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做營業倉庫的物件有什麼條件?從倉庫業登錄的設施基準逆推
能做營業倉庫的物件,首先取決於你是「受他人寄託而保管貨物的倉庫業」,還是「單純出租倉庫空間的不動產租賃」。經營倉庫業需要國土交通大臣的登錄(倉庫業法第3條),且倉庫的設施・設備須符合各種類的基準(第6條第1項第4款、施行規則)。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逐項整理簽約前能確認的事。
結論(先說重點):能做營業倉庫的物件,首先取決於你是「受他人寄託而保管貨物的倉庫業」,還是「單純出租倉庫空間的不動產租賃」。經營倉庫業需要國土交通大臣的登錄(倉庫業法第3條),而倉庫的設施・設備符合各倉庫種類的基準,是登錄的要件(第6條第1項第4款、倉庫業法施行規則)。物件被看的地方,除了使用權原與相關法令適合之外,還有防水・防濕・遮熱・耐火・防火區劃・防犯・防鼠等。目標種類(一類~冷藏等)不同,條件也會改變。
「想把沒在用的建物變成出租倉庫」「想把物件租給倉庫用途」這類諮詢越來越多。但掛上「倉庫」的招牌,並不等於就是營業倉庫。營業倉庫是倉庫業法下的登錄制度,建物的構造要達到各種類的基準,才會被登錄。本文寫給想開展出租倉庫・保管業務的事業者,以及想租給倉庫用途的物件所有人,依倉庫業法・同施行規則的條文與國土交通省的資料,逐項整理簽約前能確認的事。數值與可否的最終確認,由登錄窗口的地方運輸局進行。
所謂「營業倉庫」與一般出租倉庫,到底差在哪?
分歧點在於「是否為受他人寄託而保管貨物的營業」。
倉庫業法(昭和31年法律第121號)把受寄託而在倉庫保管貨物的營業定為「倉庫業」,並規定想經營者必須取得國土交通大臣的登錄(第3條)。這裡的關鍵是「受寄託而保管」。若從貨主收受貨物、對其保管負責並取得對價,即屬倉庫業,需要登錄。
相對地,若只是把建物這個不動產的空間直接出租,由承租人以自己的管理擺放自己的物品,那是不動產的租賃,並非倉庫業。把自家商品由自家保管的自家倉庫,同樣不是倉庫業。
| 情形 | 倉庫業的登錄 | 主要負責 |
|---|---|---|
| 受貨主寄託而保管貨物並取得對價 | 需要(倉庫業法第3條) | 倉庫業者 |
| 出租倉庫建物、承租人擺放自己的物品 | 不需要(不動產租賃)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本公司) |
| 把自家商品由自家保管(自家倉庫) | 不需要 | — |
「租倉庫來自己用」與「作為營業倉庫替他人保管貨物」,在法律上完全不同。 目標是哪一種,物件要求的條件與必要的手續都會改變。先確定自己屬於哪一種,是出發點。判斷有疑問時,請向登錄窗口的地方運輸局確認。
能通過倉庫業登錄的物件,建物的哪裡會被看?
會看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各倉庫種類、由國土交通省令所定的基準。
倉庫業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倉庫的設施或設備依倉庫種類而未符合國土交通省令所定基準時,即拒絕登錄。該基準在倉庫業法施行規則(昭和31年運輸省令第59號),作為所有倉庫共通的基準(第3條之3),要求對該倉庫有使用權原,且符合建築基準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令。
在此之上,最基本的一類倉庫的設施設備基準(施行規則第3條之4),大致由下列項目構成。
| 被看的地方 | 基準的思考 |
|---|---|
| 使用權原・相關法令適合 | 所有或租賃的權原;符合建築基準法・都市計畫法等(用途地域・用途變更・檢查完成證的議題) |
| 軸組・外牆・地板強度 | 能承受保管貨物與裝卸的構造 |
| 防水性能 | 防止雨水從屋頂・外牆・開口部滲入 |
| 防濕性能 | 防止地面來的濕氣 |
| 遮熱性能 | 屋頂・外牆的隔熱 |
| 耐火・防火 | 耐火・準耐火構造、防火區劃 |
| 滅火器等 | 滅火器及其他滅火設備 |
| 防犯 | 照明・上鎖等防盜 |
| 防鼠 | 防止老鼠等侵入的措施 |
符合建築基準法・都市計畫法,被放在這套基準的入口。 用途地域能否蓋倉庫、既存建物是否需要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有沒有檢查完成證,都在選物件的階段先發生作用。把沒有檢查完成證的中古物件轉為其他用途時的議題,整理在沒有檢查完成證的中古物件能否轉作其他用途。適合與否本身,由建築士・特定行政廳判斷。
從一類到冷藏倉庫,種類不同物件條件如何變?
