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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0繼承

繼承來的『私道持分(位置指定道路)』,該怎麼賣?

浦松 丈二

浦松 丈二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士(四葉不動産株式会社)

Profile (samurai.co.jp) ↗

繼承來的私道持分,原則上與前面的宅地一起(作為一體)出售:把持分單獨切開,買主的用途會變窄、價格容易下降。出售時要看能否從私道共有人取得買主要的通行・掘削同意;是位置指定道路(建築基準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還是2項道路(同條第2項),說明的重點不同;私道的相續稅評價(財產評價基本通達24)依是否供不特定多數通行而分。東京文京區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書士,整理簽約前能從不動產側確認的事。

結論(先說重點):繼承來的私道持分,原則上與前面的宅地一起(作為一體)出售,因為把持分切開後買主的用途變窄、價格容易下降。出售時要押住:能否從私道共有人取得買主要的通行・掘削同意;是位置指定道路(建築基準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還是2項道路(同條第2項),說明重點不同;私道的相續稅評價(財產評價基本通達24)依供不特定多數通行還是僅特定人通行而分。首先從登記與現況的確認開始。

「繼承了實家,前面的路是與鄰居共有的私道,連那個持分也一起繼承了」的諮詢並不少。私道持分看似宅地的「附帶品」,但在出售時會就通行・掘削同意與評價成為意想不到的論點。本文寫給連同宅地一起繼承了前面私道持分的繼承人,依民法・建築基準法・財產評價基本通達的條文與國家資料,整理簽約前能從不動產側確認的事。本公司負責現況調查・買主尋找・仲介與說明;相續登記交給司法書士,評價與讓渡・相續的稅務交給稅理士,與共有人就通行・掘削的紛爭交給律師,分筆・界線確定交給土地家屋調查士,各自作為獨立的事業體分別辦理。

繼承來的私道持分,是與宅地一起賣?還是分開賣?

原則是與前面的宅地作為一體出售。把私道持分單獨賣出,實務上要避免。

前面私道的持分,是經由該宅地進出的「通行的地基」。若賣了宅地卻把私道持分留在手上,買主就可能在未取得通行・掘削同意的情況下,使用鄰接他人私道的宅地。反過來,把私道持分單獨賣給第三人,該持分單獨幾乎沒有用途,通常也難以定價。正因如此,宅地與私道持分要成套一起動。

賣之前,先用登記確認私道權利的形態。私道有:①大家以持分共有一筆的形態(共有型);②把私道細分、各人單獨所有自己前面的部分並相互通行的形態(分筆型・相互利用型)。是哪一種,取得同意的對象與說明方式會不同。

要確認的事看的資料
私道是共有型還是分筆型、持分比例登記事項證明書・公圖・地積測量圖
私道是否為建築基準法上的道路(位置指定・2項)向特定行政廳確認道路種別
私道內是否有上下水道・瓦斯的幹管各基礎設施事業者・自治體的埋設狀況
是否已登入繼承名義登記事項證明書(相續登記的要否)

作為出售的前提,先完成相續登記(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宅地本體的共有要全員一起賣、或只賣自己的持分的整理,收錄在出售繼承來的共有不動產

位置指定道路與2項道路,出售時的注意有何不同?

兩者都是建築基準法上的「道路」,但成因不同,向買主說明的重點也不同。

建築基準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把受特定行政廳位置指定的私道納為「位置指定道路」。相對地,同條第2項把建築基準法施行時(昭和25年11月23日)已有建物並排、寬度未滿4m且經特定行政廳指定的道,視為道路(所謂2項道路・視為道路)。在2項道路,自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2m的線被視為道路境界線,改建時須把基地退到該線(後退/setback),後退部分不能蓋建物或圍牆。

種別依據出售時發生作用的點
位置指定道路建築基準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以指定圖確認寬度・區域;私道的變更・廢止可能受限
2項道路(視為道路)建築基準法第42條第2項買主改建時需後退;後退部分不能計入建築面積

兩者都直接關係到買主「能否在該宅地改建」。是否滿足接道要件,請參閱繼承的再建築不可物件,賣前要確認什麼;市街化調整區域的相續土地,請參閱繼承的市街化調整區域土地賣得掉嗎。道路種別從登記看不出來,請在特定行政廳的窗口確認。

買主要的「通行・掘削同意」,要向誰取得?

向私道的其他共有人(或鄰接的私道所有人)取得。這是實務上最花時間、且牽涉賣方與買方雙方的部分。

買主想確認:①該私道車與人能通過(通行);②能為上下水道・瓦斯工程把私道挖開(掘削)。私道若為共有,就牽涉共有物的使用・管理・變更規則(民法。令和3年法律第24號見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改正民法整理出:不伴隨形狀・效用顯著變更的「輕微變更」與管理事項,可由各共有人的持分價格過半數決定(第251條第1項・第252條第1項);共有人中有所在等不明者時,可經法院關與決定的機制。不過,像掘削這種在物理上損及私道的工程同意如何定位,個別性很高,實務上通常會與相關私道所有人個別交換通行・掘削同意書

「能否確實從既有共有人取得通行・掘削同意」,本文無法一律斷定(未驗證)。因共有人的人數・關係・私道管理狀況而異,請在推進出售前個別確認。 若同意難取、或與共有人起爭執,會為您轉介律師。本公司就同意取得的展望,以及向買主・金融機構說明的段取(步驟安排)陪跑。

私道的相續稅評價(評價通達24),要怎麼向稅理士確認?

