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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實務

日本語學校的教師勞務該如何組建?變形勞動時間・常勤換算・社會保險

牆上掛鐘與空白排班表的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日本語學校教師涉及學期與長假的繁閑、常勤與非常勤之別、外國人教師的在留資格,須同時設計變形勞動時間制・社會保險的加入判斷・勞動條件的明示。集中於授課期的所定勞動時間,可用1年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4)組建。即使是非常勤講師,若符合4分之3基準或短時間勞工的適用擴大要件,也會成為被保險人。認定日本語教育機關的認定申請與外國人教師的在留資格屬行政書士的領域,稅務屬稅理士的領域,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

結論(先講重點):日本語學校教師涉及學期與長假的繁閑、常勤與非常勤之別、外國人教師的在留資格,須同時設計變形勞動時間制・社會保險的加入判斷・勞動條件的明示。集中於授課期的所定勞動時間,可用1年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4)組建,與長假期的少量所定平均後即收於法定勞動時間內。即使是非常勤講師,若所定勞動時間・日數達一般教師的4分之3以上,或未達4分之3但符合每週20小時以上等要件,也會成為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4分之3基準・短時間勞工的適用擴大)。認定日本語教育機關的認定申請與外國人教師的在留資格屬行政書士的領域,稅務屬稅理士的領域,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認定基準本身的教師人數算法(常勤換算)為文部科學大臣的所管。

本頁聚焦於如何從勞動時間・社會保險・勞動條件的明示,設計日本語學校教師這種繁閑巨大的工作型態。

日本語學校的教師,常勤與非常勤的待遇有何不同?

勞動基準法・社會保險的處理,不取決於「常勤或非常勤」的稱呼,而取決於實際的所定勞動時間・日數與契約內容。日本語學校通常混合每週負責課堂數多、無雇用期間之定的主任教師・專任教師,與每週僅負責數堂的非常勤講師;兩者既然都是勞工,勞動時間・休息・休假・加給的規制皆適用。

區分典型工作型態勞務上的主要論點
專任(常勤)教師每週所定勞動時間長,並負責校務變形勞動時間制的設計,社會保險原則加入
非常勤講師僅就負責的課堂數出勤社會保險的加入判斷(4分之3基準・適用擴大)、備課時間的處理
有期契約的教師有1年等期間之定勞動條件的明示(更新上限・無期轉換)、終止更新的思路

須注意,認定日本語教育機關的認定基準所要求的「教師人數」算法之常勤換算,與是否加入社會保險是兩回事。認定基準上的教師人數為文部科學大臣的所管,其充足是認定申請的論點。勞務面則以每一位的實際所定勞動時間・日數為基準,設計勞動時間制度與社會保險的加入。若契約為1年等有期,一併整備無期轉換的處理(無期轉換規則的實務)。

學期與長假期的繁閑,能用變形勞動時間制嗎?

能。日本語學校是繁閑分明的職場:學期中因授課與活動而忙碌,夏季・冬季・春季的長假則授課停止。能預見此繁閑、以1年此一長單位配分所定勞動時間的,即1年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4)。對象期間平均收於每週40小時以內,即可在忙碌週多配所定、在長假期少配。

制度依據訂定方式於日本語學校的適性
1年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4締結勞資協定並向勞動基準監督署申報可將學期與長假的繁閑以1年配分,授課期厚、長假期薄
1個月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2以就業規則等或勞資協定訂定欲在月內調整授課週與考試・事務週的配分時

1年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有其限度,對象期間超過3個月時,須在勞動日數每年280日以內、不超過1日10小時・每週52小時等框架內設計。超出此框架即產生加給(勞動基準法第37條)。制度的選法整理於變形勞動時間制與彈性工時的選法、繁忙期加班的上限整理於36協定可容許多少加班。何種單位的變形制適合自校,取決於學期的劃分方式與非常勤的比例,具體落實到年度行事曆須個別設計(未驗證)。

非常勤講師會成為社會保險・雇用保險的對象嗎(常勤換算)?

