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手续期限整理:3个月、4个月、10个月、3年与10年
继承手续有多个期限,包括放弃继承・限定承认、准确定申报、遗产税、继承登记、特留份侵害额请求。本文整理各期限、起算点与行政书士可协助范围。
结论(先说要点):继承手续有多个期限,包括放弃继承・限定承认、准确定申报、遗产税、继承登记、特留份侵害额请求。但各制度起算点不同,不能一律以“死亡日起算几个月”概括。行政书士负责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整理、财产调查、财产目录、基于合意内容之遗产分割协议书、遗嘱等行政书士业务。个别起算点、权利消灭、时效完成等法律判断属律师;税务属税理士;继承登记代理申请属司法书士。
继承手续有多个期限?先以速览表确认
继承手续的期限,各制度起算点不同。主要项目先整理如下。
| 期限 | 对象手续 | 主要起算点 |
|---|---|---|
| 3个月 | 放弃继承・限定承认 | 为自己知悉继承开始时 |
| 4个月 | 所得税准确定申报 | 知悉继承开始日之翌日 |
| 10个月 | 遗产税申报・缴纳 | 知悉继承开始日之翌日 |
| 1年 | 特留份侵害额请求(短期) | 知悉继承开始及侵害特留份之赠与・遗赠时 |
| 3年 | 继承登记(基本义务) | 知悉继承开始且知悉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之日 |
| 3年 | 继承登记(遗产分割后之追加义务) | 遗产分割成立之日 |
| 10年 | 遗产分割之10年规则 | 继承开始起10年(有过渡措施) |
| 10年 | 特留份侵害额请求(长期) | 继承开始时 |
以上并非都能单纯以死亡日起算。以下分制度说明。
3个月: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之申述期间
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之申述期间,原则上为为自己知悉继承开始时起3个月(民法第915条第1项)。此与知悉死亡事实之日未必一致。
调查财产・债务后仍无法于3个月内判断时,可向家庭裁判所申请延长熟虑期间。若考虑放弃继承・限定承认,应于调查财产之同时尽早向专业人士确认。
本文仅整理期限之一般信息,不判断是否应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个别法律判断・纠纷处理属律师;家庭裁判所提出文件制作属司法书士或律师。行政书士不制作放弃继承申述书。
4个月:所得税准确定申报(申报・纳税)
亡者需要所得税确定申报时,继承人原则上应于知悉继承开始日之翌日起4个月内办理准确定申报并纳税(国税厅“No.2022 死亡者之准确定申报”)。
是否需要准确定申报及应申报税额属税务判断。税务判断・申报属税理士。
10个月:遗产税申报・缴纳
遗产税原则上应于知悉继承开始日之翌日起10个月内申报・缴纳(遗产税法第27条・第33条)。
即使遗产分割未完成,遗产税申报期限也不会当然延长。申报期限与遗产分割成立为不同问题。税务判断・申报属税理士。
3年:继承登记之期限与过渡措施
继承登记之基本义务,为为自己知悉继承开始且知悉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之日起3年内申请(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第1项)。
因遗产分割取得不动产之继承人,应于遗产分割成立之日起3年内申请反映分割内容之登记(同条第2项)。
2024年4月1日前之继承亦为继承登记义务之对象。施行时已知悉因继承取得不动产之未登记案件,原则上应于2027年3月31日前申请。若于2024年4月1日以后始知悉取得,则原则上自该日起3年内。
遗产分割无法及时完成而恐逾期限时,可作为简易履行义务方法者为继承人申告登记。继承人申告登记,系申告登记名义人已发生继承,且申告人为其继承人,以简易履行基本继承登记申请义务之制度。此非确定全体法定继承人・法定应继分并登记所有权之制度,亦非公示不动产权利关系之通常继承登记。遗产分割成立后之追加登记义务,不能以继承人申告登记履行。
委托专业人士代理申请继承登记时,属司法书士。
10年:遗产分割之10年规则(注意具体应继分)
继承开始后经过10年之遗产分割,原则上反映特别受益・寄与分之具体应继分规定不再适用(民法第904条之3)。
此并非“经过10年即完全不能遗产分割”,亦非一律可计算为“10年后仅能按法定应继分分割”。10年内已向家庭裁判所请求遗产分割等法定例外情形存在。
2023年4月1日前开始之继承有过渡措施。原则上以“继承开始起10年”与“2023年4月1日施行起5年”之较晚者为基准,故较早之继承可能以2028年4月1日为重要时点。惟此并非经过2028年4月1日即完全不能遗产分割。个别适用请洽律师。
1年・10年:特留份侵害额请求之期间
特留份侵害额请求有下列两期间(民法第1048条)。
- 短期:知悉继承开始及侵害特留份之赠与・遗赠时起1年
- 长期:继承开始时起10年
具体起算点、是否有特留份、请求方法、时效处理属律师。
超过期限会如何?
