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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

整骨院・接骨院的勞務如何整備?柔道整復師的工時與受付時間的思路

牆上掛鐘與空白排班表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整骨院・接骨院的勞務,起點在於將「受付時間(開院時間)」與員工的「工時」分開思考。即使無患者上門,只要有患者來就須應對的手待時間,即計入工時。柔道整復師與櫃檯人員的社會保險,法人1人亦強制適用,個人立則因業種的處理而不同。施術所的開設届與勞務分工不同。

先講結論:整骨院・接骨院的勞務,起點在於將「受付時間(開院時間)」與員工的「工時」分開思考。即使無患者上門,只要有患者來就須應對的手待時間,即計入工時。柔道整復師與櫃檯人員的社會保險,法人1人亦強制適用,個人立則因業種的處理而不同。施術所的開設届與勞務分工不同。

整骨院・接骨院通常以身為柔道整復師的開設者為中心,配置受僱的柔道整復師、櫃檯・助手人員。因開院時間常自早到晚且午間夾中場休息,若以「開著的時間=工時」思考,會弄錯休息與手待時間的處理,日後遇上未付加班與休息不足的糾紛。先掌握工時的數法與社會保險的基礎。

整骨院的「受付時間」與員工的「工時」有何不同?

受付時間(開院時間)是「受理患者的時段」此一掲示上的時間,與員工的工時是不同的東西。工時指勞動者處於使用者指揮命令下的時間,即使並非實際施術的時間,只要在使用者指示下須立即應對的狀態,即屬工時(關於工時的意義,最高裁平成12年3月9日判決)。

時間意義是否工時
受付時間(開院時間)受理患者的掲示上時段其本身並非工時的定義
實作業時間施術・受付等實際工作的時間工時
手待時間等待患者的待機時間,有患者來即有應對義務工時(處於指揮命令下)
休息時間保障脫離勞動、可自由運用的時間非工時(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3項)

工時管理不分業種依勞動基準法原則進行:原則1日8小時・1週40小時(第32條);工時逾6小時給45分鐘、逾8小時給1小時以上的休息(第34條);加班・假日勞動須有36協定(第36條);加班・深夜・假日須付加給工資(第37條)。開院時間長的院,採用1個月單位的變形工時制(第32條之2)可依週的繁閒配置所定工時(見變形工時制與彈性工時的選法)。

無患者上門的時間(手待時間)計入工時嗎?

計入。整骨院最多誤解的正是此處。若將「無患者的時間」當作休息處理,實際上是把手待時間當成無薪休息,會演變成未付工資與休息不足的問題。

手待時間與休息時間的分界,在於該時間是否已完全脫離勞動。

  • 手待時間(工時):坐在櫃檯待機,患者來即應對;接電話、收拾整理等為上門做準備。此間處於使用者指揮命令下,屬工時。
  • 休息時間(非工時):關閉院所,人員可自由外出・休息,脫離上門應對的義務。屬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3項保障自由運用的時間。

於午間設「中場休息」的院,若要求該時間接電話或應對上門,即為手待時間=工時,是工資的對象。若欲當作休息無薪,則須實際脫離上門應對義務,讓人員可自由度過。放任手待時間,會將無施術的時段自勤務紀錄中排除,甚至連深夜與加班的加給計算都會出錯。延長開院時間的院,工時的客觀掌握尤為重要。能否以管理職身分不付加班費,要件嚴格,見名義上的管理職與深夜加給。

柔道整復師與櫃檯人員的社會保險從何時起需要?

社會保險(健保・厚年)首先確認施術所是否成為適用事業所。判定框架如下。

事業形態健保・厚年
法人(股份公司・一般社團法人等)開設者1人亦強制適用
個人立的施術所即使常時5人以上,仍因施術所是否屬適用業種而處理不同(後述)

已法人化則不論人數皆強制適用。成為適用事業所後,兼職的柔道整復師與櫃檯人員是否加入,以與一般勞動者的比較判定:1週所定工時與1月所定勤務日數均達一般勞動者4分之3以上即加入,特定適用事業所則以週20小時以上・月薪8.8萬日圓以上等條件成為對象。企業規模要件分階段擴大(被保險者51人以上、2027年10月起36人以上),月薪8.8萬日圓的薪資要件預定2026年10月廢除。數法見以短時間僱用時社會保險會如何、擴大時期見社會保險適用擴大,2027年10月起至36人以上。僱用保險方面,1週所定工時20小時以上(2028年10月起10小時以上)且有31日以上僱用預期即為被保險者。就業規則的製作・申報自常時10人以上起為義務(第89條・就業規則自幾人起為義務)。

個人立與法人的勞務・社會保險有何不同?

