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服務的高齡者住宅(Sakoju)的勞務——安否確認、生活諮詢員的配置與夜間體制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附服務的高齡者住宅(Sakoju)的勞務,核心是如何配置日間提供狀況把握(安否確認)與生活諮詢的職員,以及若夜間配置職員,該職員是實際工作的夜班還是取得許可的宿直。一般型Sakoju沒有介護保險的人員配置基準(特定設施的3對1);登錄基準要求提供狀況把握與生活諮詢的職員原則上日間(概約9點~17點)常駐,未常駐的時段以緊急通報裝置對應(高齡者居住安定確保法・平成13年法律第26號第5條、第7條)。本文整理與特定設施的差異、服務的擔當者、夜班與宿直的區別、社會保險的加入,以及與外部訪問介護的勞務切分。
先講結論:附服務的高齡者住宅(Sakoju)的勞務,核心是如何配置日間提供狀況把握(安否確認)與生活諮詢的職員,以及若夜間配置職員,該職員是實際工作的夜班還是取得許可的宿直——以勞動時間與薪資來設計。一般型Sakoju沒有像特定設施(附照護的收費型老人之家)那樣的介護保險人員配置基準(要照護者3人配置1人以上、常勤換算)。登錄基準要求的是,提供狀況把握與生活諮詢的職員原則上日間(概約9點~17點為想定)常駐;夜間是否配置職員在登錄基準上並非必須,未常駐的時段一般以各居住部分的緊急通報裝置對應(高齡者居住安定確保法=平成13年法律第26號 第5條、第7條及其施行規則等)。夜間配置職員時,該勤務是實際工作的夜班,還是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的宿直,會改變深夜加成、延長工時加成的要否。本文在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範圍內,整理與特定設施的人員配置差異、安否確認與生活諮詢的擔當者、夜班與宿直的區別、社會保險的加入,以及與外部訪問介護的勞務切分。
「想開設Sakoju,但該配置幾位、什麼資格的職員」「聽說夜間1人即可,那人的勤務能當宿直嗎」——這是開設、營運Sakoju的事業者常問的問題。本頁面以一般型Sakoju為前提,將狀況把握、生活諮詢的人員與夜間體制,當作勞動時間、加成薪資、社會保險的勞務設計來整理。Sakoju登錄本身能否通過、是否符合登錄基準,是登錄權者(都道府縣、政令市、中核市)與登錄申請實務的領域,本文聚焦勞務的想法。
Sakoju與附照護收費型老人之家(特定設施),職員的配置方式有何不同?
首先要掌握的是,一般型Sakoju與附照護的收費型老人之家(特定設施入居者生活介護),其人員基準適用的法律本就不同。
| Sakoju(一般型) | 附照護收費型老人之家(特定設施) | |
|---|---|---|
| 依據 | 高齡者居住安定確保法的登錄基準 | 介護保險法的指定基準(平成11年厚生省令第37號) |
| 配置的職員 | 提供狀況把握、生活諮詢的職員 | 看護職員、照護職員、生活相談員、機能訓練指導員等 |
| 介護的人員基準 | 無(介護利用外部服務) | 要照護者3人配置1人以上(常勤換算) |
| 介護的提供主體 | 利用者簽約的外部介護事業者 | 設施(取得特定設施指定的事業者) |
| 夜間職員常駐 | 登錄基準上非必須(可用緊急通報裝置對應) | 指定基準要求配置夜班職員 |
特定設施因設施自身提供介護保險給付對象的服務,故常勤換算的人員配置是指定的要件。另一方面,一般型Sakoju的本體是「住居+看守(狀況把握、生活諮詢)」,介護由利用者另與外部的訪問介護等簽約接受。因此,Sakoju營運者依登錄基準配置的不是照護職員,而是提供狀況把握、生活諮詢的職員。特定設施的夜班、人員勞務整理於附照護收費型老人之家的人員基準與夜班勞務該怎麼設計。自家屬於哪一類型,配置的職員與勞動時間設計都會不同。
安否確認、生活諮詢服務由誰擔當?(資格、常駐)
Sakoju的登錄基準要求提供狀況把握(安否確認)服務與生活諮詢服務。擔當者是所謂「照護的專家」,具體想定為下列有資格者(或修畢所定研修者)。
| 項目 | 內容 |
|---|---|
| 擔當者 | 醫師、看護師、准看護師、介護福祉士、社會福祉士、介護支援專門員、一定研修修畢者等(範圍由登錄權者的運用揭示) |
| 常駐時段 | 原則日間。概約9點~17點為想定 |
| 常駐場所 | 住宅敷地內或鄰接敷地內的建物 |
| 狀況把握的方法 | 每日1次以上,以訪問居室或其他適切方法(訪問、電話、安否確認裝置等) |
| 夜間等職員不在的時段 | 以各居住部分設置的緊急通報裝置對應 |
勞務上重要的是,如何以何種雇用契約、勤務班表確實地在日間配置此常駐職員。常駐要有人在才成立,故須讓班表留有餘裕,避免因年假、缺勤、研修使日間常駐出現空檔。常駐要件自2022年9月以降,據稱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可獲緩和,但緩和的具體條件因登錄權者(自治體)運用而異,本文將細目作為未驗證、避免斷定。就業規則在常態使用10人以上勞動者的事業場有製作、申報義務(勞動基準法第89條)。詳見就業規則從幾人起須製作、申報。
夜間需要什麼體制?宿直與夜班有何不同?
