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做「保税仓库(保税藏置场)」让进口货物在缴关税前存放的仓库物件条件是什么?

可让进口的外国货物在缴纳关税前存放的「保税藏置场(保税仓库)」,依关税法(昭和29年法律第61号)第42条第1项,是经税关长许可的场所。仓库物件上有用的是三点:以距税关官署的距离为基准的立地(税关运用上以距所辖税关官署路程约25公里以内为目安)、能安全保管货物并防止不正的构造与设备、不该当第43条的欠格事由(含位置或设备不适当)。外国货物可在未缴关税状态存放的期间,为自最初受藏置承认之日起2年,有特别事由时由税关长延长(第43条之2)。物件用途地域、构造的确认与仓库的租赁、买卖中介由本公司、许可申请由通关业者、行政书士、通关手续由通关士、寄托保管营业由仓库业登录(另一手续),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
结论(先讲重点):可让进口的外国货物在缴纳关税前的状态存放的「保税藏置场(通称保税仓库)」,依关税法(昭和29年法律第61号)第42条第1项,是经税关长许可的场所。仓库物件上有用的是三点:①以距税关官署的距离为基准的立地(税关运用上以距所辖税关官署路程约25公里以内为目安)、②能安全保管货物并防止不正的构造与设备(上锁、保安)、③不该当第43条的欠格事由(含位置或设备不适当)。许可期间可在不超过10年范围内更新(第42条第2项),外国货物可在未缴关税状态存放的期间,为自最初受藏置承认之日起2年,有特别事由时由税关长延长(第43条之2)。物件的用途地域、构造的确认与仓库的租赁、买卖中介由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承担;许可申请的文件制作支援属通关业者、行政书士,进出口的通关手续属通关士,受托保管他人货物的营业属仓库业法的登录(另一手续),各为独立事业体、须分别签约(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绍费)。
本文为进口、电商业者、物流公司,以及寻找或出租事业用仓库的不动产专业人员,依关税法的条文与税关的运用、与仓库业法的差异的顺序,整理「何种仓库物件可取得保税藏置场的许可」。本文为一般性资讯,个别物件能否取得保税藏置场许可、哪一种保税地域为宜的最终判断,属所辖税关与有资格者的领域。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以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为据点,承办事业用仓库的调查与租赁、买卖的中介。关于想做保税藏置场的仓库物件,欢迎从签约前可确认的事项开始咨询。
保税藏置场、保税仓库、仓库业登录有何不同?
首先要掌握的是,「保税」与「仓库业」是不同的制度。保税藏置场是依关税法的税关长许可,是可让外国货物在未缴关税状态存放的场所。仓库业的登录是依仓库业法的国土交通大臣登录,是受他人物品寄托并保管之营业的资格。两者的依据法与主管皆不同,必要时亦可兼备。
关税法所称「保税地域」有5种,保税藏置场是其一。各种类在可存放的货物与期间、许可、指定机制上皆有不同。
| 保税地域的种类 | 依据条文 | 性质 |
|---|---|---|
| 指定保税地域 | 关税法第37条 | 财务大臣指定的公共性设施;供短期积卸、一时藏置 |
| 保税藏置场 | 关税法第42条 | 税关长许可;可长期藏置外国货物 |
| 保税工场 | 关税法第56条 | 税关长许可;可对外国货物径行加工、制造 |
| 保税展示场 | 关税法第62条之2 | 税关长许可;于博览会等展示外国货物 |
| 综合保税地域 | 关税法第62条之8 | 可综合进行藏置、加工、展示等的区域 |
所谓「保税仓库」,多作为保税藏置场的通称使用。另一方面,仓库业法第3条规定「欲经营仓库业者,须受国土交通大臣所为的登录」,同法第6条规定仓库的设施、设备不符各种类的国土交通省令基准时拒绝登录。仓库业登录的物件要件见营业仓库登录所需的物件要件。仅存放自家货物无须仓库业登录;受托保管他人货物则另须仓库业登录。纵有保税藏置场许可,亦不兼具仓库业登录。
保税藏置场的许可中,税关看物件的立地与构造是什么?
