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来的『私道持分(位置指定道路)』,该怎么卖?
继承来的私道持分,原则上与前面的宅地一起(作为一体)出售:把持分单独切开,买主的用途会变窄、价格容易下降。出售时要看能否从私道共有人取得买主要的通行・掘削同意;是位置指定道路(建筑基准法第42条第1项第5号)还是2项道路(同条第2项),说明的重点不同;私道的相续税评价(财产评价基本通达24)依是否供不特定多数通行而分。东京文京区的宅地建物取引士兼行政书士,整理签约前能从不动产侧确认的事。
结论(先说重点):继承来的私道持分,原则上与前面的宅地一起(作为一体)出售,因为把持分切开后买主的用途变窄、价格容易下降。出售时要按住:能否从私道共有人取得买主要的通行・掘削同意;是位置指定道路(建筑基准法第42条第1项第5号)还是2项道路(同条第2项),说明重点不同;私道的相续税评价(财产评价基本通达24)依供不特定多数通行还是仅特定人通行而分。首先从登记与现况的确认开始。
「继承了老家,前面的路是与邻居共有的私道,连那个持分也一起继承了」的咨询并不少。私道持分看似宅地的「附带品」,但在出售时会就通行・掘削同意与评价成为意想不到的论点。本文写给连同宅地一起继承了前面私道持分的继承人,依民法・建筑基准法・财产评价基本通达的条文与国家资料,整理签约前能从不动产侧确认的事。本公司负责现况调查・买主寻找・居间与说明;相续登记交给司法书士,评价与让渡・相续的税务交给税理士,与共有人就通行・掘削的纠纷交给律师,分笔・界线确定交给土地家屋调查士,各自作为独立的事业体分别办理。
继承来的私道持分,是与宅地一起卖?还是分开卖?
原则是与前面的宅地作为一体出售。把私道持分单独卖出,实务上要避免。
前面私道的持分,是经由该宅地进出的「通行的地基」。若卖了宅地却把私道持分留在手上,买主就可能在未取得通行・掘削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邻接他人私道的宅地。反过来,把私道持分单独卖给第三人,该持分单独几乎没有用途,通常也难以定价。正因如此,宅地与私道持分要成套一起动。
卖之前,先用登记确认私道权利的形态。私道有:①大家以持分共有一笔的形态(共有型);②把私道细分、各人单独所有自己前面的部分并相互通行的形态(分笔型・相互利用型)。是哪一种,取得同意的对象与说明方式会不同。
| 要确认的事 | 看的资料 |
|---|---|
| 私道是共有型还是分笔型、持分比例 | 登记事项证明书・公图・地积测量图 |
| 私道是否为建筑基准法上的道路(位置指定・2项) | 向特定行政厅确认道路种别 |
| 私道内是否有上下水道・燃气的干管 | 各基础设施事业者・自治体的埋设状况 |
| 是否已登入继承名义 | 登记事项证明书(相续登记的要否) |
作为出售的前提,先完成相续登记(不动产登记法第76条之2)。宅地本体的共有要全员一起卖、或只卖自己的持分的整理,收录在出售继承来的共有不动产。
位置指定道路与2项道路,出售时的注意有何不同?
两者都是建筑基准法上的「道路」,但成因不同,向买主说明的重点也不同。
建筑基准法第42条第1项第5号,把受特定行政厅位置指定的私道纳为「位置指定道路」。相对地,同条第2项把建筑基准法施行时(昭和25年11月23日)已有建物并排、宽度未满4m且经特定行政厅指定的道,视为道路(所谓2项道路・视为道路)。在2项道路,自道路中心线水平距离2m的线被视为道路境界线,改建时须把基地退到该线(后退/setback),后退部分不能盖建物或围墙。
| 种别 | 依据 | 出售时发生作用的点 |
|---|---|---|
| 位置指定道路 | 建筑基准法第42条第1项第5号 | 以指定图确认宽度・区域;私道的变更・废止可能受限 |
| 2项道路(视为道路) | 建筑基准法第42条第2项 | 买主改建时需后退;后退部分不能计入建筑面积 |
两者都直接关系到买主「能否在该宅地改建」。是否满足接道要件,请参阅继承的再建筑不可物件,卖前要确认什么;市街化调整区域的相续土地,请参阅继承的市街化调整区域土地卖得掉吗。道路种别从登记看不出来,请在特定行政厅的窗口确认。
买主要的「通行・掘削同意」,要向谁取得?
