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礙依什麼基準認定為職災?企業該預防與改正什麼?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精神障礙要被認定為職災(業務上疾病),須滿足三項要件:①發病認定基準所列的精神障礙、②發病前約6個月內有業務造成的強烈心理負荷、③並非因業務外心理負荷或個體側因素發病(厚生勞動省「因心理負荷造成的精神障礙認定基準」令和5年9月1日基發0901第2號)。令和5年9月的修正把顧客騷擾等具體出來事加入評價表,也重新檢視惡化的業務起因性。公司既有協助職災請求的立場,也有勞動契約法第5條的安全考量義務這一另一責任。本文整理認定架構,以及企業為預防、改正該整備的事項。
先講結論:精神障礙要被認定為職災(業務上疾病),須滿足三項要件:①發病認定基準所列的精神障礙、②發病前約6個月內有業務造成的強烈心理負荷、③並非因業務外心理負荷或個體側因素發病(厚生勞動省「因心理負荷造成的精神障礙認定基準」令和5年9月1日基發0901第2號)。令和5年9月的修正把顧客騷擾等具體出來事加入評價表,也重新檢視惡化的業務起因性。公司既有協助職災請求的立場(協助證明),也有勞動契約法第5條的安全考量義務這一另一責任。本文從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角度,整理認定架構,以及企業為預防、改正該整備的事項。
「員工因心理不適請假,說在考慮申請職災」「聽說職權騷擾、顧客騷擾會變成職災」——這是中小企業經營者、人事負責人常問的問題。本頁面整理精神障礙職災認定的架構,以及在工作規則與諮詢體制上為預防、改正該整備的事項。個別案件是否屬職災由勞動基準監督署作最終判斷,依安全考量義務違反的損害賠償或爭執騷擾該當性的局面,則是律師的業務。本文聚焦在其前一步,即制度的想法與公司內部體制的設計。
精神障礙被認定為職災的三項要件是什麼?
精神障礙是否被認定為職災(業務上疾病),由勞動基準監督署依厚生勞動省的認定基準(令和5年9月1日基發0901第2號)判斷。其核心即下列三項要件。
| 要件 | 內容 |
|---|---|
| ① 對象疾病發病 | 發病認定基準所列的精神障礙(ICD-10之F2〜F4等。大致為憂鬱症、急性壓力反應等) |
| ② 業務造成的強烈心理負荷 | 發病前約6個月內,有業務造成的強烈心理負荷(評價表判為「強」的出來事等) |
| ③ 否定業務外因素 | 無法認定係因業務外心理負荷(私生活出來事)或個體側因素(既往症、酒精依賴等)發病 |
職災保險給付的根據為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保險給付種類見同法第7條,業務災害相關保險給付(療養補償、休業補償、障害補償、遺族補償等)見同法第12條之8。精神障礙職災的結構是:業務造成的心理負荷被評為「強」、且業務外與個體側因素被否定時,承認業務起因性。因私傷病(與職災不同的流程)休假後復職的手續,見因心理不適請假與復職的手續。
令和5年的認定基準修正,對騷擾等出來事的評價有何改變?
令和5年9月1日的修正(基發0901第2號),廢止平成23年的舊認定基準,依最新醫學見解重新檢視評價機制。與企業實務相關的主要變更如下。
| 修正點 | 內容 |
|---|---|
| 新增具體出來事 | 於業務造成的心理負荷評價表新增「受到顧客、交易對象、設施使用者等顯著的迷惑行為」(即顧客騷擾)、「從事感染症等疾病或事故危險性高的業務」等 |
| 明確化騷擾的強度 | 參酌職權騷擾6類型,擴充心理負荷強度(強・中・弱)的具體例 |
| 惡化的業務起因性 | 檢視為:發病後約6個月內即使無特別出來事,若因業務造成的強烈心理負荷而惡化,就惡化部分承認業務起因性 |
| 醫學意見收集的效率化 | 原則須3名專科醫師合議的案件,除特別困難者外,可依1名意見決定 |
企業要掌握的重點是:顧客騷擾、來自顧客的迷惑行為,已正面成為業務上心理負荷的評價對象。顧客對應的紀錄與諮詢體制的整備,在預防與改正兩面都具意義。顧客騷擾對策的實務見顧客騷擾對策的義務化與企業的準備,職場的職權騷擾防止措施見中小企業的職權騷擾防止措施義務。個別出來事屬哪種強度,最終判斷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
公司協助職災請求的立場,與安全考量義務有何不同?
「職災」與「損害賠償」是不同制度。混淆會導致對應錯誤,故前提是依立場分開理解。
| 觀點 | 協助職災請求 | 安全考量義務 |
|---|---|---|
| 根據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同法施行規則(事業主的證明等) | 勞動契約法第5條(雇主的安全考量義務) |
| 性質 | 對勞動者向國家(勞基署)提出的請求,由事業主證明、協助 | 雇主確保勞動者生命、身體等安全的民事上義務 |
| 效果 | 經認定即由職災保險給付(非公司負擔) | 若違反則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負擔),於不與職災給付重複的範圍內可被請求 |
| 判斷主體 | 勞動基準監督署 | 最終為法院(含和解、交涉) |
職災保險給付在承認業務起因性時由國家支給,非由公司直接負擔。另一方面,若違反安全考量義務(勞動契約法第5條)而致生精神障礙,雇主可能在職災給付之外另負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此為公司負擔,金額亦可能龐大。協助請求手續可由社會保險勞務士支援,但損害賠償的請求、和解交涉、爭執騷擾該當性的局面,則是律師的業務。兩者的區分亦見解僱與損害賠償的諮詢該找社勞士還是律師。
為預防與改正,在工作規則與諮詢體制上該整備什麼?
