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葬儀社時,宿直、待命、淡旺季差異大的勤務該如何整理勞務?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葬儀社的待命與仮眠,只要負有應答或出動義務而處於雇主的指揮命令下,即使沒有實際作業也屬於勞動時間(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最高法院2000年3月9日判決、大星大樓管理事件・最高法院2002年2月28日判決)。要把宿直排除於勞動時間規定之外,僅限就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的斷續性業務,取得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號、同法施行規則第23條、昭和22年9月13日發基第17號)。淡旺季差異以1個月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第32條之2)平均化為基本,事業場外視為制(第38條之2)在葬祭業通常難以使用。本文整理開設葬儀社時的勞動時間與薪資設計。
先講結論:葬儀社的待命與仮眠,只要負有應答或出動義務而處於雇主的指揮命令下,即使沒有實際作業,也屬於勞動時間(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最高法院2000年3月9日判決、大星大樓管理事件・最高法院2002年2月28日判決)。要把「宿直」排除於勞動時間規定之外,僅限就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的斷續性業務,取得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號、同法施行規則第23條、昭和22年9月13日發基第17號)。淡旺季差異以1個月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第32條之2)平均化為基本;在有即時應對待命的葬祭業,事業場外視為制(第38條之2)通常難以使用。本文從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角度,整理開設、經營葬儀社時的勞動時間與薪資設計重點。
「24小時不知道何時會來電」「仮眠中也會被叫起,這段時間要付薪嗎」——這是正要開業或正在經營葬祭業的經營者常問的問題。本頁面針對即時應對、待命、深夜出動、淡旺季差異這類葬祭業特有的工作方式,整理待命時間是否屬於勞動時間、宿直許可的想法,以及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加成薪資的設計。勞動時間與薪資設計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靈柩運送、火葬與墓地相關的許認可,以及會場物件的安排則由不同的立場承擔,最後一併整理分工。
葬儀社的待命與仮眠,必須當作勞動時間處理嗎?
首先要掌握的是,即使只是「在設施或自宅等待」的時間,也可能成為勞動時間。是否為勞動時間,不是由工作規則或名稱決定,而是依據勞動者是否處於雇主的指揮命令下這一客觀基準判斷(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最高法院2000年3月9日判決)。
| 待命形式 | 是否易成為勞動時間 | 想法 |
|---|---|---|
| 在事業所仮眠,一有搬送要請便立即出動 | 易 | 未保障脫離勞動,有應答義務時即為待命時間而屬勞動時間(大星大樓管理事件・最高法院2002年2月28日判決) |
| 在事業所一邊接聽電話一邊待命 | 易 | 有應答義務的待命時間,即使沒有實際作業仍在指揮命令下 |
| 在自宅待命(來電便出動) | 視情況 | 依行動自由受限程度判斷,亦有僅就出動時計為勞動時間的設計,但取決於拘束的實態 |
| 完全自由、無呼叫且無應答義務的休息 | 不易 | 若已脫離勞動則非勞動時間 |
大星大樓管理事件中,大樓管理員的仮眠時間因負有對警報與電話立即應對的義務,且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最高法院認定即使沒有實際作業仍屬勞動時間。葬祭業的仮眠與待命,若要求對搬送或洽詢即時應對,想法相同。夜間待命的界線在身心障礙福利的團體家屋也是同一爭點,詳見團體家屋的夜班與宿直在勞務上完全不同。
什麼情況下能向勞動基準監督署取得宿直許可?
