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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僱用

「特定活動46號」(本邦大學畢業者)能從事什麼工作?業務範圍、日語要件與僱用勞務

多元人才共同工作的職場示意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在留資格「特定活動46號」(本邦大學畢業者),是讓於日本的大學、研究所畢業並具備高日語能力(日本語能力試驗N1或BJT商務日語能力測驗480分以上)的外國人,以全職從事需以日語進行順暢意思溝通之業務的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人國)不易允許的接待、店面營運、製造現場等業務,只要需以日語溝通並運用大學所學,即可從事(不得僅止於單純作業)。僱用以全職為前提,報酬須為日本人從事相同業務時的同等額以上。本文從社會保險勞務士角度整理業務範圍、日語要件、僱用契約與勞動條件明示的考量、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加入,並將在留資格的該當性與變更許可申請交由行政書士(申請取次)。

結論(先講重點):在留資格「特定活動46號」(本邦大學畢業者),是讓於日本的大學、研究所畢業・修畢,並具備日本語能力試驗N1或BJT商務日語能力測驗480分以上等高日語能力的外國人,以全職從事需以日語進行順暢意思溝通之業務的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技人國)不易允許的接待、店面營運、製造現場等業務,只要需以日語溝通、並運用大學等所學之知識與應用能力,即可從事(不得僅止於單純作業)。僱用以全職為前提,報酬須為日本人從事相同業務時的同等額以上。本文從社會保險勞務士的角度,整理可從事業務的廣度、日語要件、僱用契約與勞動條件明示的考量、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加入,並說明在留資格的該當性判斷與變更許可申請應交由行政書士(申請取次)的分工。

「想以技人國難以允許、含接待的職種僱用日本大學畢業的留學生」「以特定活動46號錄用時,勞動條件的明示與社會保險該如何處理?」——這是僱用外國人的企業人資與經營者常向我們提出的問題。本頁以特定活動46號的全職僱用為前提,整理僱用契約、勞動條件通知、社會保險等勞務設計。是否該當在留資格,以及自留學變更在留資格的許可申請本身,屬於申請取次的行政書士(或律師)的領域,本文專注於勞務的思考方式。

特定活動46號能從事多廣的業務?

特定活動46號(本邦大學畢業者),是依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告示與指引所設的在留資格,可從事的業務須同時滿足以下3項要素(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指引;2026年9月28日參照)。

要素內容
以日語進行的業務需以日語進行順暢意思溝通的業務
運用所學運用於大學、研究所所學之廣泛知識與應用能力的業務
非單純作業就業務整體而言,並非僅從事所謂單純作業

在此框架下,技人國不易允許的業務——餐飲店、零售店的接待與店面營運、飯店櫃檯、工廠內兼任口譯的現場對應等——只要需以日語溝通並運用所學,即可從事。但僅止於單純作業的工作方式(僅洗碗、僅產線作業)不被允許。何種業務該當,其最終判斷屬於在留資格該當性的問題,須向申請取次的行政書士(或律師)確認。打工度假等其他特定活動的勞動時間與社會保險,整理於在留資格「特定活動」(打工度假、實習)的勞動時間與社會保險如何處理;自留學切換至就業的時點,整理於留學生的新人到職日與在留資格變更如何配合。

與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有何不同,為何能含現場作業?

技人國與特定活動46號,在可從事業務的廣度與依據上不同。勞務上,我們依此差異設計職務內容。

觀點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特定活動46號
依據入管法別表第一之二之表法務省告示(本邦大學畢業者的特定活動)
學歷大學畢、專門士等(須與業務有關聯)原則為日本的大學、研究所畢業・修畢(令和6年修正後擴大至一定的高度專門士等)
日語要件無明示的統一基準須N1或BJT480分以上等
現場作業、接待原則不易允許只要需以日語溝通即可含(不得僅止於單純作業)

能含現場作業的理由,在於特定活動46號係為「具高日語能力的大學畢業者,以日語為軸於廣泛業務中發揮」而設。反過來說,以日語溝通為業務的支柱是前提,不使用日語、僅止於單純作業者不被允許。以技人國錄用中國・台灣人材與在留的實務,請見以技人國錄用中國・台灣人材時,勞務與在留該注意什麼。

日語要件(N1相當、BJT等)如何滿足?

特定活動46號的日語要件,須滿足下列之一(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指引;2026年9月28日參照)。

  • 通過日本語能力試驗(JLPT)N1
  • BJT商務日語能力測驗取得480分以上
  • 於大學或研究所主修日語畢業・修畢等一定情形

在錄用場合,作為內定的前提,須確認合格證與分數,並反映於僱用契約與公司內的職務設計。日語要件屬於在留資格該當性的問題,是否滿足的最終判斷須向申請取次的行政書士(或律師)確認。勞務方面,則以日語能力為前提,建立使業務指示與工作規則的周知能確實傳達給本人的體制。外國人僱用的諮詢窗口如何區分,請見外國人僱用該如何區分諮詢窗口。

僱用契約、勞動條件通知上對外國人須有哪些考量?