保税藏置场的许可,不仅审查申请人(人),亦审查场所与设备。一般整理为税关从人的要件(申请人的适格性)、场所的要件(距税关官署的距离等)、设施的要件(保安、上锁等)、量的要件(货物的取扱见込量)等观点审查。在物件面上有用的是场所的要件与设施的要件。
关税法第42条第1项将保税藏置场定义为「作为可积卸、搬运外国货物,或可存放外国货物之场所,而经税关长许可者」。就该许可,同法第43条以各款列举税关长得不予许可的情形(欠格事由),其中含相当于「位置或设备经认定不适于作保税藏置场」的事由。立地与构造,即在此作为物件的适否而生效。
| 观点 | 税关所看之处(运用) |
|---|---|
| 场所的要件(立地) | 以距所辖税关官署路程约25公里以内为原则目安。纵超过而在约100公里以内,若道路、港湾、机场等交通设施完备,亦有获准的余地 |
| 设施的要件(构造、保安) | 因外国货物以未缴关税状态存放,须有上锁、区划、出入管理等可防止货物亡失与不正的构造、设备 |
| 量的要件 | 对所取扱货物的见込量,设施规模是否相称 |
| 其他法令、用途 | 建筑基准法用途地域是否可建仓库(事业用)、是否可满足消防法等依货物而生的规制 |
立地的数值(25公里、100公里)为依税关运用(基本通达等)的目安,并非法律本身所载数字。对于不合距离基准的设施,如在临海工场构内直接对本船积卸者,亦有例外取扱。该当的最终判断属所辖税关。本公司会整理候选仓库的用途地域、构造、临路、距最近税关官署的距离等签约前可依资料与现场确认之点,交付应向保税、通关专家确认的论点。
可在不缴关税的状态存放多久?
保税藏置场最大的优点,是可让外国货物在缴纳关税、消费税前的状态长期存放。关税法第43条之2将外国货物可存放于保税藏置场的期间,定为自最初受藏置承认之日起2年,有特别事由时得经申请由税关长指定必要期间延长。
此处前提为「藏入承认」。关税法第43条之3第1项规定,欲将外国货物自放入保税藏置场之日起超过3个月存放者,须于超过该3个月前向税关长申请并受承认。亦即:放入后至3个月为止,可不经承认而存放;欲再长期存放,则受承认(藏入承认),并获准自承认日起2年的长期藏置。
| 期间 | 内容 | 依据 |
|---|---|---|
| 自放入日起至3个月 | 可不经藏入承认而存放 | 关税法第43条之3第1项 |
| 承认(藏入承认)后 2年 | 外国货物以未缴关税状态长期藏置 | 关税法第43条之2第1项 |
| 超过2年的延长 | 有特别事由时由税关长指定期间延长 | 关税法第43条之2第2项 |
| 指定保税地域的情形 | 原则1个月(较保税藏置场短) | 依关税法第36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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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存放期间可保留关税、消费税之缴纳」的机制,对想错开进口时点与国内销售时点的业者,在资金周转面具有意义。惟何种货物于何时作进口(提领)处理、关税、消费税于何时缴纳,属通关、税务的判断,非本公司所建议的领域。物件面上可确认者,为可耐长期藏置的保管环境(温度、湿度、区划),以及构造是否合于保税基准。
许可申请、通关、仓库业,分别由谁负责?
保税藏置场的活用,横跨物件调查、保税藏置场的许可申请、日常的通关手续、受托保管他人货物的仓库业登录等不同专业领域。本公司承担的是仓库物件用途地域、构造的确认与租赁、买卖中介,其余则连接至各有资格者、登录事业者,各为独立事业体、分别签约。
| 困扰 | 委托对象 |
|---|---|
| 仓库物件用途地域、构造、立地的确认、租赁、买卖中介 | 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业) |
| 保税藏置场许可申请的文件制作、手续支援 | 通关业者、行政书士(亦可本人申请) |
| 进出口货物的通关手续(申报、纳税) | 通关士(通关业者) |
| 受托保管他人货物的营业 | 仓库业法的登录(国土交通大臣、另一手续) |
| 依货物而生的消防、危险物等规制 | 消防署、所管行政厅 |
| 所有权移转、租赁权等登记 | 司法书士 |
这些各为独立事业体,以分别签约为前提。本公司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绍费、送客手续费。能否取得保税藏置场许可,最终由所辖税关审查立地、构造、申请人的适格性而定。看着物件,从切分场所的要件、设施的要件、用途地域、藏置期间的论点,并整理各向谁确认的步骤开始受理咨询。事业用仓库的寻找方式另见商用、投资用不动产的咨询窗口。
来信请注明「保税藏置场的仓库物件」,并填写取扱货物的种类、希望区域、所需楼地板面积与天花板高、最近港湾/机场的概估。不先行断定能否取得,而从立地、构造、用途地域、藏置期间的确认,以及向通关、仓库业专家委托何处的整理开始谈起。
