分需要加给与36协定。

Q. 轮班制的管理者不适用工时规定,深夜津贴是否也不必给?
A. 管理监督者(劳动基准法第41条第2项)不适用工时・休息・休日的规定,但深夜加给(第37条第4项)适用。因此即使管理轮班制程线者该当管理监督者,对其实际于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5点工作的时间仍须给深夜加给。又,纵有管理职头衔,若实态不该当管理监督者,加班・休日的加给亦会发生。是否该当管理监督者,依实态判断。

Q. 弹性工时制的协定或工作规则订定不充分时会如何?
A. 弹性工时制会被视为无效,对象期间的工时将以原则的1日8小时・1周40小时重新计算。其结果,在弹性制下原本在框架内的长工作日的超过部分,全部成为加给工资的对象。1年单位以劳使协定与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报、特定对象期间・工作日・各工作日工时为要件。订定上的瑕疵事后难以补正,故于导入前备齐文书甚为重要。

本文依据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32条 ── 1周40小时・1日8小时的法定工时
  • 同法第32条之2 ── 1个月单位的弹性工时制(以工作规则或劳使协定订定;以1个月以内期间平均,1周不超过40小时)
  • 同法第32条之4 ── 1年单位的弹性工时制(以劳使协定;以对象期间〔逾1个月、1年以内〕平均,1周不超过40小时;订定对象劳工范围・对象期间・特定期间・工作日与各工作日工时・有效期间,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申报)
  • 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12条之4 ── 1年单位弹性工时制的1日10小时・1周52小时限度、对象期间逾3个月时工作日数限度(年280日)、连续工作日数限度(原则6日,特定期间以确保每周1日休日的范围为限)
  • 劳动基准法第34条 ── 休息(超过6小时45分钟、超过8小时1小时,于工作时间中途给予)。第35条 ── 休日(每周1日或4周4日)
  • 同法第37条第1项 ── 加班・休日劳动的加给工资(加班2成5分以上、1个月超过60小时的加班5成以上〔2023年4月1日起亦适用中小企业〕、休日3成5分以上)。第4项 ── 于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5点使其工作时,须按通常工资计算额支付2成5分以上之率计算的加给工资
  • 同法第41条第2项 ── 处于监督或管理地位者(管理监督者)不适用工时・休息・休日之规定;深夜加给(第37条第4项)适用
  • 劳动时间等之设定改善相关特别措置法(平成4年法律第90号)第2条第1项 ── 勤务间隔(终业至始业之时间设定)等必要措施的事业主努力义务;由工作方式改革相关法(平成30年法律第71号)新增,2019年4月1日施行
  • 劳动安全卫生规则(昭和47年劳动省令第32号)第45条第1项 ── 对常时从事第13条第1项第3号所列业务的劳工,于调任之际及每6个月1次,定期就第44条第1项各号项目施行医师健康检查(部分项目每年1次)。第13条第1项第3号(ヌ)── 「含深夜业之业务」
  • 条文于2026年11月1日以e-Gov法令检索确认。是否可谓「常时从事含深夜业之业务」的次数・频率基准、特定期间的具体设定、固定津贴是否满足相当于加给工资之额,须就各现场的勤务实态确认

本文不就个别案件判断其是否该当。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制造业两班制・三班制的弹性工时制(1个月单位・1年单位)设计、劳使协定的制作与申报、深夜加给・轮班津贴落实于工资规则、含勤务间隔的排班编排、特定业务从事者健康检查的年度计画提供咨询。就个别加给工资未付的争议之交涉或诉讼,本所不受理,将为您介绍向律师(Bengoshi)咨询。如需其他专业人士,各自另行签约,并无介绍费。咨询费用载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答。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因应个别情形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作成。执笔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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