特定活動46號以全職(常勤)的直接僱用為前提,原則上未預設派遣。勞務上須掌握之處如下。

論點內容
勞動條件的明示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與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以書面等明示工資、勞動時間、就業場所、應從事的業務等
對母語等的考量依厚生勞動省「外國人勞動者僱用管理改善等相關指針」,應努力以本人能理解的方式(母語、平易的日語等)明示勞動條件
報酬水準須為日本人從事相同業務時所受報酬的同等額以上(亦為在留資格要件)
就業場所、業務範圍配合2024年4月起新增的明示事項,亦須明示就業場所、業務變更的範圍
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依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28條第1項,須將僱入、離職向Hello Work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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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額以上的報酬,既是在留資格要件,也是勞動條件的根本。 能以工資台帳與薪資規程客觀顯示是否與日本人同等,可使在留資格申請與勞務兩方一致。外國人同等報酬的立證與勞動條件通知,請見外國人的同等報酬如何立證並寫入勞動條件通知;母語的勞動條件明示,請見對外國人的勞動條件明示,母語需要到什麼程度。

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加入,以及在留資格的申請該交給誰?

在特定活動46號的全職僱用下,社會保險、勞動保險的加入,以與日本人相同的思考方式判斷。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只要於適用事業所被經常僱用,不問國籍與在留資格皆成為被保險人(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險法)。全職僱用通常為加入對象
  • 僱用保險:每週所定勞動時間20小時以上且預計僱用31日以上時成為被保險人(2028年10月起擴大至每週10小時以上)。全職通常為加入對象
  • 勞災保險:只要僱用1名勞動者即適用,不問國籍與在留資格

在此之上,判斷的主體會分開。切分角色、分別委託各自的專家較為安全。

要做的事屬於誰的領域
僱用契約、工作規則、薪資規程的整備、勞動條件的明示、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的加入手續、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社會保險勞務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
在留資格的該當性判斷、自留學的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申請、在留期間更新的取次申請取次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或律師
工資相關的所得稅、年終調整的稅務稅理士
勞資糾紛、解僱的爭議律師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勞務交由社會保險勞務士、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交由行政書士,須分別承接、另行簽約(分離受任)。彼此不收授介紹費。外國人僱用的勞務整理於外國人僱用的勞務管理。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答。

常見問題

Q. 只要是特定活動46號,就能讓其做餐飲店接待或工廠現場作業嗎?
A. 只要是需以日語進行順暢意思溝通、並運用大學等所學之知識與應用能力的業務,含接待與現場的業務也可從事。但不使用日語、僅止於單純作業的工作方式不被允許。何種業務該當屬於在留資格該當性的問題,須向申請取次的行政書士(或律師)確認。

Q. 日語要件需要到什麼程度?
A. 須通過日本語能力試驗N1,或BJT商務日語能力測驗取得480分以上。主修日語畢業・修畢大學、研究所等一定情形亦被認可(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指引;2026年9月28日參照)。是否滿足的最終判斷須向申請取次的行政書士(或律師)確認。

Q. 可以用兼職或派遣僱用嗎?
A. 特定活動46號以常勤(全職)的直接僱用為前提,原則上未預設派遣。報酬也須為日本人從事相同業務時的同等額以上。僱用形態是否符合要件,須從勞動條件的設計與在留資格該當性兩方面確認。

Q. 在留資格的申請與勞務可以委託給同一人嗎?
A. 因依據的法律不同,須分開考量。在留資格的該當性判斷與變更許可申請的取次屬於申請取次的行政書士(或律師),僱用契約、勞動條件的明示、社會保險的勞務屬於社會保險勞務士。在四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分別簽約的方式分工。

這篇文章的依據

  • 制定本邦大學畢業者之特定活動(俗稱46號)的法務省告示(平成31年法務省告示第37號)。學歷、日語要件、業務範圍、報酬水準等具體,係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留學生就業支援之『特定活動』(本邦大學等畢業者)指引」確認(2026年9月28日參照)。令和6年(2024年)的修正,已將對象擴大至一定的認定專修學校專門課程修畢者(高度專門士)等,惟對象細目須以該指引最新版確認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15條(勞動條件的明示)、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明示事項;含2024年4月起新增的就業場所、業務變更範圍)
  • 厚生勞動省「外國人勞動者僱用管理改善等相關指針」(應努力以本人能理解的方式明示勞動條件等;2026年9月28日參照)
  • 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舊・僱用對策法)第28條第1項(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於適用事業所被經常僱用者的被保險人資格)、僱用保險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號)(每週20小時以上、31日以上的被保險人要件;依令和6年法律第26號自2028年10月起擴大至每週10小時以上)、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號)(不問國籍與在留資格皆適用)
  • 特定活動46號的告示號、施行日細目,以及對象學歷、業務該當性的個別判斷,可能因制度修正而變動,故本文避免斷定,作為向出入國在留管理廳最新指引與申請取次之具資格者確認的事項處理(未驗證)

本文並未決定該找誰諮詢。僱用契約、勞動條件的明示、社會保險與勞動保險的加入手續、外國人僱用狀況的申報為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在留資格的該當性判斷、變更許可申請的取次屬申請取次的行政書士(或律師),工資相關的稅務屬稅理士,勞資糾紛屬律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簽約。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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