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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护的劳务

附照护的收费型养老院(特定设施)的人员配置与夜班体制,劳务上该怎么设计?

讨论护理与福利事业劳动管理的示意图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附照护的收费型养老院(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的劳务,核心是一边以「常勤换算」满足指定的人员基准,一边依法设计夜班的劳动时间与加成薪资。看护职员与照护职员合计,须为需照护利用者3人配置1人以上(常勤换算・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号)。夜间配置通常是实际工作的夜班,即使名称是宿直,只要不符合常态上几乎不需要劳动的许可基准(劳动基准法第41条第3项・发基第17号),就当作劳动时间,属于深夜加成、延长工时加成的对象。本文整理常勤换算的算法、16小时夜班的变形劳动时间制、就业规则与36协定的设计。人员基准的解释与指定申请由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独立事业体、另行签约)分开处理。

先讲结论:附照护的收费型养老院(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的劳务,核心是一边以「常勤换算」满足指定的人员基准,一边依法设计夜班的劳动时间与加成薪资。人员基准规定于「指定居宅服务等事业之人员、设备及运营相关基准」(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号),看护职员与照护职员合计,须为需照护利用者3人配置1人以上(常勤换算)。夜间、深夜配置的职员,通常是实际进行协助、看守的实际工作的夜班,此时会产生深夜加成(22点~5点、25%以上),以及超过法定劳动时间部分的延长工时加成(劳动基准法第37条)。即使名称是「宿直」,只要不符合常态上几乎不需要劳动的许可基准(第41条第3项、发基第17号),就当作劳动时间。本文整理社会保险劳务士参与的范围、常勤换算的算法、夜班与宿直的差异,以及16小时夜班的劳动时间管理。

「指定的人员基准有满足,但不确定夜班加成薪资的计算是否正确」「想安排夜班专任,但劳动时间该怎么管理」——这是开设、运营附照护收费型养老院的事业者劳务负责人常问的问题。本页面以特定设施的人员配置为前提,整理劳动时间、加成薪资、就业规则等劳务设计。是否符合指定基准、指定申请能否通过,是指定权者(都道府县、市)与申请实务的领域,本文聚焦在劳务的想法。

特定设施的人员基准,社会保险劳务士参与到什么程度?

人员基准既是取得指定的要件,同时也是以常勤换算「持续满足」该人数的劳动时间、雇用契约设计这一劳务问题。基准的骨架如下(一般型。数值细目会因制度、自治体处理而变,最终适合以指定权者的说明确认)。

职种配置目安(常勤换算)
生活咨询员利用者100人配置1人以上
看护职员与照护职员合计需照护者3人配置1人以上/需支援者10人配置1人以上
其中看护职员利用者30人以下1人,超过30人时每50人加1人
照护职员随时1人以上(其中1人以上为常勤)
机能训练指导员1人以上(可兼任)
计划作成担当者照护支援专门员1人以上(利用者100人配置1人为标准)
管理者专职从事该职务的常勤者1人

其中,社会保险劳务士负责的是**「不是配置几人,而是满足该人数的勤务做法」**:满足常勤换算的排班设计、雇用契约与就业规则与薪资规程的整备、夜班与延长工时的劳动时间管理与加成薪资计算、社会保险的资格取得与丧失手续。人员基准本身的解释、指定申请与变更申报的书类作成,是行政书士的业务,适用的法律不同。身心障碍福祉的常勤换算算法,也整理于身心障碍福祉、照护的常勤换算如何计算。

常勤换算怎么数,如何落实到排班?

常勤换算数,是该事业所职员的勤务累计时间数,除以常勤职员应勤务的时间数。

项目内容
计算式常勤换算数=(全体职员每周勤务累计时间数)÷(常勤每周应勤务时间数)
常勤勤务时间就业规则所定的所定劳动时间(例:每周40小时)。第32条上限为1日8小时、1周40小时
兼职职员以实际勤务时间计入累计时间
端数处理为避免低于各职种必要数,须有余裕地编排

要注意的是,常勤换算是以「勤务时间的总量」而非「人头数」来看。每周40小时的常勤1人,与每周20小时的兼职2人,在常勤换算上都是「1」。正因如此,当有薪假、缺勤、研习使累计时间下降时,就有低于基准的风险。排班应在法定劳动时间(1日8小时、1周40小时)与延长工时、假日劳动协定(第36条=36协定)的范围内有余裕地编排。就业规则在随时10人以上的事业场有作成、申报义务(第89条)。详情请见就业规则从几人开始需要作成、申报。

夜班与宿直有何不同,加成薪资如何变化?

附照护收费型养老院的夜间配置,通常是实际进行协助、如厕对应、看守、记录的实际工作的夜班。这是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时间」,与宿直(取得许可即可免除劳动时间规定的勤务)实态不同。

观点夜班(实际工作)宿直(取得许可时)
业务实态一般的照护、看守、记录定时巡视、紧急待命等断续性业务
劳动时间属于劳动时间免除劳动时间、休息、休日规定
深夜加成(22点~5点)需要25%以上原则不需要
延长工时加成超过法定部分需25%以上原则不需要
许可不需要(当作劳动时间管理)需要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许可

要以宿直免除劳动时间规定,须符合常态上几乎不需要劳动的许可基准,并取得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许可(第41条第3项、施行规则第23条、昭和22年9月13日发基第17号)。频繁发生协助与看守的照护设施夜间时段,难以符合此要件,通常不属于宿直许可对象。因此,夜间时段劳动的部分属深夜加成(第37条第3项)对象,超过法定劳动时间部分还需延长工时加成(同条第1项)。宿日直许可的基准整理于医疗、照护的宿日直许可什么样的勤务才能取得,身心障碍团体家屋的夜班、宿直差异整理于团体家屋的夜班与宿直在劳务上如何不同。

夜班专任、16小时夜班的劳动时间管理要注意什么?

