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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6繼承手續(行政書士實務)

繼承人中有失智者・行蹤不明者・未成年人時該怎麼辦?成年後見・不在者財產管理人・特別代理人的分辨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遺產分割協議係共同繼承人為當事人之程序。繼承人中有判斷能力不足者、行蹤不明者、未成年人時,無法將其排除而逕行協議,須先以家庭裁判所之程序整備當事人一方。本文整理成年後見、不在者財產管理人、失蹤宣告、特別代理人之依據條文、費用與專業人士分工。

結論(先說要點):遺產分割協議係共同繼承人為當事人之程序。繼承人中有判斷能力不足者、行蹤不明者、未成年人時,無法將其排除而逕行協議,須先以家庭裁判所之程序整備當事人一方。判斷能力不足者可考慮後見・保佐・補助之開始(民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行蹤不明者可考慮不在者財產管理人之選任(民法第25條第1項)或失蹤宣告(民法第30條),未成年人與親權人同為繼承人時可考慮特別代理人之選任(民法第826條第1項)。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辦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繼承關係整理、財產資料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申請所用文件之製作、合意成立後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製作屬司法書士或律師,具紛爭性案件之判斷與代理屬律師。

為何遺產分割協議會停滯?

共同繼承人除遺囑禁止等例外情形外,得隨時以協議分割遺產之全部或一部(民法第907條第1項)。反過來說,協議係共同繼承人為當事人之程序,須使所有當事人無遺漏地參與。

繼承人中若有無法自行判斷並簽名・蓋章者、無法聯繫者、無法單獨為有效協議之未成年人,此前提即無法滿足。並無「暫先由其餘繼承人進行」之作法。

繼承人之確定見繼承從何處著手?法定繼承人與繼承分之基本。繼承人確定後,本文之議題始行開始。

至於意見對立而無法達成合意,係另一問題,屬家庭裁判所遺產分割調停・審判之領域。見繼承人意見無法一致時該怎麼辦?

繼承人判斷能力不足時使用何種制度?

民法依精神障礙所致判斷能力之程度,定有3種類型,均以家庭裁判所之審判開始。

類型條文條文上之要件
後見開始民法第7條因精神障礙而欠缺辨識事理能力之常況者
保佐開始民法第11條辨識事理能力顯著不足者
補助開始民法第15條辨識事理能力不足者

得聲請後見開始者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未成年後見人、未成年後見監督人、保佐人、保佐監督人、補助人、補助監督人或檢察官(民法第7條)。聲請處為本人住所地之家庭裁判所。

由何人擔任成年後見人,由家庭裁判所決定。聲請時雖得推薦候選人,但候選人未必即獲選任。

後見開始之審判於其原因消滅時應予撤銷(民法第10條)。並非遺產分割結束即當然終了之制度。此點請於聲請前向家庭裁判所或律師・司法書士確認。

成年後見人本身也是繼承人時會如何?

成年後見人與成年被後見人同為繼承人時,遺產分割協議可能構成雙方利益相反之行為。

民法第860條就利益相反行為準用民法第826條於後見人,但有後見監督人者不在此限。有後見監督人時,由後見監督人代表被後見人(民法第851條第4項)。

無後見監督人時,向為後見開始審判之家庭裁判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手續費為收入印花800日圓,並須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草案作為利益相反之相關資料(裁判所「成年被後見人(被保佐人、被補助人)之特別代理人(臨時保佐人・臨時補助人)選任」・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換言之,協議書草案於選任之前即已需要。草案之製作屬本事務所辦理之範圍。

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該如何處理?

年齡18歲為成年(民法第4條)。繼承人未滿18歲時,就行使親權之父或母與其子女利益相反之行為,行使親權者應向家庭裁判所聲請為該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826條第1項)。

親權人同為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時之遺產分割協議,於裁判所之手續說明中列為利益相反行為之典型例(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行使親權者對數名子女行使親權時,就其中一人與其他子女利益相反之行為,應聲請為其中一方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826條第2項)。未成年子女有數人時,可能須依人數分別選任。

項目內容
依據民法第826條第1項・第2項
聲請人親權人、利害關係人
聲請處子女住所地之家庭裁判所
聲請手續費每一子女收入印花800日圓
郵資各裁判所不同
主要附件未成年人之戶籍謄本、親權人之戶籍謄本、特別代理人候選人之住民票或戶籍附票、利益相反之相關資料(遺產分割協議書草案等)

此處亦須先備妥遺產分割協議書草案。草案內容對未成年人是否不利,由家庭裁判所審查。本事務所不保證審查結果。

繼承人行蹤不明時該如何處理?

