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在留資格需要怎樣的事務所物件?中文圈創業者的物件挑選實務

「經營・管理」在留資格被認作事業所的物件,骨架是三點:與住居明確區分的獨立區劃、以法人名義・事業用目的承租、以及外觀上也能確認為事業所的狀態。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改正,把資本金・出資總額提高到3,000萬日圓以上、常勤職員1名以上,自宅兼事務所原則上不再被認可。東京都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負責物件側;在留資格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稅務則分別交給專業人士。
結論(先講重點):「經營・管理」在留資格被認作事業所的物件,骨架是三點:與住居明確區分的獨立區劃、以法人名義・事業用目的承租、以及以招牌・門牌等在外觀上也能確認為事業所的狀態。2025年(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改正,把資本金・出資總額提高到3,000萬日圓以上、常勤職員1名以上,自宅兼事務所原則上不再被認可。本公司負責到物件能否作為事業所使用的資訊提供為止,在留資格的申請・事業計畫書交給行政書士、公司設立登記交給司法書士、資本金・稅務交給稅理士,分別簽約推進。
本文面向將在日本設立公司並申請「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的中國大陸・台灣創業者,以及代理他們的當地專業人士,依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與上陸許可基準省令、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說明,整理在審查中被認作事業所的物件條件。本公司負責物件的獨立性・用途・租賃契約等不動產側的資訊提供,不進行在留資格的可否判斷或事業計畫的製作。相關領域各自交給專業人士,分別簽約推進。
審查中被認作「事業所」的物件條件是什麼?
骨架有三。第一,與住居明確區分的獨立區劃。第二,以法人名義、事業用目的承租。第三,以招牌・門牌等在外觀上也能確認為事業所的狀態。此外改正後還要求與事業規模相稱的事業所。
「經營・管理」是入管法別表第一の二所列的在留資格,對象是在日本從事事業經營・管理的活動。上陸許可基準(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號的基準省令。平成2年法務省令第16號)要求經營事業用的事業所存在於日本,若事業尚未開始,則須在日本確保作為事業所使用的設施。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審查,會看該設施是否為與住居或私人空間區分、能持續用於事業的獨立區劃。
| 確認項目 | 作為事業所被看的重點 |
|---|---|
| 獨立性 | 是否為與住居・私人空間明確區分的獨立區劃 |
| 名義・目的 | 是否以法人名義、租賃契約的使用目的是否為事業用 |
| 持續性 | 是否為可持續使用、而非月租短期空間 |
| 外觀 | 是否以招牌・門牌等能確認為事業所(審查的一項材料) |
| 規模 | 是否與改正後的事業規模(資本金3,000萬日圓以上等)相稱的寬度與實體 |
事業所要件的最終判斷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個別進行,故押下物件前,宜與負責申請的行政書士就事業所的實體先行對齊。
自宅兼用或虛擬辦公室能通過經營・管理簽證嗎?
2025年10月16日改正後,把自宅兼作事業所原則上不再被認可。虛擬辦公室(只租地址的形態)、以及任何人都能使用的共享辦公共用部分,因難以呈現獨立事業所的實體,原則上也不滿足事業所要件。
住居與事業所同為一個空間時,難以呈現事業所的獨立性・實體,改正後的審查在此容易通不過。租賃辦公室的個室・一區劃或育成辦公室,也要看是否以法人名義明確區分、能持續用於事業的實體而判斷。雖以虛擬辦公室能完成公司設立,卻在在留資格的事業所要件卡關的論點,整理於以虛擬辦公室設立公司|能做的事・在許認可卡關的事。物件具備多少事業所實體,由本公司就獨立區劃・名義・使用目的的現況提供資訊,在留資格上的可否交給行政書士。
| 形態 | 事業所要件見込 |
|---|---|
| 自宅兼事業所 | 改正後原則不被認可 |
| 虛擬辦公室(只有地址) | 原則不可(難以呈現獨立實體) |
| 共享辦公共用部 | 原則不可 |
| 租賃辦公室的個室・專用區劃 | 有法人名義・明確區分・持續使用則有被認可的餘地(個別判斷) |
| 獨立的事業用店面 | 較易被認作事業所 |
租賃契約的名義與使用目的該怎麼寫?