倉庫種類不同,所要求的設施設備基準的條文就會改變。
倉庫業法施行規則第3條把倉庫種類分為一類・二類・三類・野積・水面・貯藏槽・危險品・冷藏等。以保管什麼決定種類,各種類都有各自的基準。
| 種類 | 主要保管貨物例 | 基準的條 | 物件條件的特徵 |
|---|---|---|---|
| 一類倉庫 | 一般貨物(範圍廣) | 施行規則第3條之4 | 防水・防濕・遮熱・耐火・防火・防犯等最為綜合 |
| 二類倉庫 | 比一類受限(不易燃物品等) | 第3條之5 | 一類基準去掉耐火性能的構成 |
| 三類倉庫 | 不易受濕氣・溫度影響的物品 | 第3條之6 | 一類基準的一部(不需防濕・遮熱等) |
| 野積倉庫 | 適合戶外保管的物品(原木・礦物等) | 第3條之7 | 周圍的防護設施・防犯設備・防止掉落 |
| 貯藏槽倉庫 | 散裝・液狀(穀物・液體等) | 第3條之9 | 筒倉・儲槽的密閉構造・強度 |
| 危險品倉庫 | 消防法・高壓氣體等的危險物 | 第3條之10 | 工作物型・土地型的分別基準(其他法令也重疊) |
| 冷藏倉庫 | 攝氏10度以下保管的物品 | 第3條之11 | 定溫維持・溫度計・防熱等溫度管理 |
「同一棟建物,也會因為保管什麼而使能通過的種類不同」是重點。 一般貨物為一類,攝氏10度以下保管的物品為冷藏倉庫,危險物為危險品倉庫,目標種類不同,物件要求的性能也不同。危險品倉庫還會重疊消防法・高壓氣體保安法等其他法令的規制,因此從選物件的階段就要看其適合。先決定要做哪一種,再去對物件,可減少反覆。
登錄前可以先進行物件契約嗎?順序該怎麼做?
先確認登錄的可能性,再確定物件比較安全。 若先押下不符設施設備基準的物件,恐怕改修費暴增,或無法登錄而閒置。實務上,下列順序較穩。
| 順序 | 要做什麼 | 主要負責 |
|---|---|---|
| 1 | 決定目標倉庫種類與保管貨物 | 事業者 |
| 2 | 下調候選物件的用途地域・用途變更・檢查完成證・構造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本公司)・建築士 |
| 3 | 確認對設施設備基準的適合可能性 | 建築士・向地方運輸局事前諮商 |
| 4 | 租賃・買賣的條件交涉與簽約(改修可否特約等) | 宅地建物取引業者(本公司) |
| 5 | 倉庫業登錄的申請 | 行政書士 |
| 6 | 若有增改建,建物表題・變更登記 | 土地家屋調查士・司法書士 |
若以租賃借倉庫,重點是把出租人是否同意改修與設備設置、回復原狀的範圍到哪裡,寫進契約。租賃契約該讀哪裡,整理在租賃契約書,該讀哪裡。本公司(不動產公司)陪跑物件是否可能符合倉庫業基準的下調,以及取得・租賃的條件交涉。 對設施設備基準的適合與否本身,由建築士・地方運輸局判斷,登錄申請由行政書士承擔。事業用物件整體請見投資用・事業用不動產,事務所與許認可的關係請見公司設立與辦公室選擇。運送業的營業所・車庫物件條件,另整理在要開運送業,營業所與車庫的物件該看哪裡選。
誰該找誰做什麼(物件=不動產/登錄=行政書士/登記=司法書士)?