常见问题
Q. 仅存放自家进口货物,也需要保税藏置场许可吗?
A. 想让外国货物在缴纳关税、消费税前的状态长期存放时,保税藏置场许可(关税法第42条)才具意义。非经许可的场所,原则上不得将外国货物以未缴关税状态藏置。受托保管他人货物的营业,另须仓库业法的登录(第3条),纵有保税藏置场许可亦不兼具仓库业登录。视为自家货物的保税藏置或他人货物的保管营业,所需手续不同。
Q. 物件须距税关多近才会获许可?
A. 税关运用上以距所辖税关官署路程约25公里以内为原则目安,纵超过而在约100公里以内,若道路、港湾、机场等交通设施完备,亦有获准的余地。惟此非法律本身的数字,而是依税关运用(基本通达等)的目安,对临海工场构内的设施等亦有例外取扱。距离的该当判断属所辖税关。
Q. 不缴关税大约可存放几年?
A. 关税法第43条之2第1项将外国货物可存放于保税藏置场的期间,定为自最初受藏置承认(藏入承认)之日起2年。有特别事由时,得经申请由税关长指定必要期间延长(同条第2项)。另,欲自放入日起超过3个月存放者,须事先受藏入承认(第43条之3第1项)。何时作进口(提领)处理并缴纳关税、消费税,属通关、税务的判断。
Q. 保税藏置场的许可申请,不动产公司会代办吗?
A. 不会。保税藏置场许可申请的手续支援属通关业者、行政书士的领域,进出口的通关手续属通关士的领域,本公司不办理。本公司承担的是仓库物件用途地域、构造、立地的确认与租赁、买卖的中介。本文为一般性资讯,不保证个别物件可取得许可,许可的见込请向所辖税关与通关、保税专家确认。
本文参考出处(第一手资讯)
以下为确认的起点公开资料。法令会修正,条文、项、款、施行日、最新修正请于e-Gov法令检索确认最新内容。立地、构造之该当、许可之见込、藏置期间之取扱的最终判断,属所辖税关与有资格者的领域。参照日均为2026年10月27日。本文不保证个别物件可取得保税藏置场许可。下列资料均为日文。
- e-Gov法令检索「关税法」(昭和29年法律第61号。第42条=保税藏置场的许可〔第1项=税关长许可者,第2项=许可期间在不超过10年范围内更新,第3项=公告〕,第43条=许可的要件〔税关长得不予许可的欠格事由,含位置或设备不适于作保税藏置场〕,第43条之2=外国货物可存放的期间〔第1项=自受藏置承认之日起2年,第2项=税关长的延长〕,第43条之3=外国货物存放的承认〔第1项=自放入日起超过3个月存放时的藏入承认〕)
- 税关「保税制度的概要、保税藏置场的许可申请手续」(保税地域的5种类〔指定保税地域、保税藏置场、保税工场、保税展示场、综合保税地域〕与藏置期间的比较、许可审查的观点〔人的、场所的、设施的、量的要件〕、场所的要件的距离目安。数值、运用依基本通达。参照日2026年10月27日。该当判断属所辖税关)
- e-Gov法令检索「仓库业法」(昭和31年法律第121号。第3条=欲经营仓库业者须受国土交通大臣的登录,第6条=登录的拒绝〔仓库的设施、设备不符各种类的国土交通省令基准等〕。与保税藏置场许可为不同制度)
本文为一般性资讯,不保证个别物件可否取得保税藏置场许可、藏置期间之取扱、用途地域、构造之适否。立地、构造之该当与许可的审查由所辖税关、许可申请的文件制作支援由通关业者、行政书士、通关手续由通关士、仓库业的登录由国土交通大臣、登记由司法书士判断与承办。
浦松丈二/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交易士。承办事业用仓库的调查与租赁、买卖的中介。作者简介
更新日: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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