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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实务

警备员的仮眠时间算劳动时间吗?断续性勤务的劳务如何设计?

墙上挂钟与空白排班表的水彩插画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警备员的仮眠时间,若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须回应警报与电话,劳动未获解放保障,即使睡着也算劳动时间(大星大楼管理事件・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2年2月28日判决的一般整理)。交通引导的待命时间在雇主指挥命令下也属劳动时间。欲以监视或断续性劳动排除劳动时间・休息・休假规制,须取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许可(劳动基准法第41条第3项),且取得许可后深夜加给(同法第37条第4项)也不免除。警备业的认定・更新由行政书士(公安委员会手续)负责,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

结论(先讲重点):警备员的仮眠时间,若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须回应警报与电话,劳动未获解放保障,即使睡着也算劳动时间(大星大楼管理事件・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2年2月28日判决的一般整理)。交通引导的待命时间在雇主指挥命令下也属劳动时间。欲以监视或断续性劳动排除劳动时间・休息・休假规制,须取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许可(劳动基准法第41条第3项),且取得许可后深夜加给(同法第37条第4项)也不免除。警备业的认定・更新由行政书士(公安委员会手续)、物件由宅地建物取引业者负责,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另行签约。

本页聚焦于社会保险劳务士所处理的劳务面:仮眠・待命是否为劳动时间、断续性劳动的许可,以及加给。警备业的认定本身属行政书士与公安委员会的领域。

仮眠时间即使没在工作也算劳动时间吗?

仮眠中即使未实际作业,若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须回应警报或接听电话,使劳动未获解放保障,则该仮眠时间整体属劳动时间。这是大星大楼管理事件(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2年2月28日判决)所示的见解;该案将大楼管理员过夜勤务中的仮眠时间(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接电话、回应警报)认定为劳动基准法第32条的劳动时间。

仮眠的安排方式劳动时间性的思路
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有回应警报或电话之义务劳动未获解放保障=整体属劳动时间
可自由外出、无呼叫的完全休息劳动获解放保障=休息时间
名为「仮眠」但实际持续巡逻或监视即实际作业=劳动时间

劳务上要掌握的是,由该时间是否确保劳动获解放的实态决定,而非「仮眠」「休息」之名。若将仮眠视为劳动时间,超过法定劳动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第32条)的部分即需加给。夜勤与宿直的差异整理于团体家屋的夜勤与宿直有何不同。

交通引导的待命时间算劳动时间吗?

交通引导或设施警备中,等待作业指示或来客・通行的「待命时间」与休息不同。待命时间并未确保脱离雇主指挥命令,而是处于须立即对应的态势。厚生劳动省的「为适正掌握劳动时间雇主应采取措施之准则」也将劳动时间定义为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下的时间,并将待命时间包含在内。

时间种类是否劳动时间思路
休息时间否劳动获解放之权利受保障的时间(劳动基准法第34条)
待命时间是等待作业或指示,无法脱离雇主指挥命令的时间

将前往现场或现场待机视为「休息」,容易产生未付工资的问题。待命・备勤津贴与劳动时间的思路,也与访问看护的备勤津贴算劳动时间吗相关。

欲以断续性劳动排除劳动时间规制须取得什么许可?

对于像守卫・门房这类实际作业少、待命时间多的监视・断续性劳动,若雇主取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许可,则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劳动基准法第4章)即被排除(第41条第3项)。许可须以样式第14号申请书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提出取得(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第34条)。

项目内容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41条第3项(从事监视或断续性劳动且雇主取得行政官厅许可者)
取得许可后排除的规制劳动时间(第32条)・休息(第34条)・休假(第35条)・加给中的加班与休假部分(第37条)
许可权者・手续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样式第14号申请书(施行规则第34条)
不易获准之例实际作业多・需频繁对应等待命时间少的勤务

如交通引导这类持续有实际作业或判断的警备,不易纳入监视・断续性劳动的许可,能否获准取决于勤务的实态。何种警备勤务属许可对象的具体适用,取决于劳动基准监督署的审查,本文不作个别结论(未验证)。宿直・日直的许可基准另整理于医疗・照护的宿日直许可基准。

取得许可后深夜的加给还需要吗?

需要。因劳动基准法第41条并未排除深夜业的规定,故即使取得监视・断续性劳动的许可,对晚上10点至翌晨5点深夜时段的劳动,仍须支付深夜加给(行政解释=1948年10月14日发基第1506号)。即使以24小时轮替勤务为前提订定工资,此深夜加给义务也不免除。

勤务加班加给休假加给深夜加给
一般警备员需要(第37条第1项)需要(第37条第1项)需要(第37条第4项)
取得断续性劳动许可的警备员排除(第41条第3项)排除(第41条第3项)需要(第41条未排除深夜业)

「取得许可即可全面降低人事费」的理解是错的,深夜加给仍然保留。这与管理监督者仍需深夜加给是相同的思路,名义上的职称与加给的关系整理于名义上的管理职与深夜加给。

深夜・长时间勤务的加给如何计算?

未取得许可的一般警备勤务,须分别就超过法定劳动时间的加班、法定休假的劳动、深夜时段的劳动计算加给。重叠时加总其率(例:深夜的加班为2成5+2成5=5成以上)。

区分依据加给率
加班劳动劳动基准法第37条第1项2成5以上
每月超过60小时的加班同项(2023年4月1日起亦适用于中小企业)5成以上
法定休假劳动第37条第1项3成5以上
深夜劳动(晚上10点〜翌晨5点)第37条第4项2成5以上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关于社会保险、工资计算及劳务管理,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情况。

长时间勤务持续的警备,以加班上限规制(劳动基准法第36条)与缔结・申报36协定为前提。36协定可容许的加班范围整理于36协定可容许多少加班、平准化繁闲的变形劳动时间制选法整理于变形劳动时间制与弹性工时的选法、含夜勤的设施勤务设计整理于收费型老人之家的人员配置与夜勤劳务。就业规则从几人起有义务整理于就业规则从几人起有义务。

警备业的认定・更新该向谁咨询?