照护现场有时会编排从傍晚到隔天早上的「16小时夜班」,或只负责夜班的「夜班专任」。要掌握的论点如下。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社会保险、工资计算及劳务管理,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 超过1日8小时、1周40小时的设计,以变形劳动时间制吸收。使用1个月单位(第32条之2)或1年单位(第32条之4)的变形劳动时间制,即使特定日设定超过8小时,也能平均整个期间至每周40小时以内。惟采1年单位时,即使随时未满10人,也不能用每周44小时特例,须以每周40小时计算
  • 深夜加成在变形制下仍需另计。即使在变形制下收在法定内,22点~5点的劳动仍另需深夜加成(25%以上)
  • 确保休息。16小时拘束时,须依第34条给予至少1小时以上、脱离劳动的休息。「小睡中仍有义务回应呼叫」的时间,可能成为待机时间而属劳动时间
  • 延长工时、假日劳动在36协定范围内。不得使其超过协定上限劳动(第36条)

未付薪资请求权的消灭时效,目前暂定为3年(第115条、附则)。夜班加成计算若有误,有被合并请求3年份的风险,因此以客观记录起讫时刻与休息、小睡的实态为前提。个别未付请求的处理是律师的业务,本文范围之外。变形劳动时间制的选择整理于变形劳动时间制与弹性工时如何选,36协定的范围整理于36协定与加班能请社会保险劳务士做到哪里。

指定的人员基准与劳务,该分别委托给谁?

特定设施的开设、运营中,做判断的主体是分开的。将角色切分、分别委托给各自的专家较为安全。

要做的事属于谁的领域
就业规则、薪资规程、36协定、变形制的整备,夜班加成薪资计算,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劳务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
人员基准的解释、特定设施的指定申请与变更申报书类作成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照护报酬的请求、税务事业者、税理士
未付薪资请求与纠纷、劳动审判、诉讼律师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与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独立事业体。劳务由社会保险劳务士、指定申请由行政书士,也就是各自另行签约的分离受任形式,彼此各自独立,没有介绍费的收受。人员基准的劳务整理于对应人员基准的劳务,照护、身心障碍福祉的劳务整理于照护、身心障碍福祉的劳务管理。咨询免费。 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常见问题请见常见问答。

常见问题

Q. 附照护收费型养老院的夜班,可以算「宿直」而不付加成薪资吗?
A. 通常不行。要以宿直免除劳动时间规定,须就常态上几乎不需要劳动的断续性业务,取得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许可(第41条第3项、发基第17号)。频繁发生协助、看守的照护设施夜间时段难以符合要件,通常属实际工作的夜班,是深夜加成、延长工时加成的对象。

Q. 常勤换算用「人头数」满足即可吗?
A. 不是。常勤换算是以勤务时间的总量来看,也就是全体职员的勤务累计时间数,除以常勤应勤务的时间数。有薪假、缺勤、研习使累计时间下降时,有低于基准的风险,因此以有余裕的排班设计为前提。

Q. 16小时夜班会违反劳动基准法吗?
A. 不会立即违反,但超过1日8小时、1周40小时的设计,须以1个月单位或1年单位的变形劳动时间制,将期间平均收在每周40小时以内(第32条之2、第32条之4)。深夜加成、确保休息、在36协定范围内,须另行满足。

Q. 人员基准的适合与劳务可以委托同一人吗?
A. 因为依据的法律不同,须分开考量。人员基准的解释与指定申请书类作成是行政书士,就业规则、加成薪资、社会保险的劳务是社会保险劳务士。在四叶,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各自独立为事业体,以另行签约的形式分工。

这篇文章的根据

  • 指定居宅服务等事业之人员、设备及运营相关基准(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号)第175条等(特定设施入居者生活介护的人员基准=生活咨询员、看护职员、照护职员、机能训练指导员、计划作成担当者、管理者;看护职员与照护职员合计为需照护者3人配置1人以上、需支援者10人配置1人以上,以常勤换算)。数值细目、夜间配置的具体人数以指定权者(都道府县、市)的条例、要纲确认(2026年9月时点)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32条(法定劳动时间・1日8小时/1周40小时)、第32条之2(1个月单位变形劳动时间制)、第32条之4(1年单位变形劳动时间制)、第34条(休息)、第36条(延长工时、假日劳动协定)、第37条(加成薪资=延长工时25%以上、深夜25%以上、假日35%以上)、第41条第3项(从事监视或断续性劳动者的适用除外=宿直的许可)、第89条(就业规则的作成、申报)、第115条、附则(薪资请求权消灭时效、目前暂定3年)
  • 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号)第23条(宿直或日直勤务中断续性业务的许可、样式第10号)
  • 一般宿日直许可基准=昭和22年9月13日发基第17号(常态上几乎不需要劳动;宿直津贴为同种劳动者1人1日平均薪资额的3分之1以上;宿直每周1回、日直每月1回为限;宿直须有相当睡眠设备)
  • 待机时间、小睡时间是否属劳动时间,取决于「是否在雇主指挥命令下」的行政解释、裁判例一般论。特定设施夜间配置人数的具体基准因自治体运用而异,本文对此避免断定(作为未检证处理)

本文并未决定要找谁咨询。就业规则、薪资规程、36协定与变形制的整备、夜班加成薪资计算、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劳务士的业务。人员基准的解释与指定申请书类作成是行政书士,照护报酬的请求、税务是事业者、税理士,未付薪资请求与纠纷是律师的业务。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是独立事业体,另行签约。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依个别情况的判断,于面谈后由有资格者进行。撰文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从梳理“工作方式”开始,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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