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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基础

物流仓库・EC物流中心的劳务──以弹性工时与短时数兼职应对旺季波动

墙上挂钟与空白排班表的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出货量在月内与季节间大幅波动的现场(物流仓库、EC物流中心),基本设计是以1个月单位(劳动基准法第32条之2)或1年单位(第32条之4)的弹性工时制,在不动总工时的前提下改变每日的分配,并以短时数兼职填补旺季的高峰。弹性工时制"如何订定"本身就是要件,一旦漏写,全期间会以1日8小时・1周40小时重算,超出的部分全部成为加班。短时数劳工的社会保险加入以每周20小时等基准判定,设计的正本放在工作规则、工资规则与劳使协定。

结论(先讲重点):出货量在月内与季节间大幅波动的现场(物流仓库、EC物流中心),基本设计是以1个月单位(劳动基准法第32条之2)或1年单位(第32条之4)的弹性工时制,在不动总工时的前提下改变每日的分配,并以短时数兼职填补旺季与淡季的高低。弹性工时制"如何订定"本身就是要件,一旦漏写,全期间会以1日8小时・1周40小时重算,超出的部分全部成为加班。短时数劳工的社会保险加入以每周20小时等基准判定,设计的正本放在工作规则、工资规则与劳使协定。

物流仓库旺季与淡季落差大时,哪一种弹性工时制比较合适?

EC物流中心与邮购仓库是波动很大的现场:特卖、年底、连假前出货暴增,其余时期则平稳。若维持1日8小时・1周40小时的原则(劳动基准法第32条)硬撑旺季,加班会常态化,加给工资与36协定的负担随之膨胀。因此采用把一定期间平均到1周40小时以内的弹性工时制,在忙碌时期分配较长的所定工时,在清闲时期缩短以相抵。

制度依据架构适合场面
1个月单位弹性工时制第32条之2以1个月以内的期间平均、1周40小时以内。由工作规则或劳使协定订定月底月初或特定周出现高低者
1年单位弹性工时制第32条之4以对象期间(1个月以上1年以内)平均、1周40小时以内。必须有劳使协定并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提出季节忙闲明显摆动者

选哪一种取决于波动的周期。若高低在月内反复,用1个月单位;若在年底旺季或特定季节大幅摆动,用1年单位。制度本身的选择整理于弹性工时制与弹性上下班制的选法。要留意的是,弹性工时制是"在不动总量的前提下改变每日分配"的机制,并不减免加班。超出事先订定框架的部分,仍照常以加班处理,需要36协定与加给工资。对于在夜间出货的中心,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5点的劳动另依第37条第4项加给25%以上的深夜加给,也要在工资规则中载明。

1年单位与1个月单位的弹性工时制该如何区分使用?

1年单位框架较大,相对地上限较严。1日10小时・1周52小时为限度,对象期间超过3个月时工作日数限制在年280日以内,可连续劳动的日数原则为6日(即使以劳使协定订定特定期间,也以1周能确保1日休假的范围为限)。此连续工作日数与每周的上限由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12条之4订定。不能因为是旺季就无限安排连续勤务。

比较轴1个月单位1年单位
对象期间1个月以内1个月以上〜1年以内
1日・1周上限无特别上限(于总量内分配)1日10小时・1周52小时
年工作日数无限制对象期间超过3个月则年280日以内
连续工作日数无限制(休假每周1日等)原则6日(特定期间以每周1休的范围)
订定方式工作规则或劳使协定必须有劳使协定+向劳基署提出

实务上,全年的大波动以1年单位大致设计,若其无法吸收月内细微的高低,再依中心别切换为1个月单位。1年单位须事先在对象期间特定各工作日与各日工时,中途不易自由调动班表;对出货量难以预测的现场,1个月单位有时更易于运用。两者都要在订定框架的劳使协定、工作规则与班表齐备后,才会生效。

短时数兼职的社会保险加入与劳动条件明示如何处理?