可能成為對象。社會保險(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在1週所定勞動時間與1個月所定勞動日數達同一事業所一般教師的4分之3以上時,即為被保險人。未達4分之3時,於特定適用事業所(被保險人常時51人以上;2024年10月起下調為51人以上)中,符合每週所定勞動時間20小時以上・所定內工資月額88,000日圓以上・雇用見込超過2個月・非學生等全部要件者,即為被保險人。

制度加入的目安
社會保險(4分之3基準)每週所定勞動時間・1個月所定勞動日數均達一般教師的4分之3以上
社會保險(短時間勞工的適用擴大)於特定適用事業所(常時51人以上),符合每週20小時以上・月額88,000日圓以上・雇用見込超過2個月・非學生,全部要件
雇用保險每週所定勞動時間20小時以上且雇用見込31日以上

此處作為加入判斷基礎的「所定勞動時間」,除負責課堂的時間外,將備課・批改等指揮命令下的時間納入所定到何種程度,會有所不同。非常勤講師常見的「按堂計酬」,若固定工資變動,也與社會保險標準報酬月額的隨時改定(標準報酬月額的隨時改定在何時)有關。4分之3基準與短時間勞工的處理整理於短時間勞工的社會保險與4分之3基準、適用擴大的進程整理於社會保險的適用擴大進展到何處。實際哪位講師成為加入對象,取決於所定的組法與工資的訂法,本文不作個別結論(未驗證)。

雇用外國人教師時,在留資格與勞務如何銜接?

能在在留資格範圍內工作(入管的論點),與勞動條件不因國籍而歧視(勞務的論點),是分別成立的。勞動基準法規定不得以國籍為由,就工資・勞動時間及其他勞動條件為歧視性待遇(第3條・均等待遇)。外國人教師的勞動時間制度・社會保險・加給,皆以與日本人專任・非常勤相同的基準設計。

論點屬誰的領域內容
在留資格可從事何種活動・幾小時行政書士・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認定日本語教育機關教師的在留資格、資格外活動的可否等
勞動條件的均等待遇社會保險勞務士(勞務)禁止以國籍為由的勞動條件歧視(勞動基準法第3條)
勞動條件的明示社會保險勞務士(勞務)以外國人亦能理解的方法為明示的考量

勞動條件的明示,須考量以外國勞工亦能理解的方法(如母語)為之(對外國人的勞動條件明示與母語考量)。在留資格所允許的活動範圍與資格外活動的可否,為出入國在留管理行政的判斷,與認定申請一併屬行政書士的領域。外國人才的採用與在留的全貌整理於技人國・中國/台灣人才的採用與在留。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承接勞務的設計,在留資格・認定申請由行政書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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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基準的教師要件與勞動條件的明示如何兼顧?

認定日本語教育機關有認定基準上的教師・主任教師要件,其充足是認定申請(文部科學大臣)的論點。另一方面,在採用並雇用的階段,須有勞動基準法的勞動條件明示。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增加了應明示的事項。

明示的時點應明示的主要事項(含2024年修正的追加部分)
勞動契約締結時工作場所・應從事業務的變更範圍、工資、勞動時間、契約期間等
有期契約締結・更新時更新上限(通算契約期間・更新次數的上限)的有無與內容
發生無期轉換申請權的更新時可申請無期轉換之旨,及無期轉換後的勞動條件

對以有期採用的非常勤講師,更新上限與無期轉換的明示尤為關鍵(2024年勞動條件明示規則的變更範圍)。勞動時間・休假・工資亦為就業規則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常時10人以上的事業場須作成並申報就業規則(就業規則從幾人起有義務)。認定基準的教師要件本身的判斷為文部科學大臣的所管,本文不深入(未驗證)。勞務面則將明示事項與就業規則整備為不與認定申請體制相矛盾。

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能做什麼?

本事務所承接的,是從繁閑・常勤非常勤・社會保險的面向,安全地設計日本語學校教師的勞務。

  • 配合學期與長假繁閑的1年單位・1個月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設計,以及勞資協定・就業規則・申報的整備
  • 非常勤講師的社會保險・雇用保險加入判斷(4分之3基準・短時間勞工的適用擴大),以及按堂計酬・備課時間向所定的反映
  • 有期契約教師的勞動條件明示(更新上限・無期轉換)與就業規則的整備
  • 外國人教師的均等待遇,以及以可理解方法為勞動條件明示的考量

認定日本語教育機關的認定申請與外國人教師的在留資格屬行政書士的領域,稅務屬稅理士的領域。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作為獨立的事業體承接勞務的設計・手續,認定申請・在留資格・稅務則與各自的資格者分別簽約。

