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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投資用不動產

可做「保稅倉庫(保稅藏置場)」讓進口貨物在繳關稅前存放的倉庫物件條件是什麼?

玻璃帷幕映照天空的低層辦公大樓水彩插畫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可讓進口的外國貨物在繳納關稅前存放的「保稅藏置場(保稅倉庫)」,依關稅法(昭和29年法律第61號)第42條第1項,是經稅關長許可的場所。倉庫物件上有用的是三點:以距稅關官署的距離為基準的立地(稅關運用上以距所轄稅關官署路程約25公里以內為目安)、能安全保管貨物並防止不正的構造與設備、不該當第43條的欠格事由(含位置或設備不適當)。外國貨物可在未繳關稅狀態存放的期間,為自最初受藏置承認之日起2年,有特別事由時由稅關長延長(第43條之2)。物件用途地域、構造的確認與倉庫的租賃、買賣仲介由本公司、許可申請由通關業者、行政書士、通關手續由通關士、寄託保管營業由倉庫業登錄(另一手續),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

結論(先講重點):可讓進口的外國貨物在繳納關稅前的狀態存放的「保稅藏置場(通稱保稅倉庫)」,依關稅法(昭和29年法律第61號)第42條第1項,是經稅關長許可的場所。倉庫物件上有用的是三點:①以距稅關官署的距離為基準的立地(稅關運用上以距所轄稅關官署路程約25公里以內為目安)、②能安全保管貨物並防止不正的構造與設備(上鎖、保安)、③不該當第43條的欠格事由(含位置或設備不適當)。許可期間可在不超過10年範圍內更新(第42條第2項),外國貨物可在未繳關稅狀態存放的期間,為自最初受藏置承認之日起2年,有特別事由時由稅關長延長(第43條之2)。物件的用途地域、構造的確認與倉庫的租賃、買賣仲介由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承擔;許可申請的文件製作支援屬通關業者、行政書士,進出口的通關手續屬通關士,受託保管他人貨物的營業屬倉庫業法的登錄(另一手續),各為獨立事業體、須分別簽約(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紹費)。

本文為進口、電商業者、物流公司,以及尋找或出租事業用倉庫的不動產專業人員,依關稅法的條文與稅關的運用、與倉庫業法的差異的順序,整理「何種倉庫物件可取得保稅藏置場的許可」。本文為一般性資訊,個別物件能否取得保稅藏置場許可、哪一種保稅地域為宜的最終判斷,屬所轄稅關與有資格者的領域。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承辦事業用倉庫的調查與租賃、買賣的仲介。關於想做保稅藏置場的倉庫物件,歡迎從簽約前可確認的事項開始諮詢。

保稅藏置場、保稅倉庫、倉庫業登錄有何不同?

首先要掌握的是,「保稅」與「倉庫業」是不同的制度。保稅藏置場是依關稅法的稅關長許可,是可讓外國貨物在未繳關稅狀態存放的場所。倉庫業的登錄是依倉庫業法的國土交通大臣登錄,是受他人物品寄託並保管之營業的資格。兩者的依據法與主管皆不同,必要時亦可兼備。

關稅法所稱「保稅地域」有5種,保稅藏置場是其一。各種類在可存放的貨物與期間、許可、指定機制上皆有不同。

保稅地域的種類依據條文性質
指定保稅地域關稅法第37條財務大臣指定的公共性設施;供短期積卸、一時藏置
保稅藏置場關稅法第42條稅關長許可;可長期藏置外國貨物
保稅工場關稅法第56條稅關長許可;可對外國貨物逕行加工、製造
保稅展示場關稅法第62條之2稅關長許可;於博覽會等展示外國貨物
綜合保稅地域關稅法第62條之8可綜合進行藏置、加工、展示等的區域

所謂「保稅倉庫」,多作為保稅藏置場的通稱使用。另一方面,倉庫業法第3條規定「欲經營倉庫業者,須受國土交通大臣所為的登錄」,同法第6條規定倉庫的設施、設備不符各種類的國土交通省令基準時拒絕登錄。倉庫業登錄的物件要件見營業倉庫登錄所需的物件要件。僅存放自家貨物無須倉庫業登錄;受託保管他人貨物則另須倉庫業登錄。縱有保稅藏置場許可,亦不兼具倉庫業登錄。

保稅藏置場的許可中,稅關看物件的立地與構造是什麼?

