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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雇用

“特定活动46号”(本邦大学毕业者)能从事什么工作?业务范围、日语要件与雇用劳务

多元人才共同工作的职场示意图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在留资格“特定活动46号”(本邦大学毕业者),是让于日本的大学、研究生院毕业并具备高日语能力(日本语能力测验N1或BJT商务日语能力测验480分以上)的外国人,以全职从事需以日语进行顺畅意思沟通之业务的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人国)不易允许的接待、店面运营、制造现场等业务,只要需以日语沟通并运用大学所学,即可从事(不得仅止于单纯作业)。雇用以全职为前提,报酬须为日本人从事相同业务时的同等额以上。本文从社会保险劳务士角度整理业务范围、日语要件、雇用合同与劳动条件明示的考量、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加入,并将在留资格的该当性与变更许可申请交由行政书士(申请取次)。

结论(先讲重点):在留资格“特定活动46号”(本邦大学毕业者),是让于日本的大学、研究生院毕业・修毕,并具备日本语能力测验N1或BJT商务日语能力测验480分以上等高日语能力的外国人,以全职从事需以日语进行顺畅意思沟通之业务的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人国)不易允许的接待、店面运营、制造现场等业务,只要需以日语沟通、并运用大学等所学之知识与应用能力,即可从事(不得仅止于单纯作业)。雇用以全职为前提,报酬须为日本人从事相同业务时的同等额以上。本文从社会保险劳务士的角度,整理可从事业务的广度、日语要件、雇用合同与劳动条件明示的考量、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加入,并说明在留资格的该当性判断与变更许可申请应交由行政书士(申请取次)的分工。

“想以技人国难以允许、含接待的职种雇用日本大学毕业的留学生”“以特定活动46号录用时,劳动条件的明示与社会保险该如何处理?”——这是雇用外国人的企业人资与经营者常向我们提出的问题。本页以特定活动46号的全职雇用为前提,整理雇用合同、劳动条件通知、社会保险等劳务设计。是否该当在留资格,以及自留学变更在留资格的许可申请本身,属于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或律师)的领域,本文专注于劳务的思考方式。

特定活动46号能从事多广的业务?

特定活动46号(本邦大学毕业者),是依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告示与指引所设的在留资格,可从事的业务须同时满足以下3项要素(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指引;2026年9月28日参照)。

要素内容
以日语进行的业务需以日语进行顺畅意思沟通的业务
运用所学运用于大学、研究生院所学之广泛知识与应用能力的业务
非单纯作业就业务整体而言,并非仅从事所谓单纯作业

在此框架下,技人国不易允许的业务——餐饮店、零售店的接待与店面运营、酒店前台、工厂内兼任口译的现场对应等——只要需以日语沟通并运用所学,即可从事。但仅止于单纯作业的工作方式(仅洗碗、仅产线作业)不被允许。何种业务该当,其最终判断属于在留资格该当性的问题,须向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或律师)确认。打工度假等其他特定活动的劳动时间与社会保险,整理于在留资格“特定活动”(打工度假、实习)的劳动时间与社会保险如何处理;自留学切换至就业的时点,整理于留学生的新人到职日与在留资格变更如何配合。

与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有何不同,为何能含现场作业?

技人国与特定活动46号,在可从事业务的广度与依据上不同。劳务上,我们依此差异设计职务内容。

观点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特定活动46号
依据入管法别表第一之二之表法务省告示(本邦大学毕业者的特定活动)
学历大学毕、专门士等(须与业务有关联)原则为日本的大学、研究生院毕业・修毕(令和6年修正后扩大至一定的高度专门士等)
日语要件无明示的统一基准须N1或BJT480分以上等
现场作业、接待原则不易允许只要需以日语沟通即可含(不得仅止于单纯作业)

能含现场作业的理由,在于特定活动46号系为“具高日语能力的大学毕业者,以日语为轴于广泛业务中发挥”而设。反过来说,以日语沟通为业务的支柱是前提,不使用日语、仅止于单纯作业者不被允许。以技人国录用中国・台湾人材与在留的实务,请见以技人国录用中国・台湾人材时,劳务与在留该注意什么。

日语要件(N1相当、BJT等)如何满足?

特定活动46号的日语要件,须满足下列之一(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指引;2026年9月28日参照)。

  • 通过日本语能力测验(JLPT)N1
  • BJT商务日语能力测验取得480分以上
  • 于大学或研究生院主修日语毕业・修毕等一定情形

在录用场合,作为内定的前提,须确认合格证与分数,并反映于雇用合同与公司内的职务设计。日语要件属于在留资格该当性的问题,是否满足的最终判断须向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或律师)确认。劳务方面,则以日语能力为前提,建立使业务指示与工作规则的周知能确实传达给本人的体制。外国人雇用的咨询窗口如何区分,请见外国人雇用该如何区分咨询窗口。

雇用合同、劳动条件通知上对外国人须有哪些考量?

