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在留资格需要怎样的事务所物件?中文圈创业者的物件挑选实务

「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被认作事业所的物件,骨架是三点:与住居明确区分的独立区划、以法人名义・事业用目的承租、以及外观上也能确认为事业所的状态。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改正,把资本金・出资总额提高到3,000万日元以上、常勤职员1名以上,自宅兼事务所原则上不再被认可。东京都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负责物件侧;在留资格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税务则分别交给专业人士。
结论(先讲重点):「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被认作事业所的物件,骨架是三点:与住居明确区分的独立区划、以法人名义・事业用目的承租、以及以招牌・门牌等在外观上也能确认为事业所的状态。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改正,把资本金・出资总额提高到3,000万日元以上、常勤职员1名以上,自宅兼事务所原则上不再被认可。本公司负责到物件能否作为事业所使用的信息提供为止,在留资格的申请・事业计划书交给行政书士、公司设立登记交给司法书士、资本金・税务交给税理士,分别签约推进。
本文面向将在日本设立公司并申请「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中国大陆・台湾创业者,以及代理他们的当地专业人士,依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与上陆许可基准省令、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说明,整理在审查中被认作事业所的物件条件。本公司负责物件的独立性・用途・租赁契约等不动产侧的信息提供,不进行在留资格的可否判断或事业计划的制作。相关领域各自交给专业人士,分别签约推进。
审查中被认作「事业所」的物件条件是什么?
骨架有三。第一,与住居明确区分的独立区划。第二,以法人名义、事业用目的承租。第三,以招牌・门牌等在外观上也能确认为事业所的状态。此外改正后还要求与事业规模相称的事业所。
「经营・管理」是入管法别表第一の二所列的在留资格,对象是在日本从事事业经营・管理的活动。上陆许可基准(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的基准省令。平成2年法务省令第16号)要求经营事业用的事业所存在于日本,若事业尚未开始,则须在日本确保作为事业所使用的设施。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审查,会看该设施是否为与住居或私人空间区分、能持续用于事业的独立区划。
| 确认项目 | 作为事业所被看的重点 |
|---|---|
| 独立性 | 是否为与住居・私人空间明确区分的独立区划 |
| 名义・目的 | 是否以法人名义、租赁契约的使用目的是否为事业用 |
| 持续性 | 是否为可持续使用、而非月租短期空间 |
| 外观 | 是否以招牌・门牌等能确认为事业所(审查的一项材料) |
| 规模 | 是否与改正后的事业规模(资本金3,000万日元以上等)相称的宽度与实体 |
事业所要件的最终判断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个别进行,故押下物件前,宜与负责申请的行政书士就事业所的实体先行对齐。
自宅兼用或虚拟办公室能通过经营・管理签证吗?
2025年10月16日改正后,把自宅兼作事业所原则上不再被认可。虚拟办公室(只租地址的形态)、以及任何人都能使用的共享办公共用部分,因难以呈现独立事业所的实体,原则上也不满足事业所要件。
住居与事业所同为一个空间时,难以呈现事业所的独立性・实体,改正后的审查在此容易通不过。租赁办公室的个室・一区划或育成办公室,也要看是否以法人名义明确区分、能持续用于事业的实体而判断。虽以虚拟办公室能完成公司设立,却在在留资格的事业所要件卡关的论点,整理于以虚拟办公室设立公司|能做的事・在许认可卡关的事。物件具备多少事业所实体,由本公司就独立区划・名义・使用目的的现况提供信息,在留资格上的可否交给行政书士。
| 形态 | 事业所要件见込 |
|---|---|
| 自宅兼事业所 | 改正后原则不被认可 |
| 虚拟办公室(只有地址) | 原则不可(难以呈现独立实体) |
| 共享办公共用部 | 原则不可 |
| 租赁办公室的个室・专用区划 | 有法人名义・明确区分・持续使用则有被认可的余地(个别判断) |
| 独立的事业用店面 | 较易被认作事业所 |
租赁契约的名义与使用目的该怎么写?