保稅藏置場的許可,不僅審查申請人(人),亦審查場所與設備。一般整理為稅關從人的要件(申請人的適格性)、場所的要件(距稅關官署的距離等)、設施的要件(保安、上鎖等)、量的要件(貨物的取扱見込量)等觀點審查。在物件面上有用的是場所的要件與設施的要件。

關稅法第42條第1項將保稅藏置場定義為「作為可積卸、搬運外國貨物,或可存放外國貨物之場所,而經稅關長許可者」。就該許可,同法第43條以各款列舉稅關長得不予許可的情形(欠格事由),其中含相當於「位置或設備經認定不適於作保稅藏置場」的事由。立地與構造,即在此作為物件的適否而生效。

觀點稅關所看之處(運用)
場所的要件(立地)以距所轄稅關官署路程約25公里以內為原則目安。縱超過而在約100公里以內,若道路、港灣、機場等交通設施完備,亦有獲准的餘地
設施的要件(構造、保安)因外國貨物以未繳關稅狀態存放,須有上鎖、區劃、出入管理等可防止貨物亡失與不正的構造、設備
量的要件對所取扱貨物的見込量,設施規模是否相稱
其他法令、用途建築基準法用途地域是否可建倉庫(事業用)、是否可滿足消防法等依貨物而生的規制

立地的數值(25公里、100公里)為依稅關運用(基本通達等)的目安,並非法律本身所載數字。對於不合距離基準的設施,如在臨海工場構內直接對本船積卸者,亦有例外取扱。該當的最終判斷屬所轄稅關。本公司會整理候選倉庫的用途地域、構造、臨路、距最近稅關官署的距離等簽約前可依資料與現場確認之點,交付應向保稅、通關專家確認的論點。

可在不繳關稅的狀態存放多久?

保稅藏置場最大的優點,是可讓外國貨物在繳納關稅、消費稅前的狀態長期存放。關稅法第43條之2將外國貨物可存放於保稅藏置場的期間,定為自最初受藏置承認之日起2年,有特別事由時得經申請由稅關長指定必要期間延長。

此處前提為「藏入承認」。關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規定,欲將外國貨物自放入保稅藏置場之日起超過3個月存放者,須於超過該3個月前向稅關長申請並受承認。亦即:放入後至3個月為止,可不經承認而存放;欲再長期存放,則受承認(藏入承認),並獲准自承認日起2年的長期藏置。

期間內容依據
自放入日起至3個月可不經藏入承認而存放關稅法第43條之3第1項
承認(藏入承認)後 2年外國貨物以未繳關稅狀態長期藏置關稅法第43條之2第1項
超過2年的延長有特別事由時由稅關長指定期間延長關稅法第43條之2第2項
指定保稅地域的情形原則1個月(較保稅藏置場短)依關稅法第36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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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存放期間可保留關稅、消費稅之繳納」的機制,對想錯開進口時點與國內販售時點的業者,在資金周轉面具有意義。惟何種貨物於何時作進口(提領)處理、關稅、消費稅於何時繳納,屬通關、稅務的判斷,非本公司所建議的領域。物件面上可確認者,為可耐長期藏置的保管環境(溫度、濕度、區劃),以及構造是否合於保稅基準。

許可申請、通關、倉庫業,分別由誰負責?

保稅藏置場的活用,橫跨物件調查、保稅藏置場的許可申請、日常的通關手續、受託保管他人貨物的倉庫業登錄等不同專業領域。本公司承擔的是倉庫物件用途地域、構造的確認與租賃、買賣仲介,其餘則連接至各有資格者、登錄事業者,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

困擾委託對象
倉庫物件用途地域、構造、立地的確認、租賃、買賣仲介本公司(宅地建物交易業)
保稅藏置場許可申請的文件製作、手續支援通關業者、行政書士(亦可本人申請)
進出口貨物的通關手續(申報、納稅)通關士(通關業者)
受託保管他人貨物的營業倉庫業法的登錄(國土交通大臣、另一手續)
依貨物而生的消防、危險物等規制消防署、所管行政廳
所有權移轉、租賃權等登記司法書士

