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勞選擇支援(2025年10月新設)的人員配置與勞務該如何整備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新設的就勞選擇支援,要配置的職員基本是「管理者」與「就勞選擇支援員」,而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所需的服務管理責任者則不必配置。因為這是不製作個別支援計畫的短期評估型服務。就勞選擇支援員以常勤換算,需配置利用者人數除以15以上,由修畢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者擔任。由於人員骨架與既有服務不同,將就業規則・勞動時間・排班依此類型重新整備較為安全。指定申請屬行政書士,物件屬不動產,皆與本事務所各自獨立、另行簽約。
結論(先講重點):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新設的就勞選擇支援,要配置的職員基本是「管理者」與「就勞選擇支援員」,而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所需的服務管理責任者則不必配置。因為這是不製作個別支援計畫的短期評估型服務。就勞選擇支援員以常勤換算,需配置利用者人數除以15以上,由修畢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者擔任。由於人員骨架與既有服務不同,將就業規則・勞動時間・排班依此類型重新整備較為安全。
指定申請本身屬行政書士,事業所物件的選定・租賃屬不動產的領域,與本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另行簽約。本事務所承接的是勞務・社會保險的設計,個別判斷由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
就勞選擇支援的人員配置基準是什麼樣子?
就勞選擇支援,是希望就業的障害者,透過短期作業與就勞評估,整理要在就勞移行支援・就勞繼續支援或一般就業中選擇何者的服務(障害者總合支援法第5條第13項)。因是短期且不製作個別支援計畫的設計,人員骨架與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不同。
| 職種 | 就勞選擇支援 | (參考)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 |
|---|---|---|
| 管理者 | 每一事業所1人,無妨礙時可兼任 | 同樣1人・可兼任 |
| 就勞選擇支援員 | 常勤換算為利用者人數÷15以上 | (不置此職種) |
| 服務管理責任者 | 不需配置(不製作個別支援計畫) | 需配置,如利用者60人以下1人以上 |
| 職業指導員・生活支援員 | 非此服務固有的必置職種 | 需配置,如常勤換算為利用者數÷10以上 |
最容易弄錯的,是以就勞繼續支援的感覺想「必須配置服務管理責任者」。就勞選擇支援因不製作個別支援計畫,不需配置服務管理責任者。反而是就勞選擇支援員這個新職種成為必置。人員的數法與既有服務相同,都是常勤換算方式,A型・B型的人員想法請參閱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滿足人員基準的雇用形態與勞務管理。
至於條號等細部的指定基準,規定於指定基準省令(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的修正中,條項的枝號請以自治體手引與省令本文確認最新內容。本文僅止於人員骨架,個別算定不下結論。
要成為就勞選擇支援員,需要哪些要件・研修?
就勞選擇支援員,由修畢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者擔任。要受此養成研修,受講要件示有障害福祉服務的基礎的研修修畢等。配合制度的起步,也設有研修體制整備前的經過措施。
| 要確認的事 | 勞務側要整備的事 |
|---|---|
| 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的修畢 | 採用時確認修畢證・受講記錄,保存於人事檔案 |
| 受講要件(基礎的研修修畢等) | 於雇用契約前,確認實務經驗與前職研修歷 |
| 經過措施的期限 | 將研修修畢的期限納入勤務預定,避免因期限屆滿而低於基準 |
| 常勤・非常勤之別 | 在就業規則訂定「常勤應工作的時數」,明確常勤換算的分母 |
研修修畢不是「資格」,而是事業所應在採用時與調動時確認的事實。將誰以就勞選擇支援員身分工作幾小時,以勤務實績留存,常勤換算的數字與研修修畢兩者,都能直接作為維持指定的書類。以短時數雇用時的社會保險想法,整理於以短時數雇用時,社會保險會如何。
能與既有的就勞移行・A型・B型兼任或做成多機能型嗎?
