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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7社會保險

就勞選擇支援(2025年10月新設)的人員配置與勞務該如何整備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新設的就勞選擇支援,要配置的職員基本是「管理者」與「就勞選擇支援員」,而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所需的服務管理責任者則不必配置。因為這是不製作個別支援計畫的短期評估型服務。就勞選擇支援員以常勤換算,需配置利用者人數除以15以上,由修畢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者擔任。由於人員骨架與既有服務不同,將就業規則・勞動時間・排班依此類型重新整備較為安全。指定申請屬行政書士,物件屬不動產,皆與本事務所各自獨立、另行簽約。

結論(先講重點):2025年(令和7年)10月1日新設的就勞選擇支援,要配置的職員基本是「管理者」與「就勞選擇支援員」,而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所需的服務管理責任者則不必配置。因為這是不製作個別支援計畫的短期評估型服務。就勞選擇支援員以常勤換算,需配置利用者人數除以15以上,由修畢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者擔任。由於人員骨架與既有服務不同,將就業規則・勞動時間・排班依此類型重新整備較為安全。

指定申請本身屬行政書士,事業所物件的選定・租賃屬不動產的領域,與本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另行簽約。本事務所承接的是勞務・社會保險的設計,個別判斷由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

就勞選擇支援的人員配置基準是什麼樣子?

就勞選擇支援,是希望就業的障害者,透過短期作業與就勞評估,整理要在就勞移行支援・就勞繼續支援或一般就業中選擇何者的服務(障害者總合支援法第5條第13項)。因是短期且不製作個別支援計畫的設計,人員骨架與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不同。

職種就勞選擇支援(參考)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
管理者每一事業所1人,無妨礙時可兼任同樣1人・可兼任
就勞選擇支援員常勤換算為利用者人數÷15以上(不置此職種)
服務管理責任者不需配置(不製作個別支援計畫)需配置,如利用者60人以下1人以上
職業指導員・生活支援員非此服務固有的必置職種需配置,如常勤換算為利用者數÷10以上

最容易弄錯的,是以就勞繼續支援的感覺想「必須配置服務管理責任者」。就勞選擇支援因不製作個別支援計畫,不需配置服務管理責任者。反而是就勞選擇支援員這個新職種成為必置。人員的數法與既有服務相同,都是常勤換算方式,A型・B型的人員想法請參閱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滿足人員基準的雇用形態與勞務管理

至於條號等細部的指定基準,規定於指定基準省令(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的修正中,條項的枝號請以自治體手引與省令本文確認最新內容。本文僅止於人員骨架,個別算定不下結論。

要成為就勞選擇支援員,需要哪些要件・研修?

就勞選擇支援員,由修畢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者擔任。要受此養成研修,受講要件示有障害福祉服務的基礎的研修修畢等。配合制度的起步,也設有研修體制整備前的經過措施。

要確認的事勞務側要整備的事
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的修畢採用時確認修畢證・受講記錄,保存於人事檔案
受講要件(基礎的研修修畢等)於雇用契約前,確認實務經驗與前職研修歷
經過措施的期限將研修修畢的期限納入勤務預定,避免因期限屆滿而低於基準
常勤・非常勤之別在就業規則訂定「常勤應工作的時數」,明確常勤換算的分母

研修修畢不是「資格」,而是事業所應在採用時與調動時確認的事實。將誰以就勞選擇支援員身分工作幾小時,以勤務實績留存,常勤換算的數字與研修修畢兩者,都能直接作為維持指定的書類。以短時數雇用時的社會保險想法,整理於以短時數雇用時,社會保險會如何

能與既有的就勞移行・A型・B型兼任或做成多機能型嗎?

與就勞繼續支援等一體地實施就勞選擇支援時,容許職員的兼任。已在營運就勞移行支援或A型・B型的事業者,被設想以同一職員體制的一部分加入就勞選擇支援。

兼任・多機能的型態勞務側要注意的事
既有服務的職員兼任就勞選擇支援員同一勤務時間不跨多個事業重複計入常勤換算
管理者的兼任以勤務表顯示是否在對管理業務無妨礙的範圍內
以多機能型申報各事業所需人員的數法不同,故排班以事業為單位設計
確保研修修畢者於採用・配置確認研修要件也及於兼任者

雖說可兼任,常勤換算仍以勤務時間的實績決定。1人的勤務時間不能跨多事業滿額計入。具體哪種兼任被容許,取決於自治體的運用與該事業所的勤務體制,故本文僅止於一般想法。

新設時要整備的就業規則・勞動時間・排班是什麼?