無論職災或損害賠償,事前預防的負擔都比事後對應小。企業應預先整備的主要項目如下。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 項目 | 內容 | 相關制度 |
|---|---|---|
| 騷擾防止措施 | 明確化並周知方針、設置諮詢窗口、對諮詢妥善對應。中小企業亦自2022年4月1日義務化 | 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30條之2(職權騷擾防止措施義務) |
| 明示諮詢、通報路徑 | 於工作規則或公司內部規程訂定諮詢窗口、禁止不利益對待、事實確認的程序 | 工作規則(勞動基準法第89條) |
| 抑制長時間勞動 | 時間外上限管理、出勤的客觀紀錄。過重勞動是強烈心理負荷的一個要素 | 勞動時間的客觀把握 |
| 壓力檢查 | 心理負荷的早期把握。對象擴大已在規劃中 | 壓力檢查擴大至未滿50人 |
關於顧客騷擾,鑑於令和5年修正已納入心理負荷評價對象,把顧客對應手冊化、整備對應紀錄有助預防。這些體制整備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承擔工作規則、騷擾防止規程的製作,諮詢窗口的運用設計,出勤管理的整備。實際發生疑似職災案件時的請求手續流程,見精神障礙、腦心臟疾病的職災手續。
職災手續找社勞士、損害賠償與騷擾爭訟找律師,該如何分開諮詢?
精神障礙職災的局面,依判斷主體與承擔者而分。依角色分開諮詢較為確實。
| 要做的事 | 屬於誰的領域 |
|---|---|
| 工作規則、騷擾防止規程的整備,諮詢體制設計,出勤管理,職災請求手續的支援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個別案件是否屬職災(業務上疾病)的認定 | 勞動基準監督署 |
| 依安全考量義務違反的損害賠償請求、和解交涉、爭執騷擾該當性的局面 | 律師 |
| 診斷、治療、能否就勞的醫學判斷 | 主治醫師・產業醫 |
本事務所承擔預防與改正的體制整備,以及職災請求手續的支援。個別案件的認定與否由勞動基準監督署,損害賠償與騷擾爭訟由律師,各自以獨立立場判斷。社會保險勞務士不得代理損害賠償請求或進行法律諮詢,故紛爭局面會介紹給律師。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含騷擾防止規程的工作規則整備、諮詢窗口的運用設計、抑制長時間勞動的出勤管理設計,以及職災請求手續的支援。與壓力檢查、職權騷擾與顧客騷擾對策一併,可透過單一窗口,從預防諮詢到改正。諮詢免費。 費用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見常見問答。
常見問題
Q. 精神障礙要被認定為職災,需要什麼?
A. 須滿足三項要件:①發病認定基準所列的精神障礙、②發病前約6個月內有業務造成的強烈心理負荷、③並非因業務外因素或個體側因素發病(令和5年9月1日基發0901第2號)。個別案件是否滿足要件,最終判斷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
Q. 顧客騷擾也會成為職災的評價對象嗎?
A. 可能會。令和5年9月的認定基準修正,把「受到顧客、交易對象、設施使用者等顯著的迷惑行為」此一具體出來事納入業務造成的心理負荷評價表。屬哪種強度依出來事的內容、程度評價,最終判斷由勞動基準監督署進行。
Q. 職災被認定後,是由公司支付賠償金嗎?
A. 職災保險給付由國家支給,非由公司直接負擔。但若有安全考量義務(勞動契約法第5條)違反,雇主可能在職災給付之外另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該請求與交涉是律師的業務。
Q. 為了預防,該先整備什麼?
A. 作為騷擾防止措施(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第30條之2。中小企業亦自2022年4月1日義務化),周知方針、設置諮詢窗口、整備妥善對應是出發點。並一併於工作規則明示諮詢路徑、以出勤管理抑制長時間勞動、以壓力檢查早期把握,均屬有效。
這篇文章的根據
- 勞動者災害補償保險法(昭和22年法律第50號)第7條(保險給付種類)、第12條之8(業務災害相關保險給付=療養補償、休業補償、障害補償、遺族補償等)
- 厚生勞動省「因心理負荷造成的精神障礙認定基準」令和5年9月1日基發0901第2號(廢止平成23年12月26日基發1226第1號。三項認定要件、業務造成的心理負荷評價表、顧客騷擾等具體出來事的新增、惡化的業務起因性檢視、醫學意見收集的效率化)
- 勞動施策綜合推進並勞動者雇用安定及職業生活充實等相關法律第30條之2(職權騷擾防止措施義務。中小企業自2022年4月1日全面施行)
- 勞動契約法(平成19年法律第128號)第5條(雇主的安全考量義務)
- 認定基準的對象疾病分類、三項要件的表述、具體出來事的新增項目,依厚生勞動省公布資料(認定基準本文、傳單)確認(2026年10月時點)。個別出來事屬哪種強度的評價,本文未作判斷
本文未決定該找誰諮詢。工作規則、騷擾防止規程的整備、諮詢體制設計、出勤管理、職災請求手續的支援,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個別案件是否屬職災由勞動基準監督署認定;依安全考量義務違反的損害賠償與騷擾爭訟由律師;醫學判斷由主治醫師、產業醫,各自以獨立立場進行。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見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形的判斷,由有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梳理「工作方式」開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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