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的二班制・三班制:彈性工時與深夜・輪班津貼如何設計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工廠採二班或三班輪班時,會配合忙閒以1個月單位(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2)或1年單位(第32條之4)的彈性工時制來安排,而深夜時段(晚上10點至翌晨5點)必定依第37條第4項加給25%以上的深夜加給。輪班津貼並非法律上的義務,而是公司任意設置的津貼,與深夜加給是兩回事。設計的正本放在工作規則、工資規則與勞使協定。
結論(先講重點):工廠採二班或三班輪班時,會配合忙閒以1個月單位(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2)或1年單位(第32條之4)的彈性工時制安排,而深夜時段(晚上10點至翌晨5點)必定依第37條第4項加給25%以上的深夜加給。輪班津貼並非法律上的義務,而是公司任意設置的津貼,與深夜加給是兩回事。設計的正本放在工作規則、工資規則與勞使協定。
二班制・三班制如何套用彈性工時制?
輪班是一種難以固定當日工時的工作方式。將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以輪替方式運作時,容易形成某天8小時、某天接近10小時的設計,若維持1日8小時・1週40小時的原則(勞動基準法第32條),加班便會頻繁發生。因此採用將一定期間平均後控制在1週40小時以內的彈性工時制。
| 制度 | 依據 | 架構 | 適用情形 |
|---|---|---|---|
| 1個月單位的彈性工時制 | 第32條之2 | 以1個月以內的期間平均,1週不超過40小時。以工作規則或勞使協定訂定 | 月內有忙閒起伏的二班制 |
| 1年單位的彈性工時制 | 第32條之4 | 以對象期間(逾1個月、1年以內)平均,1週不超過40小時。必須有勞使協定 | 隨季節變動的連續運轉・三班制 |
1年單位有上限。1日10小時・1週52小時為限度,對象期間逾3個月時工作日數限制在每年280日以內,可連續使其工作的日數原則為6日(即使以勞使協定訂定特定期間,也以能確保每週1日休日的範圍為限)。這些連續工作日數與每週上限由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12條之4訂定。制度本身的選擇,請見彈性工時制與彈性上下班(flextime)如何選擇;具體的排班設計思路,請見汽車駕訓班的忙閒期排班與36協定・彈性工時。
要留意的是,彈性工時制是「在不動總量的前提下改變每日分配」的機制,並非減免加班。超出事先訂定的框架部分,仍照常視為加班,需要36協定與加給工資。
深夜加給・輪班津貼與加給工資如何設計?
深夜加給為法定,輪班津貼為任意。兩者性質不同,應在工資規則中分開記載。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4項規定,於晚上10點至翌晨5點之間使其工作時,須支付按通常工資計算額2成5分以上之率計算的加給工資。三班制的大夜班整段落在此時段,因此即使是所定內工時也需要深夜加給。相對地,「輪班津貼」「夜勤津貼」並非法律所課予的義務,而是公司為酬償輪班負擔而任意設置的津貼。並非支付輪班津貼就能取代深夜加給。
加給率因重疊方式而不同。
| 區分 | 依據 | 加給率 |
|---|---|---|
| 加班(法定) | 第37條第1項 | 2成5分以上 |
| 1個月超過60小時的加班 | 第37條第1項但書 | 5成以上(2023年4月1日起亦適用於中小企業) |
| 休日勞動(法定休日) | 第37條第1項 | 3成5分以上 |
| 深夜勞動(晚上10點至翌晨5點) | 第37條第4項 | 2成5分以上 |
| 加班且深夜 | 第37條第1項・第4項 | 5成以上(25%+25%) |
| 休日且深夜 | 第37條第1項・第4項 | 6成以上(35%+25%) |
即使以固定金額支付輪班津貼,對於另外產生深夜加給的時段,也須在深夜加給之上加付,或在工資規則中明確區分出該輪班津貼確實包含相當於深夜加給的部分。津貼是否能替代加給工資,取決於能否在工作規則、工資規則中特定其係對何者的對價。
休息・連續工作・勤務間隔到何種程度被允許?
