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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的勞務管理

日間照顧(Day Service)的人員配置基準與勞務──機能訓練指導員、生活諮商員、護理人員的兼任與勞務管理

討論照護與福利事業勞務管理的示意圖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日間照顧(通所介護)的人員配置,是依指定基準(指定居宅服務等事業之人員、設備及營運基準=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號)第93條配置生活諮商員、護理人員、照顧人員與機能訓練指導員,再以「勤務時間總量」持續滿足該人數的排班設計為勞務核心。生活諮商員與護理人員並非以人頭計算,而是以「服務提供時段內確保的勤務時數」認定;照顧人員在使用者15人以下須1人以上,超過部分再加計。生活諮商員或照顧人員之中至少1人須為常勤。本文整理社會保險勞務士負責的勞動時間、排班、常勤換算範圍,並將基準本身的解釋與指定申請文件交由行政書士處理。

結論(先講重點):日間照顧(通所介護)的人員配置,是依指定基準(指定居宅服務等事業之人員、設備及營運基準=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號)第93條配置生活諮商員、護理人員、照顧人員與機能訓練指導員,再以「勤務時間總量」持續滿足該人數的排班設計為勞務核心。生活諮商員與護理人員並非以人頭計算,而是以「服務提供時段內確保的勤務時數」認定;照顧人員在使用者15人以下須1人以上,超過15人的部分除以5再加1(同條第1項)。生活諮商員或照顧人員之中至少1人須為常勤(同條第6項)。本文從社會保險勞務士的角度,整理勞動時間、排班、常勤換算的範圍,並說明基準本身的解釋與指定申請文件應交由行政書士處理的分工。

「基準的人數雖已滿足,但有人請特休或參加研修抽離時,如何排出不會低於基準的班?」「護理人員可以兼任機能訓練指導員嗎?」——這是開設、營運日間照顧的事業者常向我們提出的問題。本頁以日間照顧的人員配置為前提,整理僱用契約、勞動時間管理、常勤換算等勞務設計。基準本身是否符合、指定申請能否通過,屬於指定權者(都道府縣・市町村)與申請實務的領域,本文專注於勞務的思考方式。

日間照顧最低需要哪些職種與人數,如何決定?

日間照顧的從業人員人數,規定於指定居宅服務等事業之人員、設備及營運基準(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號)第93條。骨架如下(數值細目與處理方式會因制度修正與各自治體運用而變動,最終是否符合須向指定權者確認)。

職種配置概念(第93條第1項)
生活諮商員每個服務日,專責提供者的勤務時數合計除以服務提供時段時數所得之數為1以上
護理人員每個單位須有專責者1以上(利用定員10人以下的日間照顧另有放寬處理)
照顧人員使用者15人以下須1人以上;超過15人的部分除以5再加1
機能訓練指導員1人以上
管理者常勤並專責(同令第94條;在無妨礙的範圍內可兼任)

須掌握的重點是:生活諮商員與護理人員並非以「人頭」計算,而是以「服務提供時段內確保的勤務時數」認定。正因如此,如何排班會直接左右是否符合基準。生活諮商員或照顧人員之中至少1人須為常勤(第93條第6項)的要件,也直接關係到僱用契約與勤務表的設計。社會保險勞務士負責的不是「配置的人數」,而是「滿足該人數的勤務作法」——排班設計、僱用契約與工作規則與薪資規程的整備、勞動時間管理、社會保險的取得喪失手續。基準的解釋與指定申請文件的製作屬於行政書士的業務,適用的法律不同。

生活諮商員、機能訓練指導員可以兼任嗎?

能否兼任,由基準與各自治體的解釋通知詳細規定;在勞務上,我們以此為前提管理「同一人的勤務時間如何分配至哪項職務、幾小時」。一般思考如下(具體可否須向指定權者確認)。

  • 機能訓練指導員通常可兼任該事業所的其他職務。 但能擔任機能訓練指導員者,限於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聽覺師、護理人員、柔道整復師、按摩指壓師、針灸師等具資格者
  • 生活諮商員、護理人員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兼任其他職務,但該時間會脫離「專責提供日間照顧的時間」,因此在服務提供時段內確保的計算上須留意
  • 兼任時須注意,一人的勞動時間總量並不會改變。 兼任是人數的調度,並不能增加勞動時間。加班、深夜、假日的加成工資(勞動基準法第37條),仍以跨職務合計的實際勞動時間計算

兼任的設計,宜在勤務表上明記「此時段為生活諮商員、此時段為照顧人員」的職務區別,留下日後可查核的紀錄。身心障礙福祉與照顧的常勤換算計算方式,另整理於身心障礙福祉、照顧的常勤換算如何計算。

護理人員的「服務提供時段內確保」如何管理?

