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老家時──「暫且先用共有名義」為何是最危險的選擇
兄弟姊妹以共有名義繼承老家時,出售與出租都需要全體同意,且每次繼承都會讓共有人持續增加。本文整理現物、代償、換價三種分法的比較,以及從協商到繼承登記的步驟。
結論先說: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老家時,「暫且先用共有名義」這個選擇,時間拖得越久就越難挽回。共有名義若沒有全體共有人同意,就無法出售,也無法出租,而且每次有新的繼承發生,權利人只會持續增加。應先透過家人協商決定分配的方向,接著將工作分開進行: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交由行政書士,估價與出售交由不動產公司,繼承登記交由司法書士,稅務交由稅理士,各自分工才是安全的做法。
為什麼會選擇「暫且先共有」?
當兄弟姊妹要繼承老家時,最初的選擇幾乎都一樣:「暫且先大家均分」。誰要是分得比較多就容易產生嫌隙、不想讓協商拖得太久、在悲傷之中也不想談錢——這些因素交織在一起,讓依法定應繼分登記為共有,看起來成了最公平、最不會起波瀾的答案。
在記者時代,我曾在採訪空屋問題時,聽一位女士談起她與另外兩位姊妹三人以共有名義登記了老家。剛繼承時,她心想「我們姊妹之間怎麼可能會鬧翻」,然而十年後,三姊妹各自又經歷了一次繼承,共有人已從3人增加到7人。彼此素未謀面的親戚之間,就這樣開始了關於老家該如何處置的協商。
這是優先考量「公平」的判斷,最終沒能敵過時間的一個例子。若您還停留在「到底該賣還是該留」的階段,也請一併參考我們討論賣或留的文章。
共有名義暗藏的「三重苦」是什麼?
共有名義的問題,往往不是在繼承後立刻浮現,而是隨著時間一點一點地表面化。共有名義存在著三項會隨時間加重的負擔。
第一,沒有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就無法出售,也無法出租。共有物的變更(性質上接近處分的行為)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日本《民法》第251條)。哪怕只有一人表示「我還不想決定」,其他共有人的意願再怎麼一致,程序也會就此停擺。
第二,每一次新的繼承都會讓應有部分(持分)進一步分裂。只要有一位共有人過世,其應有部分便會再由其繼承人繼承下去。世代每往前推進一次,共有人就會隨之增加,要取得全體同意也就愈發困難。為因應共有人下落不明的情況,2023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的《民法》修正,新增了可透過法院介入來推進程序的制度(《民法》第251條第2項、第252條第2項),不過這終究只是治標的做法,能避免共有,終究比較理想。
第三,固定資產稅(日本語:固定資産税,即房產持有稅)、修繕費,以及萬一成為空屋後的管理責任,容易演變成「該由誰負擔」的相互推諉。
若協商始終無法達成共識,而想透過法院解除共有狀態,日本法律上雖有「共有物分割請求」這項法律程序,但由於這已屬於具爭訟性的領域,屬於我們會為您介紹合作律師處理的範疇。
老家的三種分法,該如何比較?
決定不採共有之後,主要的分法有三種。沒有哪一種是「正解」,適合與否要看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
現物分割:將不動產本身做實體上的分割,例如分割土地(分筆)。若老家是單一一棟獨棟住宅,現實上往往難以採行;若是大廈中的一戶,則幾乎無法選擇這個方式。
代償分割:由一位繼承人單獨取得不動產,再支付代償金給其他繼承人。這需要取得不動產的一方具備足夠的資金能力。
換價分割:出售不動產換成現金,再依應有部分分配。這個方式表面上看起來最公平,但與「想保留老家」的心情正好相反。
無論採用哪一種方式,要決定代償金或分配金額,前提都是先掌握不動產的合理價格。
要解除共有名義,該按什麼步驟進行?