與就勞繼續支援等一體地實施就勞選擇支援時,容許職員的兼任。已在營運就勞移行支援或A型・B型的事業者,被設想以同一職員體制的一部分加入就勞選擇支援。
| 兼任・多機能的型態 | 勞務側要注意的事 |
|---|---|
| 既有服務的職員兼任就勞選擇支援員 | 同一勤務時間不跨多個事業重複計入常勤換算 |
| 管理者的兼任 | 以勤務表顯示是否在對管理業務無妨礙的範圍內 |
| 以多機能型申報 | 各事業所需人員的數法不同,故排班以事業為單位設計 |
| 確保研修修畢者 | 於採用・配置確認研修要件也及於兼任者 |
雖說可兼任,常勤換算仍以勤務時間的實績決定。1人的勤務時間不能跨多事業滿額計入。具體哪種兼任被容許,取決於自治體的運用與該事業所的勤務體制,故本文僅止於一般想法。
新設時要整備的就業規則・勞動時間・排班是什麼?
加入新類型時,將就業規則與勞動時間的框架,連同就勞選擇支援員此職種一併重新整備,可減少後續返工。勞動時間以每週40小時・每日8小時為上限(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要超過須締結・申報時間外・休日勞動的協定(36協定)。
| 要整備的 | 依據・要點 |
|---|---|
| 就業規則 | 經常使用1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有作成・申報義務(勞動基準法第89條)。明記常勤應工作的時數 |
| 勞動條件的明示 | 雇用時有以書面等明示的義務(第15條第1項・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明示就勞選擇支援員的所定勞動時間・所定勞動日數 |
| 法定勞動時間・休息 | 每週40小時・每日8小時(第32條),超過6小時休息45分・超過8小時60分(第34條) |
| 排班 | 為滿足常勤換算的數字,勤務預定表與勤務實績(打卡等)都要保留 |
就業規則作成義務發生的人數想法,整理於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是義務,非義務的是什麼。常勤換算的數法本身,與障害福祉・介護的常勤換算實務相通,也請參閱障害福祉・介護的常勤換算如何計算。
人員低於基準時,勞務・營運上有何風險?
常勤換算的數字若低於就勞選擇支援員的配置基準,事業所將處於不符指定基準的狀態。勞動時間管理鬆散時,勤務實績與預定不符,會在未察覺間發生基準割裂。
| 易發生的事 | 勞務側的對策 |
|---|---|
| 因退職・休職使就勞選擇支援員減少 | 提前研修修畢者的採用計畫,讓常勤換算有餘裕 |
| 兼任者的勤務時間比預想短 | 每月彙總勤務實績,以實測確認常勤換算 |
| 經過措施的期限屆滿 | 將研修修畢期限納入勤務預定,於期限前修畢 |
| 勞動時間記錄不足 | 以打卡等客觀掌握勞動時間(勞動安全衛生法第66條之8之3) |
人員是否低於基準,若無勤務實績的記錄,事後無法證明。勤務記錄既是勞務管理,也是維持指定的書類。惟基準割裂對指定的影響(改善指導・報酬返還等)的個別判斷,取決於自治體的運用,本文不下結論。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人員配置的勞務與指定申請,該找誰?
開業與營運的準備,依負責的事業體而分。
| 論點 | 負責 |
|---|---|
| 就勞選擇支援員・管理者的雇用契約、就業規則・薪資規程、留意常勤換算的勤務體制、社會・勞動保險手續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指定申請・變更申報等自治體手續、報酬(國保連請求)的制度設計 | 行政書士・事業者 |
| 事業所物件的選定・租賃 | 不動產 |
| 法人的會計・稅務 | 稅理士 |
| 事業所的登記 | 司法書士 |
指定申請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物件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承接,這也是另一事業體。必要時,我們會請客戶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本事務所承接的是滿足就勞選擇支援人員基準的勞務設計與其維持。
- 反映常勤・非常勤所定勞動時間的就勞選擇支援員・管理者雇用契約書作成
- 留意常勤換算的勤務體制・排班設計,以及勤務實績記錄的整備
- 就業規則・薪資規程的整備
- 就勞選擇支援員・管理者的社會保險・雇用保險加入判定與手續
- 勞動時間・休息・加班時間管理的設計
以下不由本事務所處理。
- 指定申請・變更申報等自治體手續,以及報酬(國保連請求)的制度設計 → 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為另一事業體承接
- 事業所物件的選定・租賃 → 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作為另一事業體承接
- 法人的會計・稅務 → 轉介稅理士
- 事業所的登記 → 轉介司法書士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受任業務。轉介其他專家時,也請客戶直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常見問題
