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中有失智者・行踪不明者・未成年人时该怎么办?成年后见・不在者财产管理人・特别代理人的分辨
遗产分割协议系共同继承人为当事人之程序。继承人中有判断能力不足者、行踪不明者、未成年人时,无法将其排除而径行协议,须先以家庭裁判所之程序整备当事人一方。本文整理成年后见、不在者财产管理人、失踪宣告、特别代理人之依据条文、费用与专业人士分工。
结论(先说要点):遗产分割协议系共同继承人为当事人之程序。继承人中有判断能力不足者、行踪不明者、未成年人时,无法将其排除而径行协议,须先以家庭裁判所之程序整备当事人一方。判断能力不足者可考虑后见・保佐・补助之开始(民法第7条、第11条、第15条),行踪不明者可考虑不在者财产管理人之选任(民法第25条第1项)或失踪宣告(民法第30条),未成年人与亲权人同为继承人时可考虑特别代理人之选任(民法第826条第1项)。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办理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整理、财产资料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申请所用文件之制作、合意成立后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制作属司法书士或律师,具纠纷性案件之判断与代理属律师。
为何遗产分割协议会停滞?
共同继承人除遗嘱禁止等例外情形外,得随时以协议分割遗产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907条第1项)。反过来说,协议系共同继承人为当事人之程序,须使所有当事人无遗漏地参与。
继承人中若有无法自行判断并签名・盖章者、无法联系者、无法单独为有效协议之未成年人,此前提即无法满足。并无“暂先由其余继承人进行”之作法。
继承人之确定见继承从何处着手?与法定继承人与继承分之基本。继承人确定后,本文之议题始行开始。
至于意见对立而无法达成合意,系另一问题,属家庭裁判所遗产分割调停・审判之领域。见继承人意见无法一致时该怎么办?。
继承人判断能力不足时使用何种制度?
民法依精神障碍所致判断能力之程度,定有3种类型,均以家庭裁判所之审判开始。
| 类型 | 条文 | 条文上之要件 |
|---|---|---|
| 后见开始 | 民法第7条 | 因精神障碍而欠缺辨识事理能力之常况者 |
| 保佐开始 | 民法第11条 | 辨识事理能力显著不足者 |
| 补助开始 | 民法第15条 | 辨识事理能力不足者 |
得申请后见开始者为本人、配偶、四亲等内亲属、未成年后见人、未成年后见监督人、保佐人、保佐监督人、补助人、补助监督人或检察官(民法第7条)。申请处为本人住所地之家庭裁判所。
由何人担任成年后见人,由家庭裁判所决定。申请时虽得推荐候选人,但候选人未必即获选任。
后见开始之审判于其原因消灭时应予撤销(民法第10条)。并非遗产分割结束即当然终了之制度。此点请于申请前向家庭裁判所或律师・司法书士确认。
成年后见人本身也是继承人时会如何?
成年后见人与成年被后见人同为继承人时,遗产分割协议可能构成双方利益相反之行为。
民法第860条就利益相反行为准用民法第826条于后见人,但有后见监督人者不在此限。有后见监督人时,由后见监督人代表被后见人(民法第851条第4项)。
无后见监督人时,向为后见开始审判之家庭裁判所申请选任特别代理人。申请手续费为收入印花800日元,并须提出遗产分割协议书草案作为利益相反之相关资料(裁判所“成年被后见人(被保佐人、被补助人)之特别代理人(临时保佐人・临时补助人)选任”・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换言之,协议书草案于选任之前即已需要。草案之制作属本事务所办理之范围。
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时该如何处理?
年龄18岁为成年(民法第4条)。继承人未满18岁时,就行使亲权之父或母与其子女利益相反之行为,行使亲权者应向家庭裁判所申请为该子女选任特别代理人(民法第826条第1项)。
亲权人同为同一被继承人之继承人时之遗产分割协议,于裁判所之手续说明中列为利益相反行为之典型例(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行使亲权者对数名子女行使亲权时,就其中一人与其他子女利益相反之行为,应申请为其中一方选任特别代理人(民法第826条第2项)。未成年子女有数人时,可能须依人数分别选任。
| 项目 | 内容 |
|---|---|
| 依据 | 民法第826条第1项・第2项 |
| 申请人 | 亲权人、利害关系人 |
| 申请处 | 子女住所地之家庭裁判所 |
| 申请手续费 | 每一子女收入印花800日元 |
| 邮资 | 各裁判所不同 |
| 主要附件 | 未成年人之户籍誊本、亲权人之户籍誊本、特别代理人候选人之住民票或户籍附票、利益相反之相关资料(遗产分割协议书草案等) |
此处亦须先备妥遗产分割协议书草案。草案内容对未成年人是否不利,由家庭裁判所审查。本事务所不保证审查结果。
继承人行踪不明时该如何处理?