加入新類型時,將就業規則與勞動時間的框架,連同就勞選擇支援員此職種一併重新整備,可減少後續返工。勞動時間以每週40小時・每日8小時為上限(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要超過須締結・申報時間外・休日勞動的協定(36協定)。

要整備的依據・要點
就業規則經常使用1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有作成・申報義務(勞動基準法第89條)。明記常勤應工作的時數
勞動條件的明示雇用時有以書面等明示的義務(第15條第1項・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明示就勞選擇支援員的所定勞動時間・所定勞動日數
法定勞動時間・休息每週40小時・每日8小時(第32條),超過6小時休息45分・超過8小時60分(第34條)
排班為滿足常勤換算的數字,勤務預定表與勤務實績(打卡等)都要保留

就業規則作成義務發生的人數想法,整理於就業規則從幾人開始是義務,非義務的是什麼。常勤換算的數法本身,與障害福祉・介護的常勤換算實務相通,也請參閱障害福祉・介護的常勤換算如何計算

人員低於基準時,勞務・營運上有何風險?

常勤換算的數字若低於就勞選擇支援員的配置基準,事業所將處於不符指定基準的狀態。勞動時間管理鬆散時,勤務實績與預定不符,會在未察覺間發生基準割裂。

易發生的事勞務側的對策
因退職・休職使就勞選擇支援員減少提前研修修畢者的採用計畫,讓常勤換算有餘裕
兼任者的勤務時間比預想短每月彙總勤務實績,以實測確認常勤換算
經過措施的期限屆滿將研修修畢期限納入勤務預定,於期限前修畢
勞動時間記錄不足以打卡等客觀掌握勞動時間(勞動安全衛生法第66條之8之3)

人員是否低於基準,若無勤務實績的記錄,事後無法證明。勤務記錄既是勞務管理,也是維持指定的書類。惟基準割裂對指定的影響(改善指導・報酬返還等)的個別判斷,取決於自治體的運用,本文不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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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人員配置的勞務與指定申請,該找誰?

開業與營運的準備,依負責的事業體而分。

論點負責
就勞選擇支援員・管理者的雇用契約、就業規則・薪資規程、留意常勤換算的勤務體制、社會・勞動保險手續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指定申請・變更申報等自治體手續、報酬(國保連請求)的制度設計行政書士・事業者
事業所物件的選定・租賃不動產
法人的會計・稅務稅理士
事業所的登記司法書士

指定申請屬行政書士的業務,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物件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承接,這也是另一事業體。必要時,我們會請客戶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本事務所承接的是滿足就勞選擇支援人員基準的勞務設計與其維持。

  • 反映常勤・非常勤所定勞動時間的就勞選擇支援員・管理者雇用契約書作成
  • 留意常勤換算的勤務體制・排班設計,以及勤務實績記錄的整備
  • 就業規則・薪資規程的整備
  • 就勞選擇支援員・管理者的社會保險・雇用保險加入判定與手續
  • 勞動時間・休息・加班時間管理的設計

以下不由本事務所處理。

  • 指定申請・變更申報等自治體手續,以及報酬(國保連請求)的制度設計 → 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為另一事業體承接
  • 事業所物件的選定・租賃 → 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作為另一事業體承接
  • 法人的會計・稅務 → 轉介稅理士
  • 事業所的登記 → 轉介司法書士

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獨立的事業體受任業務。轉介其他專家時,也請客戶直接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諮詢免費。費用請見報酬額表,並一併參閱服務內容諮詢流程

常見問題

Q. 就勞選擇支援需要服務管理責任者嗎?
A. 就勞選擇支援是不製作個別支援計畫的短期評估型服務,故不需配置服務管理責任者。取而代之的是就勞選擇支援員此新職種,以常勤換算配置利用者人數除以15以上。若以就勞繼續支援A型・B型的感覺、以服務管理責任者為前提組人員,可能使必要的就勞選擇支援員不足,請依類型重新計算。