Q. 就勞選擇支援需要服務管理責任者嗎?
A. 就勞選擇支援是不製作個別支援計畫的短期評估型服務,故不需配置服務管理責任者。取而代之的是就勞選擇支援員此新職種,以常勤換算配置利用者人數除以15以上。若以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的感覺、以服務管理責任者為前提組人員,可能使必要的就勞選擇支援員不足,請依類型重新計算。
Q. 誰都能成為就勞選擇支援員嗎?
A. 就勞選擇支援員由修畢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者擔任。要受此養成研修,示有基礎的研修修畢等受講要件,也設有配合制度起步的經過措施。於採用時與調動時確認研修修畢並留存記錄,在維持指定上也屬實務重要。
Q. 我們已在做A型・B型。能以職員兼任加入就勞選擇支援嗎?
A. 與就勞繼續支援等一體地實施就勞選擇支援時,容許職員的兼任。惟常勤換算以勤務時間的實績決定,同一時間不能跨多事業重複計入。請注意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的要件也及於兼任者,並以事業為單位設計排班。具體哪種兼任被容許,取決於自治體的運用。
Q. 職員未滿10人也需要就業規則嗎?
A. 勞動基準法第89條的作成・申報義務,發生於經常使用1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未滿10人則此義務本身不發生。惟將常勤換算前提的「常勤應工作的時數」,以及就勞選擇支援員所定勞動時間的想法整理為規程,不論人數,在實務上多屬必要。請將作為義務的就業規則,與為營運而整備的規程,視為目的不同。
本文的依據
- 障害者的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總合支援法(平成17年11月7日法律第123號)第5條第13項 ── 就勞選擇支援的定義(對希望就業・希望繼續就業的障害者,透過短期生產活動等進行就勞適性・知識・能力的評估等的服務。由令和4年法律第104號的修正追加)
- 就勞選擇支援的創設・施行日 ── 令和7年(2025年)10月1日施行(以厚生勞動省的障害福祉服務等報酬・基準資料,及自治體周知資料確認。2026年9月17日參照)
- 就勞選擇支援的人員基準 ── 管理者(每一事業所1人・無妨礙時可兼任)、就勞選擇支援員(常勤換算為利用者人數÷15以上)、服務管理責任者不需配置(因不製作個別支援計畫)。於指定障害福祉服務等之人員・設備・營運基準(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的修正中規定(以厚生勞動省資料・自治體手引確認。2026年9月17日參照)
- 就勞選擇支援員的要件 ── 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的修畢。受講要件含基礎的研修的修畢等。伴隨制度起步設有經過措施(以厚生勞動省資料確認。2026年9月17日參照)
- 與就勞繼續支援等一體實施時容許職員兼任(以厚生勞動省資料確認。2026年9月17日參照)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2條 ── 法定勞動時間(每週40小時・每日8小時)
- 同法 第34條 ── 休息(超過6小時45分・超過8小時60分)
- 同法 第89條 ── 經常使用10人以上勞工的使用者,就業規則的作成・申報義務
- 同法 第15條第1項・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 ── 勞動條件的明示(應明示事項與書面等明示)
- 勞動安全衛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號)第66條之8之3 ── 勞動時間狀況的掌握
- 基準省令的條號・枝號,以及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的受講要件、經過措施的具體期限,可能因修正・自治體運用而變動。指定申請前,請以該自治體最新手引與省令本文確認(未驗證)
- 常勤換算細部的算定方法(小數以下端數處理等),以及兼任・多機能型的個別可否,有一部分取決於自治體的運用・手引,個別判斷本文未處理(未驗證)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反映常勤・非常勤所定勞動時間的就勞選擇支援員・管理者雇用契約書作成、留意常勤換算的勤務體制設計與勤務實績記錄整備、就業規則・薪資規程整備、社會・雇用保險加入判定與手續、勞動時間・休息・加班時間管理的設計提供諮詢。指定申請・變更申報等自治體手續與報酬(國保連請求)的制度設計,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為另一事業體、事業所物件的選定・租賃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作為另一事業體承接,各自另行簽約。法人的會計・稅務轉介稅理士,登記轉介司法書士。若需其他專家,各自另訂契約,並無介紹費。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執筆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梳理「工作方式」開始,好嗎?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東京Metro丸之內線「茗荷谷」站 步行5分)從勞務現狀的整理開始協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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