這些各為獨立事業體,以分別簽約為前提。本公司不收取亦不支付介紹費、送客手續費。能否取得保稅藏置場許可,最終由所轄稅關審查立地、構造、申請人的適格性而定。看著物件,從切分場所的要件、設施的要件、用途地域、藏置期間的論點,並整理各向誰確認的步驟開始受理諮詢。事業用倉庫的尋找方式另見商用、投資用不動產的諮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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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請註明「保稅藏置場的倉庫物件」,並填寫取扱貨物的種類、希望區域、所需樓地板面積與天花板高、最近港灣/機場的概估。不先行斷定能否取得,而從立地、構造、用途地域、藏置期間的確認,以及向通關、倉庫業專家委託何處的整理開始談起。

常見問題

Q. 僅存放自家進口貨物,也需要保稅藏置場許可嗎?
A. 想讓外國貨物在繳納關稅、消費稅前的狀態長期存放時,保稅藏置場許可(關稅法第42條)才具意義。非經許可的場所,原則上不得將外國貨物以未繳關稅狀態藏置。受託保管他人貨物的營業,另須倉庫業法的登錄(第3條),縱有保稅藏置場許可亦不兼具倉庫業登錄。視為自家貨物的保稅藏置或他人貨物的保管營業,所需手續不同。

Q. 物件須距稅關多近才會獲許可?
A. 稅關運用上以距所轄稅關官署路程約25公里以內為原則目安,縱超過而在約100公里以內,若道路、港灣、機場等交通設施完備,亦有獲准的餘地。惟此非法律本身的數字,而是依稅關運用(基本通達等)的目安,對臨海工場構內的設施等亦有例外取扱。距離的該當判斷屬所轄稅關。

Q. 不繳關稅大約可存放幾年?
A. 關稅法第43條之2第1項將外國貨物可存放於保稅藏置場的期間,定為自最初受藏置承認(藏入承認)之日起2年。有特別事由時,得經申請由稅關長指定必要期間延長(同條第2項)。另,欲自放入日起超過3個月存放者,須事先受藏入承認(第43條之3第1項)。何時作進口(提領)處理並繳納關稅、消費稅,屬通關、稅務的判斷。

Q. 保稅藏置場的許可申請,不動產公司會代辦嗎?
A. 不會。保稅藏置場許可申請的手續支援屬通關業者、行政書士的領域,進出口的通關手續屬通關士的領域,本公司不辦理。本公司承擔的是倉庫物件用途地域、構造、立地的確認與租賃、買賣的仲介。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保證個別物件可取得許可,許可的見込請向所轄稅關與通關、保稅專家確認。

本文參考出處(第一手資訊)

以下為確認的起點公開資料。法令會修正,條文、項、款、施行日、最新修正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最新內容。立地、構造之該當、許可之見込、藏置期間之取扱的最終判斷,屬所轄稅關與有資格者的領域。參照日均為2026年10月27日。本文不保證個別物件可取得保稅藏置場許可。下列資料均為日文。

  • e-Gov法令檢索「關稅法」(昭和29年法律第61號。第42條=保稅藏置場的許可〔第1項=稅關長許可者,第2項=許可期間在不超過10年範圍內更新,第3項=公告〕,第43條=許可的要件〔稅關長得不予許可的欠格事由,含位置或設備不適於作保稅藏置場〕,第43條之2=外國貨物可存放的期間〔第1項=自受藏置承認之日起2年,第2項=稅關長的延長〕,第43條之3=外國貨物存放的承認〔第1項=自放入日起超過3個月存放時的藏入承認〕)
  • 稅關「保稅制度的概要、保稅藏置場的許可申請手續」(保稅地域的5種類〔指定保稅地域、保稅藏置場、保稅工場、保稅展示場、綜合保稅地域〕與藏置期間的比較、許可審查的觀點〔人的、場所的、設施的、量的要件〕、場所的要件的距離目安。數值、運用依基本通達。參照日2026年10月27日。該當判斷屬所轄稅關)
  • e-Gov法令檢索「倉庫業法」(昭和31年法律第121號。第3條=欲經營倉庫業者須受國土交通大臣的登錄,第6條=登錄的拒絕〔倉庫的設施、設備不符各種類的國土交通省令基準等〕。與保稅藏置場許可為不同制度)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不保證個別物件可否取得保稅藏置場許可、藏置期間之取扱、用途地域、構造之適否。立地、構造之該當與許可的審查由所轄稅關、許可申請的文件製作支援由通關業者、行政書士、通關手續由通關士、倉庫業的登錄由國土交通大臣、登記由司法書士判斷與承辦。

浦松丈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交易士。承辦事業用倉庫的調查與租賃、買賣的仲介。作者簡介

更新日: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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