要被認作事業所,前提是以法人名義(設立前則安排設立後切換名義)簽租賃契約,並把使用目的定為事業用(事務所)。以居住用契約原樣當事務所使用,不僅否定事業所的實體,也可能構成與出租人的契約違反。
契約前,向出租人・管理公司確認事務所利用的可否與使用目的的載明,並在重要事項說明中掌握用途地域・用途限制・原狀回復・招牌設置的可否。這些是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重要事項說明與第37條書面應釐清的事項。本公司負責物件側的協調與重要事項說明,法人設立的時點與契約名義的安排,則與負責公司設立登記的司法書士、負責在留資格申請的行政書士分工推進。
| 契約論點 | 把握處 |
|---|---|
| 名義 | 法人名義(設立前與出租人就設立後名義切換達成合意) |
| 使用目的 | 載明為事業用(事務所)。勿維持居住用契約 |
| 招牌・門牌 | 於契約・管理規約確認設置可否 |
| 重要事項說明 | 用途地域・用途限制・原狀回復・費用(宅建業法第35條・第37條書面) |
從中國・台灣簽約時,看屋・重要事項說明如何進行?
來日前的階段,也能以線上看屋,以及宅地建物取引業法認可的IT重說(以視訊會議等進行的重要事項說明)推進手續。重要事項說明依宅地建物取引士記名的重要事項說明書進行,契約內容以第37條書面確認。
非居住者・設立前法人為當事人時,會疊加國內交易所沒有的確認:本人確認文件、簽名的取得方式、代金匯款的路徑(海外入帳)等。自中國大陸匯款可能涉及資本管制或入帳延遲,故在結算排程上預留餘裕是實務上的關鍵。本公司負責不動產交易的進行方式與重要事項說明,資本金的繳納與稅務、匯款相關的在留資格・公司設立安排,則分別交給稅理士・司法書士・行政書士。
| 進行方式 | 重點 |
|---|---|
| 看屋 | 以線上看屋縮小候補,可能時於來日時實地確認 |
| 重要事項說明 | 可由宅地建物取引士進行IT重說(依記名的重說書) |
| 本人確認 | 非居住者・設立前法人的本人確認、簽名取得方式 |
| 結算 | 於海外匯款的路徑・入帳時期預留餘裕 |
決定物件前,該向行政書士確認什麼?
押下物件前,就「此區劃・此契約條件是否能滿足事業所要件」與負責申請的行政書士對齊,是避免重做的捷徑。資本金3,000萬日圓以上・常勤職員1名以上・日本語B2相當・經營經驗等改正後的基準,關乎整個在留資格,事業所的寬度・實體也以是否與此規模相稱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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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台灣創業者在改正後取得「經營・管理」的全貌與申請取次,整理於中國・台灣的創業者如何在日本取得「經營・管理」在留資格?──2025年10月改正後的要件與申請取次。既有在留者有施行後3年(令和10年10月16日)的經過措施,但這是在留資格側的論點,屬行政書士領域。
| 階段 | 由誰 | 內容 |
|---|---|---|
| ① 鎖定事業所 | 本公司 | 提供獨立區劃・用途地域・名義・使用目的的現況 |
| ② 要件對齊 | 行政書士+本公司 | 事前確認以此區劃・契約條件能否滿足事業所要件 |
| ③ 契約・重說 | 本公司 | 事業用租賃契約、重要事項說明(宅建業法第35條・第37條) |
| ④ 設立登記 | 司法書士 | 公司設立登記、切換為法人名義(另行簽約) |
| ⑤ 資本金・稅務 | 稅理士 | 資本金3,000萬日圓的繳納・稅務(另行簽約) |
| ⑥ 在留資格申請 | 行政書士 | 事業計畫書、在留資格的申請取次(另行簽約) |
本公司負責物件的獨立性・用途・租賃契約的現況調查、重要事項說明、價格與條件調整、仲介與租賃・買賣契約。在留資格「經營・管理」的申請・事業計畫書交給行政書士,公司設立登記與切換為法人名義交給司法書士,資本金的繳納・稅務交給稅理士,與本公司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角色重疊的部分,於契約前明確由誰負責,分別簽約。 各專業人士請分別直接委託。本公司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把自宅的一室當事務所能取得經營・管理簽證嗎?
