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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基礎

物流倉庫・EC物流中心的勞務──以彈性工時與短時數兼職因應旺季波動

牆上掛鐘與空白排班表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出貨量在月內與季節間大幅波動的現場(物流倉庫、EC物流中心),基本設計是以1個月單位(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2)或1年單位(第32條之4)的彈性工時制,在不動總工時的前提下改變每日的分配,並以短時數兼職填補旺季的高峰。彈性工時制「如何訂定」本身就是要件,一旦漏寫,全期間會以1日8小時・1週40小時重算,超出的部分全部成為加班。短時數勞工的社會保險加入以每週20小時等基準判定,設計的正本放在工作規則、工資規則與勞使協定。

結論(先講重點):出貨量在月內與季節間大幅波動的現場(物流倉庫、EC物流中心),基本設計是以1個月單位(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2)或1年單位(第32條之4)的彈性工時制,在不動總工時的前提下改變每日的分配,並以短時數兼職填補旺季與淡季的高低。彈性工時制「如何訂定」本身就是要件,一旦漏寫,全期間會以1日8小時・1週40小時重算,超出的部分全部成為加班。短時數勞工的社會保險加入以每週20小時等基準判定,設計的正本放在工作規則、工資規則與勞使協定。

物流倉庫旺季與淡季落差大時,哪一種彈性工時制比較合適?

EC物流中心與郵購倉庫是波動很大的現場:特賣、年底、連假前出貨暴增,其餘時期則平穩。若維持1日8小時・1週40小時的原則(勞動基準法第32條)硬撐旺季,加班會常態化,加給工資與36協定的負擔隨之膨脹。因此採用把一定期間平均到1週40小時以內的彈性工時制,在忙碌時期分配較長的所定工時,在清閒時期縮短以相抵。

制度依據架構適合場面
1個月單位彈性工時制第32條之2以1個月以內的期間平均、1週40小時以內。由工作規則或勞使協定訂定月底月初或特定週出現高低者
1年單位彈性工時制第32條之4以對象期間(1個月以上1年以內)平均、1週40小時以內。必須有勞使協定並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季節忙閒明顯擺動者

選哪一種取決於波動的週期。若高低在月內反覆,用1個月單位;若在年底旺季或特定季節大幅擺動,用1年單位。制度本身的選擇整理於彈性工時制與彈性上下班制的選法。要留意的是,彈性工時制是「在不動總量的前提下改變每日分配」的機制,並不減免加班。超出事先訂定的框架的部分,仍照常以加班處理,需要36協定與加給工資。對於在夜間出貨的中心,晚上10點至翌晨5點的勞動另依第37條第4項加給25%以上的深夜加給,也要在工資規則中載明。

1年單位與1個月單位的彈性工時制該如何區分使用?

1年單位框架較大,相對地上限較嚴。1日10小時・1週52小時為限度,對象期間超過3個月時工作日數限制在年280日以內,可連續勞動的日數原則為6日(即使以勞使協定訂定特定期間,也以1週能確保1日休假的範圍為限)。此連續工作日數與每週的上限由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12條之4訂定。不能因為是旺季就無限安排連續勤務。

比較軸1個月單位1年單位
對象期間1個月以內1個月以上〜1年以內
1日・1週上限無特別上限(於總量內分配)1日10小時・1週52小時
年工作日數無限制對象期間超過3個月則年280日以內
連續工作日數無限制(休假每週1日等)原則6日(特定期間以每週1休的範圍)
訂定方式工作規則或勞使協定必須有勞使協定+向勞基署提出

實務上,全年的大波動以1年單位大致設計,若其無法吸收月內細微的高低,再依中心別切換為1個月單位。1年單位須事先在對象期間特定各工作日與各日工時,中途不易自由調動班表;對出貨量難以預測的現場,1個月單位有時更易於運用。兩者都要在訂定框架的勞使協定、工作規則與班表齊備後,才會生效。

短時數兼職的社會保險加入與勞動條件明示如何處理?

