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代駕業(運轉代行)的營業所與隨伴車停車場,要什麼樣的物件才能用?

寫給打算開設汽車代駕(運轉代行)業、正在尋找營業所與隨伴用汽車保管場所物件的人。營業所須為辦公用途符合用途地域與租約使用目的的物件,隨伴用汽車的保管場所須依車庫法在營業本據位置約直線2公里內確保。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整理物件與車庫,向公安委員會的認定申請交給行政書士,以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的方式進行。
先講重點:代駕業的「營業所」是認定申請書上所填的「主要營業所」,因此要選辦公用途符合用途地域與租約使用目的的物件。隨伴用汽車的保管場所(車庫),須依車庫法在營業本據位置約直線2公里內確保。先在不動產面把物件的用途適配與車庫確保妥當,向公安委員會的認定申請再分開交給行政書士。
想開設汽車代駕(運轉代行)業時,常會猶豫「是不是任何物件都能當營業所」「隨伴的車的停車場可以離多遠」。代駕是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認定後經營的工作,申請書要填主要營業所的所在地,也須先確保隨伴用汽車的保管場所。
有人先簽了物件,後來才發現營業所用途或車庫距離不符要件,認定準備因此卡住。物件能否通過認定,分成不動產面(用途地域、租約、車庫確保)與許可面(認定要件、申請)來確認,最為穩當。
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以東京都文京區小日向為據點,承接事業用物件的調查與租賃仲介。對於要當營業所與隨伴車保管場所的物件,可從簽約前能確認的事項開始諮詢。
代駕的「營業所」能用的物件條件是什麼?
代駕業的根據法是「汽車代駕業業務適正化相關法律」(代駕業法/運轉代行業法,平成13年法律第57號,最終修正令和2年法律第42號)。該法第2條將代駕業定義為:代替他人駕駛汽車提供勞務的營業,且須同時符合——主要在夜間對受提供酒類的醉客提供勞務、讓該人乘車、以常態使用隨伴於被代駕汽車(代行運轉自動車)的汽車(隨伴用自動車)——各款。
該法第4條規定,經營代駕業須取得都道府縣公安委員會的認定。申請一般經由管轄主要營業所所在地的警察署(交通課)提出。也就是說,營業所即認定申請書上所填的事業據點。
| 要確認的事 | 物件面要看的點 |
|---|---|
| 用途 | 建物能否作為辦公室(營業所)使用;僅限住居的物件可能不符使用目的 |
| 使用目的 | 租約的使用目的能否納入「代駕業的營業所」;出租人同意的範圍 |
| 標示 | 能否掛招牌、公司名(建物規約、出租人許可) |
| 連絡體制 | 能否設置派車、受理用的電話與設備;深夜運作的業態是否獲鄰里理解 |
代駕業法並未就營業所訂定細緻的構造基準。因此物件面先起作用的,是用途地域是否允許辦公用途、是否符合租約使用目的這些不動產基本。認定要件與欠格事由本身的判斷,屬行政書士與公安委員會的領域。
認定要件(第3條欠格事由、損害賠償措施、安全駕駛管理者等)與申請流程,在行政書士側的代駕業認定、營業所與隨伴汽車的要件(日文)說明。本文僅限於尋找能通過該認定之物件的不動產面。
隨伴用汽車的保管場所(車庫)可以離多遠?
隨伴用汽車是隨伴於駕駛客人車輛的員工、並載其返回的車。既然是汽車,就受「汽車保管場所確保等相關法律」(車庫法,昭和37年法律第145號)規範。
車庫法第3條課予保有者於道路以外確保保管場所的義務,要件委由政令定之。施行令要求,保管場所與營業本據位置間的直線距離不得超過約2公里等。對代駕而言,即須在營業所(營業本據)直線2公里內確保隨伴車的車庫。
| 要確認的事 | 物件面要看的點 |
|---|---|
| 距離 | 營業所到車庫的直線距離是否在2公里內 |
| 使用承諾 | 承租月租停車場時,能否取得出租人的保管場所使用承諾證明書 |
| 車位數 | 對照隨伴車台數,車位是否足夠;增車的餘地 |
| 夜間運作 | 深夜出入與待命對鄰里的音、光影響 |
保管場所若為承租而非自有,須有出租人的保管場所使用承諾證明書。簽約前要確認能否取得作為車庫出租的承諾。保管場所證明(車庫證明)申請書類的製作與代辦是行政書士的業務,本公司不代理申請,而是整理確保車庫這一不動產面的程序。
此與貨運業的營業所、車庫物件要件框架不同。尋找貨運據點的思路,請參考貨運業營業所與車庫物件的要件(日文)。
用途地域與租約上要注意什麼?
