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海外錄用的外國人「入社前」的勞務:等待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與渡航延遲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於海外錄用的外國人,須在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交付並入境後才能開始工作。雇用契約應將入境・取得在留資格設計為「始期」或「停止條件・解除條件」,使開始工作前原則上不產生工資支付義務。CoE的申請取次由行政書士辦理,入社後的社會保險・勞動保險・工作規則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負責。
結論(先講重點):於海外錄用的外國人,須在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交付並入境後才能開始工作。雇用契約應將入境・取得在留資格設計為「始期」或「停止條件・解除條件」,使開始工作前原則上不產生工資支付義務。CoE的申請取次由行政書士辦理,入社後的社會保險・勞動保險・工作規則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負責。
自內定到入社,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的交付約需多久?
自海外將外國人招請來日僱用的流程,與在日本國內錄用的順序不同。首先由受理機關(僱用的公司)申請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將交付的證明書寄給本人,本人於當地的日本國大使館・總領事館接受簽證核發,來日並受上陸許可後,才能以在留資格工作。在這一連串手續完成前,本人無法在日本就勞。
CoE是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之2所定的證明書。由法務大臣(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就是否符合上陸之條件事先予以證明,以短期停留等入境者不在對象之列。該條定有此申請可由受理機關的職員或其他法務省令所定之人作為代理人提出,這也是具申請取次資格的行政書士得作為代理人申請的依據。
交付所需期間,隨申請區分・時期・入境管理的忙閒而不同。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公布有標準處理期間,但並非可作為確定值提示的數字,會隨各申請而前後變動。設定入社預定日時,本文不將具體期間作為確定值提示,建議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公布確認最新的標準處理期間。錄用計畫以交付可能較預期延遲為前提,留有餘裕地安排較為安全。僱用外國人時整體手續的分派,整理於僱用外國人時,何事委託何人。
雇用契約的「始期」應設定於何時(始期付・解除條件付)?
內定一般被理解為將效力發生繫於將來的勞動契約(始期付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於海外錄用時,將此「始期」置於何時是實務的要點,因為公司與本人皆無法完全支配的條件——CoE的交付及入境・取得在留資格——夾在其間。
設計上大致組合兩個要素。
| 要素 | 內容 | 目的 |
|---|---|---|
| 始期付(效力的始期) | 將勞動契約的效力發生日置於入境・取得在留資格後的特定日 | 使入境前勞動契約不正式生效 |
| 停止條件・解除條件 | 以「取得在留資格並得合法就勞」為條件 | 於契約中預先訂明CoE未交付・無法入境時的歸結 |
錄用時負有以書面等明示勞動條件的義務。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於締結勞動契約之際須明示工資、工作時間及其他勞動條件,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將工作場所及應從事業務的變更範圍等加入明示事項。於募集階段,職業安定法第5條之3要求明示勞動條件。於海外錄用時,應連同明示事項,將始業日(始期)的訂定、以取得在留資格為前提之旨、渡航及入社前研修的費用負擔以書面留存。勞動條件明示2024年修正的範圍,整理於勞動條件明示規則的修正。以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錄用中國・台灣人材時,在留資格與勞務的關係,亦請參見以技人國錄用中國・台灣人材時的勞務與在留。
交付延遲而無法渡航時,工資與內定取消如何處理?
開始就勞前的階段,原則上不產生工資支付義務。若將勞動契約的效力發生日(始期)置於入境・取得在留資格後,入境前通常無支付工資的義務。惟此取決於契約的訂定方式,若始期或條件寫得含糊,可能就工資何時發生而生爭議。
CoE未交付,或雖交付卻無法入境時的處理,依係整理為內定取消,抑或整理為停止條件・解除條件之不成就,意義有別。內定取消比照解僱處理,須有客觀合理且為社會通念所相當的理由。相對地,若於契約中納入「取得在留資格並得合法就勞」為條件,則有餘地整理為條件不成就之情形。何種構成妥當、於個別案件中該取消・不成就是否被認為有效,係對照契約內容與經過的法律判斷,屬律師之領域,而非社會保險勞務士。相談對象的區分,請見讓員工離職時,委託社會保險勞務士抑或律師;國內留學生的新卒入社日與在留資格變更的處理,請見留學生的新卒入社日與在留資格變更。個別內定取消可否的判斷本身,整理於內定可否取消。
渡航延遲,是常因非可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發生的論點。將延遲時待機的處理、費用負擔、入社預定日的重新設定,於發生糾紛前即於契約與公司內部規程中訂明,是實務的作法。
入社前研修與待機期間的勞務・費用負擔如何處理?
入社前施行研修時,若該研修帶有業務性(參加事實上被強制,且於公司指揮命令下進行),則可能作為工作時間而成為工資的對象。入境前的線上研修亦同此思路。任意參加的自我學習,與被課予義務的研修,處理有別,故應於募集・契約階段明確區分屬何者。
費用負擔亦屬設計事項。
| 項目 | 檢討的視點 |
|---|---|
| 渡航費(機票等) | 由公司負擔抑或本人負擔,若負擔則於契約中明示其條件(含早期離職時的處理) |
| 入社前研修 | 具業務性則為工作時間=工資。應明確屬任意抑或義務 |
| 待機期間 | 於契約中訂明入境前的待機係有給之勞務,抑或作為始期前而非工資對象 |
| 住居 | 入境後住居的確保屬不動產之領域。備置宿舍時,應確認宿舍規則或工資扣除勞使協定的要否 |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早期離職時要求返還渡航費等的約定,須以不該當勞動基準法所禁止的賠償預定(第16條)之形式為之,設計上需留意。費用負擔的約定,以本人於充分理解其內容後合意為前提。
在留手續與入社後的勞務該分派給誰?