在以短時數兼職填補旺季高峰的設計中,加入判定與勞動條件明示是重點。短時數勞工成為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被保險人,須同時滿足以下要件(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1項第9號)。

要件內容
所定工時每週所定工時20小時以上
工資所定內工資月額8.8萬日圓以上(加班費、通勤津貼、獎金等不計入)
雇用期間預計連續使用超過2個月
非學生日間學生原則不在對象內
事業所規模受僱於特定適用事業所(厚生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總數經常超過50人=51人以上)

事業所規模要件自2024年10月1日起,由原本的「經常超過100人」下調為「經常超過50人」(日本年金機構關於適用擴大之說明。2026年11月2日參照)。擁有多個倉庫的企業,被保險人以法人為單位計算,因此即使單一據點不大也可能成為對象。每週所定工時未達20小時的兼職之社會保險處理,整理於未滿每週20小時的短時數雇用與社會保險的4分之3基準;適用擴大今後的走向,整理於社會保險適用擴大(2027年)與雇用保險擴大至每週10小時(2028年)。

勞動條件明示也不可或缺。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受僱時的勞動條件明示,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將工作地點・業務變更的範圍等加入明示事項(施行規則第5條)。對短時數・有期雇用的兼職,另有以書面等明示「調薪有無」「退職金有無」「獎金有無」「諮詢窗口」的義務(短時間勞工及有期雇用勞工雇用管理改善等相關法律第6條)。此外,禁止與正職勞工之間設置不合理的待遇差(同法第8條・均衡待遇),對於職務內容與變更範圍與正職相同的兼職禁止差別待遇(同法第9條・均等待遇)。明示事項的全貌整理於2024年勞動條件明示規則的變更。僅在旺季使用短期・單次打工時的注意點,請見Spot Work・零工打工的勞務管理。

在倉庫接納外國人(特定技能・育成就勞)時的勞務注意點為何?

倉庫・物流現場的外國人才接納正在推進,但勞務的基本規則與日本人並無不同。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社會保險的適用不問國籍,對相同勞動的工資・勞動條件不得以國籍為由設置差別。彈性工時制、深夜加給、社會保險的加入判定,都以與日本人相同的基準進行。

在留資格方面,特定技能是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的在留資格,各領域有接納要件。技能實習制度預計移轉為育成就勞制度。育成就勞由令和6年法律第60號(2024年6月21日公布)創設,預計2027年4月1日施行(施行日由政令訂定,最新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公布確認)。制度目的轉向人才的育成・確保,框架為原則3年內育成至特定技能1號的水準。技能實習與育成就勞的差異,整理於技能實習・育成就勞・特定技能在勞務上的差異。

勞務上特別要留意的是,在留資格所許可的活動範圍,與實際在倉庫安排的業務是否一致。在留資格該當性的判斷與申請取次屬行政書士的領域,社會保險勞務士不能代辦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由於能否接納本身交由在留資格審查決定,勞務側要先備妥把雇用契約的始期繫於取得在留資格的設計,以及接納後工時・工資・社會保險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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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36協定的整備,與倉庫業登錄・在留手續由誰負責?

彈性工時制「如何訂定」本身就是要件。漏寫會使彈性制無效,全期間以原則的1日8小時・1週40小時重算,超出的部分全部成為加班加給工資的對象。至少須掌握以下各項。

文件應寫入內容
工作規則採彈性工時制的旨意、各勤務區分的起訖時刻與休息、休假、兼職的勞動條件(經常10人以上的事業場有製作・提出義務)
勞使協定(1年單位必須)對象勞工的範圍、對象期間與起算日、工作日與各工作日的工時、特定期間、有效期間。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
36協定與彈性制另行必要;時間外・休假勞動的上限
班表(勤務割表)事先特定各工作日的工時

工作規則製作・提出義務的基本,請見工作規則從幾人起屬義務;36協定的上限,請見36協定下加班可到何種程度。

角色分擔依所依據的法律而分。彈性工時制的設計,工作規則・工資規則・勞使協定・36協定的製作與提出,短時數勞工的社會保險加入判定,由社會保險勞務士負責。依倉庫業法的倉庫業登錄,以及外國人在留資格(特定技能・育成就勞)的申請取次,由行政書士負責。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且無介紹費。個別加給工資未付之爭議的交涉・訴訟,社會保險勞務士不處理,將引介律師諮詢。

常見問題

Q. 想只在EC倉庫旺季把所定工時定為1日10小時,採彈性工時制就不需要加班費嗎?
A. 在依彈性工時制合法訂定的所定工時範圍內,即使當天讓勞工工作超過8小時,該部分也不需以加班加給支付。但這僅限於事先在工作規則或勞使協定中特定各日所定工時的情形。超出所訂框架的部分,仍照常需要加班加給與36協定。1年單位以1日10小時・1週52小時為上限,不得設定超過此限的所定工時。彈性制不是讓加班費變得不必要的機制,而是在總量內移動分配。