超过期限之效果,各制度不同。不能一律称“超过期限即无效”“必科罚金”。
继承登记方面,法务省已说明无正当理由违反义务者可能处10万日元以下之过料。税务方面,滞纳税等处理本文不深入,请洽税理士。
行政书士可协助与不可协助之事项
行政书士负责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整理、财产调查、财产目录、基于合意内容之遗产分割协议书、遗嘱等行政书士业务,亦可整理期限一览与一般信息。
个别起算点、权利消灭、时效完成等法律判断属律师;准确定申报・遗产税属税理士;继承登记代理申请属司法书士;不动产出售估价・中介属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四叶不动产)。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合同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在文京区留意期限进行继承手续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自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起,阶段式引导财产调查、遗产分割协议书、遗嘱起案。继承人调查见继承从哪里开始?;财产调查见继承财产调查与财产目录制作;遗产分割见遗产分割协议书可以自己制作吗?;遗嘱见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的区别。
继承人范围・应继分见法定继承人与应继分的基本;可代替户籍之制度见何谓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海外居住・外国籍继承人见继承人住在海外或为外国籍时。
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继承业务全貌见继承・遗嘱・信托服务。继承不动产之出售・管理见继承不动产完全指南(四叶不动产)。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与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为别事业体・别合同,分别处理。
常见问题
Q. 继承手续期限可一律以死亡日起算吗?
A. 无法一律计算。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为知悉继承开始起3个月;准确定申报・遗产税为知悉继承开始日之翌日起4个月・10个月;继承登记为知悉取得之日或遗产分割成立之日起3年等,各制度起算点不同。
Q. 考虑放弃继承,3个月内无法判断时该怎么办?
A. 可向家庭裁判所申请延长熟虑期间。请于调查财产・债务之同时,尽早向律师・司法书士等确认。本事务所不制作放弃继承申述书。
Q. 遗产分割未完成,遗产税申报期限会延长吗?
A. 遗产分割未完成,遗产税申报期限也不会当然延长。税务判断・申报请洽税理士。
Q. 未办理继承登记经过3年会如何?
A. 无正当理由违反义务者,可能处10万日元以下过料。2024年4月1日前之继承,已知悉取得之未登记案件原则上以2027年3月31日为重要期限。委托专业人士代理申请时请洽司法书士。
Q. 继承开始后经过10年就不能遗产分割吗?
A. 本文并未称“经过10年即完全不能遗产分割”。民法第904条之3规定,经过10年后之遗产分割,原则上不再适用反映特别受益・寄与分之具体应继分规定。个别适用请洽律师。
本文出处(一次信息)
- 民法第915条(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之期间)
- 民法第904条之3(继承开始后经过10年之遗产分割)
- 民法第1048条(特留份侵害额请求权之期间)
- 遗产税法第27条(遗产税申报期限)
- 遗产税法第33条(遗产税缴纳)
- 国税厅“No.2022 死亡者之准确定申报”
- 国税厅“No.4205 遗产税之申报与缴纳”
- 法务省“继承登记已义务化”
- 法务省“关于继承人申告登记之说明”
- 裁判所“放弃继承之申述”
本文为一般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起算点、权利消灭、时效完成、放弃继承・限定承认之该当性、税务申报、继承登记义务。个别法律判断・纠纷处理属律师;税务属税理士;继承登记代理申请属司法书士;不动产出售估价・中介属宅地建物交易业者,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合同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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