諮詢免費。費用請見報酬額表,並請一併參閱服務內容與諮詢流程。

常見問題

Q. 沒有授課的暑假也要發給教師工資嗎?
A. 雇用契約持續中的專任教師,無論有無授課,皆支付契約所定的工資。使用預見繁閑配分所定勞動時間的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4),即可設計授課期所定厚、長假期薄,年間平均收於每週40小時以內。若將長假期作為休業處理,須檢討休業手當(同法第26條)。非常勤講師的處理視契約內容而定。

Q. 每週僅數堂的非常勤講師也能加入社會保險嗎?
A. 所定勞動時間・日數達一般教師的4分之3以上者即為被保險人。未達者,於被保險人常時51人以上的特定適用事業所中,符合每週20小時以上・月額88,000日圓以上・雇用見込超過2個月・非學生全部要件者,即為被保險人(短時間勞工的適用擴大)。即使按堂計酬,若固定工資變動也與標準報酬月額的隨時改定有關。

Q. 外國人教師的勞動時間會是與日本人不同的基準嗎?
A. 不會。勞動基準法禁止以國籍為由的勞動條件歧視(第3條),勞動時間・加給・社會保險皆以與日本人教師相同的基準設計。不同的是在留資格所允許的活動範圍,此為出入國在留管理行政的判斷,與認定申請一併屬行政書士的領域。勞務面則須留意以本人可理解的方法明示勞動條件。

Q. 認定基準的教師人數常勤換算,與社會保險的加入判斷相同嗎?
A. 是兩回事。認定基準所要求的教師人數算法之常勤換算為文部科學大臣的所管,是認定申請的論點。是否加入社會保險,則以每一位的實際所定勞動時間・日數,套用4分之3基準或適用擴大的要件來判斷。即使認定上已充足,個別講師是否成為社會保險的被保險人,仍須另行確認。

本文的依據

  • 勞動基準法(昭和22年法律第49號)第3條(禁止以國籍・信條・社會身分為由的勞動條件歧視待遇=均等待遇)・第32條(勞動時間=每週40小時・每日8小時)・第32條之2(1個月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第32條之4(1年單位的變形勞動時間制;須締結勞資協定並向行政官廳申報)・第26條(休業手當)・第37條(加班・休假・深夜的加給)・第89條(就業規則的作成及申報義務)
  • 勞動基準法第15條・勞動基準法施行規則第5條(勞動條件的明示;2024年4月1日施行的修正,將工作場所・業務的變更範圍、有期契約的更新上限、發生無期轉換申請權的更新時關於無期轉換申請之事項及轉換後的勞動條件,追加為明示事項)
  • 健康保險法(大正11年法律第70號)・厚生年金保險法(昭和29年法律第115號)── 達一般勞工所定勞動時間・日數的4分之3以上即為被保險人;於特定適用事業所(被保險人常時51人以上;2024年10月起下調為51人以上),短時間勞工以每週20小時以上・所定內工資月額88,000日圓以上・雇用見込超過2個月・非學生之要件成為被保險人
  • 雇用保險法 ── 每週所定勞動時間20小時以上且雇用見込31日以上即為被保險人
  • 為謀日本語教育適正且確實實施的日本語教育機關認定等相關法律(令和5年法律第41號;2024年4月1日施行)── 認定日本語教育機關的認定(文部科學大臣)與教師・主任教師的要件。認定基準的具體以文部科學省令・告示訂定,其充足判斷為文部科學大臣的所管(2026年10月3日時點)
  • 1年單位變形勞動時間制的限度(對象期間超過3個月時年間勞動日數280日以內、1日10小時・每週52小時等)向自校行事曆的具體落實、哪位講師成為社會保險被保險人、認定基準教師要件的充足,將因學期的劃分方式・工資的訂法・個別情事而異。本文不作個別結論(未驗證)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提供。依個別情事的判斷,由資格者在面談後進行。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可就配合學期與長假繁閑的變形勞動時間制設計與勞資協定・就業規則・申報的整備、非常勤講師的社會保險・雇用保險加入判斷、有期契約教師的勞動條件明示與無期轉換的整理、外國人教師的均等待遇與以可理解方法明示的考量提供諮詢。認定日本語教育機關的認定申請與外國人教師的在留資格屬行政書士的領域,稅務屬稅理士的領域;四葉社会保険労務士事務所作為獨立的事業體承接業務,並與各自的資格者分別簽約。常見問題整理於常見問題。撰文為浦松丈二(社會保險勞務士・行政書士・宅地建物取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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