离去从来之住所或居所者未置财产管理人时,家庭裁判所得依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申请,命为其财产管理之必要处分(民法第25条第1项)。此即不在者财产管理人之选任。
经选任之管理人参与遗产分割时,须取得家庭裁判所之权限外行为许可。民法第28条规定,管理人需为超出民法第103条所定权限之行为时,得经家庭裁判所许可而为之。裁判所之手续说明亦记载,管理人系“取得家庭裁判所之权限外行为许可后,代不在者进行遗产分割、不动产出售等”(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 项目 | 内容 |
|---|---|
| 依据 | 民法第25条第1项、第28条 |
| 申请人 | 利害关系人(配偶、继承人、债权人等)、检察官 |
| 申请处 | 不在者从来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家庭裁判所 |
| 申请手续费 | 收入印花800日元 |
| 邮资 | 各裁判所不同 |
| 预纳金 | 预期管理财产不足时可能须缴纳 |
| 主要附件 | 不在者之户籍誊本、户籍附票、候选人之住民票、证明不在事实之资料、财产相关资料、证明利害关系之资料 |
预纳金金额依个案而异。欲先确定金额者,请直接向申请处之家庭裁判所确认。
失踪宣告有何不同?
失踪宣告系于法律上视不在者为死亡之制度。不在者生死不明满7年时(普通失踪),家庭裁判所得依利害关系人之申请为宣告(民法第30条第1项)。曾临战地者、在沉没船舶中者及其他遭遇足以致死危难者,于该危难终了后生死不明满1年时,亦得为宣告(同条第2项)。
效果之起算点因制度而异。普通失踪者于7年期间届满时,危难失踪者于该危难终了时,分别视为死亡(民法第31条)。此“视为死亡之时点”为何时,将影响何人成为继承人。
| 比较项目 | 不在者财产管理人 | 失踪宣告 |
|---|---|---|
| 定位 | 以不在者生存为前提管理财产 | 于法律上视为死亡 |
| 期间要件 | 无 | 普通失踪7年、危难失踪1年 |
| 参与遗产分割 | 管理人取得权限外行为许可后参与 | 不在者不再为继承人(依视为死亡之时点) |
| 申请手续费 | 收入印花800日元 | 收入印花800日元 |
| 官报公告费 | 不需要 | 5,298日元(失踪申报催告3,359日元与失踪宣告1,939日元之合计) |
| 申请处 | 不在者从来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家庭裁判所 | 不在者从来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家庭裁判所 |
采何者,视生死之可能性、经过年数、遗产内容而异。选择本身请洽律师。
根本不确定是否有继承人时该如何处理?
“有行踪不明之继承人”与“不明是否有继承人”系不同之事。民法第951条规定,不明有无继承人时,继承财产为法人。
此时所考虑者为相续财产清算人之选任。依裁判所之手续说明,申请处为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之家庭裁判所,申请手续费为收入印花800日元,除联络用邮票外,另于家庭裁判所指示后缴纳官报公告费5,582日元(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亦有因放弃继承而结果无继承人之情形。放弃本身见考虑放弃继承・限定承认前应先了解的事。
费用大约需要多少?
向家庭裁判所缴纳之实费如下。均为实费,与专业人士之报酬另计。联络用邮资各裁判所不同,请向申请处确认。
| 手续 | 申请手续费 | 其他实费 |
|---|---|---|
| 后见开始(民法第7条) | 收入印花800日元 | 登记手续费 收入印花2,600日元、邮资、鉴定费用(申请人可能负担) |
| 特别代理人选任(民法第826条第1项) | 每一子女收入印花800日元 | 邮资 |
| 特别代理人选任(成年被后见人与成年后见人之利益相反) | 收入印花800日元 | 邮资 |
| 不在者财产管理人选任(民法第25条第1项) | 收入印花800日元 | 邮资、预纳金(必要时) |
| 失踪宣告(民法第30条) | 收入印花800日元 | 邮资、官报公告费5,298日元 |
| 相续财产清算人选任(民法第951条) | 收入印花800日元 | 邮资、官报公告费5,582日元 |
上表金额为裁判所手续说明所载(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鉴定费用与预纳金依个案而异。审理所需期间依个案与裁判所而异,本文不提示期间之概估。
有期限的手续会如何?