離去從來之住所或居所者未置財產管理人時,家庭裁判所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命為其財產管理之必要處分(民法第25條第1項)。此即不在者財產管理人之選任。

經選任之管理人參與遺產分割時,須取得家庭裁判所之權限外行為許可。民法第28條規定,管理人需為超出民法第103條所定權限之行為時,得經家庭裁判所許可而為之。裁判所之手續說明亦記載,管理人係「取得家庭裁判所之權限外行為許可後,代不在者進行遺產分割、不動產出售等」(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項目內容
依據民法第25條第1項、第28條
聲請人利害關係人(配偶、繼承人、債權人等)、檢察官
聲請處不在者從來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家庭裁判所
聲請手續費收入印花800日圓
郵資各裁判所不同
預納金預期管理財產不足時可能須繳納
主要附件不在者之戶籍謄本、戶籍附票、候選人之住民票、證明不在事實之資料、財產相關資料、證明利害關係之資料

預納金金額依個案而異。欲先確定金額者,請直接向聲請處之家庭裁判所確認。

失蹤宣告有何不同?

失蹤宣告係於法律上視不在者為死亡之制度。不在者生死不明滿7年時(普通失蹤),家庭裁判所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宣告(民法第30條第1項)。曾臨戰地者、在沈沒船舶中者及其他遭遇足以致死危難者,於該危難終了後生死不明滿1年時,亦得為宣告(同條第2項)。

效果之起算點因制度而異。普通失蹤者於7年期間屆滿時,危難失蹤者於該危難終了時,分別視為死亡(民法第31條)。此「視為死亡之時點」為何時,將影響何人成為繼承人。

比較項目不在者財產管理人失蹤宣告
定位以不在者生存為前提管理財產於法律上視為死亡
期間要件普通失蹤7年、危難失蹤1年
參與遺產分割管理人取得權限外行為許可後參與不在者不再為繼承人(依視為死亡之時點)
聲請手續費收入印花800日圓收入印花800日圓
官報公告費不需要5,298日圓(失蹤申報催告3,359日圓與失蹤宣告1,939日圓之合計)
聲請處不在者從來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家庭裁判所不在者從來之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家庭裁判所

採何者,視生死之可能性、經過年數、遺產內容而異。選擇本身請洽律師。

根本不確定是否有繼承人時該如何處理?

「有行蹤不明之繼承人」與「不明是否有繼承人」係不同之事。民法第951條規定,不明有無繼承人時,繼承財產為法人。

此時所考慮者為相續財產清算人之選任。依裁判所之手續說明,聲請處為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之家庭裁判所,聲請手續費為收入印花800日圓,除聯絡用郵票外,另於家庭裁判所指示後繳納官報公告費5,582日圓(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亦有因拋棄繼承而結果無繼承人之情形。拋棄本身見考慮拋棄繼承・限定承認前應先了解的事

費用大約需要多少?

向家庭裁判所繳納之實費如下。均為實費,與專業人士之報酬另計。聯絡用郵資各裁判所不同,請向聲請處確認。

手續聲請手續費其他實費
後見開始(民法第7條)收入印花800日圓登記手續費 收入印花2,600日圓、郵資、鑑定費用(聲請人可能負擔)
特別代理人選任(民法第826條第1項)每一子女收入印花800日圓郵資
特別代理人選任(成年被後見人與成年後見人之利益相反)收入印花800日圓郵資
不在者財產管理人選任(民法第25條第1項)收入印花800日圓郵資、預納金(必要時)
失蹤宣告(民法第30條)收入印花800日圓郵資、官報公告費5,298日圓
相續財產清算人選任(民法第951條)收入印花800日圓郵資、官報公告費5,582日圓

上表金額為裁判所手續說明所載(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鑑定費用與預納金依個案而異。審理所需期間依個案與裁判所而異,本文不提示期間之概估。

有期限的手續會如何?

等待家庭裁判所手續期間,繼承之期限仍持續進行。

期限內容
3個月自知悉為自己有繼承開始之時起,應為承認或拋棄之期間(民法第915條第1項)。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由家庭裁判所延長
4個月準確定申報
10個月繼承稅之申報與納稅
3年繼承登記之申請義務

各期限之起算點不同。詳見繼承手續期限彙整。繼承稅之申報要否見繼承稅需要申報嗎?;繼承登記見繼承登記如何進行?