向私道的其他共有人(或邻接的私道所有人)取得。这是实务上最花时间、且牵涉卖方与买方双方的部分。
买主想确认:①该私道车与人能通过(通行);②能为上下水道・燃气工程把私道挖开(掘削)。私道若为共有,就牵涉共有物的使用・管理・变更规则(民法。令和3年法律第24号修订,令和5年4月1日施行)。修订民法整理出:不伴随形状・效用显著变更的「轻微变更」与管理事项,可由各共有人的持分价格过半数决定(第251条第1项・第252条第1项);共有人中有所在等不明者时,可经法院关与决定的机制。不过,像掘削这种在物理上损及私道的工程同意如何定位,个别性很高,实务上通常会与相关私道所有人个别交换通行・掘削同意书。
「能否确实从既有共有人取得通行・掘削同意」,本文无法一律断定(未验证)。因共有人的人数・关系・私道管理状况而异,请在推进出售前个别确认。 若同意难取、或与共有人起纠纷,会为您转介律师。本公司就同意取得的展望,以及向买主・金融机构说明的步骤安排陪跑。
私道的相续税评价(评价通达24),要怎么向税理士确认?
私道的评价,依其是否「供不特定多数者的通行之用」而大不同。这是税理士的领分,但整理确认的要点。
财产评价基本通达24就供私道之用的宅地价额规定,原则以「非私道时的价额」的30%评价;该私道供不特定多数者通行之用时,不予评价(零)。国税厅的质疑应答事例举出:自公道通到公道的私道、或虽为死路但供不特定多数者出入公共设施・商店街的私道,为「供不特定多数者通行之用」之例。
| 私道的状况 | 评价(财产评价基本通达24) |
|---|---|
| 供不特定多数者通行(通到底等) | 不予评价(零) |
| 仅特定人通行(死巷・死路) | 非私道时价额的30% |
| 纯为自己宅地的基地内通路 | 有时不区别为私道,并入宅地评价 |
属哪一区分、与路线价的关系、具体评价额,是税理士的判断。本文不断定个别评价额(未验证)。 请与相续税申报、让渡所得的计算一并向税理士确认。继承不动产的全貌整理在继承不动产的咨询。
登记・测量・税务・纠纷,各自该找谁?
把窗口分开。私道牵涉的资格多,一开始先做好分工就不会迷路。
| 要做的事 | 负责 |
|---|---|
| 现况调查・道路种别确认・买主寻找・居间・重要事项说明 | 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
| 私道持分・宅地的相续登记(名义变更) | 司法书士 |
| 私道的相续税评价・让渡所得税的计算与申报 | 税理士 |
| 私道的分笔・界线确定・地积测量图的制作 | 土地家屋调查士 |
| 通行地役权・掘削同意的共有人间纠纷 | 律师 |
| 通行・掘削同意书等非向官公署提出的书面整备支援 | 行政书士(于能制作的范围内) |
现况调查、道路种别确认、买主寻找、居间与重要事项说明(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5条。私道的负担为说明事项),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承接。相续登记请直接委托司法书士,评价・税务请直接委托税理士,分笔・界线确定请直接委托土地家屋调查士,共有人间的纠纷请直接委托律师,各自为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 本公司就多个窗口并行推进时的步骤安排,作为一个窗口陪跑。本公司与本事务所,既不收取也不支付介绍费・转介费。界线未确定能否出售,请一并参阅继承的土地,界线未确定就能卖吗。咨询免费。