角色是分開的。倉庫牽涉的專家多,一開始先做好分工就不會迷路。
| 要做的事 | 負責 |
|---|---|
| 物件的調查・取得・租賃仲介與契約 |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
| 倉庫業登錄的申請書類製作・提出支援 | 行政書士 |
| 設施設備基準的適合設計・用途變更的確認申請 | 建築士 |
| 建物的表題登記・增改建後的變更登記 | 土地家屋調查士・司法書士 |
| 租金・保證金・折舊等稅務 | 稅理士 |
物件的調查、取得・租賃的仲介、買賣・租賃的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倉庫業登錄等向官公署提出的書類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這兩者(不動產公司・行政書士事務所)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與各自簽約。 本公司與本事務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設施設備基準的適合設計與用途變更請找建築士,建物的表題・變更登記請找土地家屋調查士・司法書士,稅務請找稅理士,各自直接委託。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只是租倉庫擺自己的庫存,也需要倉庫業的登錄嗎?
A. 不需要。把自家貨物由自家保管的自家倉庫,或出租倉庫這個不動產、由承租人擺放自己物品的情形,一般不屬倉庫業(受他人寄託而保管的營業),故不需倉庫業法第3條的登錄。反之,若受貨主寄託而保管並取得對價,就需要登錄。判斷有疑問時,請向地方運輸局確認。
Q. 能把中古倉庫租來做營業倉庫嗎?
A. 有可能。但前提是該倉庫除了使用權原・相關法令適合外,還能符合目標種類的設施設備基準(防水・防濕・遮熱・耐火・防火區劃・防犯・防鼠等)。既存建物中,用途地域・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要否・檢查完成證・構造會先發生作用。適合與否請向建築士與地方運輸局確認。
Q. 常溫的一般貨物與冷凍品,物件條件會不同嗎?
A. 會不同。一般貨物是一類倉庫(施行規則第3條之4),攝氏10度以下保管的物品是冷藏倉庫(第3條之11),冷藏倉庫還加上定溫維持・溫度計・防熱等溫度管理。以保管什麼決定目標種類,物件要求的性能也會改變,因此先決定種類再去對物件較實務。
Q. 倉庫業的登錄申請能委託不動產公司嗎?
A. 不能。向官公署提出的登錄申請書類製作是行政書士的業務,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物件的調查・仲介・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承接。設施設備基準的適合設計與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由建築士承擔。皆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倉庫業法」(昭和31年法律第121號。第3條=想經營倉庫業者須取得國土交通大臣的登錄、第4條=登錄的申請(倉庫種類・設施設備・保管貨物種類等的記載)、第6條第1項第4款=倉庫的設施或設備依種類未符合國土交通省令所定基準時拒絕登錄。2026年9月9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倉庫業法施行規則」(昭和31年運輸省令第59號。第3條=倉庫的種類(一類・二類・三類・野積・水面・貯藏槽・危險品・冷藏等)、第3條之3=所有倉庫共通的基準(使用權原・相關法令適合)、第3條之4=一類倉庫的設施設備基準(防水・防濕・遮熱・耐火・防火區劃・滅火器・防犯・防鼠等)、第3條之5〜第3條之11=二類・三類・野積・水面・貯藏槽・危險品・冷藏各基準。2026年9月9日參照)
- 國土交通省「關於倉庫業」(倉庫業登錄的制度概要・登錄申請手引・倉庫的種類。2026年9月9日參照)
※倉庫業登錄的具體數值基準(構造・強度・防火區劃面積等)、危險品倉庫重疊的消防法・高壓氣體保安法等規制、各地方運輸局的運用,由施行規則及各地方運輸局的案內所定。本文未就個別物件判斷適合。請在動手時向登錄窗口的地方運輸局與建築士確認。 用途變更確認申請的要否・耐震・檢查完成證的處理,會因物件的樓地板面積・構造・區域指定而異,最終判斷由建築士・特定行政廳的窗口進行。費用・期間的具體金額會因物件與改修規模大幅變動,本文未予確定(未驗證)。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就個別物件的可否或登錄的受理作判斷・保證。物件的調查・仲介及買賣・租賃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接,登錄申請等向官公署提出書類的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兩者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就營業倉庫的物件,把用途地域・設施設備基準・登錄要件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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