工作時間超過6小時應給予至少45分鐘、超過8小時應給予至少1小時的休息,於工作時間中途給予(勞動基準法第34條)。即使將交接時間稱為休息,若實際上要求監視機械或處理交接,那便是待命時間=工作時間。大夜班的小睡,若有待命回應或處理異常的義務,也屬於工作時間。
休日為每週至少1次,或於4週內4日以上(第35條)。採1年單位彈性工時制時,連續工作日數的上限如前所述原則為6日,不能因為想讓工廠不停運轉就無限制地排連續勤務。
勤務間隔(自前一次勤務的終業到下一次勤務的始業之間,空出一定休息時間的機制)是勞動時間等設定改善特別措置法第2條第1項的努力義務。由工作方式改革相關法新增,於2019年4月1日施行。在三班制中由日班轉大夜班之類的輪替中,將排班安排得使勤務間隔不致極端過短,即符合此努力義務的旨趣。義務化的水準與導入方式,整理於勤務間隔的努力義務與反映於工作規則。
排班表・工作規則・勞使協定該寫什麼?
彈性工時制,其訂定方式本身即為要件。若有漏寫,彈性工時制會失效,全期間將以原則的1日8小時・1週40小時重新計算,超過部分全部成為加班。至少要掌握以下各點。
| 文書 | 應記載事項 |
|---|---|
| 工作規則 | 輪班制的勤務區分(日班・小夜班・大夜班)的始業・終業時刻與休息、採彈性工時制之旨、輪班津貼・深夜津貼的支給基準(可置於工資規則) |
| 勞使協定(1年單位為必須) | 對象勞工的範圍、對象期間與起算日、工作日與各工作日的工時、特定期間、有效期間。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申報 |
| 排班表(勤務分配表) | 事先特定各工作日的工時。1年單位亦允許於對象期間首日至少30日前,取得過半數代表者同意後訂定各日工時的方法 |
1年單位彈性工時制的勞使協定,須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1個月單位,若以勞使協定訂定則需申報;若以工作規則訂定,則以工作規則的申報(常時10人以上的事業場)即可。36協定亦需另於彈性工時制之外備置。工作規則的製作・申報義務的基礎,請見工作規則從幾人開始成為義務;36協定的上限,請見36協定能讓加班到什麼程度。另外,管理監督者(第41條第2項)不適用工時・休日・休息的規定,但深夜加給仍適用,因此即使是輪班制的管理者,深夜時段的加給仍屬必要。此點整理於有名無實的管理職與深夜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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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班勞工的健康檢查(特定業務從事者)如何運作?
常時從事含深夜業之業務的勞工,作為特定業務從事者,成為頻率高於一般年1次定期健康檢查的對象。
勞動安全衛生規則第45條第1項規定,對常時從事第13條第1項第3號所列業務的勞工,事業者須於調任該業務之際及每6個月1次,定期就第44條第1項各號所列項目施行醫師的健康檢查(胸部X光檢查等部分項目每年1次即可)。此第13條第1項第3號所列業務之一(ヌ)即為「含深夜業之業務」。亦即,常時於含大夜班的輪班制下工作者,成為每6個月1次健康檢查的對象。
| 對象 | 頻率 | 依據 |
|---|---|---|
| 一般勞工 | 每年1次 | 安衛則第44條 |
| 特定業務從事者(含深夜業之業務等) | 調任之際+每6個月1次 | 安衛則第45條・第13條第1項第3號(ヌ) |
是否可謂「常時從事含深夜業之業務」的界線(次數・頻率的基準),須就各現場的勤務實態確認。定期健康檢查的施行義務與費用的基礎,整理於定期健康檢查的施行義務與費用・時間。因輪班而增加的健康檢查次數,作為健康確保措施,自始就納入工作規則與年度勞務排程,是實務的作法。
常見問題
Q. 只要對三班制的大夜班支付輪班津貼,是否就不必另外給深夜加給?
A. 仍需要。深夜加給是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4項所定的法定加給工資,對晚上10點至翌晨5點的勞動,須支付通常工資2成5分以上。輪班津貼是公司任意設置的津貼,並非法律上的義務。若要以輪班津貼涵蓋深夜加給,須在工資規則中區分明示該津貼包含相當於深夜加給的部分,且不低於對實際深夜工時的加給額。僅憑津貼名目並不能消滅加給義務。