开始・持续警备业本身所需的认定与更新,属向公安委员会的手续,是行政书士的领域,与劳务设计的承办者不同。

手续负责
警备业的认定・更新申请(公安委员会手续)・欠格事由与研修的整理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本事务所为独立的事业体)
仮眠・待命的劳动时间性・断续性劳动的许可・加给・就业规则・劳动时间管理社会保险劳务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
作为事业所・待机场所之物件的确认宅地建物取引业者
税务税理士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作为独立的事业体承接劳务,若需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或宅地建物取引业者等其他专家,将引导由您直接另行签约。本事务所不收取介绍费。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么?

本事务所承接的,是让警备公司依仮眠・待命的实态建立工资与勤务、避免未付加给的劳务设计。

  • 仮眠・待命时间的实态确认,以及应视为劳动时间之范围的整理
  • 检讨某勤务是否应取得监视・断续性劳动的许可(劳动基准法第41条第3项),并反映取得许可后仍保留的深夜加给
  • 加班・休假・深夜加给的计算方法与固定加班费的设计、36协定的缔结・申报
  • 配合队员勤务繁闲的变形劳动时间制设计
  • 就业规则・工资规程・劳动条件明示・劳动时间管理的整备

警备业的认定・更新属行政书士、事业所物件属宅地建物取引业者、税务属税理士的领域。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作为独立的事业体承接业务,若需其他专家,将引导由您直接另行签约。无介绍费。

咨询免费。费用请见报酬额表,并请一并参阅服务内容与咨询流程。

常见问题

Q. 仮眠时间一定算劳动时间吗?
A. 不一定。当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有回应警报或电话的义务,使劳动未获解放保障时,才整体成为劳动时间(大星大楼管理事件・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2年2月28日判决的一般整理)。若为可自由外出、无呼叫的完全休息,则可作为休息时间。实态属何者,取决于勤务的具体约定。

Q. 交通引导中在现场等待的时间算休息吗?
A. 未确保脱离雇主指挥命令、等待作业或指示的待命时间,是劳动时间而非休息。厚生劳动省适正掌握劳动时间的准则也将待命时间纳入劳动时间。休息是指劳动获解放之权利受保障的时间(劳动基准法第34条)。

Q. 取得断续性劳动的许可后就完全不需要加班费了吗?
A. 否。取得劳动基准监督署长的许可(第41条第3项)后,劳动时间・休息・休假与加班・休假的加给规制虽被排除,但深夜(晚上10点〜翌晨5点)的加给不被排除(行政解释=1948年10月14日发基第1506号)。此外,实际作业多、待命少的勤务原本就不易获准。

Q. 警备业的认定可以委托社会保险劳务士吗?
A. 警备业的认定・更新是向公安委员会的手续,属行政书士的领域。社会保险劳务士承接的是仮眠・待命的劳动时间性、断续性劳动的许可、加给、就业规则・劳动时间管理等劳务。认定将引导由您向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与本事务所为独立的事业体)直接签约。

本文的依据

  • 劳动基准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号)第32条(劳动时间)・第34条(休息)・第35条(休假)・第36条(加班与休假劳动)・第37条(加班、休假与深夜的加给。第1项=加班2成5以上、休假3成5以上,每月超过60小时5成以上并自2023年4月1日起亦适用中小企业;第4项=深夜2成5以上)・第41条第3项(从事监视或断续性劳动且雇主取得行政官厅许可者,排除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
  • 劳动基准法施行规则(昭和22年厚生省令第23号)第34条 ── 第41条第3项的许可以样式第14号申请书向所辖劳动基准监督署长提出取得
  • 大星大楼管理事件(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2002年2月28日判决)── 被要求在仮眠室待命、接电话、回应警报,劳动未获解放保障的仮眠时间,连同未从事实际作业的时间在内,整体属劳动基准法第32条的劳动时间(一般整理)
  • 行政解释(1948年10月14日发基第1506号)── 因第41条未排除深夜业的规定,故取得监视・断续性劳动许可者仍须支付深夜加给(一般整理)
  • 厚生劳动省「为适正掌握劳动时间雇主应采取措施之准则」── 劳动时间为处于雇主指挥命令下的时间,待命时间包含在内(2026年10月1日参照)
  • 监视・断续性劳动许可的适用(何种警备勤务属许可对象),以及仮眠・待命在具体个案是否属劳动时间的最终判断,取决于劳动基准监督署的审查与法院的判断,将因个案而异。本文不作个别结论(未验证)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提供。依个别情事的判断,由资格者在面谈后进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仮眠・待命时间劳动时间性的整理、监视・断续性劳动许可的检讨与保留的深夜加给之反映、加班・休假・深夜加给与固定加班费的设计、36协定的缔结・申报、变形劳动时间制、就业规则・工资规程的整备提供咨询。警备业的认定・更新由行政书士(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事业所物件由宅地建物取引业者、税务由税理士进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作为独立的事业体承接业务,若需其他专家,将引导由您直接另行签约;无介绍费。常见问题整理于常见问题。撰文为浦松丈二(社会保险劳务士・行政书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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