在以短时数兼职填补旺季高峰的设计中,加入判定与劳动条件明示是重点。短时数劳工成为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被保险人,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健康保险法第3条第1项第9号)。

要件内容
所定工时每周所定工时20小时以上
工资所定内工资月额8.8万日元以上(加班费、通勤津贴、奖金等不计入)
雇用期间预计连续使用超过2个月
非学生日间学生原则不在对象内
事业所规模受雇于特定适用事业所(厚生年金保险被保险人总数经常超过50人=51人以上)

事业所规模要件自2024年10月1日起,由原本的"经常超过100人"下调为"经常超过50人"(日本年金机构关于适用扩大之说明。2026年11月2日参照)。拥有多个仓库的企业,被保险人以法人为单位计算,因此即使单一据点不大也可能成为对象。每周所定工时未达20小时的兼职之社会保险处理,整理于未满每周20小时的短时数雇用与社会保险的4分之3基准;适用扩大今后的走向,整理于社会保险适用扩大(2027年)与雇用保险扩大至每周10小时(2028年)。

劳动条件明示也不可或缺。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规定受雇时的劳动条件明示,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将工作地点・业务变更的范围等加入明示事项(施行规则第5条)。对短时数・有期雇用的兼职,另有以书面等明示"调薪有无""退职金有无""奖金有无""咨询窗口"的义务(短时间劳工及有期雇用劳工雇用管理改善等相关法律第6条)。此外,禁止与正职劳工之间设置不合理的待遇差(同法第8条・均衡待遇),对于职务内容与变更范围与正职相同的兼职禁止差别待遇(同法第9条・均等待遇)。明示事项的全貌整理于2024年劳动条件明示规则的变更。仅在旺季使用短期・单次打工时的注意点,请见Spot Work・零工打工的劳务管理。

在仓库接纳外国人(特定技能・育成就劳)时的劳务注意点为何?

仓库・物流现场的外国人才接纳正在推进,但劳务的基本规则与日本人并无不同。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险的适用不问国籍,对相同劳动的工资・劳动条件不得以国籍为由设置差别。弹性工时制、深夜加给、社会保险的加入判定,都以与日本人相同的基准进行。

在留资格方面,特定技能是依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在留资格,各领域有接纳要件。技能实习制度预计移转为育成就劳制度。育成就劳由令和6年法律第60号(2024年6月21日公布)创设,预计2027年4月1日施行(施行日由政令订定,最新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布确认)。制度目的转向人才的育成・确保,框架为原则3年内育成至特定技能1号的水准。技能实习与育成就劳的差异,整理于技能实习・育成就劳・特定技能在劳务上的差异。

劳务上特别要留意的是,在留资格所许可的活动范围,与实际在仓库安排的业务是否一致。在留资格该当性的判断与申请取次属行政书士的领域,社会保险劳务士不能代办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由于能否接纳本身交由在留资格审查决定,劳务侧要先备妥把雇用契约的始期系于取得在留资格的设计,以及接纳后工时・工资・社会保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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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36协定的整备,与仓库业登录・在留手续由谁负责?

弹性工时制"如何订定"本身就是要件。漏写会使弹性制无效,全期间以原则的1日8小时・1周40小时重算,超出的部分全部成为加班加给工资的对象。至少须掌握以下各项。

文件应写入内容
工作规则采弹性工时制的旨意、各勤务区分的起讫时刻与休息、休假、兼职的劳动条件(经常10人以上的事业场有制作・提出义务)
劳使协定(1年单位必须)对象劳工的范围、对象期间与起算日、工作日与各工作日的工时、特定期间、有效期间。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提出
36协定与弹性制另行必要;时间外・休假劳动的上限
班表(勤务割表)事先特定各工作日的工时

工作规则制作・提出义务的基本,请见工作规则从几人起属义务;36协定的上限,请见36协定下加班可到何种程度。

角色分担依所依据的法律而分。弹性工时制的设计,工作规则・工资规则・劳使协定・36协定的制作与提出,短时数劳工的社会保险加入判定,由社会保险劳务士负责。依仓库业法的仓库业登录,以及外国人在留资格(特定技能・育成就劳)的申请取次,由行政书士负责。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且无介绍费。个别加给工资未付之争议的交涉・诉讼,社会保险劳务士不处理,将引介律师咨询。

常见问题

Q. 想只在EC仓库旺季把所定工时定为1日10小时,采弹性工时制就不需要加班费吗?
A. 在依弹性工时制合法订定的所定工时范围内,即使当天让劳工工作超过8小时,该部分也不需以加班加给支付。但这仅限于事先在工作规则或劳使协定中特定各日所定工时的情形。超出所订框架的部分,仍照常需要加班加给与36协定。1年单位以1日10小时・1周52小时为上限,不得设定超过此限的所定工时。弹性制不是让加班费变得不必要的机制,而是在总量内移动分配。

Q. 旺季雇用了每周工作25小时的兼职。需要为其加入社会保险吗?
A. 若事业所为特定适用事业所(厚生年金保险被保险人总数经常超过50人的企业),且同时满足每周所定工时20小时以上・月额工资8.8万日元以上・预计使用超过2个月・非学生等要件,即成为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健康保险法第3条第1项第9号)。25小时满足20小时以上的要件,故依其他要件之情形可能成为对象。另外,若所定工时达正职劳工的4分之3以上,则不问企业规模皆成为被保险人。实际判定会因工资的构成与契约内容而异,须个别确认。