Q. 誰都能成為就勞選擇支援員嗎?
A. 就勞選擇支援員由修畢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者擔任。要受此養成研修,示有基礎的研修修畢等受講要件,也設有配合制度起步的經過措施。於採用時與調動時確認研修修畢並留存記錄,在維持指定上也屬實務重要。

Q. 我們已在做A型・B型。能以職員兼任加入就勞選擇支援嗎?
A. 與就勞繼續支援等一體地實施就勞選擇支援時,容許職員的兼任。惟常勤換算以勤務時間的實績決定,同一時間不能跨多事業重複計入。請注意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的要件也及於兼任者,並以事業為單位設計排班。具體哪種兼任被容許,取決於自治體的運用。

Q. 職員未滿10人也需要就業規則嗎?
A. 勞動基準法第89條的作成・申報義務,發生於經常使用10人以上勞工的事業場。未滿10人則此義務本身不發生。惟將常勤換算前提的「常勤應工作的時數」,以及就勞選擇支援員所定勞動時間的想法整理為規程,不論人數,在實務上多屬必要。請將作為義務的就業規則,與為營運而整備的規程,視為目的不同。

本文的依據

  • 障害者的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總合支援法(平成17年11月7日法律第123號)第5條第13項 ── 就勞選擇支援的定義(對希望就業・希望繼續就業的障害者,透過短期生產活動等進行就勞適性・知識・能力的評估等的服務。由令和4年法律第104號的修正追加)
  • 就勞選擇支援的創設・施行日 ── 令和7年(2025年)10月1日施行(以厚生勞動省的障害福祉服務等報酬・基準資料,及自治體周知資料確認。2026年9月17日參照)
  • 就勞選擇支援的人員基準 ── 管理者(每一事業所1人・無妨礙時可兼任)、就勞選擇支援員(常勤換算為利用者人數÷15以上)、服務管理責任者不需配置(因不製作個別支援計畫)。於指定障害福祉服務等之人員・設備・營運基準(平成18年厚生勞動省令第171號)的修正中規定(以厚生勞動省資料・自治體手引確認。2026年9月17日參照)
  • 就勞選擇支援員的要件 ── 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的修畢。受講要件含基礎的研修的修畢等。伴隨制度起步設有經過措施(以厚生勞動省資料確認。2026年9月17日參照)
  • 與就勞繼續支援等一體實施時容許職員兼任(以厚生勞動省資料確認。2026年9月17日參照)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2條 ── 法定勞動時間(每週40小時・每日8小時)
  • 同法 第34條 ── 休息(超過6小時45分・超過8小時60分)
  • 同法 第89條 ── 經常使用10人以上勞工的使用者,就業規則的作成・申報義務
  • 同法 第15條第1項・同法施行規則第5條 ── 勞動條件的明示(應明示事項與書面等明示)
  • 勞動安全衛生法(昭和47年法律第57號)第66條之8之3 ── 勞動時間狀況的掌握
  • 基準省令的條號・枝號,以及就勞選擇支援員養成研修的受講要件、經過措施的具體期限,可能因修正・自治體運用而變動。指定申請前,請以該自治體最新手引與省令本文確認(未驗證
  • 常勤換算細部的算定方法(小數以下端數處理等),以及兼任・多機能型的個別可否,有一部分取決於自治體的運用・手引,個別判斷本文未處理(未驗證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事的判斷,由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反映常勤・非常勤所定勞動時間的就勞選擇支援員・管理者雇用契約書作成、留意常勤換算的勤務體制設計與勤務實績記錄整備、就業規則・薪資規程整備、社會・雇用保險加入判定與手續、勞動時間・休息・加班時間管理的設計提供諮詢。指定申請・變更申報等自治體手續與報酬(國保連請求)的制度設計,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作為另一事業體、事業所物件的選定・租賃由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作為另一事業體承接,各自另行簽約。法人的會計・稅務轉介稅理士,登記轉介司法書士。若需其他專家,各自另訂契約,並無介紹費。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執筆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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