即使營業所與車庫各自符合要件,也可能因物件立地與契約條件而卡住。代駕屬深夜運作的業態,連同與鄰里的關係一起確認。
| 要確認的事 | 內容 |
|---|---|
| 用途地域 | 該地域能否蓋辦公用途;住居系地域可能對規模或用途有限制 |
| 使用目的 | 租約使用目的是否含營業所、車庫;有無禁止目的外使用的條款 |
| 原狀回復 | 設置招牌、劃設車位時,退租時的處理 |
| 鄰里 | 鄰里對深夜派車、出入的理解;音、光與路上待命 |
用途地域的判斷與建築可否屬建築師與特定行政廳的領域。別斷定「這個地域一定能當辦公室」,要逐件確認用途地域與建物狀況。若在使用目的不符的情況下簽約,可能在認定準備階段才發現物件不能當營業所。租賃仲介與重要事項說明由本公司進行,簽約前整理使用目的與出租人同意範圍。
一如深夜的餐飲、娛樂系業態,對鄰里的影響是從選址階段就要看的課題。閱讀物件、用途地域與鄰里應對的思路,也可參考事業用物件的用途地域讀法(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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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申請與物件契約,該先進行哪一個?(分離受任)
開代駕時,物件、車庫、保險與申請分屬不同事業體。順序弄錯,可能簽了的物件不能用,或保險來不及。
| 角色 | 由誰承擔 |
|---|---|
| 營業所、車庫物件的調查與租賃仲介 | 宅地建物交易業(本公司) |
| 認定申請、保管場所證明(車庫證明)書類製作 | 行政書士 |
| 損害賠償措施(保險) | 保險公司 |
| 法人設立、登記 | 司法書士 |
| 糾紛、法律評價 | 律師 |
實務上較清楚的順序,是先在不動產面把營業所的用途適配與隨伴車車庫(直線2公里內)整理妥當,再把認定申請交給行政書士。損害賠償措施涉及認定要件(代駕業法第3條),故與保險公司的契約也並行確認。
這些是各自獨立的事業體,須分別簽約。本公司承擔物件與車庫的不動產面,認定與車庫證明的申請交給行政書士、保險交給保險公司,分開介紹。本公司不收取介紹費。另外,讓客人搭乘隨伴用汽車運送,涉及旅客運送許可的課題,須向運輸局與行政書士確認。
代駕的物件尋找,如何向四葉不動產諮詢?
考慮開設代駕的人,可直接委託四葉不動產進行營業所、車庫物件的調查與租賃仲介。 請先告知以下內容。
- 預定開業的地域與希望的營業所大小
- 隨伴用汽車的台數,以及希望確保的車位數
- 辦公室與車庫是否同一棟,或分開承租
- 希望的開業時期
四葉不動產會調查可作營業所之物件的用途適配、租約使用目的、隨伴車車庫(直線2公里內的確保),整理簽約前能確認的事項。認定要件判斷與申請交給行政書士、保險交給保險公司、登記交給司法書士,以各為獨立事業體、分別簽約的分離受任方式介紹。
洽詢時請註明「代駕的營業所與車庫」,並填寫預定地域與隨伴車台數。不先斷定能否取得認定,而從要比較哪些物件與車庫、依什麼順序進入申請談起。
常見問題
Q. 能把自家一間房當代駕的營業所嗎?
A. 僅限住居的物件,可能因租約使用目的或用途地域限制而不能當辦公室。即使自有,也須確認建物規約與用途地域。簽約前,我們會整理該物件能否作為認定申請書上所填的主要營業所。
Q. 隨伴用汽車的車庫可以離營業所很遠嗎?
A. 車庫法施行令要求保管場所與營業本據位置的直線距離不得超過約2公里。請在營業所直線2公里內確保車庫。承租月租停車場時,要確認能否取得出租人的保管場所使用承諾證明書。
Q. 擔心簽了物件後認定下不來。順序該怎麼做?
A. 較清楚的順序,是先在不動產面把營業所的用途適配與隨伴車車庫整理妥當,認定申請再分開交給行政書士。損害賠償措施(保險)也涉及認定要件,故並行確認。物件、車庫、申請、保險都與不同事業體分別簽約。
Q. 車庫證明的申請也能委託不動產公司嗎?
A. 保管場所證明(車庫證明)申請書類的製作與代辦是行政書士的業務,本公司不代理申請。本公司承擔要當車庫之物件的調查與租賃仲介,申請則引介行政書士。向出租人取得保管場所使用承諾證明書,作為租賃條件整理。
這篇文章的出處(第一手資訊)
以下是確認的出發點公開資料。法令會修正,條文、施行日與最終修正請於e-Gov法令檢索確認最新版。參照日均為2026年10月18日。並不就個別營業所、車庫的要件適配或認定可否作出定論。
- e-Gov法令檢索「汽車代駕業業務適正化相關法律」(平成13年法律第57號):第2條(定義)、第3條(認定要件)、第4條(公安委員會的認定)、第17條(隨伴用汽車的標示)
- e-Gov法令檢索「汽車保管場所確保等相關法律」(昭和37年法律第145號)第3條:保管場所確保義務與政令所定要件
- e-Gov法令檢索「道路交通法」:安全駕駛管理者(第74條之3)等
- 長野縣警察「關於汽車代駕業」、神奈川縣警察「汽車代駕業的認定申請」:申請受理處與手續的指引(各都道府縣處理不同)
本文為一般資訊提供,個別法律判斷須經有資格者確認。並不保證用途地域適配、認定可否或車庫的要件適配。
浦松 丈二/四葉不動產株式會社 代表取締役・宅地建物交易士。承接事業用物件的調查與租賃仲介。作者簡介
更新日:202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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