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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實務

警備員的仮眠時間算勞動時間嗎?斷續性勤務的勞務如何設計?

牆上掛鐘與空白排班表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警備員的仮眠時間,若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須回應警報與電話,勞動未獲解放保障,即使睡著也算勞動時間(大星大樓管理事件・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2年2月28日判決的一般整理)。交通引導的待命時間在雇主指揮命令下也屬勞動時間。欲以監視或斷續性勞動排除勞動時間・休息・休假規制,須取得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項),且取得許可後深夜加給(同法第37條第4項)也不免除。警備業的認定・更新由行政書士(公安委員會手續)負責,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結論(先講重點):警備員的仮眠時間,若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須回應警報與電話,勞動未獲解放保障,即使睡著也算勞動時間(大星大樓管理事件・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2年2月28日判決的一般整理)。交通引導的待命時間在雇主指揮命令下也屬勞動時間。欲以監視或斷續性勞動排除勞動時間・休息・休假規制,須取得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項),且取得許可後深夜加給(同法第37條第4項)也不免除。警備業的認定・更新由行政書士(公安委員會手續)、物件由宅地建物取引業者負責,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另行簽約。

本頁聚焦於社會保險勞務士所處理的勞務面:仮眠・待命是否為勞動時間、斷續性勞動的許可,以及加給。警備業的認定本身屬行政書士與公安委員會的領域。

仮眠時間即使沒在工作也算勞動時間嗎?

仮眠中即使未實際作業,若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須回應警報或接聽電話,使勞動未獲解放保障,則該仮眠時間整體屬勞動時間。這是大星大樓管理事件(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2年2月28日判決)所示的見解;該案將大樓管理員過夜勤務中的仮眠時間(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接電話、回應警報)認定為勞動基準法第32條的勞動時間。

仮眠的安排方式勞動時間性的思路
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有回應警報或電話之義務勞動未獲解放保障=整體屬勞動時間
可自由外出、無呼叫的完全休息勞動獲解放保障=休息時間
名為「仮眠」但實際持續巡邏或監視即實際作業=勞動時間

勞務上要掌握的是,由該時間是否確保勞動獲解放的實態決定,而非「仮眠」「休息」之名。若將仮眠視為勞動時間,超過法定勞動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第32條)的部分即需加給。夜勤與宿直的差異整理於團體家屋的夜勤與宿直有何不同。

交通引導的待命時間算勞動時間嗎?

交通引導或設施警備中,等待作業指示或來客・通行的「待命時間」與休息不同。待命時間並未確保脫離雇主指揮命令,而是處於須立即對應的態勢。厚生勞動省的「為適正掌握勞動時間雇主應採取措施之準則」也將勞動時間定義為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下的時間,並將待命時間包含在內。

時間種類是否勞動時間思路
休息時間否勞動獲解放之權利受保障的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4條)
待命時間是等待作業或指示,無法脫離雇主指揮命令的時間

將前往現場或現場待機視為「休息」,容易產生未付工資的問題。待命・備勤津貼與勞動時間的思路,也與訪問看護的備勤津貼算勞動時間嗎相關。

欲以斷續性勞動排除勞動時間規制須取得什麼許可?

對於像守衛・門房這類實際作業少、待命時間多的監視・斷續性勞動,若雇主取得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則勞動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勞動基準法第4章)即被排除(第41條第3項)。許可須以樣式第14號申請書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取得(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34條)。

項目內容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項(從事監視或斷續性勞動且雇主取得行政官廳許可者)
取得許可後排除的規制勞動時間(第32條)・休息(第34條)・休假(第35條)・加給中的加班與休假部分(第37條)
許可權者・手續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樣式第14號申請書(施行規則第34條)
不易獲准之例實際作業多・需頻繁對應等待命時間少的勤務

如交通引導這類持續有實際作業或判斷的警備,不易納入監視・斷續性勞動的許可,能否獲准取決於勤務的實態。何種警備勤務屬許可對象的具體適用,取決於勞動基準監督署的審查,本文不作個別結論(未驗證)。宿直・日直的許可基準另整理於醫療・照護的宿日直許可基準。

取得許可後深夜的加給還需要嗎?

需要。因勞動基準法第41條並未排除深夜業的規定,故即使取得監視・斷續性勞動的許可,對晚上10點至翌晨5點深夜時段的勞動,仍須支付深夜加給(行政解釋=1948年10月14日發基第1506號)。即使以24小時輪替勤務為前提訂定工資,此深夜加給義務也不免除。

勤務加班加給休假加給深夜加給
一般警備員需要(第37條第1項)需要(第37條第1項)需要(第37條第4項)
取得斷續性勞動許可的警備員排除(第41條第3項)排除(第41條第3項)需要(第41條未排除深夜業)

「取得許可即可全面降低人事費」的理解是錯的,深夜加給仍然保留。這與管理監督者仍需深夜加給是相同的思路,名義上的職稱與加給的關係整理於名義上的管理職與深夜加給。

深夜・長時間勤務的加給如何計算?

未取得許可的一般警備勤務,須分別就超過法定勞動時間的加班、法定休假的勞動、深夜時段的勞動計算加給。重疊時加總其率(例:深夜的加班為2成5+2成5=5成以上)。

區分依據加給率
加班勞動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2成5以上
每月超過60小時的加班同項(2023年4月1日起亦適用於中小企業)5成以上
法定休假勞動第37條第1項3成5以上
深夜勞動(晚上10點〜翌晨5點)第37條第4項2成5以上

想針對您的情況進一步諮詢?