進行的方式其實很單純。
- 協商:先由每個人說出自己的想法——誰想住、誰想賣。
- 透過估價,讓數字成為共同的依據:光憑情感無法推進事情。唯有掌握不動產的預估價格,才能算出代償分割的金額,或換價分割後實際能分到的金額。
- 製作遺產分割協議書:將協商的結果化為書面文件。這份文件的製作是行政書士(日本的官方文件製作專業資格)的獨占業務,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另行簽約承辦。
- 辦理繼承登記:自2024年(令和6年)4月1日起,繼承登記的申請已成為法律義務。原則上須自得知取得不動產之日起3年內申請,若無正當理由怠於申請,可能面臨10萬日圓以下的過料(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第1項、第164條第1項)。登記的申請代理由合作的司法書士(日本的登記申請代理專業資格)承辦。
- 選擇出口:出售、出租等方式活用,或暫時維持現狀。若放任成為空屋,經自治體勸告後,固定資產稅有可能最多增加至6倍(詳見空屋完整指南)。
稅務(含遺產稅,以及出售時的讓渡所得課稅)由合作的稅理士(日本的稅務專業資格)負責。若選擇出售,符合要件時,可依「被繼承人的居住用財產(空屋)出售時的特例」,從讓渡所得中最高扣除3,000萬日圓(適用期限至令和9年〔2027年〕12月31日為止),但能否適用須由稅理士確認。
常見問題
Q1. 老家一直維持共有名義,卻只有一個人在繳固定資產稅,這樣沒問題嗎?
一般而言,共有人應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費用。若長期由一人代墊,日後在結算上容易產生糾紛,因此建議及早以書面記錄分擔比例。具體的結算方式會因個案而異,請向專業人士確認。
Q2. 兄弟姊妹中會不會有人把自己的應有部分賣給不認識的第三人?
一般而言,共有人只要是自己的應有部分,可以單獨轉讓。這可能導致素未謀面的第三人成為共有人,這也是共有名義所伴隨的風險之一。
Q3. 不辦理繼承登記會怎麼樣?
自2024年4月1日起,繼承登記的申請已成為法律義務。若無正當理由,3年內未申請,可能面臨10萬日圓以下的過料。詳情請向法務局或合作的司法書士確認。
Q4. 協商始終談不攏,該怎麼辦?
日本法律上設有家事法院的遺產分割調解,以及共有物分割請求等法律程序。由於這些已屬於具爭訟性的領域,屬於我們會為您介紹合作律師處理的範疇。
四葉不動産能為您做的事
我們能協助的,是比出售本身更早一步的「決定方式」。以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從估價這個具體數字開始,支持您與家人的協商。遺產分割協議書的製作,由併設的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另行簽約承辦;登記交由合作的司法書士;稅務交由合作的稅理士;具爭訟性的情況則介紹合作律師處理——各自都是獨立的專業人士,分工負責。與一般不動產業者不同之處在於,我們能從「決定方式」這個階段開始,一邊呈現具體數字、一邊陪您一起走。我們不是像百貨公司那樣把所有業務都攬在同一個屋簷下,而更像是老街上的商店街,將您不假思索地引導到對的專門店家。
現階段什麼都還沒決定也沒關係。也請一併參考繼承不動產完整指南與空屋完整指南。文件製作相關的諮詢請洽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其他諮詢請透過聯絡我們。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資訊,個別的法律判斷已經過、或仍須經過有資格者的確認。
本公司無法承接的事項:具爭訟性之繼承案件的代理協商(將為您介紹律師)、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代理(由合作的司法書士〔日本的登記申請代理專業資格〕承辦)、遺產稅申報(由合作的稅理士〔日本的稅務專業資格〕承辦)。社會保險勞務士(日本語:社会保険労務士)業務在2026年9月開業之前無法受理。與各專家均為分離受任・個別簽約,本公司不會收取介紹費。
浦松 丈二|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代表取締役・專任宅地建物取引士。行政書士。曾任每日新聞中國總局長(記者資歷34年),曾派駐中國、台灣、泰國。已通過社會保險勞務士考試(預定2026年9月開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