勞動基準法不論個人立或法人,只要僱用1名勞動者即照樣適用。工時・休息・加給工資・勞動條件的明示(第15條),不因事業形態而異。差別出在社會保險強制適用的入口。

事業形態社會保險(健保・厚年)的強制適用
法人不論人數皆強制適用(開設者1人亦然)
個人立原則常時5人以上。惟施術所是否屬適用業種(法定16業種)為論點

此處須注意,柔道整復的施術所若為個人立,即使常時5人以上,也不能斷言當然強制適用。健保法・厚年法的適用業種含「疾病的治療、助產及其他醫療的事業」,然柔道整復師與醫師不同,施術所是否屬「醫療的事業」並非一律明確。個人立的施術所是否屬適用業種,為所轄年金事務所的確認事項,本文不作確定判斷。實務上,宜連同法人化以取得強制適用、或任意取得適用(任意包括適用)等選項,於開業時向所轄年金事務所確認為確實。其他醫療系業種的處理見醫科診所的開業與勞務、牙科診所・牙技所的勞務,服務業側見美容室的開業與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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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術所的開設届與勞務的準備該如何並行?(届出交行政書士・保健所)

整骨院・接骨院的開業依所負責的資格分工,各為不同契約。

要做的事主要負責
就業規則・班表設計、社會・勞動保險的適用判定與手續、薪資計算社會保險勞務士(本所)
施術所開設届(保健所)的製作・提出支援行政書士(或開設者本人)
開業的稅務・確定申告稅理士
作為施術所的物件仲介・重要事項說明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依柔道整復師法第19條,開設施術所者須於開設後10日內,將開設場所、從事業務的柔道整復師姓名等,向施術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設有保健所的市・特別區則為市長・區長)申報。此開設届可為您轉介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物件轉介四葉不動產,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產為與本所獨立的事業體,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行政書士業務・宅地建物取引業務須分別承接、另行簽約(不會一併受任)。本所不收取介紹費。療養費的受領委任等施術請求相關的判斷,屬本所勞務範圍外。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受付時間與工時的切分、手待時間・休息的設計、柔道整復師・櫃檯人員的社會保險適用判定、就業規則的製作提供諮詢。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

常見問題

Q. 整骨院無患者上門的時間,可以當作休息無薪嗎?
A. 若該時間有患者來就須應對,即屬手待時間=工時,是工資的對象。可當作無薪休息的,僅限關閉院所等使人員完全脫離上門應對義務、可自由度過的時間。若於午間中場休息要求接電話或應對上門,那並非休息,而是工時。

Q. 受付時間(開院時間)與員工的工時相同嗎?
A. 是不同的。受付時間是受理患者的掲示上時段,工時則指勞動者處於使用者指揮命令下的時間。開院前的準備、開院後的收拾、待機中的手待時間亦計入工時,故若僅將開院時間記為勤務時間,恐將實際工時記得比實際短。

Q. 個人立的整骨院,員工5人以上就一定強制適用社會保險嗎?
A. 無法一律斷言。個人立且常時5人以上時,施術所是否屬健保・厚年的適用業種(法定16業種)為論點,因柔道整復的施術所是否屬「醫療的事業」並不明確,須向所轄年金事務所確認。法人化則不論人數皆強制適用,此點明確。宜於開業時向年金事務所確認為確實。

Q. 開院時間長的整骨院,能編排出不變成加班的班表嗎?
A. 要讓員工超過1日8小時・1週40小時工作,須締結・申報36協定,超過部分產生加給工資。自早到晚開院的院,採用1個月單位的變形工時制,可依各日繁閒配置所定工時。正確將手待時間計入工時、並使休息實際可取,是防止未付加班的前提。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15條(勞動條件的明示)、第32條(工時)、第32條之2(1個月單位的變形工時制)、第34條(休息・第3項的自由運用)、第36條(加班・假日勞動)、第37條(加給工資)、第89條(常時10人以上就業規則的製作・申報義務)。經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9月27日確認條文
  • 工時的意義:指勞動者處於使用者指揮命令下的時間,手待時間亦包含在內(最高裁平成12年3月9日判決・三菱重工業長崎造船所案件的工時判斷框架)。休息時間為保障脫離勞動、可自由運用的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3項)
  • 柔道整復師法(昭和45年法律第19號)第19條:開設施術所者須於開設後10日內,將開設場所・從事的柔道整復師姓名及其他厚生勞動省令所定事項,向施術所所在地的都道府縣知事申報。經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9月27日確認。申報手續本身由行政書士或開設者本人進行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3條第3項・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第6條:法人即使代表者1人亦強制適用,個人事業所常時5人以上的適用業種強制適用。柔道整復的施術所是否屬適用業種(醫療的事業等)並非一律明確,故本文不作確定判斷,視為向所轄年金事務所的確認事項(日本年金機構「適用事業所與被保險者」。2026年9月27日參照)
  • 短時間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適用擴大:4分之3基準;特定適用事業所的週20小時以上・月薪8.8萬日圓以上・逾2個月僱用預期・非學生要件。企業規模要件擴大至被保險者51人以上、2027年10月起36人以上;月薪8.8萬日圓要件預定2026年10月廢除(厚生勞動省「社會保險適用擴大特設網站」・日本年金機構。2026年9月27日參照)
  • 僱用保險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號)第4條・第6條:週20小時以上等勞動者為被保險者,2028年10月起週10小時以上。企業規模要件・薪資要件會修訂,最新請向日本年金機構・厚生勞動省確認

本文並未決定該找誰諮詢。社會・勞動保險的適用判定與手續、就業規則、薪資計算為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施術所的開設届交行政書士或開設者本人、開業稅務交稅理士、物件仲介交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承接、另行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若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費用見報酬額表,常見疑問見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手待時間的判定、社會保險的適用判定等個別判斷,須經面談由有資格者進行。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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