日間照顧的護理人員,須每個單位確保專責者,並排班使其能在自開院至閉院的服務提供時段內配置。勞務上容易絆倒的地方如下。

論點勞務處理
服務提供時段中途護理人員不在有低於基準之虞。應先在排班中設計如何填補休息、暫離的時間
單一護理人員體制下的特休、缺勤需確保替代者。依賴一人的體制,低於基準的風險高
兼職護理人員的勞動時間以實際勤務時間管理,並於僱用契約、勞動條件通知(勞動基準法第15條)明示所定勞動時間
休息的給予超過6小時給45分鐘、超過8小時給1小時以上(勞動基準法第34條)。若休息中仍有應對義務,可能成為待命時間而屬勞動時間

只配置一名護理人員的體制,該人休假時服務提供時段的確保便會崩解。把因特休(勞動基準法第39條,雇主有指定5日的義務)與研修抽離的時間納入考量的排班,正是防止低於基準的實務。工作規則在經常僱用10人以上的事業場有製作、申報的義務(勞動基準法第89條)。詳見工作規則從幾人開始須製作與申報。

常勤換算數如何在排班中計算?

常勤換算數,是該事業所從業人員的勤務累計時數,除以常勤者應勤務時數所得之數。照顧人員的必要數,也以此思考方式作為「勤務時間總量」來滿足。

項目內容
計算式常勤換算數=(全體職員的勤務累計時數)÷(常勤者應勤務時數)
常勤應勤務時間工作規則所定的所定勞動時間(例:每週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上限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
兼職職員以實際勤務時間計入累計時數
端數、餘裕為使特休、缺勤、研修導致累計時數下降時也不低於基準,須留餘裕地排班

須注意的是,常勤換算是以勤務時間總量、而非人頭來看。每週40小時的常勤1人,與每週20小時的兼職2人,在常勤換算上同為「1」。由於日間照顧的服務提供時段固定於日間,運用變形勞動時間制與排班巧思,在確保服務日、服務提供時段所需人數的同時將每週控制在40小時內,是務實的設計。1個月單位(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2)或1年單位(同第32條之4)變形勞動時間制的選擇方式,詳見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彈性工時如何選擇。同為照顧、但設有夜班的特定設施之常勤換算與夜班管理,整理於附照顧收費老人之家的人員配置與夜班勞務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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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人員配置基準會如何影響報酬,勞務上要準備什麼?

無法滿足基準(低於基準)的狀態若持續,可能導致照顧報酬的減算,或涉及指定效力的問題。報酬的核算與請款本身屬於事業者與國保聯合會、自治體的領域,但為避免低於基準的勤務管理,是勞務的核心課題。勞務上要準備的是:

  • 客觀記錄勤務實績。 將上下班時刻、休息、職務區別(兼任時)保留於勤務表與打卡等,使常勤換算是否滿足可於日後查核
  • 加班、假日勞動應在36協定範圍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持續以加班填補人手薄弱的日子,有超過協定上限(原則每月45小時、每年360小時)之虞
  • 未付工資的消滅時效目前為3年(勞動基準法第115條與附則)。加成計算若有誤,有被合併請求3年份之虞,故加成工資須正確計算
  • 使待遇改善加算的薪資要件與工作規則一致。 加算的薪資改善須落實於工作規則與薪資規程。照顧的待遇改善加算如何落實於薪資規程,詳見照顧的待遇改善加算如何落實於薪資規程

至於個別減算的可否,以及照顧給付費的核算與請款判斷,屬於指定權者、國保聯合會的領域,不在本文範圍。本文不對照顧報酬的請款作具體判斷。

指定的人員基準與勞務,該分別委託給誰?