協議停滯期間,存款之當前支付則與過世者的存款何時可以提領?所述制度有關。財產之掌握見繼承財產調查與財產目錄

行政書士可受託與不可受託的事項為何?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辦理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繼承關係整理、財產資料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申請所用文件之製作、合意成立後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特別代理人選任或權限外行為許可之聲請所需附具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草案製作,亦屬此範圍。

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聲請書等文件製作本身,本事務所不辦理。應向何人聲請何種手續之個別法律判斷,亦不進行。

  • 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製作 → 司法書士或律師
  • 手續之選擇、聲請之代理、具紛爭性之案件 → 律師
  • 繼承登記 → 本人/司法書士或律師
  • 繼承稅之申報、稅額計算 → 本人/稅理士
  • 繼承取得不動產之出售估價・仲介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為別事業體・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繼承取得不動產之出售・活用見繼承取得不動產之諮詢

在文京區如何進行繼承諮詢?

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就戶籍蒐集、繼承人調查、財產資料整理、法定繼承資訊一覽圖相關、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製作,分階段提供說明。需要家庭裁判所手續之場合,則說明直接委任司法書士或律師之方式。

受任流程見受任流程;費用見報酬額表;繼承業務全貌見繼承・遺囑・信託服務

常見問題

Q. 繼承人中有1人失智。其他繼承人可否逕行遺產分割協議?
A. 遺產分割協議係共同繼承人為當事人之程序,須使所有當事人無遺漏地參與。判斷能力不足者,可考慮向家庭裁判所聲請後見・保佐・補助之開始(民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個別手續之選擇請洽律師確認。

Q. 擔任成年後見人之子女本身也是繼承人,可否逕行協議?
A. 民法第860條就利益相反行為準用民法第826條於後見人,但有後見監督人者除外。有後見監督人時由後見監督人代表被後見人(民法第851條第4項);無後見監督人時,向家庭裁判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Q. 有未成年子女時,是否必定需要特別代理人?
A. 就行使親權之父或母與其子女利益相反之行為,行使親權者應向家庭裁判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826條第1項)。親權人同為繼承人時之遺產分割協議,於裁判所之手續說明中列為利益相反行為之例。個別之適用請洽家庭裁判所或律師確認。

Q. 有行蹤不明之繼承人。是否非等7年不可?
A. 失蹤宣告之普通失蹤以生死不明滿7年為要件(民法第30條第1項)。另一方面,不在者財產管理人之選任(民法第25條第1項)無期間要件,經選任之管理人取得家庭裁判所之權限外行為許可後,得參與遺產分割。採何者請洽律師確認。

本文出處(一次資訊)

  •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4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15條、第25條第1項、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31條、第826條第1項・第2項、第851條第4項、第860條、第907條第1項、第915條第1項、第951條(e-Gov・2026年8月22日確認。最終修正為令和8年法律第45號,反映至2026年6月24日施行部分)
  • 裁判所「後見開始」(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聲請手續費 收入印花800日圓、登記手續費 收入印花2,600日圓
  • 裁判所「特別代理人選任(親權人與其子女利益相反之情形)」(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每一子女收入印花800日圓
  • 裁判所「成年被後見人(被保佐人、被補助人)之特別代理人(臨時保佐人・臨時補助人)選任」(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
  • 裁判所「不在者財產管理人選任」(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取得權限外行為許可後進行遺產分割等之記載
  • 裁判所「失蹤宣告」(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官報公告費5,298日圓(催告3,359日圓與失蹤宣告1,939日圓之合計)
  • 裁判所「相續財產清算人之選任」(參照日2026年8月22日)——官報公告費5,582日圓
  • 司法書士法第3條/律師法第72條/稅理士法第52條/行政書士法現行條文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不保證個別手續之選擇、聲請之可否、費用、期間、家庭裁判所之判斷。向家庭裁判所提出之文件製作與繼承登記屬司法書士或律師;手續之選擇與聲請之代理及具紛爭性之案件屬律師;繼承稅屬稅理士;不動產出售估價・仲介屬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均為獨立的事業體,以個別契約處理。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個別判斷由資格者面談後進行。執筆者為浦松丈二(行政書士・宅地建物交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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