私道的評價,依其是否「供不特定多數者的通行之用」而大不同。這是稅理士的領分,但整理確認的要點。

財產評價基本通達24就供私道之用的宅地價額規定,原則以「非私道時的價額」的30%評價;該私道供不特定多數者通行之用時,不予評價(零)。國稅廳的質疑應答事例舉出:自公道通到公道的私道、或雖為死路但供不特定多數者出入公共設施・商店街的私道,為「供不特定多數者通行之用」之例。

私道的狀況評價(財產評價基本通達24)
供不特定多數者通行(通到底等)不予評價(零)
僅特定人通行(死巷・死路)非私道時價額的30%
純為自己宅地的基地內通路有時不區別為私道,併入宅地評價

屬哪一區分、與路線價的關係、具體評價額,是稅理士的判斷。本文不斷定個別評價額(未驗證)。 請與相續稅申報、讓渡所得的計算一併向稅理士確認。繼承不動產的全貌整理在繼承不動產的諮詢

登記・測量・稅務・紛爭,各自該找誰?

把窗口分開。私道牽涉的資格多,一開始先做好分工就不會迷路。

要做的事負責
現況調查・道路種別確認・買主尋找・仲介・重要事項說明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私道持分・宅地的相續登記(名義變更)司法書士
私道的相續稅評價・讓渡所得稅的計算與申報稅理士
私道的分筆・界線確定・地積測量圖的製作土地家屋調查士
通行地役權・掘削同意的共有人間紛爭律師
通行・掘削同意書等非向官公署提出的書面整備支援行政書士(於能製作的範圍內)

現況調查、道路種別確認、買主尋找、仲介與重要事項說明(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私道的負擔為說明事項),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承接。相續登記請直接委託司法書士,評價・稅務請直接委託稅理士,分筆・界線確定請直接委託土地家屋調查士,共有人間的紛爭請直接委託律師,各自為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 本公司就多個窗口並行推進時的段取,作為一個窗口陪跑。本公司與本事務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紹費・轉介費。界線未確定能否出售,請一併參閱繼承的土地,界線未確定就能賣嗎。諮詢免費。

常見問題

Q. 可以只賣私道持分嗎?
A. 法律上,賣自己的共有持分本身可以,但私道持分單獨幾乎沒有用途,通常也難以定價。與前面的宅地作為一體出售才是實務。若賣了宅地卻留下持分,買主就會在未取得通行・掘削同意的情況下使用鄰接他人私道的宅地,容易埋下日後紛爭的種子。

Q. 我繼承了鄰接2項道路的宅地。賣時要注意什麼?
A. 在建築基準法第42條第2項的視為道路(2項道路),買主改建時須把基地退到自道路中心線起2m的線(後退),後退部分不能蓋建物・圍牆,也不能計入建築面積。這直接關係到買主的設計・資金計畫,所以要在重要事項說明中仔細傳達。道路種別從登記看不出來,請在特定行政廳確認。

Q. 通行・掘削同意一定能取得嗎?
A. 能否取得,取決於共有人的人數・關係・私道管理狀況。改正民法(令和5年4月1日施行)整理出共有物的管理・輕微變更可由持分價格過半數決定,但像掘削這種工程的同意個別性很高,實務上會與相關人個別交換同意書。若起爭執,會為您轉介律師。本公司就取得的展望與向買主・金融機構說明的段取陪跑。

Q. 繼承的私道,相續稅評價會怎樣?
A. 依財產評價基本通達24,私道原則以非私道時價額的30%評價,供不特定多數者通行之用的私道(通到底等)不予評價(零)。屬哪一區分、與路線價的關係、具體評價額,是稅理士的判斷。請與相續稅申報・讓渡所得的計算一併向稅理士確認。

本文出處(一手資料)

  • e-Gov法令檢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第249條〜第264條=共有物的使用・管理・變更。令和3年法律第24號見直〈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第251條第1項=不伴隨顯著變更的輕微變更由持分價格過半數、第252條=管理事項由持分價格過半數、所在等不明共有人時的法院關與。2026年9月10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號。第42條第1項第5款=受特定行政廳位置指定的道路(位置指定道路)、第42條第2項=施行時已有建物並排、寬度未滿4m且經特定行政廳指定者(2項道路・視為道路),自道路中心線後退2m。2026年9月10日參照
  • 國稅廳「供不特定多數者通行之用的私道」(財產評價基本通達24。供私道之用的宅地以非私道時價額的30%,供不特定多數者通行之用的私道不予評價〈零〉。2026年9月10日參照
  • e-Gov法令檢索「不動產登記法」(第76條之2=因繼承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的申請義務〈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施行〉。出售私道持分・宅地前整理名義的依據。2026年9月10日參照
  • 國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的解釋・運用的考え方」(宅地建物取引業法第35條的重要事項說明。私道的負擔相關事項的說明。2026年9月10日參照

※能否從既有共有人取得通行・掘削同意、掘削同意在共有物的哪個行為(管理・變更)中如何定位,因共有人的人數・關係・私道管理狀況而異,無法一律斷定(未驗證);請在推進出售前個別確認。私道的評價區分(零或30%)、與路線價的關係、具體評價額由稅理士判斷,本文未斷定個別評價額・稅額(未驗證)。

本文為一般性的資訊提供,並非個別的法律・稅務判斷。相續登記由司法書士辦理,評價・稅務由稅理士辦理,分筆・界線確定由土地家屋調查士辦理,共有人間的紛爭由律師辦理。現況調查・仲介及買賣契約由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宅地建物取引業)承接,向官公署提出的書類製作由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承接,兩者為各自獨立的事業體,請分別直接簽約。沒有介紹費・轉介費的往來。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東京都知事登錄 第293544號)・行政書士(登錄號碼 第25087022號)。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取引業 東京都知事(1)第113304號)/四葉行政書士事務所 代表。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約5分鐘。就繼承來的私道持分,把道路種別與通行・掘削同意、評價與登記的期限放在同一張桌上確認。詳細經歷請見作者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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