在開設、營運日間照顧時,判斷的主體會分開。切分角色、分別委託各自的專家較為安全。

要做的事屬於誰的領域
排班設計與常勤換算管理、工作規則、薪資規程、36協定、變形勞動時間制、勞動時間管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勞務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
人員基準的解釋、日間照顧的指定申請與變更申報文件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物件的用途地域、構造、採光、避難的適否宅地建物交易業者、建築士
照顧給付費的核算與請款事業者、國保聯合會、自治體
未付工資的請求與糾紛、勞動審判、訴訟律師
涉及照顧報酬的稅務稅理士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勞務交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指定申請交由行政書士,須分別承接、另行簽約(分離受任)。彼此不收授介紹費。對應人員基準的勞務整理於對應人員基準的勞務,照顧、身心障礙福祉的勞務整理於照顧、身心障礙福祉的勞務管理。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答。

常見問題

Q. 護理人員可以兼任機能訓練指導員嗎?
A. 能擔任機能訓練指導員者,為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聽覺師、護理人員、柔道整復師、按摩指壓師、針灸師等具資格者,護理人員以此資格兼任機能訓練指導員一般認為可行。但即使兼任,一人的勞動時間總量不變,加成工資以跨職務合計的實際勞動時間計算。具體可否須向指定權者確認。

Q. 生活諮商員一定要是常勤嗎?
A. 生活諮商員本身不一定要常勤,但生活諮商員或照顧人員之中至少1人須為常勤(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號第93條第6項)。要讓哪一方常勤,是僱用契約與排班設計的問題,屬於社會保險勞務士處理的範圍。

Q. 常勤換算只要湊足「人頭」就好嗎?
A. 不是。常勤換算以勤務時間總量來看,是全體職員的勤務累計時數除以常勤者應勤務時數所得之數。特休、缺勤、研修導致累計時數下降時,有低於基準之虞,因此以留有餘裕的排班設計為前提。

Q. 人員基準的符合與勞務可以委託給同一人嗎?
A. 因依據的法律不同,須分開考量。人員基準的解釋與指定申請文件的製作屬於行政書士,排班設計、工作規則、勞動時間管理、社會保險的勞務屬於社會保險勞務士。在四葉,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分別簽約的方式分工。

這篇文章的依據

  • 指定居宅服務等事業之人員、設備及營運基準(平成11年3月31日厚生省令第37號;歷經多次修正,最新條文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第93條(日間照顧的從業人員人數=生活諮商員、護理人員、照顧人員、機能訓練指導員的配置,照顧人員在15人以下須1人以上、超過15人的部分除以5再加1,第6項=生活諮商員或照顧人員之中至少1人須為常勤)、第94條(管理者)。護理人員在利用定員10人以下的放寬、兼任可否等細目,須向指定權者(都道府縣・市町村)的條例與解釋通知確認(2026年9月時點)
  • 介護保險法(平成9年法律第123號)(日間照顧=指定居宅服務的指定與照顧報酬相關規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15條(勞動條件的明示)、第32條(法定勞動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第32條之2(1個月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第32條之4(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第34條(休息)、第36條(加班、假日勞動協定=36協定)、第37條(加成工資=加班25%以上、深夜25%以上、假日35%以上)、第39條(年度有薪休假;指定5日的義務)、第89條(工作規則的製作與申報)、第115條與附則(工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目前為3年)
  • 機能訓練指導員、生活諮商員的資格要件,護理人員在利用定員10人以下的放寬,兼任可否,以及低於基準造成照顧報酬減算的具體,會因制度修正與自治體運用而細目不同,故本文避免斷定,作為向指定權者手冊確認的事項處理(未驗證)

本文並未決定該找誰諮詢。排班設計與常勤換算管理、工作規則、勞動時間管理、社會保險手續為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人員基準的解釋與指定申請文件的製作屬行政書士,物件的用途、構造屬宅地建物交易業者與建築士,照顧給付費的核算與請款屬事業者、國保聯合會、自治體,未付工資的請求與糾紛屬律師,涉及照顧報酬的稅務屬稅理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簽約。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個別情形的判斷,由具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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