Q. 1年單位彈性工時制時,忙季是否可讓其連續工作任意多日?
A. 不可。即使是1年單位彈性工時制,1日10小時・1週52小時為限度,可連續使其工作的日數原則上限為6日(施行規則第12條之4)。即使以勞使協定訂定特定期間,也以能確保每週1日休日的範圍為限。對象期間逾3個月時,工作日數限制在每年280日以內。超出這些框架便不符彈性工時制的要件,超過部分需要加給與36協定。
Q. 輪班制的管理者不適用工時規定,深夜津貼是否也不必給?
A. 管理監督者(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2項)不適用工時・休息・休日的規定,但深夜加給(第37條第4項)適用。因此即使管理輪班製程線者該當管理監督者,對其實際於晚上10點至翌晨5點工作的時間仍須給深夜加給。又,縱有管理職頭銜,若實態不該當管理監督者,加班・休日的加給亦會發生。是否該當管理監督者,依實態判斷。
Q. 彈性工時制的協定或工作規則訂定不充分時會如何?
A. 彈性工時制會被視為無效,對象期間的工時將以原則的1日8小時・1週40小時重新計算。其結果,在彈性制下原本在框架內的長工作日的超過部分,全部成為加給工資的對象。1年單位以勞使協定與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特定對象期間・工作日・各工作日工時為要件。訂定上的瑕疵事後難以補正,故於導入前備齊文書甚為重要。
本文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2條 ── 1週40小時・1日8小時的法定工時
- 同法第32條之2 ── 1個月單位的彈性工時制(以工作規則或勞使協定訂定;以1個月以內期間平均,1週不超過40小時)
- 同法第32條之4 ── 1年單位的彈性工時制(以勞使協定;以對象期間〔逾1個月、1年以內〕平均,1週不超過40小時;訂定對象勞工範圍・對象期間・特定期間・工作日與各工作日工時・有效期間,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申報)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12條之4 ── 1年單位彈性工時制的1日10小時・1週52小時限度、對象期間逾3個月時工作日數限度(年280日)、連續工作日數限度(原則6日,特定期間以確保每週1日休日的範圍為限)
- 勞動基準法第34條 ── 休息(超過6小時45分鐘、超過8小時1小時,於工作時間中途給予)。第35條 ── 休日(每週1日或4週4日)
- 同法第37條第1項 ── 加班・休日勞動的加給工資(加班2成5分以上、1個月超過60小時的加班5成以上〔2023年4月1日起亦適用中小企業〕、休日3成5分以上)。第4項 ── 於晚上10點至翌晨5點使其工作時,須按通常工資計算額支付2成5分以上之率計算的加給工資
- 同法第41條第2項 ── 處於監督或管理地位者(管理監督者)不適用工時・休息・休日之規定;深夜加給(第37條第4項)適用
- 勞動時間等之設定改善相關特別措置法(平成4年法律第90號)第2條第1項 ── 勤務間隔(終業至始業之時間設定)等必要措施的事業主努力義務;由工作方式改革相關法(平成30年法律第71號)新增,2019年4月1日施行
- 勞動安全衛生規則(昭和47年勞動省令第32號)第45條第1項 ── 對常時從事第13條第1項第3號所列業務的勞工,於調任之際及每6個月1次,定期就第44條第1項各號項目施行醫師健康檢查(部分項目每年1次)。第13條第1項第3號(ヌ)── 「含深夜業之業務」
- 條文於2026年11月1日以e-Gov法令檢索確認。是否可謂「常時從事含深夜業之業務」的次數・頻率基準、特定期間的具體設定、固定津貼是否滿足相當於加給工資之額,須就各現場的勤務實態確認
本文不就個別案件判斷其是否該當。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製造業二班制・三班制的彈性工時制(1個月單位・1年單位)設計、勞使協定的製作與申報、深夜加給・輪班津貼落實於工資規則、含勤務間隔的排班編排、特定業務從事者健康檢查的年度計畫提供諮詢。就個別加給工資未付的爭議之交涉或訴訟,本所不受理,將為您介紹向律師(Bengoshi)諮詢。如需其他專業人士,各自另行簽約,並無介紹費。諮詢費用載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作成。執筆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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