一般型Sakoju在登錄基準上夜間配置職員並非必須,未常駐的時段一般以緊急通報裝置對應。不過,為利用者安心而於夜間也配置職員的事業者不少,而那時要以「宿直」還是「夜班」來組,就是勞務的分水嶺。
| 觀點 | 夜班(實際工作) | 宿直(取得許可時) |
|---|---|---|
| 業務實態 | 通常的看守、緊急對應、記錄等持續性業務 | 定時巡視、緊急時待機等斷續性業務 |
| 勞動時間 | 屬於勞動時間 | 勞動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適用除外 |
| 深夜加成(22點~5點) | 須25%以上 | 原則不要(因非勞動時間) |
| 延長工時加成 | 超過法定部分須25%以上 | 原則不要 |
| 許可 | 不要(當作勞動時間管理) | 須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 |
要以宿直將勞動時間規制排除適用,須就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的斷續性業務,取得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項、同法施行規則第23條、昭和22年9月13日發基第17號)。若僅偶爾對應緊急通報、職員夜間能確保充分睡眠時間,可能成為宿直許可對象;但若頻繁發生看守或協助,則當作夜班,須深夜加成(第37條第3項),超過法定勞動時間的部分還須延長工時加成(同條第1項)。即使名稱為「宿直」,仍以實態判斷,這點與介護設施相同。宿日直許可的基準整理於醫療、介護的宿日直許可什麼勤務才能取得,身障團體家屋的夜班、宿直差異整理於團體家屋的夜班與宿直在勞務上有何不同。即使在小睡中,仍有義務回應緊急通報的時間,可能當作手待時間、屬於勞動時間。
社會保險、勞動保險該如何加入?
Sakoju營運者若雇用員工,就會涉及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與勞動保險(勞災保險、雇用保險)的加入。
- 勞災保險:只要雇用1人,不問業種、規模均適用。兼職、工讀亦無區別地為對象
- 雇用保險:1週所定勞動時間20小時以上、且有31日以上雇用見込的勞動者成為被保險者(適用範圍預定分階段擴大,須確認最新施行時期)
- 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法人的事業所強制適用,個人事業為常態使用5人以上的一定業種強制適用。兼職、短時間勞動者,若週所定勞動時間、所定勞動日數為通常勞動者的4分之3以上即加入,未滿4分之3時若滿足企業規模等要件亦加入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夜班或變形勞動時間制下,勤務時間逐月變動時,標準報酬月額的計算與隨時改定(月額變更申報)的判斷易出錯,故須先整備薪資規程與勤怠記錄。短時間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分界整理於短時間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如何以4分之3決定。保險料的計算、資格取得與喪失的手續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
使用外部訪問介護時,勞務如何切分?
一般型Sakoju對利用者的介護由外部的訪問介護等擔當。這裡勞務上分開的是,「Sakoju營運者雇用的職員」與「訪問介護事業所雇用的照服員」,須當作不同事業體的勞務處理。
| 要做的事 | 誰的勞務 |
|---|---|
| Sakoju的狀況把握、生活諮詢職員,夜間體制的設計 | Sakoju營運者(本文主體) |
| 對利用者提供介護的照服員的勞動時間、移動時間、薪資 | 訪問介護事業所(即使同一法人併設,也以事業所為單位另行設計) |
同一法人併設訪問介護事業所的情形不少,此時訪問介護的人員基準(常勤換算)與照服員的移動時間、待機時間的勞動時間管理,會與Sakoju本體另外發生。訪問介護特有的移動時間勞動時間性整理於訪問介護的移動時間算入勞動時間嗎。即使是「在同一棟建物工作的人」,也因受雇於哪一事業所,而使勞動時間與薪資的設計各異。
該把什麼分別委託給誰?
