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藥局時的勞務?管理藥劑師的常勤與班表的編排方式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藥局的勞務基礎,是編排班表使管理藥劑師在實態上能專任・常勤,依法管理藥劑師與登錄販賣者的工時,並及早整備社會保險。藥局即使個人經營,只要常時使用5人以上,健保・厚年即強制適用;法人則開設者1人亦適用。開設許可本身屬藥機法的手續,與勞務分工不同。
先講結論:藥局的勞務基礎,是編排班表使管理藥劑師在實態上能專任・常勤,依法管理藥劑師與登錄販賣者的工時,並及早整備社會保險。藥局即使個人經營,只要常時使用5人以上,健保・厚年即強制適用;法人則開設者1人亦適用。開設許可本身屬藥機法的手續,與勞務分工不同。
調劑藥局通常由開設者、管理藥劑師、其他藥劑師,以及若同時經營一般用醫藥品(OTC)則配置登錄販賣者與事務人員——此為一般體制。開業準備時目光容易集中在物件・設備・開設許可,然而「能否確保常勤的管理藥劑師」「營業時間內能否不缺有資格者地排班」,都直接連動到工時與社會保險的設計。先掌握勞務的基礎。
開設藥局最先要整備的勞務重點是什麼?
藥局勞務首先要決定以下三點。
| 論點 | 要決定什麼 |
|---|---|
| 管理藥劑師的勤務 | 能否確保足以專任・常勤配置的勤務時間(藥機法第7條第4項) |
| 營業時間內有資格者的配置 | 能否編排不缺藥劑師・登錄販賣者的班表 |
| 社會保險・僱用保險的適用 | 作為事業所、以及作為各員工,何時起產生加入義務 |
藥局開設的許可(藥機法第4條・都道府縣知事的許可)屬藥事手續,其中也會審視「管理藥劑師是否為能實地管理的勤務體制」。此處為開設許可與勞務設計重疊之處,因此與許可申請的準備並行、先固定勤務時間・班表・僱用契約,可減少返工。與醫科診所的開業與勞務、牙科診所・牙技所的勞務對照閱讀,即可看見醫療系的要點。
管理藥劑師的「常勤」在勞務上如何處理?
藥局開設者若為藥劑師,須自行實地管理該藥局;開設者非藥劑師時,則須從在該藥局從事藥事的藥劑師中指定管理者(管理藥劑師)實地管理(藥機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且管理藥劑師原則上不得在該藥局以外的場所以業務從事藥事相關實務,兼職須經都道府縣知事許可(同條第4項)。
也就是說,管理藥劑師以「專任於該藥局、且勤務足以實地管理」為前提。此處要注意,藥機法上的「專任・實地的管理」,與勞務・社會保險所稱的「常勤」,是不同的量尺。
| 量尺 | 內容 |
|---|---|
| 藥機法的管理者要件 | 與他店兼職原則禁止(有許可則例外)。須為能實地管理該藥局的勤務(藥機法第7條第4項) |
| 勞務・社會保險的「常勤」 | 並無明確法定時數,通常指所定工時為全職(週所定與正職相當)的運用 |
若讓管理藥劑師「每週僅數日」勤務,是否達到實地管理即受質疑。勞務面上,於僱用契約書與就業規則明記所定工時・勤務日,並以實際勤務紀錄佐證,對藥事・勞務兩面皆較安全。至於具體兼職可否或勤務時間是否符合管理者要件,屬藥事許可行政的判斷事項,於開設許可準備中確認。
藥劑師・登錄販賣者的班表與工時該如何編排?