A. 2025年10月16日改正後,把自宅兼作事業所原則上不再被認可。前提是以與住居區分的獨立區劃、以法人名義・事業用目的承租的事業所。個別可否屬在留資格的論點,請向負責申請的行政書士確認。本公司負責物件能否作為獨立區劃使用的資訊提供。
Q. 虛擬辦公室的地址能被認作事業所嗎?
A. 只租地址的虛擬辦公室、以及任何人都能使用的共享辦公共用部,因難以呈現獨立事業所的實體,原則上不滿足事業所要件。租賃辦公室的專用個室,若有法人名義・明確區分・持續使用,有被認可的餘地,但屬個別判斷。公司設立與許認可卡關的論點,請參考行政書士的文章。
Q. 租賃契約要以個人名義還是法人名義簽?
A. 要被認作事業所,前提是法人名義・事業用目的。設立前,先與出租人就設立後切換為法人名義達成安排。以居住用契約原樣當事務所使用,會否定事業所的實體,也可能構成與出租人的契約違反。名義切換的時點請與負責設立登記的司法書士一併協調。
Q. 來日前能決定物件並簽約嗎?
A. 能以線上看屋縮小候補,並以宅地建物取引業法認可的IT重說(以視訊會議等進行的重要事項說明)推進手續。因會疊加國內交易沒有的確認(非居住者・設立前法人的本人確認、海外匯款的入帳時期等),在結算排程預留餘裕是實務上的關鍵。資本金的匯款・稅務請洽稅理士,公司設立請洽司法書士。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昭和26年政令第319號。別表第一の二=在留資格「經營・管理」。在日本從事事業經營・管理的活動。2026年10月8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號的基準省令」(平成2年法務省令第16號。「經營・管理」的上陸許可基準。事業所須存在於日本(未開始則須確保作為事業所使用的設施)等。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改正,把資本金・出資總額提高到3,000萬日圓以上・常勤職員1名以上等。2026年10月8日參照)
- 出入國在留管理廳「關於在留資格『經營・管理』上陸基準省令等的改正」(施行日令和7年10月16日。資本金・出資總額3,000萬日圓以上、常勤職員1名以上、日本語B2相當(申請人或常勤職員)、經營經驗・學歷、自宅兼事業所原則不可、經過措施至施行後3年〈令和10年10月16日〉。2026年10月8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宅地建物取引業法」(昭和27年法律第176號。第35條=重要事項說明,第37條=契約書面的交付。2026年10月8日參照)
※能否被認作事業所,最終由出入國在留管理廳依個別情事判斷。本文未斷定獨立區劃・招牌等的處理,該當性列為【未驗證】、以行政書士・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確認為前提。
※資本金・常勤職員・日本語・經營經驗等在留資格基準,可能隨改正・運用而變。本文以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的改正為前提整理,申請前請確認最新公布內容。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判斷・稅務判斷。在留資格的申請・事業計畫書由行政書士、公司設立登記由司法書士、資本金的繳納・稅務由稅理士進行。
※物件的獨立性・用途・租賃契約的調查・重要事項說明・仲介及租賃・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擔,與各士業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簽約推進。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投資・事業用不動產的全貌見投資・事業用不動產的諮詢,事業用物件的諮詢見事業用物件的諮詢。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對於「經營・管理」在留資格的事業所物件,在契約前確認獨立區劃・用途・租賃契約的現況,在留資格申請・公司設立・稅務與各專業人士分工對應。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從一句「這該怎麼辦?」開始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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