等待家庭裁判所手续期间,继承之期限仍持续进行。
| 期限 | 内容 |
|---|---|
| 3个月 | 自知悉为自己有继承开始之时起,应为承认或放弃之期间(民法第915条第1项)。得依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申请由家庭裁判所延长 |
| 4个月 | 准确定申报 |
| 10个月 | 继承税之申报与纳税 |
| 3年 | 继承登记之申请义务 |
各期限之起算点不同。详见继承手续期限汇整。继承税之申报要否见继承税需要申报吗?;继承登记见继承登记如何进行?。
协议停滞期间,存款之当前支付则与过世者的存款何时可以提取?所述制度有关。财产之掌握见继承财产调查与财产目录。
行政书士可受托与不可受托的事项为何?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办理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继承关系整理、财产资料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申请所用文件之制作、合意成立后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特别代理人选任或权限外行为许可之申请所需附具之遗产分割协议书草案制作,亦属此范围。
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申请书等文件制作本身,本事务所不办理。应向何人申请何种手续之个别法律判断,亦不进行。
- 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制作 → 司法书士或律师
- 手续之选择、申请之代理、具纠纷性之案件 → 律师
- 继承登记 → 本人/司法书士或律师
- 继承税之申报、税额计算 → 本人/税理士
- 继承取得不动产之出售估价・中介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与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为别事业体・别合同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继承取得不动产之出售・活用见继承取得不动产之咨询。
在文京区如何进行继承咨询?
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就户籍收集、继承人调查、财产资料整理、法定继承信息一览图相关、遗产分割协议书等制作,分阶段提供说明。需要家庭裁判所手续之场合,则说明直接委任司法书士或律师之方式。
受任流程见受任流程;费用见报酬额表;继承业务全貌见继承・遗嘱・信托服务。
常见问题
Q. 继承人中有1人失智。其他继承人可否径行遗产分割协议?
A. 遗产分割协议系共同继承人为当事人之程序,须使所有当事人无遗漏地参与。判断能力不足者,可考虑向家庭裁判所申请后见・保佐・补助之开始(民法第7条、第11条、第15条)。个别手续之选择请洽律师确认。
Q. 担任成年后见人之子女本身也是继承人,可否径行协议?
A. 民法第860条就利益相反行为准用民法第826条于后见人,但有后见监督人者除外。有后见监督人时由后见监督人代表被后见人(民法第851条第4项);无后见监督人时,向家庭裁判所申请选任特别代理人。
Q. 有未成年子女时,是否必定需要特别代理人?
A. 就行使亲权之父或母与其子女利益相反之行为,行使亲权者应向家庭裁判所申请选任特别代理人(民法第826条第1项)。亲权人同为继承人时之遗产分割协议,于裁判所之手续说明中列为利益相反行为之例。个别之适用请洽家庭裁判所或律师确认。
Q. 有行踪不明之继承人。是否非等7年不可?
A. 失踪宣告之普通失踪以生死不明满7年为要件(民法第30条第1项)。另一方面,不在者财产管理人之选任(民法第25条第1项)无期间要件,经选任之管理人取得家庭裁判所之权限外行为许可后,得参与遗产分割。采何者请洽律师确认。
本文出处(一次信息)
-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4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第15条、第25条第1项、第28条、第30条第1项・第2项、第31条、第826条第1项・第2项、第851条第4项、第860条、第907条第1项、第915条第1项、第951条(e-Gov・2026年8月22日确认。最终修正为令和8年法律第45号,反映至2026年6月24日施行部分)
- 裁判所“后见开始”(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申请手续费 收入印花800日元、登记手续费 收入印花2,600日元
- 裁判所“特别代理人选任(亲权人与其子女利益相反之情形)”(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每一子女收入印花800日元
- 裁判所“成年被后见人(被保佐人、被补助人)之特别代理人(临时保佐人・临时补助人)选任”(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
- 裁判所“不在者财产管理人选任”(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取得权限外行为许可后进行遗产分割等之记载
- 裁判所“失踪宣告”(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官报公告费5,298日元(催告3,359日元与失踪宣告1,939日元之合计)
- 裁判所“相续财产清算人之选任”(参照日2026年8月22日)——官报公告费5,582日元
- 司法书士法第3条/律师法第72条/税理士法第52条/行政书士法现行条文
本文为一般信息提供,不保证个别手续之选择、申请之可否、费用、期间、家庭裁判所之判断。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制作与继承登记属司法书士或律师;手续之选择与申请之代理及具纠纷性之案件属律师;继承税属税理士;不动产出售估价・中介属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均为独立的事业体,以个别合同处理。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个别判断由资格者面谈后进行。执笔者为浦松丈二(行政书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先从整理您的情况开始。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区小日向・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从要件的整理到文件制作・申请,全程协助您。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周二・周三 10:00〜19:00/周一・周四〜周日 18:00〜19: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