於最初即將角色區分,入社前後的手續便不致停滯。
| 負責 | 內容 |
|---|---|
| 行政書士(申請取次)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交付申請的取次、在留資格該當性的整理。社會保險勞務士無法辦理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故此部分分派給行政書士 |
| 社會保險勞務士 | 雇用契約的始期・條件設計、勞動條件明示、入社後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資格取得、工作規則・工資規則的整備 |
| 律師 | 內定取消的有效性等個別法律糾紛 |
| 稅理士 | 所得稅・租稅協定的處理 |
| 不動產 | 入境後住居的確保 |
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為行政書士的業務,與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另行簽約。入社後的社會保險・雇用保險,不問國籍,只要符合被保險者的要件即加入。入社後外國人雇用的整體,整理於僱用外國人時,何事委託何人。
常見問題
Q. 於海外錄用,入境前的待機期間也須支付工資嗎?
A. 原則上,若將勞動契約的效力發生日(始期)置於入境・取得在留資格後,入境前的待機期間通常不產生支付工資的義務。惟此取決於契約的訂定方式。若始期或條件含糊,可能就工資何時發生而生爭議。建議於雇用契約書或內定通知中明確訂明入境前的待機係以有給處理,抑或作為始期前而非工資對象。
Q.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未交付時,可以取消內定嗎?
A. 若於契約中納入「取得在留資格並得合法就勞」為條件,則有餘地整理為條件不成就之情形。另一方面,若未訂定條件而以內定取消處理,則比照解僱,須有客觀合理且為社會通念所相當的理由。何種構成妥當、於個別案件中該處理是否被認為有效,係依契約內容與經過的法律判斷,屬律師之領域,而非社會保險勞務士。於錄用階段備妥契約的條件,可防止其後的糾紛。
Q. 讓其於入境前以線上方式接受入社前研修,會成為工作時間嗎?
A. 若該研修帶有業務性,亦即參加事實上被強制且於公司指揮命令下進行時,則可能作為工作時間而成為工資的對象。若為任意參加的自我學習,則處理有別。即使於入境前・開始就勞前,公司課予義務而使其進行的研修可能產生工資,故應於募集・契約階段明確屬任意抑或義務,並作為勞動條件明示。
Q.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的申請,可以委託社會保險勞務士嗎?
A. 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為行政書士(具申請取次資格者)的業務,社會保險勞務士無法辦理。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7條之2定有此申請可由受理機關的職員或其他法務省令所定之人作為代理人提出,申請取次行政書士即該當於此。社會保險勞務士負責雇用契約的設計及入社後的社會保險・勞動保險、工作規則的整備。兩者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另行簽約。
本文依據
- 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號)第7條之2第1項 ── 法務大臣就欲於本邦上陸的外國人(短期停留等除外)之申請,得交付符合上陸之條件之旨的證明書(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第2項 ── 該申請得由欲受理該外國人的機關的職員或其他法務省令所定之人作為代理人提出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15條第1項 ── 使用者於締結勞動契約之際,須對勞工明示工資、工作時間及其他勞動條件。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將工作場所及應從事業務的變更範圍等加入明示事項(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5條)
- 同法第16條 ── 使用者不得就勞動契約的不履行訂定違約金,或預定損害賠償額
- 職業安定法(昭和22年法律第141號)第5條之3 ── 公共職業安定所、職業介紹事業者、求人者等,須對求職者・欲成為勞工者明示應從事業務的內容、工資、工作時間及其他勞動條件
- 內定的法律性質(始期付保留解約權的勞動契約)係由判例形成的理解,個別內定取消的有效性係依契約內容與經過的法律判斷(律師之領域)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前的標準處理期間,隨申請區分・時期而變動,故不提示確定值。最新的標準處理期間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公布確認(2026年11月1日就此點確認)
- 條文於2026年11月1日以e-Gov法令檢索確認。CoE未交付時整理為取消抑或條件不成就之構成的妥當性、入社前研修的業務性、費用返還約定的有效性,須就個別契約與案件確認
本文不就個別案件判斷其是否該當。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於海外錄用之外國人的雇用契約始期・條件設計、勞動條件明示、入社前研修・待機期間・費用負擔落實於公司內部規程、入境・入社後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資格取得提供諮詢。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CoE)的申請取次為行政書士的業務,與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另行簽約。內定取消的有效性等個別法律糾紛屬律師、所得稅・租稅協定屬稅理士、入境後住居屬不動產之領域,各自另行簽約,並無介紹費。諮詢費用載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作成。執筆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梳理「工作方式」開始,好嗎?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從勞務現狀的整理開始協助您。
LINE直接連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時皆可傳訊,將依序回覆。
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週二・週三 10:00〜19:00/週一・週四〜週日 18:0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