要被认作事业所,前提是以法人名义(设立前则安排设立后切换名义)签租赁契约,并把使用目的定为事业用(事务所)。以居住用契约原样当事务所使用,不仅否定事业所的实体,也可能构成与出租人的契约违反。
契约前,向出租人・管理公司确认事务所利用的可否与使用目的的载明,并在重要事项说明中掌握用途地域・用途限制・原状回复・招牌设置的可否。这些是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5条重要事项说明与第37条书面应厘清的事项。本公司负责物件侧的协调与重要事项说明,法人设立的时点与契约名义的安排,则与负责公司设立登记的司法书士、负责在留资格申请的行政书士分工推进。
| 契约论点 | 把握处 |
|---|---|
| 名义 | 法人名义(设立前与出租人就设立后名义切换达成合意) |
| 使用目的 | 载明为事业用(事务所)。勿维持居住用契约 |
| 招牌・门牌 | 于契约・管理规约确认设置可否 |
| 重要事项说明 | 用途地域・用途限制・原状回复・费用(宅建业法第35条・第37条书面) |
从中国・台湾签约时,看房・重要事项说明如何进行?
来日前的阶段,也能以线上看房,以及宅地建物取引业法认可的IT重说(以视讯会议等进行的重要事项说明)推进手续。重要事项说明依宅地建物取引士记名的重要事项说明书进行,契约内容以第37条书面确认。
非居住者・设立前法人为当事人时,会叠加国内交易所没有的确认:本人确认文件、签名的取得方式、代金汇款的路径(海外入账)等。自中国大陆汇款可能涉及资本管制或入账延迟,故在结算排程上预留余裕是实务上的关键。本公司负责不动产交易的进行方式与重要事项说明,资本金的缴纳与税务、汇款相关的在留资格・公司设立安排,则分别交给税理士・司法书士・行政书士。
| 进行方式 | 重点 |
|---|---|
| 看房 | 以线上看房缩小候补,可能时于来日时实地确认 |
| 重要事项说明 | 可由宅地建物取引士进行IT重说(依记名的重说书) |
| 本人确认 | 非居住者・设立前法人的本人确认、签名取得方式 |
| 结算 | 于海外汇款的路径・入账时期预留余裕 |
决定物件前,该向行政书士确认什么?
押下物件前,就「此区划・此契约条件是否能满足事业所要件」与负责申请的行政书士对齐,是避免重做的捷径。资本金3,000万日元以上・常勤职员1名以上・日本语B2相当・经营经验等改正后的基准,关乎整个在留资格,事业所的宽度・实体也以是否与此规模相称来看。
想针对您的情况进一步咨询?
欢迎告诉我们您的找房需求或不动产出售计划。
中国・台湾创业者在改正后取得「经营・管理」的全貌与申请取次,整理于中国・台湾的创业者如何在日本取得「经营・管理」在留资格?──2025年10月改正后的要件与申请取次。既有在留者有施行后3年(令和10年10月16日)的经过措施,但这是在留资格侧的论点,属行政书士领域。
| 阶段 | 由谁 | 内容 |
|---|---|---|
| ① 锁定事业所 | 本公司 | 提供独立区划・用途地域・名义・使用目的的现况 |
| ② 要件对齐 | 行政书士+本公司 | 事前确认以此区划・契约条件能否满足事业所要件 |
| ③ 契约・重说 | 本公司 | 事业用租赁契约、重要事项说明(宅建业法第35条・第37条) |
| ④ 设立登记 | 司法书士 | 公司设立登记、切换为法人名义(另行签约) |
| ⑤ 资本金・税务 | 税理士 | 资本金3,000万日元的缴纳・税务(另行签约) |
| ⑥ 在留资格申请 | 行政书士 | 事业计划书、在留资格的申请取次(另行签约) |
本公司负责物件的独立性・用途・租赁契约的现况调查、重要事项说明、价格与条件调整、中介与租赁・买卖契约。在留资格「经营・管理」的申请・事业计划书交给行政书士,公司设立登记与切换为法人名义交给司法书士,资本金的缴纳・税务交给税理士,与本公司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角色重叠的部分,于契约前明确由谁负责,分别签约。 各专业人士请分别直接委托。本公司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把自宅的一室当事务所能取得经营・管理签证吗?