特定活动46号以全职(常勤)的直接雇用为前提,原则上未预设派遣。劳务上须掌握之处如下。

论点内容
劳动条件的明示依劳动基准法第15条与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以书面等明示工资、劳动时间、就业场所、应从事的业务等
对母语等的考量依厚生劳动省“外国人劳动者雇用管理改善等相关指针”,应努力以本人能理解的方式(母语、平易的日语等)明示劳动条件
报酬水准须为日本人从事相同业务时所受报酬的同等额以上(亦为在留资格要件)
就业场所、业务范围配合2024年4月起新增的明示事项,亦须明示就业场所、业务变更的范围
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依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第28条第1项,须将雇入、离职向Hello Work申报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社会保险、工资计算及劳务管理,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同等额以上的报酬,既是在留资格要件,也是劳动条件的根本。 能以工资台账与薪资规程客观显示是否与日本人同等,可使在留资格申请与劳务两方一致。外国人同等报酬的立证与劳动条件通知,请见外国人的同等报酬如何立证并写入劳动条件通知;母语的劳动条件明示,请见对外国人的劳动条件明示,母语需要到什么程度。

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加入,以及在留资格的申请该交给谁?

在特定活动46号的全职雇用下,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加入,以与日本人相同的思考方式判断。

  • 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只要于适用事业所被经常雇用,不问国籍与在留资格皆成为被保险人(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保险法)。全职雇用通常为加入对象
  • 雇用保险:每周所定劳动时间20小时以上且预计雇用31日以上时成为被保险人(2028年10月起扩大至每周10小时以上)。全职通常为加入对象
  • 劳灾保险:只要雇用1名劳动者即适用,不问国籍与在留资格

在此之上,判断的主体会分开。切分角色、分别委托各自的专家较为安全。

要做的事属于谁的领域
雇用合同、工作规则、薪资规程的整备、劳动条件的明示、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的加入手续、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社会保险劳务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
在留资格的该当性判断、自留学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在留期间更新的取次申请取次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或律师
工资相关的所得税、年终调整的税务税理士
劳资纠纷、解雇的争议律师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与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为独立的事业体。劳务交由社会保险劳务士、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交由行政书士,须分别承接、另行签约(分离受任)。彼此不收授介绍费。外国人雇用的劳务整理于外国人雇用的劳务管理。咨询免费。 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常见问题请见常见问答。

常见问题

Q. 只要是特定活动46号,就能让其做餐饮店接待或工厂现场作业吗?
A. 只要是需以日语进行顺畅意思沟通、并运用大学等所学之知识与应用能力的业务,含接待与现场的业务也可从事。但不使用日语、仅止于单纯作业的工作方式不被允许。何种业务该当属于在留资格该当性的问题,须向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或律师)确认。

Q. 日语要件需要到什么程度?
A. 须通过日本语能力测验N1,或BJT商务日语能力测验取得480分以上。主修日语毕业・修毕大学、研究生院等一定情形亦被认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指引;2026年9月28日参照)。是否满足的最终判断须向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或律师)确认。

Q. 可以用兼职或派遣雇用吗?
A. 特定活动46号以常勤(全职)的直接雇用为前提,原则上未预设派遣。报酬也须为日本人从事相同业务时的同等额以上。雇用形态是否符合要件,须从劳动条件的设计与在留资格该当性两方面确认。

Q. 在留资格的申请与劳务可以委托给同一人吗?
A. 因依据的法律不同,须分开考量。在留资格的该当性判断与变更许可申请的取次属于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或律师),雇用合同、劳动条件的明示、社会保险的劳务属于社会保险劳务士。在四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为独立的事业体,以分别签约的方式分工。

这篇文章的依据

  • 制定本邦大学毕业者之特定活动(俗称46号)的法务省告示(平成31年法务省告示第37号)。学历、日语要件、业务范围、报酬水准等具体,系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留学生就业支援之‘特定活动’(本邦大学等毕业者)指引”确认(2026年9月28日参照)。令和6年(2024年)的修正,已将对象扩大至一定的认定专修学校专门课程修毕者(高度专门士)等,惟对象细目须以该指引最新版确认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15条(劳动条件的明示)、同法施行规则第5条(明示事项;含2024年4月起新增的就业场所、业务变更范围)
  • 厚生劳动省“外国人劳动者雇用管理改善等相关指针”(应努力以本人能理解的方式明示劳动条件等;2026年9月28日参照)
  • 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旧・雇用对策法)第28条第1项(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
  • 健康保险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号)、厚生年金保险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号)(于适用事业所被经常雇用者的被保险人资格)、雇用保险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号)(每周20小时以上、31日以上的被保险人要件;依令和6年法律第26号自2028年10月起扩大至每周10小时以上)、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号)(不问国籍与在留资格皆适用)
  • 特定活动46号的告示号、施行日细目,以及对象学历、业务该当性的个别判断,可能因制度修正而变动,故本文避免断定,作为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最新指引与申请取次之具资格者确认的事项处理(未验证)

本文并未决定该找谁咨询。雇用合同、劳动条件的明示、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的加入手续、外国人雇用状况的申报为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在留资格的该当性判断、变更许可申请的取次属申请取次的行政书士(或律师),工资相关的税务属税理士,劳资纠纷属律师。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为独立的事业体,须分别签约。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提供。个别情形的判断,由具资格者于面谈后进行。撰文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梳理“工作方式”开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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