藥局於營業時間內,調劑須有藥劑師,一般用醫藥品的販賣須有藥劑師或登錄販賣者(第2類・第3類醫藥品),故不可或缺不缺有資格者的排班設計。在此之上,工時管理不分業種依勞動基準法原則進行。
| 項目 | 內容 |
|---|---|
| 法定工時 | 原則1日8小時・1週40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2條) |
| 休息 | 工時逾6小時給45分鐘以上、逾8小時給1小時以上(第34條) |
| 加班・假日勞動 | 未締結・申報36協定(第36條)即不得命令 |
| 加給工資 | 加班・深夜・假日須付加給工資(第37條) |
營業時間長的藥局、或平日與週六營業時間不同的藥局,採用1個月單位的變形工時制(第32條之2),較易依週的繁閒配置所定工時。制度的選法整理於變形工時制與彈性工時的選法。兼職藥劑師與扶養內工作的登錄販賣者的班表,須意識到後述社會保險的入口,明確定下所定工時與所定勤務日。
社會保險・僱用保險從何時起產生加入義務?
首先確認藥局是否成為社會保險(健保・厚年)的適用事業所。藥局販賣醫藥品此一「物」,屬健保法・厚年法適用業種(物的販賣的事業)。
| 事業形態 | 健保・厚年 |
|---|---|
| 法人(股份公司・醫療法人等) | 開設者1人亦強制適用 |
| 個人經營的藥局 | 常時5人以上強制適用(物的販賣的事業屬適用業種) |
健保法第3條第3項・厚年法第6條,將常時使用5人以上的個人事業所列為強制適用,同時將餐飲店・理容美容業等服務業排除於適用業種外。藥局作為物的販賣的事業屬適用業種,故個人經營只要常時5人以上即為強制適用事業所。這與理容・美容業個人經營即使5人以上亦不強制適用相反。
成為適用事業所後,兼職的藥劑師・登錄販賣者是否加入,以與一般勞動者的比較判定。
| 判定 | 加入基準 |
|---|---|
| 4分之3基準 | 1週所定工時與1月所定勤務日數,均達一般勞動者的4分之3以上 |
| 適用擴大(特定適用事業所) | 被保險者達一定數的事業所,滿足週20小時以上・月薪8.8萬日圓以上・逾2個月僱用預期・非學生即加入 |
企業規模要件分階段擴大,被保險者51人以上、2027年10月起為36人以上。月薪8.8萬日圓以上的薪資要件預定於2026年10月廢除。數法見以短時間僱用時社會保險會如何、擴大時期見社會保險適用擴大,2027年10月起至36人以上、對扶養內工作者的說明見年收之牆(106萬)廢除後事業者該做的事。僱用保險方面,1週所定工時20小時以上(2028年10月起10小時以上)且有31日以上僱用預期即為被保險者。就業規則的製作・申報自常時10人以上起為義務(第89條・就業規則自幾人起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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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許可的準備與勞務的準備該如何並行?(許可交行政書士・保健所)
藥局的開業依所負責的資格分工,各為不同契約。
| 要做的事 | 主要負責 |
|---|---|
| 就業規則・班表設計、社會・勞動保險的適用判定與手續、薪資計算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所) |
| 藥局開設許可(藥機法・保健所/都道府縣)的申請支援 | 行政書士(或開設者本人) |
| 開業的稅務・確定申告 | 稅理士 |
| 作為藥局的物件仲介・重要事項說明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
藥局開設許可可為您轉介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物件轉介四葉不動產,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產為與本所獨立的事業體,社會保險勞務士業務・行政書士業務・宅地建物取引業務須分別承接、另行簽約(不會一併受任)。本所不收取介紹費。管理藥劑師的勤務是否符合管理者要件屬藥事許可行政的判斷事項,本所負責勞務・社會保險的設計。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以管理藥劑師常勤為前提的班表設計、藥劑師・登錄販賣者的工時與社會保險適用判定、就業規則的製作提供諮詢。費用整理於報酬額表,薪資計算的行情見請社會保險勞務士做薪資計算要多少錢。