Q. 旺季僱用了每週工作25小時的兼職。需要為其加入社會保險嗎?
A. 若事業所為特定適用事業所(厚生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總數經常超過50人的企業),且同時滿足每週所定工時20小時以上・月額工資8.8萬日圓以上・預計使用超過2個月・非學生等要件,即成為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健康保險法第3條第1項第9號)。25小時滿足20小時以上的要件,故依其他要件之情形可能成為對象。另外,若所定工時達正職勞工的4分之3以上,則不問企業規模皆成為被保險人。實際判定會因工資內訳與契約內容而異,須個別確認。

Q. 採1年單位彈性工時制,年底旺季可以無限制連續勤務嗎?
A. 不可以。即使是1年單位彈性工時制,可連續勞動的日數原則上限為6日,即使以勞使協定訂定特定期間,也以1週能確保1日休假的範圍為限(施行規則第12條之4)。另有1日10小時・1週52小時的限度,對象期間超過3個月時工作日數限制在年280日以內。超出這些框架即不符合彈性制的要件,超出的部分需以加班加給與36協定處理。

Q. 在倉庫接納外國員工時,工時與社會保險與日本員工不同嗎?
A. 並無不同。勞動基準法、最低工資法、社會保險的適用不問國籍,彈性工時、加給工資、加入判定都以與日本人相同的基準進行。不得以國籍為由在工資或勞動條件上設置差別。不同的是在留資格面:特定技能與育成就勞(預計2027年4月1日施行的新制度)中,在留資格所許可的活動範圍須與實際安排的業務一致。在留資格該當性的判斷與申請取次屬行政書士的領域,社會保險勞務士不能代辦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

這篇文章的根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2條 ── 1週40小時・1日8小時的法定工時
  • 同法第32條之2 ── 以1個月以內的一定期間平均、1週工時不超過第32條第1項工時而訂定時,可在特定的週・日超過法定工時使其勞動(1個月單位彈性工時制。由工作規則或準此者,或勞使協定)
  • 同法第32條之4 ── 依勞使協定,以對象期間(超過1個月1年以內)平均、1週工時不超過40小時的範圍內,可在特定的週・日超過法定工時使其勞動(1年單位彈性工時制。訂定對象勞工範圍・對象期間・特定期間・工作日及各工作日工時・有效期間,並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12條之4 ── 1年單位彈性工時制的1日10小時・1週52小時限度,對象期間超過3個月時的工作日數限度(年280日),連續使其勞動日數的限度(原則6日,特定期間以1週1日休假可確保的範圍)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 時間外・休假勞動須締結並提出勞使協定(36協定);第37條第4項 ── 晚上10點至翌晨5點的勞動加給通常工資2成5以上的深夜加給
  •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 ── 勞動契約締結時的勞動條件明示。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將工作地點・業務變更範圍等加入明示事項(施行規則第5條)
  • 短時間勞工及有期雇用勞工雇用管理改善等相關法律(平成5年法律第76號)第6條 ── 對兼職・有期雇用勞工以書面等明示調薪・退職金・獎金之有無及諮詢窗口;第8條 ── 禁止不合理待遇(均衡待遇);第9條 ── 禁止對應與正職同視的短時間・有期雇用勞工為差別待遇(均等待遇)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3條第1項第9號 ── 短時數勞工成為被保險人的要件(受僱於特定適用事業所、每週所定工時20小時以上、報酬月額8.8萬日圓以上、預計連續使用超過2個月、非學生)。厚生年金保險法亦有同旨的適用基準
  • 特定適用事業所的企業規模要件自2024年10月1日起下調為「厚生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總數經常超過50人」(日本年金機構「社會保險的適用擴大」說明。2026年11月2日參照)
  • 育成就勞制度 ── 由令和6年法律第60號(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等一部修正。2024年6月21日公布)創設。預計2027年4月1日施行,並於施行時廢止技能實習制度(施行日由政令訂定,最新以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公布確認)
  • 倉庫業法(昭和31年法律第121號)第3條 ── 經營倉庫業須向國土交通大臣登錄
  • 法令條文於2026年11月2日以e-Gov法令檢索確認。特定技能・育成就勞的運用方針、短時數勞工社會保險加入的個別判定、彈性工時制特定期間的設定,須依現場實態逐一確認

本文並非對個別該當性作出判斷。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物流倉庫・EC物流中心配合忙閒波動的彈性工時制(1個月單位・1年單位)設計、工作規則・工資規則・勞使協定・36協定的製作與提出、短時數兼職的社會保險加入判定與勞動條件明示、接納外國人才時的勞務管理提供諮詢。依倉庫業法的倉庫業登錄與外國人在留資格(特定技能・育成就勞)的申請取次將引介行政書士,個別加給工資未付之爭議的交涉・訴訟將引介律師(弁護士)諮詢。需要其他專業人員時,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且無介紹費。諮詢時的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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