A. 2025年10月16日改正后,把自宅兼作事业所原则上不再被认可。前提是以与住居区分的独立区划、以法人名义・事业用目的承租的事业所。个别可否属在留资格的论点,请向负责申请的行政书士确认。本公司负责物件能否作为独立区划使用的信息提供。
Q. 虚拟办公室的地址能被认作事业所吗?
A. 只租地址的虚拟办公室、以及任何人都能使用的共享办公共用部,因难以呈现独立事业所的实体,原则上不满足事业所要件。租赁办公室的专用个室,若有法人名义・明确区分・持续使用,有被认可的余地,但属个别判断。公司设立与许认可卡关的论点,请参考行政书士的文章。
Q. 租赁契约要以个人名义还是法人名义签?
A. 要被认作事业所,前提是法人名义・事业用目的。设立前,先与出租人就设立后切换为法人名义达成安排。以居住用契约原样当事务所使用,会否定事业所的实体,也可能构成与出租人的契约违反。名义切换的时点请与负责设立登记的司法书士一并协调。
Q. 来日前能决定物件并签约吗?
A. 能以线上看房缩小候补,并以宅地建物取引业法认可的IT重说(以视讯会议等进行的重要事项说明)推进手续。因会叠加国内交易没有的确认(非居住者・设立前法人的本人确认、海外汇款的入账时期等),在结算排程预留余裕是实务上的关键。资本金的汇款・税务请洽税理士,公司设立请洽司法书士。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号。别表第一の二=在留资格「经营・管理」。在日本从事事业经营・管理的活动。2026年10月8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的基准省令」(平成2年法务省令第16号。「经营・管理」的上陆许可基准。事业所须存在于日本(未开始则须确保作为事业所使用的设施)等。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改正,把资本金・出资总额提高到3,000万日元以上・常勤职员1名以上等。2026年10月8日参照)
-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关于在留资格『经营・管理』上陆基准省令等的改正」(施行日令和7年10月16日。资本金・出资总额3,000万日元以上、常勤职员1名以上、日本语B2相当(申请人或常勤职员)、经营经验・学历、自宅兼事业所原则不可、经过措施至施行后3年〈令和10年10月16日〉。2026年10月8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宅地建物取引业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号。第35条=重要事项说明,第37条=契约书面的交付。2026年10月8日参照)
※能否被认作事业所,最终由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依个别情事判断。本文未断定独立区划・招牌等的处理,该当性列为【未验证】、以行政书士・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确认为前提。
※资本金・常勤职员・日本语・经营经验等在留资格基准,可能随改正・运用而变。本文以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改正为前提整理,申请前请确认最新公布内容。
※本文为一般性的信息提供,并非个别的法律判断・税务判断。在留资格的申请・事业计划书由行政书士、公司设立登记由司法书士、资本金的缴纳・税务由税理士进行。
※物件的独立性・用途・租赁契约的调查・重要事项说明・中介及租赁・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担,与各士业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签约推进。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投资・事业用不动产的全貌见投资・事业用不动产的咨询,事业用物件的咨询见事业用物件的咨询。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对于「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事业所物件,在契约前确认独立区划・用途・租赁契约的现况,在留资格申请・公司设立・税务与各专业人士分工对应。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从一句“这该怎么办?”开始就可以。
代表将亲自回复,了解您的需求后,若有符合条件的物件将通过LINE为您介绍。
LINE直接连到代表・浦松丈二本人。24小时均可发送信息,将依序回复。
东京Metro丸之内线“茗荷谷”站 步行5分|10:00〜18:00(周二・周三定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