關於社會保險、薪資計算及勞務管理,歡迎告訴我們您的情況。

長時間勤務持續的警備,以加班上限規制(勞動基準法第36條)與締結・申報36協定為前提。36協定可容許的加班範圍整理於36協定可容許多少加班、平準化繁閑的變形勞動時間制選法整理於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彈性工時的選法、含夜勤的設施勤務設計整理於收費型老人之家的人員配置與夜勤勞務。就業規則從幾人起有義務整理於就業規則從幾人起有義務。

警備業的認定・更新該向誰諮詢?

開始・持續警備業本身所需的認定與更新,屬向公安委員會的手續,是行政書士的領域,與勞務設計的承辦者不同。

手續負責
警備業的認定・更新申請(公安委員會手續)・欠格事由與研修的整理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
仮眠・待命的勞動時間性・斷續性勞動的許可・加給・就業規則・勞動時間管理社會保險勞務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
作為事業所・待機場所之物件的確認宅地建物取引業者
稅務稅理士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作為獨立的事業體承接勞務,若需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或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等其他專家,將引導由您直接另行簽約。本事務所不收取介紹費。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本事務所承接的,是讓警備公司依仮眠・待命的實態建立工資與勤務、避免未付加給的勞務設計。

  • 仮眠・待命時間的實態確認,以及應視為勞動時間之範圍的整理
  • 檢討某勤務是否應取得監視・斷續性勞動的許可(勞動基準法第41條第3項),並反映取得許可後仍保留的深夜加給
  • 加班・休假・深夜加給的計算方法與固定加班費的設計、36協定的締結・申報
  • 配合隊員勤務繁閑的變形勞動時間制設計
  • 就業規則・工資規程・勞動條件明示・勞動時間管理的整備

警備業的認定・更新屬行政書士、事業所物件屬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稅務屬稅理士的領域。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作為獨立的事業體承接業務,若需其他專家,將引導由您直接另行簽約。無介紹費。

諮詢免費。費用請見報酬額表,並請一併參閱服務內容與諮詢流程。

常見問題

Q. 仮眠時間一定算勞動時間嗎?
A. 不一定。當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有回應警報或電話的義務,使勞動未獲解放保障時,才整體成為勞動時間(大星大樓管理事件・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2年2月28日判決的一般整理)。若為可自由外出、無呼叫的完全休息,則可作為休息時間。實態屬何者,取決於勤務的具體約定。

Q. 交通引導中在現場等待的時間算休息嗎?
A. 未確保脫離雇主指揮命令、等待作業或指示的待命時間,是勞動時間而非休息。厚生勞動省適正掌握勞動時間的準則也將待命時間納入勞動時間。休息是指勞動獲解放之權利受保障的時間(勞動基準法第34條)。

Q. 取得斷續性勞動的許可後就完全不需要加班費了嗎?
A. 否。取得勞動基準監督署長的許可(第41條第3項)後,勞動時間・休息・休假與加班・休假的加給規制雖被排除,但深夜(晚上10點〜翌晨5點)的加給不被排除(行政解釋=1948年10月14日發基第1506號)。此外,實際作業多、待命少的勤務原本就不易獲准。

Q. 警備業的認定可以委託社會保險勞務士嗎?
A. 警備業的認定・更新是向公安委員會的手續,屬行政書士的領域。社會保險勞務士承接的是仮眠・待命的勞動時間性、斷續性勞動的許可、加給、就業規則・勞動時間管理等勞務。認定將引導由您向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與本事務所為獨立的事業體)直接簽約。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2條(勞動時間)・第34條(休息)・第35條(休假)・第36條(加班與休假勞動)・第37條(加班、休假與深夜的加給。第1項=加班2成5以上、休假3成5以上,每月超過60小時5成以上並自2023年4月1日起亦適用中小企業;第4項=深夜2成5以上)・第41條第3項(從事監視或斷續性勞動且雇主取得行政官廳許可者,排除勞動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
  • 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號)第34條 ── 第41條第3項的許可以樣式第14號申請書向所轄勞動基準監督署長提出取得
  • 大星大樓管理事件(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2年2月28日判決)── 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接電話、回應警報,勞動未獲解放保障的仮眠時間,連同未從事實際作業的時間在內,整體屬勞動基準法第32條的勞動時間(一般整理)
  • 行政解釋(1948年10月14日發基第1506號)── 因第41條未排除深夜業的規定,故取得監視・斷續性勞動許可者仍須支付深夜加給(一般整理)
  • 厚生勞動省「為適正掌握勞動時間雇主應採取措施之準則」── 勞動時間為處於雇主指揮命令下的時間,待命時間包含在內(2026年10月1日參照)
  • 監視・斷續性勞動許可的適用(何種警備勤務屬許可對象),以及仮眠・待命在具體個案是否屬勞動時間的最終判斷,取決於勞動基準監督署的審查與法院的判斷,將因個案而異。本文不作個別結論(未驗證)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事的判斷,由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仮眠・待命時間勞動時間性的整理、監視・斷續性勞動許可的檢討與保留的深夜加給之反映、加班・休假・深夜加給與固定加班費的設計、36協定的締結・申報、變形勞動時間制、就業規則・工資規程的整備提供諮詢。警備業的認定・更新由行政書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事業所物件由宅地建物取引業者、稅務由稅理士進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作為獨立的事業體承接業務,若需其他專家,將引導由您直接另行簽約;無介紹費。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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