Q. 采1年单位弹性工时制,年底旺季可以无限制连续勤务吗?
A. 不可以。即使是1年单位弹性工时制,可连续劳动的日数原则上限为6日,即使以劳使协定订定特定期间,也以1周能确保1日休假的范围为限(施行规则第12条之4)。另有1日10小时・1周52小时的限度,对象期间超过3个月时工作日数限制在年280日以内。超出这些框架即不符合弹性制的要件,超出的部分需以加班加给与36协定处理。

Q. 在仓库接纳外国员工时,工时与社会保险与日本员工不同吗?
A. 并无不同。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险的适用不问国籍,弹性工时、加给工资、加入判定都以与日本人相同的基准进行。不得以国籍为由在工资或劳动条件上设置差别。不同的是在留资格面:特定技能与育成就劳(预计2027年4月1日施行的新制度)中,在留资格所许可的活动范围须与实际安排的业务一致。在留资格该当性的判断与申请取次属行政书士的领域,社会保险劳务士不能代办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

这篇文章的根据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32条 ── 1周40小时・1日8小时的法定工时
  • 同法第32条之2 ── 以1个月以内的一定期间平均、1周工时不超过第32条第1项工时而订定时,可在特定的周・日超过法定工时使其劳动(1个月单位弹性工时制。由工作规则或准此者,或劳使协定)
  • 同法第32条之4 ── 依劳使协定,以对象期间(超过1个月1年以内)平均、1周工时不超过40小时的范围内,可在特定的周・日超过法定工时使其劳动(1年单位弹性工时制。订定对象劳工范围・对象期间・特定期间・工作日及各工作日工时・有效期间,并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提出)
  • 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12条之4 ── 1年单位弹性工时制的1日10小时・1周52小时限度,对象期间超过3个月时的工作日数限度(年280日),连续使其劳动日数的限度(原则6日,特定期间以1周1日休假可确保的范围)
  • 劳动基准法第36条 ── 时间外・休假劳动须缔结并提出劳使协定(36协定);第37条第4项 ── 晚上10点至次日凌晨5点的劳动加给通常工资2成5以上的深夜加给
  • 劳动基准法第15条第1项 ── 劳动契约缔结时的劳动条件明示。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将工作地点・业务变更范围等加入明示事项(施行规则第5条)
  • 短时间劳工及有期雇用劳工雇用管理改善等相关法律(平成5年法律第76号)第6条 ── 对兼职・有期雇用劳工以书面等明示调薪・退职金・奖金之有无及咨询窗口;第8条 ── 禁止不合理待遇(均衡待遇);第9条 ── 禁止对应与正职同视的短时间・有期雇用劳工为差别待遇(均等待遇)
  • 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第3条第1项第9号 ── 短时数劳工成为被保险人的要件(受雇于特定适用事业所、每周所定工时20小时以上、报酬月额8.8万日元以上、预计连续使用超过2个月、非学生)。厚生年金保险法亦有同旨的适用基准
  • 特定适用事业所的企业规模要件自2024年10月1日起下调为"厚生年金保险被保险人总数经常超过50人"(日本年金机构"社会保险的适用扩大"说明。2026年11月2日参照)
  • 育成就劳制度 ── 由令和6年法律第60号(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等一部修正。2024年6月21日公布)创设。预计2027年4月1日施行,并于施行时废止技能实习制度(施行日由政令订定,最新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公布确认)
  • 仓库业法(昭和31年法律第121号)第3条 ── 经营仓库业须向国土交通大臣登录
  • 法令条文于2026年11月2日以e-Gov法令检索确认。特定技能・育成就劳的运用方针、短时数劳工社会保险加入的个别判定、弹性工时制特定期间的设定,须依现场实态逐一确认

本文并非对个别该当性作出判断。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物流仓库・EC物流中心配合忙闲波动的弹性工时制(1个月单位・1年单位)设计、工作规则・工资规则・劳使协定・36协定的制作与提出、短时数兼职的社会保险加入判定与劳动条件明示、接纳外国人才时的劳务管理提供咨询。依仓库业法的仓库业登录与外国人在留资格(特定技能・育成就劳)的申请取次将引介行政书士,个别加给工资未付之争议的交涉・诉讼将引介律师(弁护士)咨询。需要其他专业人员时,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且无介绍费。咨询时的费用整理于报酬额表,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题。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依个别情形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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