常见问题
Q. 可以只卖私道持分吗?
A. 法律上,卖自己的共有持分本身可以,但私道持分单独几乎没有用途,通常也难以定价。与前面的宅地作为一体出售才是实务。若卖了宅地却留下持分,买主就会在未取得通行・掘削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邻接他人私道的宅地,容易埋下日后纠纷的种子。
Q. 我继承了邻接2项道路的宅地。卖时要注意什么?
A. 在建筑基准法第42条第2项的视为道路(2项道路),买主改建时须把基地退到自道路中心线起2m的线(后退),后退部分不能盖建物・围墙,也不能计入建筑面积。这直接关系到买主的设计・资金计划,所以要在重要事项说明中仔细传达。道路种别从登记看不出来,请在特定行政厅确认。
Q. 通行・掘削同意一定能取得吗?
A. 能否取得,取决于共有人的人数・关系・私道管理状况。修订民法(令和5年4月1日施行)整理出共有物的管理・轻微变更可由持分价格过半数决定,但像掘削这种工程的同意个别性很高,实务上会与相关人个别交换同意书。若起纠纷,会为您转介律师。本公司就取得的展望与向买主・金融机构说明的步骤安排陪跑。
Q. 继承的私道,相续税评价会怎样?
A. 依财产评价基本通达24,私道原则以非私道时价额的30%评价,供不特定多数者通行之用的私道(通到底等)不予评价(零)。属哪一区分、与路线价的关系、具体评价额,是税理士的判断。请与相续税申报・让渡所得的计算一并向税理士确认。
本文出处(一手资料)
- e-Gov法令检索「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号。第249条〜第264条=共有物的使用・管理・变更。令和3年法律第24号修订〈令和5年4月1日施行〉:第251条第1项=不伴随显著变更的轻微变更由持分价格过半数、第252条=管理事项由持分价格过半数、所在等不明共有人时的法院关与。2026年9月10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建築基準法」(昭和25年法律第201号。第42条第1项第5号=受特定行政厅位置指定的道路(位置指定道路)、第42条第2项=施行时已有建物并排、宽度未满4m且经特定行政厅指定者(2项道路・视为道路),自道路中心线后退2m。2026年9月10日参照)
- 国税厅「供不特定多数者通行之用的私道」(财产评价基本通达24。供私道之用的宅地以非私道时价额的30%,供不特定多数者通行之用的私道不予评价〈零〉。2026年9月10日参照)
- e-Gov法令检索「不動産登記法」(第76条之2=因继承的所有权移转登记的申请义务〈令和6年〈2024年〉4月1日施行〉。出售私道持分・宅地前整理名义的依据。2026年9月10日参照)
- 国土交通省「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的解释・运用的思路」(宅地建物取引业法第35条的重要事项说明。私道的负担相关事项的说明。2026年9月10日参照)
※能否从既有共有人取得通行・掘削同意、掘削同意在共有物的哪个行为(管理・变更)中如何定位,因共有人的人数・关系・私道管理状况而异,无法一律断定(未验证);请在推进出售前个别确认。私道的评价区分(零或30%)、与路线价的关系、具体评价额由税理士判断,本文未断定个别评价额・税额(未验证)。
本文为一般性的资讯提供,并非个别的法律・税务判断。相续登记由司法书士办理,评价・税务由税理士办理,分笔・界线确定由土地家屋调查士办理,共有人间的纠纷由律师办理。现况调查・居间及买卖契约由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宅地建物取引业)承接,向官公署提出的书类制作由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承接,两者为各自独立的事业体,请分别直接签约。没有介绍费・转介费的往来。
本文作者
浦松丈二(Uramatsu Joji)——宅地建物取引士(东京都知事登录 第293544号)・行政书士(登录号码 第25087022号)。四叶不动产株式会社 代表取缔役(宅地建物取引业 东京都知事(1)第113304号)/四叶行政书士事务所 代表。东京都文京区小日向・茗荷谷站步行约5分钟。就继承来的私道持分,把道路种别与通行・掘削同意、评价与登记的期限放在同一张桌上确认。详细经历请见作者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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