想把待命或仮眠排除於勞動時間規定之外時,使用的就是「宿直」。依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號(監視或斷續性勞動從事者的適用除外)與同法施行規則第23條,僅在就斷續性業務取得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格式第10號)時,才能排除第32條勞動時間規定的適用。一般許可基準見昭和22年9月13日發基第17號,大致以下列4點為前提。
| 項目 | 一般許可基準(發基第17號) |
|---|---|
| 業務內容 | 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的勤務。不執行本來業務,僅限定時巡視、收受緊急電話或文書、待命應對緊急狀況等 |
| 津貼 | 宿日直每次的津貼,不得低於同種勞動者薪資每人每日平均額的三分之一 |
| 次數 | 原則上宿直每週1次、日直每月1次為限 |
| 睡眠 | 宿直須設置相當的睡眠設備 |
這裡有葬祭業固有的難處。即使名目為宿直,若實態是夜間頻繁執行搬送出動、遺族對應等本來業務,就不符合「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的要件,無法成為許可對象。該時間屬於勞動時間,會成為深夜、時間外加成薪資的對象。醫療、照護的宿直許可具體界線詳見醫療、照護的宿直許可能在什麼勤務下取得。許可與否由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依實態個別判斷。
淡旺季差異大的勤務,能使用變形勞動時間制或視為制嗎?
葬祭業是法事集中時期與否差異很大的業種。要把淡旺季反映到勞動時間,變形勞動時間制是基本選項。
| 制度 | 根據 | 適合場面 | 注意點 |
|---|---|---|---|
| 1個月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2 | 月內有淡旺季;以勞資協定或工作規則等訂定,事先特定各日、各週的所定勞動時間 | 平均每週40小時以內;事先特定崩壞時回到一般的時間外計算 |
| 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4 | 季節性淡旺季;須締結並申報勞資協定 | 勞動日數、連續勞動日數、每日與每週上限有限制 |
| 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之2 | 外勤且勞動時間難以計算時 | 在可用手機隨時指示、能管理待命的葬祭業,難以認定「計算困難」,原則上難以使用 |
實務上,在負有即時應對待命的葬祭業廣泛使用事業場外視為制有難度,穩健做法是先以變形勞動時間制設計所定勞動時間,再把超過部分當作時間外管理。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彈性工時的區分見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彈性工時的選擇。靈柩車的駕駛另可能適用汽車駕駛人勞動時間等改善基準告示,一併參見物流2024年問題與改善基準告示。
深夜、休日出動多的職場,加成薪資與待命時間該如何設計?
在深夜與休日出動多的葬祭業,加成薪資的設計左右薪資成本與未付風險。勞動基準法第37條的加成率如下。
| 區分 | 加成率 | 根據 |
|---|---|---|
| 時間外勞動(超過法定勞動時間) | 25%以上 |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 |
| 時間外每月超過60小時的部分 | 50%以上(中小企業亦自2023年4月1日適用) | 同條第1項但書 |
| 深夜勞動(22時至翌日5時) | 25%以上 | 同條第4項 |
| 法定休日勞動 | 35%以上 | 同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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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加成的前提,要讓勞工做超過法定勞動時間的時間外或休日勞動,須締結並申報36協定。此外,前述有應答義務的待命或仮眠若屬於待命時間而為勞動時間,該時間也計入時間外、深夜的計算。「只付實際出動的作業時間」這種設計,一旦待命本身被認定為勞動時間,就會變成未付。薪資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目前為3年(勞動基準法第115條・附則),可能被一併請求3年份。以固定加班費(視為加班費)因應時的要件見固定加班費合法的要件與差額結算,徒有其名的管理職陷阱見管理監督者的範圍與徒有其名的管理職。客觀記錄起訖時刻與待命的實態,是設計的出發點。
勞務找社勞士、運送與火葬的許認可找行政書士、會場物件找不動產,該如何分開諮詢?
開設、經營葬儀社牽涉跨多個專業領域的手續。因判斷主體不同,依角色分開諮詢較為確實。
| 要做的事 | 屬於誰的領域 |
|---|---|
| 工作規則、宿直規程、36協定、變形勞動時間制的整備,加成薪資計算,出勤管理設計 | 社會保險勞務士(本事務所) |
| 靈柩運送(一般貨物汽車運送事業等)許可、火葬與墓地相關許認可、營業的行政手續 | 行政書士 |
| 會場、事務所等事業用物件的安排 | 不動產(本公司) |
| 能否取得宿直許可的判斷、許可 | 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由事業者申請) |
| 未付薪資請求、解僱與勞資紛爭 | 律師 |
本事務所(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擔勞務整備。靈柩運送與火葬、墓地相關許認可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擔,會場物件由四葉不動産承擔;這些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承接、各自簽約。並非以單一窗口全部承接,而是依所需領域分別介紹給適合的承擔者。解僱與未付相關紛爭的諮詢對象亦見解僱諮詢該找社勞士還是律師。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位於文京區小日向的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待命、仮眠的實態整理,宿直規程、工作規則、36協定、變形勞動時間制的整備,加成薪資計算,出勤管理設計,以及宿直許可申請書(格式第10號)的製作支援。含薪資計算在內的費用想法見把薪資計算委託社會保險勞務士要花多少。諮詢免費。 費用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見常見問答。