開設、營運Sakoju時,判斷的主體會分開。切分角色、分別委託各自的專家較為安全。
| 要做的事 | 誰的領域 |
|---|---|
| 就業規則、薪資規程、36協定、變形勞動時間制的整備,夜間體制的宿直、夜班設計,加成薪資計算,社會保險、勞動保險手續 | 社會保險勞務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 |
| Sakoju的登錄申請、變更申報,外部介護服務的指定申請等向官公署提出的書類 | 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
| 建物的無障礙、用途、面積設計 | 建築士 |
| 介護報酬的請求、稅務 | 事業者、稅理士 |
| 未付薪資的請求、紛爭,勞動審判、訴訟 | 律師 |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與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是獨立的事業體。勞務交給社會保險勞務士、登錄與指定申請交給行政書士,像這樣另行簽約的分離受任形式。不收受介紹費。對應人員基準的勞務整理於對應人員基準的勞務,介護、身障福祉的勞務管理整理於介護、身障福祉的勞務管理。諮詢免費。 費用請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請見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Q. Sakoju需要以與附照護收費型老人之家相同的比例(3對1)配置職員嗎?
A. 不需要。介護保險的人員配置比例(要照護者3人配置1人以上、常勤換算)不適用於一般型Sakoju。Sakoju配置的是提供狀況把握、生活諮詢的職員,原則日間(概約9點~17點)常駐。3對1是設施自身提供介護的特定設施(附照護收費型老人之家)的指定基準。
Q. 聽說夜間1人即可。那人能當「宿直」嗎?
A. 視實態而定。若為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夜間能確保充分睡眠時間的斷續性業務,取得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許可後可當宿直(第41條第3項)。反之,若頻繁發生看守或緊急對應,則當作夜班,屬於深夜加成、延長工時加成的對象。以實態而非名稱判斷。
Q. 狀況把握、生活諮詢的職員,無資格亦可嗎?
A. 登錄基準想定由醫師、看護師、介護福祉士、社會福祉士、介護支援專門員等有資格者,或修畢所定研修者擔當。具體認可哪些資格、研修由登錄權者(自治體)運用揭示,故登錄申請前須確認。
Q. Sakoju併設的訪問介護照服員的勞務,能以同一契約一併委託嗎?
A. 因事業所單位不同,須分開考量。Sakoju的狀況把握、生活諮詢職員,與訪問介護事業所的照服員,即使同一法人也當作不同事業所的勞務,人員基準、移動時間、薪資各自設計。就業規則與薪資規程亦配合事業所實態整備。
常見問題的出處
- 高齡者居住安定確保法(平成13年法律第26號)第5條(附服務的高齡者住宅事業的登錄)、第7條(登錄的基準)。登錄基準的細目(狀況把握、生活諮詢服務、職員常駐、居室面積等)規定於同法施行規則及國土交通省、厚生勞動省關係的施行規則(共同省令),含2022年9月以降常駐要件的緩和在內,具體運用以登錄權者(都道府縣、政令市、中核市)的審查基準、要綱確認(2026年10月時點)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2條(法定勞動時間、1日8小時/1週40小時)、第37條(加成薪資=延長工時25%以上、深夜25%以上、休假35%以上)、第41條第3項(監視或斷續性勞動從事者的適用除外=宿直的許可)、第89條(就業規則的製作、申報)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23條(宿直或日直的斷續性業務之許可、樣式第10號)
- 一般的宿日直許可基準=昭和22年9月13日發基第17號(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宿直手當為同種勞動者1人1日平均薪資額的3分之1以上;宿直每週1次、日直每月1次為限;宿直須相當的睡眠設備)
- 健康保險法、厚生年金保險法、雇用保險法、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的適用關係(法人社會保險強制適用,短時間勞動者在所定勞動時間為通常勞動者4分之3以上時加入等)。適用範圍因修法分階段擴大,須確認最新施行時期
- 狀況把握、生活諮詢擔當者的具體範圍、夜間配置的要否、常駐要件的緩和條件因登錄權者運用而異,本文將細目作為未驗證、避免斷定。手待時間、小睡時間的勞動時間該當性,依「是否處於使用者的指揮命令下」,為行政解釋、裁判例的一般論
本文未決定要向誰諮詢。就業規則、薪資規程、36協定、變形勞動時間制的整備,夜間體制的宿直、夜班設計,加成薪資計算,社會保險、勞動保險手續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Sakoju的登錄申請、外部介護服務的指定申請等向官公署的書類是行政書士,建物的無障礙、用途是建築士,介護報酬的請求、稅務是事業者、稅理士,未付薪資的請求與紛爭是律師的業務。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是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形的判斷,由有資格者於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梳理「工作方式」開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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