常見問題
Q. 管理藥劑師可以兼職勤務嗎?
A. 藥機法上,管理藥劑師以能實地管理該藥局為前提,原則禁止與他店兼職(有都道府縣知事許可則例外)。每週僅數日的短時間勤務,是否達到實地管理即受質疑,故基本上應確保足以專任・常勤配置的勤務時間。具體幾小時符合管理者要件屬藥事許可行政的判斷事項,請於開設許可準備中確認。
Q. 個人經營的藥局,員工5人以上也不必加入社會保險嗎?
A. 不,須加入。藥局販賣醫藥品此一「物」,屬健保・厚年的適用業種(物的販賣的事業),故個人經營只要常時5人以上員工即為強制適用事業所。這與個人經營即使5人以上亦不強制適用的理容・美容業等服務業相反,請注意。法人則開設者1人亦強制適用。
Q. 想讓登錄販賣者做扶養內兼職,工時到幾小時才不加入社會保險?
A. 與一般勞動者相比,1週所定工時與1月所定勤務日數均未達4分之3,原則不加入。但若勤務處屬特定適用事業所,則以週20小時以上・月薪8.8萬日圓以上等條件成為加入對象。企業規模要件分階段擴大,月8.8萬日圓的薪資要件預定於2026年10月廢除,請以最新要件判定。
Q. 營業時間長的藥局,班表該怎麼排才不會變成加班?
A. 要讓員工超過1日8小時・1週40小時工作,須締結・申報36協定,超過部分產生加給工資。平日與週六營業時間不同的藥局,採用1個月單位的變形工時制,可依每週繁閒配置所定工時,較易順暢排班。將所定工時・休息・加班的處理於就業規則與勤務紀錄中明確化,可防止未付加班的糾紛。
本文的依據
- 醫藥品醫療機器等法(藥機法。昭和35年法律第145號)第7條第1項・第2項(開設者的實地管理、管理者的指定)、同條第4項(管理者原則不得在他處從事藥事實務,兼職須經都道府縣知事許可)、第4條(藥局開設的許可)。經e-Gov法令檢索於2026年9月27日確認條文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第3條第3項・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第6條:法人即使代表者1人亦強制適用,個人事業所常時5人以上強制適用。適用業種含「物的販賣的事業」,餐飲店・理容美容業等服務業則除外(日本年金機構「適用事業所與被保險者」確認。2026年9月27日參照)
- 短時間勞動者的社會保險適用擴大:4分之3基準;特定適用事業所的週20小時以上・月薪8.8萬日圓以上・逾2個月僱用預期・非學生要件。企業規模要件分階段擴大至被保險者51人以上、2027年10月起36人以上;月薪8.8萬日圓要件預定2026年10月廢除(厚生勞動省「社會保險適用擴大特設網站」・日本年金機構。2026年9月27日參照)
- 僱用保險法(昭和49年法律第116號)第4條・第6條:週20小時以上等勞動者為被保險者,2028年10月起週10小時以上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2條(工時)、第32條之2(1個月單位的變形工時制)、第34條(休息)、第36條(加班・假日勞動)、第37條(加給工資)、第89條(常時10人以上就業規則的製作・申報義務)
- 兼職可否或勤務時間是否符合管理者要件、藥局開設許可的具體要件,屬藥事許可行政(都道府縣・保健所)的判斷事項。本文僅止於勞務・社會保險的整理,許可手續本身由行政書士或開設者本人進行。企業規模要件・薪資要件會修訂,最新請向日本年金機構・厚生勞動省確認
本文並未決定該找誰諮詢。社會・勞動保險的適用判定與手續、就業規則、薪資計算為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藥局開設許可交行政書士或開設者本人、開業稅務交稅理士、物件仲介交宅地建物取引業者,各以獨立的事業體分別承接、另行簽約。本所不收取介紹費。若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費用見報酬額表,常見疑問見常見問題。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管理藥劑師的勤務體制、兼職者的社會保險加入判定等個別判斷,須經面談由有資格者進行。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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