常見問題
Q. 讓員工在事業所仮眠、待命搬送電話的時間,可以不付薪嗎?
A. 多數情況需要付。若負有立即應答、出動的義務且未保障脫離勞動,即使沒有實際作業,也屬於待命時間而為勞動時間(大星大樓管理事件・最高法院2002年2月28日判決)。若屬勞動時間,落在深夜或時間外的部分即為加成薪資對象。
Q. 只要取名為「宿直」,就能把夜間待命排除於勞動時間之外嗎?
A. 以實態而非名稱判斷。要把宿直排除於勞動時間規定之外,須符合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的斷續性業務等要件,並取得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格式第10號)(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號、同法施行規則第23條、發基第17號)。若夜間頻繁進行搬送與遺族對應,通常無法取得許可。
Q. 要調整旺季與淡季的勞動時間,可以用哪種制度?
A. 以1個月單位(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2)或1年單位(同法第32條之4)變形勞動時間制為基本。事先特定各日、各週的所定勞動時間,並把平均控制在每週40小時以內。在可隨時指示、能管理待命的葬祭業,事業場外視為制(第38條之2)難以認定「計算困難」,原則上難以使用。
Q. 深夜出動多時,加成會如何疊加?
A. 超過法定勞動時間的時間外為25%以上,其中每月超過60小時的部分為50%以上(中小企業亦自2023年4月1日適用),22時至翌日5時的深夜為25%以上,法定休日為35%以上(勞動基準法第37條)。像時間外又在深夜這種同時符合多項的時間,各自的加成率會合計相加。
這篇文章的根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2條(法定勞動時間)、第32條之2(1個月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第32條之4(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第37條(加成薪資/時間外・休日25〜35%以上、每月超過60小時50%以上、深夜25%以上)、第38條之2(事業場外視為勞動時間制)、第41條第3號(監視或斷續性勞動從事者的適用除外)、第115條・附則(薪資請求權消滅時效・目前為3年)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23條(宿直或日直勤務中斷續性業務的許可・格式第10號)
- 一般宿日直許可基準=昭和22年9月13日發基第17號(常態上幾乎不需要勞動;津貼為每人每日平均薪資額的三分之一以上;宿直每週1次、日直每月1次為限;宿直須設相當睡眠設備)
- 待命時間、仮眠時間是否屬於勞動時間=三菱重工長崎造船所事件・最高法院2000年3月9日判決(勞動時間為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下的時間,客觀決定)、大星大樓管理事件・最高法院2002年2月28日判決(未保障脫離勞動的不活動仮眠時間屬勞動時間)
- 中小企業適用每月超過60小時50%以上加成自2023年4月1日起(既有緩和措施廢止)。依厚生勞動省公布資料確認(2026年10月時點)
- 靈柩運送許可(貨物汽車運送事業)與火葬、墓地相關許認可的要否、區分,因事業形態而異,前提是在撰寫前直接確認主管省廳、自治體的官方說明(本文未就個別該當性作判斷)
本文未決定該找誰諮詢。工作規則、宿直規程、36協定、變形勞動時間制的整備、加成薪資計算、出勤管理設計、宿直許可申請書的製作支援,是社會保險勞務士的業務。宿直許可與否由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判斷;靈柩運送與火葬、墓地相關許認可為行政書士、會場物件安排為不動產、未付薪資請求與紛爭為律師的業務。這些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承接、各自簽約。向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諮詢時的費用見報酬額表,常見問題見常見問答。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因應個別情形的判斷,由有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先從梳理「工作方式」開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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